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發明專利權代理詞合同范本,俞華訴北京古橋電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8 17:17:3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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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發明專利權代理詞合同范本
一、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X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依照《合同法》,《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專利代理條例》之條例,就甲方的發明創造,委托乙方代理中國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的具體事宜,簽訂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1、代理服務內容:起草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外觀設計圖片和照片、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審查意見答復,包括初審補正,初審意見陳述,發明實審答辯;以及申請審查中的事務處理等。
2、權責要求:甲方應當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負責,并清楚完整地向乙方指定的代理人介紹有關背景技術及發明內容,提供技術交底書及相關文件,配合完成乙方申請代理工作。
在審查期間,乙方在征求甲方意見后,根據審查員的意見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答復審查員。
3、工作進度要求: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完整的技術交底書,并積極配合乙方工作,乙方收到符合要求的交底書后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文件的初稿。
初稿完成后,乙方應交由甲方審閱認可,甲方認可后交由乙方遞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取得專利申請號和《專利受理通知書》。
(按照正常情況,實用新型從申報到獲得專利授權通知書時間為8-10個月,特殊情況如專利權爭議將進行答辯從而延遲授權。
) 二、 申請不同類型的專利,需要準備不同的材料。
(一)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有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二)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三)申請外觀設計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
三、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
“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俞華訴北京古橋電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俞華將自己創作的廣告詞“橫跨冬夏、直抵春秋”以自薦信的形式寄給北京古橋電器公司(以下簡稱古橋公司)。
在信中俞華稱:“我是一名廣告藝術的愛好者,前一階段時間逛前門,無意中看到貴廠‘古橋’空調器的路牌廣告,覺得如果加上兩句精彩的廣告詞,效果或許更好……或許對你們有所幫助和啟發,這兩句是‘橫跨冬夏、直抵春秋——古橋空調’。
因為本人現在想在這方面尋求發展,故很想借此機會積累一些實際經驗……如能對貴廠有所幫助,本人將深感榮幸。
歡迎聯系”同月底,古橋公司辦公室職員王某約見了俞華,對廣告詞表示贊賞,但正值冬季不適宜作空調廣告,因此未表示用還是不用該廣告詞。
古橋公司將用俞華創作的廣告詞制作的廣告在北京某電視臺、北京日報、北京晚報上播放、刊登并支付制作、播放、刊登廣告費用共計1,085,000元。
當月11日,俞華打電話給古橋公司稱,廣告已看到,感到“非常高興”、“太好了”。
6月4日,俞華應王某之邀來到古橋公司,雙方就廣告詞使用費進行了協商,王某出具了一張“廣告語設計者一次性獎勵款2500元”的支付憑單。
在該公司經理許某簽字后,俞華未等王某領款,就拿走了憑單。
事后其在憑單落款處注明“今收到古橋公司支付使用本人創作廣告語部分費用2500元。
”7月,俞華以古橋公司未經許可而擅自使用該廣告詞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古橋公司辨稱,該公司未向社會公開征集廣告詞,也未向俞華提出要約,她提供廣告詞的行為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贈予行為。
另外,在收到俞華的自薦信后,并未表示不用該廣告詞。
因此,該公司1996年使用該廣告詞制作廣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案例審判]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俞華創造的廣告詞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項、第5項、第45條第1款第1項、第5項、第6項,作出(1996)海知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古橋公司在廣告中停止使用原告俞華創造的文字作品“橫跨冬夏、直抵春秋”。(二)被告古橋公司在一家本市發行的非專業報刊向原告俞華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本合議庭審核,判決生效后10日內執行。
(三)被告古橋公司賠償原告俞華經濟損失人民幣16200元,律師費300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執行。
古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古橋公司使用該廣告詞制作廣告的行為是基于俞華的授權,不屬侵權行為,但應向俞華支付相應報酬,由于俞華1992年的書面許可沒有限定使用時間,因此自其起訴之日起,古橋公司如使用該廣告詞應和俞華簽訂合同或重新取得許可,否則將構成侵權。
據此,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3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3條之規定作出(1996)一中知終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1996)海知初字第28號判決; (二)北京古橋電器公司支付俞華“橫跨冬夏、直抵春秋”廣告詞作品的使用費2500元(在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一次性支付)。
一、二審訴訟費各110元,均由北京古橋電器公司承擔 。
公共場所藝術品錄成廣告不屬合理使用著作權侵權
「案情」 原告:自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
被告:自貢市五星廣告燈飾公司。
原告自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以下簡稱自貢公交公司)自籌資金,采用電動、聲控技術,自行設計、制作完成了題名為《希望之光》的立體造型大型藝術燈組。
原告以此燈組參加了1988年第二屆中國自貢國際恐龍燈會展出,并被自貢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評為一等獎,選送到北京參加了北海公園龍年燈會展出,展出結束后,該燈組運回原告處存放。
被告自貢市五星廣告燈飾公司(以下簡稱五星廣告公司)未經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許可,將《希望之光》燈組錄像鏡頭自制成電視廣告,作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燈產品的廣告片,同時在自貢市及市轄區的電視臺上播放。
該廣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燈組的名稱和作者姓名,五星廣告公司亦未向自貢公交公司支付報酬。
自貢公交公司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為推銷自己產品的營利目的,未經本公司許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報酬,擅自將《希望之光》燈組復制在自己的商業廣告中,在市、區電視臺上長期播放,此行為侵害了本公司對該燈組享有的著作權。
要求法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令五星廣告公司承擔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答辯稱:原告自貢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燈組是設置在室外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
我公司自制的廣告片中,只是錄下了原告公開展出的該燈組鏡頭,燈組名稱和作者名稱也赫然在目。
我公司的這種行為應屬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項所指的合理使用行為,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該行為并不侵犯原告對燈組享有的著作權。
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設計、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燈組,是以線條、色彩、燈光等要素表達主題并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
該作品是專門為參加燈會創作的,燈會結束后即運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場所設置或陳列。
被告五星廣告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自制的商業性電視廣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術作品,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開向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賠禮道歉。
二、被告五星廣告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自貢公交公司損失15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
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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