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的專利戰略與中企應對之策,遭受“337調查” 中企亟須建立知識產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00:45:0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跨國公司的專利戰略與中企應對之策,遭受“337調查” 中企亟須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跨國公司的專利戰略與中企應對之策
目前,許多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和產業聯盟都力求將自己的專利技術提升為標準,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已經成為國際競爭的新游戲規則。
不少跨國公司利用自身在技術上的領先優勢、在專利保護方面的經驗以及專利權的壟斷地位打壓中國企業。
面對這種情況,中國企業該如何應對? 專利費圍攻頻頻襲來 當中國彩電制造商大踏步走出國門的時候,進口國的國門卻豎立起了一道高高的銅墻。
美國ATSC專利費從2007年3月起征收。
從今年3月1日起,美國國內禁止銷售模擬電視,銷售的所有電視機必須是數字電視,并且必須符合美國ATSC即美國先進電視系統委員會數字電視標準的技術標準。
使用ATSC標準的要價是:每臺電視要支付20-30美元的專利費。
相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電視機保有量超過3.7億臺,每年更新4000萬臺左右。
根據國家主管部門制訂的時間表,2008年我國將用數字電視轉播奧運會,2022年前全面實現數字化并停播模擬信號。
從模擬電視過渡到數字電視,涉及電子信息產業的各個環節,其中僅芯片就將創造數百億元的產值,并能拉動上千億元的整機產業。
2007年3月15日到21日,全球最大的信息技術展CeBIT在德國漢諾威舉行。
中國一些企業的產品因涉嫌侵犯有關MP3方面的專利,被德國海關查抄其展臺,并扣押了部分涉嫌侵犯專利權的MP3播放器、數碼相機、GPS等產品。
日本索尼、美國朗訊、美國哈雷、比利時巴可網絡、法國湯姆遜廣播系統、荷蘭愛迪德、荷蘭萬播技術控股等公司也都虎視眈眈地等著收專利費。
企業積極應對之策 握有核心技術專利鏈的跨國公司或企業集團已將自己的企業標準變成了事實上的行業標準、國際標準,他們集企業和標準化組織的角色于一身,在全球建立了自己的商業科技帝國。
對此,部分知識產權專家提出,走中國標準化戰略發展之路,需要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政府機構的多方共同努力。
首先,改變意識。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對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情有獨鐘,還提出過“以市場換技術”的口號,但最終并沒有得到有競爭力的技術。
當“市場換技術”行不通時,必須改變意識,認識到中國企業的必然選擇只能是:以技術換技術,以專利換專利。
其次,樹立自己的“標準件”。
在一次次痛苦的談判之后,中國企業越來越深刻地意識到標準的作用原來是如此之大,就因為在標準問題上沒有發言權,超一流的國外企業則只需手握標準就可以收取專利許可使用費了。
第三,企業或企業集團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專利鏈。
要想讓自己的技術成為該領域的標準,就要求企業手中握有的專利,無論從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要達到一定層次,并且質量較高、數量較多的專利還要具備一定的連續性,形成核心技術的專利鏈。
我國企業在進行自主研發時,要進行更多的交流和合作,最大限度地整合國內資源。
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時,不僅要從實用的角度出發,更要從標準化戰略的角度出發,從構筑專利網絡的需要出發,系統地、配套地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第四,技術產品進入市場前關注當地專利狀況。
一家公司準備開始產品研發時,準備投入新的技術領域或產品時,務必針對該技術進行專利狀況的調查。
只有通過專利檢索和分析之后,才能準確知道該技術是否被有關專利所涵蓋,企業才能有效避免由于重復科研而導致的大量浪費,才能避免專利侵權糾紛。
第五,后發制人,突圍解困,抓住上游產品制高點。
從數字電視的產業鏈來看,數字電視專用集成電路芯片屬于核心技術,它高居上游,控制著中下游生產線的命脈。
今后我國數字電視制造業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能否在數字電視專用芯片、高清晰度顯示器等核心技術和關鍵元器件領域掌握主動權,增強核心競爭力。
抓住芯片等上游產品制高點,是中國企業后來居上的首選策略。
遭受“337調查” 中企亟須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電池、木地板、墨盒、打火機。。。這些似乎沒有太多關聯的詞語被美國337調查串在了一起。
近幾年,中國產品頻頻遭遇美國337調查,337調查成為繼反傾銷、反補貼外,高懸在中國企業頭頂的另一把“達摩克利斯劍”。
