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原則,論專利法是社會本位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8:4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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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原則
專利權保護的客體為發明創造,即新的技術方案或者新的設計。
專利權保護客體的無形性,決定了其保護范圍確定的復雜性、技術性及專業性。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此條為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就是確定專利權的具體邊界,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重要步驟。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開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如何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其重要內容。
本文將以我國專利司法實踐為基礎,結合《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研究專利權保護范圍確定的基本原則,包括:1。專利權推定有效原則;2。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的原則;3。全部技術特征原則。
一、專利權推定有效原則 專利法只應保護保護有效的專利,因此,只有對有效的專利,才有確定其保護范圍、進而認定其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的必要。
雖然專利權是經過審查而獲得的權利,但專利權的效力或者法律狀態并不穩定。
在審判實踐中,若專利權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專利文獻以及交納年費的收據,則應推定涉案專利權是有效的。
被控侵權人若對涉案專利的效力提出質疑,則應在答辯期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否則,人民法院將對被控侵權人這一主張不予支持。
在徐大明訴北京中技長風公司侵權案中,被告未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而是向受訴法院提出了涉案專利無效的主張,受訴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不能對涉案發明專利權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進行審查,即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應推定涉案專利是有效的。
若被控侵權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則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涉案專利的類型裁定是否中止侵權案件的審理,在以下情形下可不中止侵權案件的處理:涉案專利為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提交的由國知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對該專利權效力未作否定性評價的;被控侵權人提出現有技術抗辯并提交充分證據的;被控侵權人提出無效宣告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否則,應中止侵權案件的處理。
在受訴法院中止侵權案件審理的情形下,則一般應等到專利無效糾紛終結后再恢復侵權案件的審理。
二、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 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的原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是我國專利法所確定的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重要原則。
在適用此原則,以下幾點值得研究: (一)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文本 在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以國知局公告授權時的權利要求書文本為依據;涉案專利經過維持程序(即他人對該專利提出過無效宣告請求)且專利被部分無效的,應當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確定維持的權利要求為依據;在依據發明專利說明書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國知局公告的“發明專利說明書”而非“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為依據。
專利經過維持程序而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的,應當以每一個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分別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即以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共同限定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二)捐獻規則 專利權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主,意味著只有納入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才能受到專利權的保護。
對于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美國法上的“捐獻規則”(the Dedication Rule)具有借鑒意義。
該規則的含義為,在說明書中披露但沒有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
此乃美國最高法院在Miller v。Brass案中提出的規則。
在Johnson&Johnson Assicuates v。R。E。Service Co。案中,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再次明確了捐獻規則:“當專利起草者披露但未要求保護某主題時,……此舉將未保護的主題捐獻給了公眾。
”《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6條對捐獻規則進行了規定,“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書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包括該技術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此條的規定是合適的,也是有必要的。
在實踐中已經出現過類似的糾紛,引起較大的爭議,而捐獻規則的引入一方面有助于化解此類糾紛,另一方面將提醒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對其發明創造的創新點應有全面的認知,從而將其認為重要的主題(包括技術方案或技術特征)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不是僅將其在說明書中予以公開。
(三)以獨立權利要求還是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一項專利的權利要求中應當至少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鑒于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最大,若被控侵權產品或者方法落入從屬權利要求的,則其必然落入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因此,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專利權人以獨立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即可,而沒有必要以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中明確批復:在侵權糾紛中,以獨立權利要求還是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人具有選擇權;在專利權人放棄獨立權利要求,自愿選擇從屬權利要求作為其專利權保護范圍依據的情況下,由于此種選擇既不違反法律,亦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司法機關應予尊重。
在實踐中,已出現多起專利權人以從屬權利要求主張權利的案例。
如在北京英特公司訴北京新辰公司侵權案中,專利權人便以其權利要求2(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
《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條秉承了上述批復的精神,規定:“權利人請求保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明確其主張的權利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59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此條規定表明,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有責任明確其主張權利的權利要求,以便法院依據該權利要求來確定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此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權利人可以變更其主張權利的權利要求,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將變更權利要求的節點限定在法庭辯論結束前,不利于案件的審理。
