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基本流程是怎樣規定的?,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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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基本流程是怎樣規定的?,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現狀
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基本流程是怎樣規定的?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
兩種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有很大的差異。
(一)依申請保護 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依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 (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 (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
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于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
由于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二)依職權保護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采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
“依職權”一詞來源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 (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并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
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現狀
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的高速發展,國家之間文化和技術交流與日俱增。
經濟和技術交流的結果是直接給交流者之間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
然而,在巨大的經濟利益的誘惑下,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非法貿易也同步增長。
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防止他國商品從邊境流入另一國境內的商業渠道,我國政府于一九九五年十月首次頒布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開始建立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正式授權我國海關對侵犯受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權。
1、建立了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法律體系 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起源于一九九二年元月十七日中美雙方簽署的《中美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該備忘錄第五條規定:“雙方將在進出境環節采取措施,制止侵權產品的出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
同年九月一日和次年的五月五日海關總署分別發出了《關于海關監管工作中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通知》和海關總署公告,要求各地海關對進出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進行查處,這是我國海關監管知識產權制度的雛形。
一九九五年十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隨后,海關總署制訂了(〈關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至此,我國初步建立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
為了提升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水準,使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水平基本接近先進國家,二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從法律層面確定了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能。
二00三年十二月,國務院頒布修訂后的《條例》,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海關總署頒布了修正后的實施《辦法》,二00四年九月,國務院公布了《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予以明確規定。
二00四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實施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代理進出口侵權貨物的刑事責任。
二00六年三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聯合制定了《關于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明確了查處知識產權侵權的相關部門應互相配合共同打擊商標侵權案件,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利益。
同期,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整頓市場和規范市場秩序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等部門聯合制定《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海關在查處的涉及犯罪的侵權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確保海關侵權的打擊力度。
至此,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
2、建立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執法機制 (1)建立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中央備案制度。
只要權利人事先將知識產權在海關總署備案,各級海關依職權對嫌疑侵權貨物實行監管。
無論侵權人在那個口岸進出境涉嫌侵權的貨物,都將受到口岸海關的查處,真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2)實行主動保護和被動保護相結合的執法模式。
一方面,海關對已備案知識產權,依職權實行查處;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即將進出海關的貨物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申請口岸海關查處,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依申請查處彌補了未向海關備案而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權時海關不依職權查處之不足。
(3)建立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措施。
包括:扣留,扣留是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措施;沒收,經海關查處確認侵犯了權利人受我國法律、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由海關予以沒收;擔保,擔保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申請海關扣留涉嫌侵權的貨物時,需提供規定數額的現金、票據作保證,否則,海關不予以扣留。
(4)建立健全了海關知識產權執法機構,加強了執法隊伍建設。
多年來,全國海關系統設立了相關的部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工作,十一個海關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具備條件的海關在業務現場設立了知識產權工作的聯絡員,至此,我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機制形成。
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問題和困境
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的高速發展,國家之間文化和技術交流與日俱增。
經濟和技術交流的結果是直接給交流者之間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
然而,在巨大的經濟利益的誘惑下,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非法貿易也同步增長。
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防止他國商品從邊境流入另一國境內的商業渠道,我國政府于一九九五年十月首次頒布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開始建立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正式授權我國海關對侵犯受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權。
本文將簡單介紹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問題和困境。
1、救濟性質的行政性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設計的不協調性。
我國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救濟性質是一種行政救濟,其采取與之相適應的保護措施是主動與被動相結合。
然而,即使是依職權保護,在救濟制度的設計上也是有條件的救濟。
比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進出境的,可以向進出境地海關提出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十六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權利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申請或未提供擔保金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
因此,海關對嫌疑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主動調查和扣留的兩個提前,一是依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二是申請人應提供擔保。
否則,海關將放行嫌疑侵權貨物。
行政救濟就是公權救濟,公權救濟的特點是強制性,即非意志性,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條例》第三條的規定體現了公權救濟的性質,其內容為:“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有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海關的,我國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有權禁止其進出境。
這是強制性的規定,海關不能以權利人沒有提出申請、提供協助、提供規定數額的擔保金為由,作為不履行保護職責的理由。
是其然,違背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初衷,背離了行政救濟的性質。
海關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介入知識產權保護,其性質同海關查處并打擊走私犯罪并無多大區別。
2、知識產權權利人享受的權利與與承擔的義務不平等,以至于在權利人的心理產了畏難情緒。
其體現在,首先,對權利人提出侵權存在的證據要求過高。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并提出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辦法》也作出相應全面、具體的規定。
如果權利人提不出確鑿的侵權證據,其權利將失去受到保護的可能性。
其次,風險過高。
權利人申請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需要提供擔保金。
一方面擔保金是用來補償倉儲、保管、處置等費用,另一方面是用來賠償因申請不當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但是,從《條例》和《辦法》的規定來看,無論權利人申請正當與否,都將要付出高額的倉儲、保管等費用,而且這些費用一旦付出,日后很難得到補償。
再次,權利人對海關的處理結果沒有參與權。
知識產權屬于私權,私權的最大特點是意思自治,也就是說權利人在沒有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權自己作出處理決定。
權利人申請海關保護其知識產權,就構成了權利人與海關的委托關系,而這種委托關系形成后,權利人就沒有變更、撤銷、參與委托事務的權利,比如與侵權人和解、接受被處理的侵權產品、獲得相關信息的權利,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失衡,導致知識產權權利人消極配合甚至不配合海關查獲海關知識產權侵權案,心理上或多或少產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畏難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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