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實用新型說明書范本,XX公司訴深圳市專利管理處專利糾紛上訴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15:0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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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實用新型說明書范本
說 明 書 一種繩、帶耐切割性能檢測裝置 所屬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繩帶產品的耐切割性能檢測裝置,尤其適用于纖維繩帶產品的耐切割性能的檢測。
背景技術 目前,對于繩帶類產品人們更多的是關注其強力、斷裂伸長率、沖擊性能等而對繩帶產品的耐摩擦等性能重視不夠。
國際上,只有UIAA(國際登山聯合會)推出了有關登山繩的耐摩擦性能的檢測,并有相應的檢測儀器,但是目前,公知的試電筆構造是由測試觸頭、限流電阻、氖管、金屬彈簧和手觸電極串聯而成。
將測試觸頭與被測物接觸,人手接觸手觸電極,當被測物相對大地具有較高電壓時,氖管啟輝,表示被測物帶電。
但是,很多電器的金屬外殼不帶有對人體有危險的觸電電壓,僅表示分布電容和/或正常的電阻感應產生電勢,使氖管啟輝。
一般試電筆不能區分有危險的觸電電壓和無危險的感應電勢,給檢測漏電造成困難,容易造成錯誤判斷。
[背景技術:是指對發明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技術,可以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背景技術是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說明,它是作出實用技術新型技術方案的基礎。
此外,還要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點,引證文獻、資料的,應寫明其出處。
] 發明內容 [發明內容:應包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 為了克服現有的試電筆不能區分有危險的觸電電壓和無危險的感應電勢的不足, 本發明提供一種試電筆,該試電筆不僅能測出被測物是否帶電,而且能方便地區分是危險的觸電電壓還是無危險的感應電勢。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要解決的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應當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簡明、準確的語言寫明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可以進一步說明其技術效果,但是不得采用廣告式宣傳用語。
] 本發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在絕緣外殼中,測試觸頭、限流電阻、氖管和手觸電極電連接,設置一分流電阻支路,使測試觸頭與一個分流電阻一端電連接,分流電阻另一端與一個人體可接觸的識別電極電連接。
當人手同時接觸識別電極和手觸電極時,使分流電阻并聯在測試觸頭、限流電阻、氖管、手觸電極電路測試時,人手只和手觸電極接觸,氖管啟輝,表示被測物帶電。
當人手同時接觸手觸電極和識別電極時,若被測物帶有無危險高電勢時,由于電勢源內阻很大,從而大大降低了被測物的帶電電位,則氖管不啟輝,若被測物帶有危險觸電電壓,因其內阻小,接入分流電阻幾乎不降低被測物帶電電位,則氖管保持啟輝,達到能夠區別安危電壓的目的。
[技術方案:是申請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的集合。
技術措施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技術方案應當清楚、完整地說明發明的形狀、構造特征,說明技術方案是如何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時應說明技術方案所依據的科學原理。
撰寫技術方案時,機械產品應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體結構關系;涉及電路的產品,應描述電路的連接關系;機電結合的產品還應寫明電路與機械部分的結合關系;涉及分布參數的申請時,應寫明元器件的相互位臵關系;涉及集成電路時,應清楚公開集成電路的型號、功能等。
本例“試電筆”的構造特征包括機械構造及電路的連接關系,因此既要寫明主要機械零部件及其整體結構的關系,又要寫明電路的連接關系。
技術方案不能僅描述原理、動作及各零部件的名稱、功能或用途。
]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可以在測試被測物是否帶電的同時,方便地區分安危電壓,分流支路中僅采用電阻元件,結構簡單。
[有益效果:是發明和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優點及積極效果,它是由技術特征直接帶來的、或者是由技術特征產生的必然的技術效果。
]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明進一步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電路原理圖。
圖2是試電筆第一個實施例的縱剖面構造圖。
圖3是圖2的I--I剖視圖。
圖4是試電筆第二個實施例的縱剖面構造圖。
XX公司訴深圳市專利管理處專利糾紛上訴案
一、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XX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田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專利管理處。
二、案情 上訴人田XX以上訴人XX公司侵犯其外觀專利權為由,向被上訴人深圳市專利管理處提出專利調處請求,請求責令上訴人XX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其專利號為ZL99335943.4的“雙翻蓋萬年歷”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責令上訴人XX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責令上訴人XX公司在省級報紙上向請求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被上訴人深圳市專利管理處受理后,于2000年11月30日召集上訴人田XX、XX公司調查處理。
被上訴人深圳市專利管理處經審查后認定:名稱為“雙翻蓋萬年歷計算器”專利號:ZL99335943.4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日為1999年10月21日,授權日為2000年6月24日,專利權人為田XX,現為有效專利。
被控侵權的產品樣品與田XX所獲專利的文獻圖片相比較,二者的每個視圖均相同,因此,二者屬相同的外觀設計。
上訴人XX公司曾接受深圳創新電子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深圳創新電子有限公司提供零件,于2000年5月15日到2000年7月24日生產并向深圳創新電子有限公司交付了223764個上述產品,其中2000年6月25日到2000年7月24日交付了99382個上述產品。
被上訴人深圳市專利管理處認為,上訴人XX公司接受他人的委托組裝加工一種產品并且收取組裝加工的費用,已經構成專利法中的“為生產經營的目的制造”行為,侵權事實成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被上訴人深圳市專利管理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一款,《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0深專調字第22號專利糾紛案件調處決定:“一、被請求人XX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停止組裝加工”液壓臺歷“產品的行為;二、被請求人向請求人田XX支付人民幣l29196.60元;三、被請求人在深圳市的一家主要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四、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上訴人XX公司不服該調處決定,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審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作為深圳市專利工作的主管部門,有權對專利侵權行為作出認定。
被告在作出認定原告構成專利侵權的決定時,搜集了專利權人合法擁有外觀設計專利的證據,包括專利證書、專利文獻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公告等;被告搜集的證據中,深圳創新電子有限公司提供的組裝報價單據、訂單及原告的送貨單據等,證實原告具有生產侵權產品的行為;被告還取得了由原告提供的侵權產品樣本,并經過與專利權人的專利文獻圖片比較屬相同的外觀設計。