依據專利權利要求來確定專利保護范圍,既涉及事實問題,也涉及法律問題,因此,專利權人應在法庭調查程序結束之前完成對所主張權利的權利要求的變更,以方便法院及當事人確定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完成將被控侵權的產品、方案與該權利要求的比對。
目前,在實踐中存在的另一爭議較大的問題是權利人能否同時依據獨立權利要求及一個或者數個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
持肯定意見者主張,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在法律效力上均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依據,故當事人可同時主張。
而持反對意見者認為,專利權人在起訴前應明確界定其專利的保護范圍,故其不應同時以獨立權利要求及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否則將增加法院的審理負擔,影響案件的審理效率。
筆者贊同持肯定意見者的觀點。
理由為:1。從屬權利要求并非僅僅是一種擺設,在他人提起該專利無效的情形下,專利權人可依據從屬權利要求縮小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而維持其專利權的效力;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若對其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效力心存疑慮,則可依據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從而可以避免因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而導致侵權糾紛審理結果的不確定性,因此專利權人依據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確具有合理性及現實意義;2。當事人同時以獨立權利要求及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并不會過多增加法院的審理負擔。
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專利權人同時以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的,法院只不過用從屬權利要求所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征,縮小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而在侵權比較時,增加被控侵權產品或者方法的技術特征與從屬權利要求附加技術特征的比對。
此外,法院作為定紛止爭、力爭“案結事了”的部門,根本不應考慮其負擔是增加還是減少的問題。
《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條的規定并未禁止專利權人同時以獨立權利要求、一個或數個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
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在專利權人同時以獨立權利要求及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的情形下,法院往往只對權利人針對獨立權利要求所提出的請求進行審理,而對從屬權利要求是否被侵犯不予審理。
筆者主張,最高人民法院應在專利侵權司法解釋或在相應的判例中明確,受訴法院應對權利人主張的所有權利要求是否被侵犯進行審理,否則應認定案件的處理存在“漏審”。
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若專利權人以獨立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的,則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由獨立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來確定。
若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由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共同確定。
關于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書的解釋作用,因涉及問題較為復雜,筆者將在其他文章中予以研究,故在此不予涉及。
[page] 三、全部技術特征原則 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方案,而技術方案是由技術特征所組成的。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由所有的技術特征所限定。
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堅持全部技術特征原則,即應當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整體看待,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和記載在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于限定專利的保護范圍具有相同的作用。
在適用全部技術特征原則時,有如下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以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專利權保護的核心。
因此,在確定保護范圍時,應以該技術方案中的全部技術特征來共同劃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發明的主題或者發明創造的名稱,對保護范圍不起限定作用。
例如,在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訴珠海市斗門銀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案中,原告是名稱為“墨盒”的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是一種“墨盒”,但該墨盒系一種裝于特定噴墨打印設備的托架上的墨盒,且該權利要求不僅對墨盒的結構進行了限定,并且對與之相配合的托架的結構亦給予了明確的記載,因此受訴法院認為托架及其結構也應作為限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
筆者認為,受訴法院的認定是正確的。
(二)多余指定原則 多余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斷中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征(即非必要技術特征或多余特征)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適用多余指定原則而產生重大影響的判例為周林訴北京奧美光機電聯合開發公司、北京華奧電子醫療儀器有限公司侵權案。
在該案中,涉案專利為“人體頻譜匹配效應場治療裝置及生產方法”,該專利權利要求7為第二項獨立權利要求,包括7個技術特征,其中第7個技術特征為“立體聲放音系統”。
二審法院認為,該技術特征雖被寫入獨立權利要求,但結合該專利說明書中的闡述,就該專利整體技術方案的實質來看,此技術特征不產生實質性的必不可少的功能和作用,顯系申請人理解上的錯誤及撰寫申請文件缺乏經驗誤寫所致,故應視其為附加技術特征。
二審法院所稱的附加技術特征,即多余特征,是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不予考慮的技術特征。
在解放軍空軍總醫院訴達輪公司案18、太陽能研究所訴豪特公司案19等案件中,法院亦適用了多余指定原則。
多余指定原則,是我國專利制度建立初期從德國過去的有關概念中引進的。
理論界及實務界對該原則的適用存在很大的爭議。
支持此種理論者認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由于專利權人或者代理人的疏忽大意或者撰寫不當,將本不應納入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寫入了權利要求,因此,多余指定原則的實質是對專利權人或代理人的行為給予寬恕。
反對此種理論者的觀點為,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某技術特征作為多余特征予以刪除,擴大了專利權保護范圍,違背了信賴保護原則。
多余指定原則的適用問題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
在大連仁達新型墻體建材廠訴大連新益建材有限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從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要求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1條明確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應當認為,凡是專利權人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都是必要技術特征,都不應當被忽略,而均應納入技術特征對比之列,最高人民法院不贊成“輕率地”借鑒適用所謂的“多余指定原則”。
在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權利要求書的作用進行了闡述,實質闡明了不適用多余指定原則的理由:權利要求書的作用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通過向公眾表明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術特征,使公眾能夠清楚地知道實施何種行為會侵犯專利權,從而一方面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護,另一方面確保公眾享有使用技術的自由;只有對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給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會公眾才不會因權利要求內容不可預見的變動而無所適從,從而保障法律權利的確定性,從根本上保證專利制度的正常運作和價值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雖未明確否定多余指定原則的適用,但也表明了該院對此原則適用的保留態度。
《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對多余指定原則的適用問題亦有涉及。
