利源公司訴金蘭灣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利用專利優先權的要求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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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公司訴金蘭灣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商品房銷售者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來標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沒有造成公眾對商品房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原告:南京利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嚴陸根,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南京金蘭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常府街。
法定代表人:金希和,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南京利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源公司)訴被告南京金蘭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蘭灣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訴稱:經過九年數億元投入,原告開發了百家湖花園,同時將百家湖花園精心打造成房地產界知名品牌,該品牌經濟價值巨大。
2000年,原告取得了“百家湖”注冊商標專用權。
2001年10月10日,被告未經許可,將其新開發的高層住宅樓冠名為「百家湖·楓情國度」,并以這個名稱進行廣告宣傳。
該名稱中使用“百家湖”文字,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標注冊證,用以證明利源公司是行書體“百家湖”文字商標的專用權人; 2。“百家湖花園(R)”的廣告費用和廣告報樣,房地產報紙廣告監測報告,用以證明利源公司對注冊商標的宣傳投入; 3。金蘭灣公司的售樓書一份,2001年10月10日、12日、17日的《金陵晚報》,2001年11月11日的《揚子晚報》,金蘭灣公司在江蘇展覽館展出的樣板房照片四張,用以證明金蘭灣公司侵權情況; 4?!皸髑閲取笔蹆r表,用以證明金蘭灣公司因侵權可能獲得的利益水平。
被告辯稱:被告開發建設的“楓情國度”高層住宅,坐落在南京市江寧區百家湖區域。
被告在該建筑物名稱前標注“百家湖”,屬于使用地名。
被告對建筑物的冠名,只要得到南京市江寧區地名委員會批準即可,無須向原告取得商標許可。
“百家湖”是家喻戶曉的地名。
被告在廣告宣傳中使用「百家湖·楓情國度」,是為了讓消費者了解“楓情國度”高層住宅的坐落地點,不是為了使消費者把被告開發的“楓情國度”高層住宅誤解為原告的樓盤。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道理,應當駁回。
被告提交以下證據: 1。《江蘇省江寧縣地名錄》、江寧縣地名圖、南京市江寧區地名委員會關于命名“楓情家園”的批復文件各一份,用以證明“百家湖”是地名,“楓情國度”是在“楓情家園”內開發的高層住宅; 2。江蘇創世紀傳播有限公司關于「百家湖·楓情國度」標識的說明一份,用以證明該標識只是為說明“楓情國度”高層住宅的位置。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百家湖是南京市江寧區東山鎮境內的一個地名。
2000年10月14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利源公司獲得“百家湖”注冊商標專用權。
該商標標記是“百家湖”文字的行書體,注冊類別是服務項目第36類,核定使用的服務范圍是:藝術品估價,不動產出租,不動產代理,不動產中介,不動產評估,不動產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經紀。
2001年9月、10月,利源公司以行書體“百家湖花園(R)”的使用形式,在《現代快報》上刊登多種售房廣告。
2001年9月14日,經江寧區地名委員會批準,被告金蘭灣公司在江寧區百家湖區域開發的住宅小區被命名為“楓情家園”。
金蘭灣公司將在“楓情家園”中新開盤的高層住宅冠名為「百家湖·楓情國度」,并以該名在2001年10月10日、12日、17日的《金陵晚報》,2001年11月11日的《揚子晚報》上刊登售樓廣告。
在金蘭灣公司的售樓書中,有「百家湖·楓情國度」文字標識,標識圖案右下方還有“百家湖·楓情國度”文字。
在江蘇展覽館展出的樣板房上,金蘭灣公司使用了「百家湖·楓情國度」廣告語。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認定商標侵權,首先要判斷被控侵權的文字、圖形等是否與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等相同或近似,其次要判斷被控侵權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能否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由于本案原告利源公司的注冊商標含有“百家湖”這一地名,因此認定被告金蘭灣公司是否侵權,還必須判斷金蘭灣公司是否屬于善意、合理地使用該地名。
利用專利優先權的要求與技巧
1。外國優先權 優先權制度源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按照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已經在該聯盟的一個國家正式提出申請專利、實用新型注冊、外觀設計注冊或商標注冊的 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其他國家就相關內容再次提出申請時,可以自在先申請提出之日起12個月(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或6個月(對外觀設計申 請)內應享有優先權。
另外,依照該聯盟任何國家的本國法,或依照該聯盟各國之間締結的雙邊或多邊條約,與正規的國家申請相當的任何申請,都應 當認為產生優先權。
這里所說的“正規的國家申請”是指足以確定在有關國家中的申請日的任何申請,而不論該申請的結局如何,即不論其是否已被撤回、放棄或駁 回。