在第十一屆投洽會“美國337調查及企業應對策略研討會上”,商務部公平貿易局副局長余本林透露,自2002年以來,我國已連續5年成為遭遇337調查最多的涉案國。
今年1~8月,我國遭遇337調查已達12起,而去年全年的涉案數量為13起。
企業該何去何從,專家支招:建立起你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利劍高懸337調查已經成為繼反傾銷措施之外,美國推行新一輪貿易保護主義、實施非關稅壁壘和阻擊外國產品進口的重要手段,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感受到337調查對其產品向美出口所帶來的巨大壓力和威脅。
余本林指出,近年來,不少337調查涉案產品都是中國企業以自有產品出口,具有較大的市場潛力、高附加值或高技術含量產品,國外競爭對手往往選擇這些企業出口尚未形成規模時提起調查,企圖以高昂的應訴代價迫使中國企業放棄或退出美國市場。
余本林介紹,在我國涉案的產品中,機電產品占2/3,其 般機電產品占34%,精密機電產品占33%。
計算機設備、打印機設備、網絡控制器、半導體芯片、監控設備、電池等產品都成為337調查重點“關照”對象,涉案產品結構不斷升級,給我外貿出口產品結構升級換代帶來了不利影響。
由于337調查的制裁結果可能涵蓋該產品的整個生產環節,因此其打擊的對象不僅是針對某項產品,而是針對整個產業鏈。
被判侵權的產品被處以的是“普遍排除令”,美國市場對被判侵權的產品實行的是“關門政策”。
應訴中的無奈“不應訴就沒有出路。
”在研討會上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的冉瑞雪肯定地說。
面對著嚴重的“337調查”危機,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挺身應訴。
中國無汞堿性電池“337調查”在經歷了3年的艱苦應訴后取得勝利。
據余本林介紹,在已結案的39起案件中,72%的企業都主動應訴,應訴企業一般都能取得和解或不侵權裁決等較為滿意的結果。
然而,由于337案的調查時間短、程序復雜、訴訟費用高,讓很多中國企業望而卻步。
據悉,337調查程序時間一般為12~15個月;專利類案件的訴訟費用為120~150萬美元,商標類案件約為20萬美元。
中小企業更多的是選擇放棄應訴,拱手將市場讓出。
余本林指出,不應訴不僅白白放棄市場,而且容易給美國知識產權人和調查機關造成錯覺,認為中國企業普遍存在侵權可能,缺乏抗辯理由,不敢應訴。
他指出,除了應訴能力外,企業普遍缺乏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加工貿易方式也制約了企業應訴的主動性,同時,企業對中美知識產權立法的差異也缺乏了解。
應訴小秘密“我們代理貝發的337案,貝發最終所花的律師費用比預算費用減少了3/4。
”北京道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濤認為,337案應講究應訴技巧,律師的選擇尤為重要。
他介紹,美國律所很多,但有337法律實踐經驗的律師比例卻很低,而業績突出的律師更是鳳毛麟角。
他認為,中國律師的介入將在協助企業應訴方面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他表示,中國律師可承擔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因此大大節省費用,而且中國律師了解中國企業的思維和實際情況,便利與美國律師和美國政府部門溝通,可提高工作效率。
同時,可為企業的應訴出謀劃策,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更會在企業和中國政府部門及商協會之間架設橋梁。
冉瑞雪告誡意欲放棄應訴的企業,應訴不能光圖表面的訴訟利益,而是要最大程度地關注企業的商業利益。
有的案件雖然最后打贏了官司,卻因為所付出的時間、精力和費用太多而得不償失,而和解不失為一種好的方式。
如華為、思科案均以和解告終。
但和解并不意味放棄。
“市場的老大是打出來的,只有給了對方顏色看,才能爭取到更符合中國企業利益的好的和解條件。
”冉瑞雪同時給企業支招:用“規避設計”方式應訴。
企業應訴有三種方式,即“作不侵權抗辯”、“打專利無效”和“規避設計”。
冉瑞雪表示,用前兩種方式打官司非常不易,而如果被訴企業可以在調查期間繞開專利權人的專利進行規避設計,則可一次性解決問題。
“知識產權真正的戰斗是在實驗室,”冉瑞雪表示,但要在短短12~15個月的調查期內完成規避設計并給原告合理的消化時間也不是見容易的事,這就要看企業的研發實力如何。
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在研討會上,長期就職于美國的知識產權專家李靖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個中國公司曾遭遇美國337調查,而其產品與韓國三星公司的同類產品幾乎一模一樣。
當這家公司事后問美國公司為何不起訴三星而只把矛頭對準自己時,美國公司直言:三星有非常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和體系,跟他們打官司會惹來很多麻煩,甚至可能被三星反訴,而很多中國公司卻在這方面不堪一擊。
李靖強烈呼吁,企業應建立起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他認為,建立知識產權策略可以起到自我保護的作用。
如果公司有正確的知識產權策略,就可以盡可能地避免被提起知識產權之訴,一旦被提起訴訟,也可以利用應訴技巧積極應訴,減少損失。