該意見稿第8條規定,法院在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不應當省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任何一項技術特征。
這就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多余指定原則的最新態度,即明確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則適用的空間。
筆者認為,專利制度運行過程中始終應維護專利權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而多余指定原則過分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利益,造成了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在利益上的失衡,因此多余指定原則應為司法實踐所摒棄。
《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此問題的規定值得肯定。
(三)權利要求中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如果說多余指定原則試圖解決的是專利權利要求中寫入了所謂的多余技術特征的問題,那么在實踐中也會出現另外一種情形,即權利要求中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在此情況下,應如何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呢?必要技術特征的缺少,將導致權利要求保護技術方案的不完整,是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之一。
因此,當專利權人主張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時,若被控侵權人已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的,侵權糾紛應中止處理。
如果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完整,而獨立權利要求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而當事人不愿通過無效程序解決的,有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從屬權利要求限定專利權保護范圍。
筆者認為,如果專利權人以從屬權利要求來主張權利,則此種觀點可行。
然而,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常對應依據獨立權利要求還是從屬權利要求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存在分歧。
例如,在舒特公司、王愛民訴容和公司案22中,涉案專利為“防排煙風機專用防火軟管”實用新型專利,兩原告主張應由專利權利要求1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而被告方則主張:除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結構特征外,實現本案專利發明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還應當包括“內軟管和外軟管是由玻璃絲布、鋁箔玻璃絲布、鋁箔或任一種不燃、阻燃材料加鋼絲或鐵絲等任一種有彈性的金屬絲構成的”這一特征,故請求將本案專利權利要求4和6的特征用于限定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在發生此種爭議的情形下,被控侵權人未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則依據專利權推定有效原則,法院應依據專利權人的主張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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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專利法是社會本位法
專利審批程序專利局對申請人的專利申請進行審聾, 并批準和授予申請人專利權的全過程。
中國的專利審批程序自受 理申請開始至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或復審決定為止,要經過以 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初步審查(形式審查)。
主要是查明專利申請是否符 合專利法關于形式要求的規定。
包括以下內容:①是否履行了祛律 所規定的申請手續。
②請求書、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是否使用了規 定的格式,填寫是否符合要求。
③申請費是否已經繳納。
④申請專 利的發明是否屬于違反法律和道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
⑥發 明是否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項目。
⑥發明是否明顯不具備實用性。
⑦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是否有委托書。
對于形式上的缺陷,專利局應 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修改或補正。
如果有下列情況,專利局 將予以駁回:發明違反法律、道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申請人無權 申請專利的;屬于依法不授予專利權的項目;發明沒有實用性的; 外國人依中國《專利法》的規定無權在中國申請專利,或未通過代 理機構申請的。
第二階段專利申請的早期公布。
中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 請自申請之日起18個月內,除在此期間已經撤回或已被駁回的以 外,一律予以公布,但經申請人請求,也可以提前公布。
公布的方 式是在專利公報上登載專利請求書中記載的著錄事項和發明的摘 要。
另外還要出版發明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全文單 行本。
實行專利申請早期公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相同技術的重復 研究、重復投資和重復申請專利現象的發生,以節省人力、物力和 財力,減少企業和國家的損失。
第三階段實質審查。
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專利局應 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其發明進行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主要是審查 專利申請是否具備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審查的內容包括:①發明是 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這是實質審查的中心工作。
②說 明書、附圖及權利要求書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③申請人是否已經 提交了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④是否符合發明單 一性要求。
⑤發明人對申請所作的修改是否超出了原申請的范圍。
⑥要求優先權的,應對有關優先權的問題進行審查。
⑦申請專利的 發明是否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了新的技術方案。
第四階段駁回和復審。
實質審查結束后,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 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修改。
如經 修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特別是專利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專利將 被駁回:①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不符合規定的。
②不符合發明單一 性要求的。
③申請人無權申請專利或不能授予專利權的。
④專利申 請不符合條件或違反中國法律、道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及屬于 法律規定不授予專利項目的:⑤申請人沒有提供在申請日前與其 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的。
⑥對專利申請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請范圍。
申請人如對駁回申請不服??稍谑盏酵ㄖ掌?個月內向專利 復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復審。
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 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五階段審查決定和異議程序。
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符合規 定的,專利局將作出審查決定并予以公告。
自審查決定公告之日起 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就此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異議。
申請人 應在收到專利局送交的異議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書面答復。
專利局須對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如果異議成立,專利局 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并取消原來的審查決定;如果異議不成立,將 作出授予申請人專利權的決定。
論專利許可中的利益平衡和限制原則
[摘要]本文從反壟斷法和專利法的內在沖突和統一的角度出發,通過對美國反壟斷判例法中“合理原則”的評析,提出應在專利許可限制中采
論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原則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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