因此,被告認定原告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對于專利侵權行為,無論修改前后的國家專利法,均授權專利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被告責令原告停止組裝加工侵權產品行為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原告認為被告無權認定其構成專利侵權及責令停止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修正后的國家專利法沒有授予專利管理部門居間裁決專利侵權糾紛的權力,因此,被告在國家專利法修正并實施后,對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專利糾紛作出的由原告賠償及道歉的居間裁決性質的決定,屬于超越職權的行為,依法應予撤銷。
制定《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修正前的國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該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專利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的規定,與修正后的國家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抵觸。
被告依據該條例作出的由原告賠償損失及登報道歉的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辯稱以立案時間決定適用法律的主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不符;辯稱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粵知函2001l08號《關于新修訂的專利法施行后我省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作了規定,經查,該“通知”屬于政府規范性文件,其規定如與法律相沖突或者抵觸,仍應適用法律的規定,且該“通知”第二條亦明確規定“……不應采取過去的居間裁決專利糾紛的程序”,故被告的上述辯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2、4目的規定,判決:一、維持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的2000深專調字第22號專利糾紛案件調處決定的第一項、第四項;二、撤銷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的2000深專調字第22號專利糾紛案件調處決定的第二項、第三項。
上訴人XX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2002深中法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第一項判決前段內容即維持2000深專調字第22號《專利糾紛案件調處決定書》第一項的判決內容;2。撤銷被上訴人2000深專調字第22號《專利糾紛案件調處決定書》第一項。
理由是: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對第三人構成侵權沒有事實根據。
上訴人的組裝行為是受葉小寶的委托,組裝產品歸葉小寶所有,如果該產品對田XX構成侵權,也只能是該產品的所有權人葉小寶對田XX侵權,而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是無辜的善意第三人。
一審判決維持《調處決定書》第一項決定沒有事實根據。
上訴人田XX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第二項判決內容;2。駁回XX公司的訴訟請求。
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超越職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以《立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推導出本案應以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為審判依據是錯誤的。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三條的內容,該條文是針對同一機關制定的在同一時間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同法律或行政法規、規章等產生沖突時應如何適用的問題。
然而,適用修改前的或修改后的《專利法》問題,不是不同有效法律沖突的運用問題,而是同一法律因修改產生的時間適用問題 即溯及力問題。
法律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立法法第八十四條也明確規定,沒有特別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
也就是說,對某一行為加以規范,應以該行為發生時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為法律準則。
原審被告的調處是對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專利權的行為進行處理。
由于該侵權行為發生在《專利法》第二次修改并實施之前,而當時的專利法及其配套法規均賦予了原審被告決定被上訴人承擔賠償損失及賠禮道歉責任的職權,因此,原審被告以第二次修改前的《專利法》及其配套法規為依據,作出的調處決定并未超越職權,是合法有效的。
綜上所述,由于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由此作出有失公平的判決。
被上訴人深圳市專利管理處未提起上訴,但在二審法庭上表明贊同上訴人田XX的上訴理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深圳市專利管理處根據將上訴人XX公司生產的侵權產品與上訴人田XX即專利權人的專利文獻圖片和專利產品比較屬相同的外觀設計的事實,認定上訴人XX公司構成專利侵權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審判決第一項判決維持2000深專調字第22號專利糾紛案件調處決定的第一項、第四項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上訴人XX公司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該公司對上訴人田XX構成侵權沒有事實根據,理據不足,不予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未授予專利管理部門居間裁決專利侵權賠償糾紛的職權,因此,被上訴人在國家專利法修正并實施后,對兩上訴人之間的專利侵權賠償糾紛進行居間裁決已失去法律依據,原審判決第二項判決撤銷2000深專調字第22號專利糾紛案件調處決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上訴人田XX上訴認為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在《專利法》第二次修改并實施之前,而當時的專利法及其配套法規均賦予了專利機關決定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及賠禮道歉責任的職權,因此,本案專利機關作出的調處決定并未超越職權,是合法有效的。
該上訴主張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上訴人田XX可按修改后的《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另尋救濟途徑。
故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特制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 。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采取全國統一考試方式,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 (一)與專利有關的法律基礎知識; (二)專利申請文件撰寫; (三)專利申請手續、審批程序及文獻檢索; (四)專利審批標準及復審與無效。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以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第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有關人員以及專利代理人的代表組成,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應當在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六個月之前發出通知,公布考點城市、考試時間等事項。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制定并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第六條 各考點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成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承辦受理報名、審查報名人員資格、設置考場、組織考試等項工作。
第七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的;
2023年實用新型說明書范本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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