同時,如果企業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儲備,更可以向對方提出反訴。
不僅如此,擁有知識產權戰略,更可增加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優勢,提高潛在的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除了企業本身的主觀能動性外,目前,中國已建立并逐步完善“商務部-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企業”四體聯動的337調查應對工作機制;引入了市場機制,幫助企業防范和化解風險。
同時加強與美國ITC交流,增加對美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了解;加大了宣傳力度,通過各種方式提高企業應對能力。
避免卷入專利糾紛:赴德參展知識產權保護有方
隨著德國展會同權利所有人的合作越來越緊密、歐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中國企業在德國參展面臨知識產權糾紛的壓力也越來越大。
為避免更多中國企業在德國參展時卷入知識產權糾紛,本文向讀者介紹德國相關的知識產權知識。
在德國,知識產權區分為工業技術知識產權和設計知識產權。
工業技術知識產權 工業技術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和半導體設計。
設計產權主要保護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
這些權利的產生一般要經過權利人向德國專利商標局申請注冊。
在工業產權中,實用新型同發明專利的不同之處在于,實用新型的注冊不經過實體審查。
也就是說,專利商標局不審查申請注冊的實用新型是否具有新穎性、獨特性和實用性,而只是審查上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要求。
工業產權權利人通過法律授予的權利包括禁止權、知情權、損害賠償權。
根據《專利法》第9條規定: 未得專利所有人的許可,任何第三者不允許生產、供應、使用或者使專利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為了以上目的引入或者占有專利產品。
《專利法》第139條規定: 1。專利所有人有權要求違反第9條規定使用專利的人停止侵權。
2。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過錯行為,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因此而產生的損失。
如果過錯行為程度輕微的,法院可以確定以補償代替損害賠償。
補償額范圍在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之間。
設計知識產權 商標在知識產權領域非常重要,因為除了常見的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之外,還有顏色商標和立體商標(也稱三維商標)。
例如保時捷的車體,還有復活節的兔子都是立體商標。
關于確定一個商標是否受到侵犯,《商標法》第14條規定:禁止第三者在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受保護的商標相同的標志,使用易使公眾產生混淆的相同或者類似的標志或者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類別上使用同著名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標志。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判決時,采用交替效應原則。
這個原則的意思是,在判斷是否侵權時,經常需要同時考慮多種因素: 商標的顯著性,商標的知名度(廣告、銷售額、使用時間),商品和商標的相似性,其 個因素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被另一因素取代。
這樣一來,對法律的使用比較靈活。
著名商標的保護力度比一般商標要強得多。
根據德國《商標法》第14條第2款規定,著名商標的保護是跨行、跨類別的。
任何產品的外觀,包括產品的包裝,都可以注冊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保護的門檻很低。
一般來說,對設計的藝術性的要求不高。
但是,這樣的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也有限,主要限于差不多完全一致的模仿。
可以說,設計越有新穎性,保護范圍也越大。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德國未注冊的歐盟外觀設計專利也受保護。
如果新產品的設計具有新穎性和獨特性,符合法律規定的對外觀設計的要求,即使沒有注冊,也可以享受三年的保護。
這種未注冊外觀設計專利主要用來禁止一對一的模仿。
跨國公司的專利戰略與中企應對之策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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