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少寫“模型”倆字,寶馬落敗玩具汽車之爭,專利申請文件中存在問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15:4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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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少寫“模型”倆字,寶馬落敗玩具汽車之爭
在汽車領域久負盛名的德國寶馬汽車股份公司,只因在我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漏寫“模型”兩字,在與我國汕頭市一家玩具公司爭奪“車模”外觀專利時落敗。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德國寶馬公司提起的專利無效行政案做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專利復審委做出的汕頭玩具公司“玩具汽車”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的決定。
德國寶馬公司起訴稱,1999年8月25日,寶馬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申請名為“轎車”,之后得到了轎車類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2003年6月19日,因發現申請有誤,寶馬提出更改,要求把“轎車”專利更改為“轎車模型”專利。
2003年8月6日,知識產權局發布公告認可了寶馬的變更申請。
但在寶馬獲準更改的前兩天,汕頭市澄海區錦江玩具實業有限公司申請了玩具汽車外觀設計專利。
寶馬公司認為,錦江公司的玩具汽車和寶馬的玩具汽車幾乎一樣,因此起訴專利復審委,要求宣告錦江公司的專利權無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寶馬公司于1999年8月2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產品名稱為“轎車”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99312494.1,授權公告日為2000年5月10日。
寶馬公司代理人曾于2003年3月31日、2003年6月19日向專利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請將名稱為“轎車”的外觀設計專利變更為“轎車模型”。
同年8月6日,知識產權局公告的著錄事項中予以變更。
在寶馬公司獲準變更的前兩天,也就是2003年8月4日,錦江公司向專利局申請了“玩具汽車(2)”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04年2月4日。
寶馬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錦江公司的“玩具汽車(2)”的專利侵犯了寶馬公司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喪失了新穎性,應為無效專利。
經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6月1日做出第7203號決定,認為錦江公司的專利名稱為“玩具汽車”,而寶馬公司的專利名稱為“轎車”,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顯差別,玩具汽車與轎車不屬于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另外,錦江公司在玩具汽車領域申請專利在先,因此不用比對其玩具汽車和寶馬汽車是否構成近似,專利權當屬有效,遂作出維持錦江公司專利權有效的決定。
寶馬公司不服專利復審委的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中院認為,鑒于寶馬公司于1999年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狀態不明,不斷發生變化,“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由“轎車”變為“轎車模型”,而且出現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無法明確寶馬公司專利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將其作為對比文件來判斷錦江公司所有的“玩具汽車”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據此,一中院作出維持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720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一審判決。
專利申請文件中存在問題
一、公開不充分 這是在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案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兩種: 1。由于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手段而不能實現該發明。
比如,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愿望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又比如,說明書中給出了解決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能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實現該發明,進而了解技術問題,并產生預期效果,因而其結果通常都是該申請案被駁回。
2。缺少理解或再現發明所需的技術內容,且往往是關鍵部分的內容。
據了解,出現這種情況的大部分原因是申請人出于技術保密的考慮,故意隱去其發明的核心內容。
實際上,向申請人授予專利權,對其專利進行保護,并不是為了幫助申請人將其專利保護起來,永遠不為他人所知、所用,從而形成壟斷。
因此,專利局會對專利申請進行公告,使公眾能及時看到這些專利申請,并能按照自身需求,有選擇地利用這些專利公開文獻,根據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再現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從而達到推廣發明創造的目的。
當然,他人應用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應當是有條件的,比如付給專利權人一定報酬等。
但是,如果申請人為了保密而不充分公開其發明,就違背了建立專利制度的初衷。
并且,申請人的這種作法對自身也是不利的。
因為審查員對這種案子的態度往往是因其公開不充分而傾向于將該申請案駁回。
如果申請人為了獲得專利權而試圖將未公開的內容補入申請文件,可能會造成修改超出原申請的范圍,同樣會導致被駁回。
這樣,一項可能很有價值的發明就得不到專利權了。
二、撰寫不規范 1。描述不清楚。
有的申請人習慣于以寫技術論文的模式來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有些申請文件看起來就像是開題報告。
這會導致說明書的內容不明確而不符合上述第一項要求。
還有的申請人沒有使用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來描述,而是用本行業通用俗語,或是用自己生編出的詞匯。
2。前后重復。
這也是國內申請案中經常出現的情況。
有時發明內容與具體實施方式完全重復,有時權利要求書與發明內容完全重復。
3。使用廣告用語及帶有感情色彩的語言。
在描述發明效果時,國內申請文件中時常出現商業性的宣傳用語。
申請人應當改用對結構特征或作用進行分析、理論說明、用實驗數據證明這樣的方式來描述本發明的效果。
另外,有些國內申請人還會在申請文件中加入一些很感性的語言。
這樣的文字對審查工作沒有任何幫助,審查員只會從技術方案出發,以專利法及其相關法規為原則慎重處理申請案,根本不會受這些帶感情色彩的語言的影響。
專利申請要求核查能通過嗎
(一)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不容易通過的。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方面進行實質審查。
法律依據: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一)專利查重我們又可以理解為專利檢索。
發明人申請專利,一般都至少會經過兩次查重的過程,第一次是在申請前,為了完善發明的內容以及提高申請成功的概率,第二次就是在專利局中,審查這項專利內容的工作人員就會對該項申請授權的發明進行查重,如果先前發明人的準備工作不足,就很有可能在這個階段中失敗,整個專利申請也失敗被駁回。
(一)專利查重的工作對于整個專利申請的過程還是相當重要和有意義的。
而一般的查重工作,我們也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發明人自行開始查重的工作,二就是發明人委托代理機構查重。
相對于前者而言,后者發明人需要支付對方一定的服務費用,但同時它也是相當簡潔和便捷的方式,發明人不用過多的消耗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二)對于前者自行專利查重的發明人,首先要做的就是知道有哪些專利查重工具,其次就是專利檢索的一些技巧和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以及soopat兩個網站,都是發明人進行專利查重常用的兩個工具。
而在專利檢索的技巧上,發明人也需要多加重視。
例如,是根據專利名稱進行檢索,還是專利發明的一些技術特征、專利的所屬類別進行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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