因此,在上述期間屆滿前在該聯盟的任何其他國家提出的在后任何申請,不應由于在這期間完成的任何行為,特別是另外一項申請的提出、發明的 公布或使用、外觀設計復制品的出售、商標的使用而無效,而且這些行為不能產生任何第三人的權利或個人占有的任何權利。
第三人在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第一次申請 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權利,依照該聯盟每一國家的國內法予以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經常有人認為,申請人通過該制度所取得的優先權日就成為 在后申請的申請日,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沒有理解上述的優先權實質。
比如,對于專利申請而言,“優先權日”只是作為審查在后申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截止日,即 只考慮在優先權日之前已經公開的文獻資料,只有這部分文獻資料才會影響要求了優先權的技術內容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而在優先權日至在后申請的申請日期間公開 的文獻資料則不予考慮;而在后的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仍然以其提交日為準,不會提前到優先權日。
由于申請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請后享有優先權,就能有充裕的時間進 行改進,并有時間考慮自己還要在哪些國家再提申請,選擇在其他國家代辦手續的代理人或尋找潛在的合作方和資金,這也正是設立優先權制度的目的。
但是,優先權不能自動當然獲得,任何人如果希望以在先的申請為基礎享有優先權,需要作出聲明,說明提出該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 家。
這些事項應記載在主管機關的出版物中,特別是應在有關的專利證書和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與此相對應,我國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 人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 為未提出聲明。
同時,各國家還可以要求作出優先權聲明的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請(說明書、附圖等)的副本。
該副本經原受理申請的機關證實無誤 后,不應再要求任何認證,并且無論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在提出后一申請后三個月內隨時提交,而不需繳納費用。
各國家還可以要求該副本附有上述機關出具的載明 申請日的證明書和譯文。
與此相對應,我國專利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 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同時,我國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 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證明;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在先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后申請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 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國知局制作。
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每一個國家都應確 定作出優先權聲明的期限。
按照一般規定,該期限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是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對外觀設計申請是自優先權日起6個月。
如果要以在先的實 用新型申請為基礎要求優先權而在一個國家提出外觀設計申請,則優先權的期間應與對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間一樣,即自優先權日起6個月;巴黎公約也允許以 在先的專利申請為根據要求優先權而在一個國家提出實用新型申請,其期間為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反之亦成立。
與此相對應,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 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 該聯盟的任何國家不得由于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即使這些優先權產生于不同的國家),或者由于要求一項或幾項優先權的申請中有一個或幾個因素沒有包括在作 為優先權基礎的申請中,而拒絕給予優先權或拒絕專利申請,但以在上述兩種情況都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發明單一性為限。
關于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申請中所沒有包括 的內容,以后提出的申請應該按照通常條件產生優先權。
與此相對應,我國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 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該聯盟國家的國民就同一發明向各國申請的專利是互 相獨立的。
也就是說,在優先權期間內申請的各項專利,就其無效和喪失權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間而言,在不同的國家是互相獨立的,不應該相互產生影響。
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在該聯盟各國,因享有優先權而取得的專利的有效期間,與假設沒有優先權而申請或授予的專利的有效期間相同。
比如,對于發明專利申請 而言,無論是否享有優先權,其授權以后的保護期間都是自申請日算起20年,而不應當因為享有優先權就從優先權日算起保護期間,縮短其實際保護時間。
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制度適用于在先申請和在后申請分別在不同的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的情況,而不適用于本國國民對于在本國提出的在后專利申請要求在本國提出 的在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的情況。
因此,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制度又被稱為“外國優先權”制度。
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許多國家借鑒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制度制定了 “本國優先權”制度,優先權原則進一步擴大適用到本國申請人,即申請人在本國提出在先專利申請之后,在規定期間內又就相同主題在本國再次提出申請的,也可 以享有以在先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這被稱為“本國優先權”。
2。本國優先權 參照巴黎公約關于優先權的規定,我國在1992年修改專利法時增加了本國優先權制度。
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國知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 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
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在實踐中,由于文獻資料檢索手段、語言、經費、時間等方面的限制,申請人經常對自己的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創造性沒有很大的把握,不知道到底是否該申請專 利,擔心不能被授權反而造成自己技術的公開。
而利用上述的本國優先權制度,則可以先提交一份初步申請取得申請日,使別人的公開不會影響自己已經取得的成果 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然后改進技術進一步提高其新穎性和創造性。
在具備條件時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請,并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如果因為種種原因而在12個月之 內不能提高其新穎性和創造性,達不到專利性的要求,則還可以撤回在先申請,避免其技術的公開。
可以說,這是本國優先權制度的最大優點。
另外, 由于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具有“授權容易并且快、但是授權后不穩定”的特點,而發明專利申請則具有“授權難度大并且耗時長、但是授權后較穩定”的特點, 當申請人對自己的技術的新穎性、創造性沒有很大的把握時,可以先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然后在改進技術方案以后再提交發明專利申請,并要求在先實用新型專 利申請的優先權,從而使實用新型專利轉換為發明專利,延長保護期;如果申請人認為自己的技術方案滿足發明專利的授權條件而先提交了一份發明專利申請,但是 考慮到產品的市場壽命比較短等因素,又希望盡快授權,則可以再提交一份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要求在先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從而使發明專利轉換為實用新型 專利,縮短保護期。
可以看出,優先權制度既充分保護了申請人的利益,又促進了發明人提高其技術方案的積極性,從而推動了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
北京兩“辣老五”酒樓名稱之爭有定論
4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順緣閣辣老五酒家與北京辣老五兄弟酒樓有限公司關于企業名稱之爭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
辣老五兄弟酒樓成立于1998年3月11日,其經營的川菜有獨特風味。
2002年1月28日,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辣老五兄弟酒樓的法定代表人汪建生與北京華匯順緣閣酒家的法定代表人王國旗簽訂了一份《合作經營合同》。
約定:王國旗自愿把已經裝修完畢的“順緣閣酒家”交給汪建生經營,王國旗收取費用,經營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王國旗負責將其開辦的公司名稱更改為“北京順緣閣辣老五酒家”、“北京順緣閣老五辣酒家”和“北京順緣閣老五酒家”中的任意一個。
2002年5月,北京華匯順緣閣酒家依據上述合同約定將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名稱變更為“北京順緣閣辣老五酒家”,并使用至今。
2003年初,經雙方協商解除了該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順緣閣辣老五酒家仍然在使用其企業名稱,并在其餐館入口處的墻上和門頭上方突出使用“順緣閣辣老五”的文字標識。
針對順緣閣辣老五酒家的上述行為,辣老五兄弟酒樓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順緣閣辣老五酒家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消除不正當影響并在《北京晚報》上刊登致歉聲明。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順緣閣辣老五酒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辣老五”文字的企業名稱,駁回辣老五兄弟酒樓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做出后,順緣閣辣老五酒家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確認其有權繼續使用“北京順緣閣辣老五酒家”的企業名稱。
利源公司訴金蘭灣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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