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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復制權、發行權糾紛和鄰接權糾紛案,著作權案中的非法廣告:領導人照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7:49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著作權復制權、發行權糾紛和鄰接權糾紛案,著作權案中的非法廣告:領導人照片豈能當招牌

著作權復制權、發行權糾紛和鄰接權糾紛案



原告陳佩斯、朱時茂與被告湖北省揚子江音像出版社(下稱揚子江出版社)、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凱公司)、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天鼎公司)著作權復制權、發行權糾紛和鄰接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審理期間,被告揚子江出版社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先后裁定予以駁回。

2001年8月14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陳佩斯、朱時茂及其委托代理人富敏榮,被告揚子江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張國喜、孫建紅,被告中凱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洲、委托代理人孫建紅,被告天鼎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春森、委托代理人周波紅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兩原告訴稱:兩原告是《烤羊肉串》、《大變活人》和《宇宙體操隊選拔賽》三個小品的創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和表演者權。

被告揚子江出版社和中凱公司未經兩原告許可,將兩原告在春節聯歡晚會上表演的上述三個小品制作VCD出版;被告中凱公司負責該VCD全國范圍內的總經銷;被告天鼎公司在上海地區銷售該VCD,三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兩原告作品的使用權、獲得報酬權和表演者的使用權、獲得報酬權。

兩原告請求判令三被告:(1)停止制作、發行、銷售侵權VCD;(2)在《中國電視報》、《文匯報》公開向兩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被告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和天鼎公司對兩原告是三個小品的主要創作者和表演者,三被告分別制作、發行了含有兩原告在春節聯歡晚會上表演的三個小品VCD的事實無異議。

但被告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辯稱:兩原告只是三個小品的創作者之一,三個小品的創作者還包括編舞和在兩原告創作過程中給予具體指導的中央電視臺的編導、領導等有關人員。

兩被告使用的小品是中央電視臺攝制的歷年春節聯歡晚會上的節目,屬于電視作品。

中央電視臺作為電視作品的制片者,對包括三個小品在內的春節聯歡晚會節目享有著作權。

雖然兩原告是三個小品的創作者之一,但他們只享有在電視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電視作品的其他著作權由中央電視臺享有。

關于表演者權的問題,因為作者在電視作品上也只享有署名權,根據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以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表演者不應該獲得比作者更多的權利。

因此,兩原告不是本案的權利人,無權提起本案訴訟。

此外,兩被告出版、發行兩原告表演的小品也得到了相關權利人的授權。

綜上,兩被告認為沒有侵害兩原告的著作權和表演者權,要求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天鼎公司辯稱,其作為音像制品銷售者,在經銷音像制品時按照規定進行了必要的審查,因此,其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經審理,本院查明如下基本事實:被告揚子江出版社是湖北省的國有企業,具有出版、發行、銷售廣播電視錄音、錄像制品的經營范圍。

被告中凱公司是一家在廣東注冊獲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限公司。

1999年,由被告揚子江出版社提供版號、出具復制和銷售委托書,被告中凱公司負責實施,兩被告共同出版發行了“開心一刻”系列劇VCD光盤1套,共6輯。

在其中的開心果經典精品:陳佩斯小品(下稱《陳佩斯小品》)中,被告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未經兩原告許可,使用了兩原告分別于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上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變活人》、《宇宙體操隊選拔賽》三個小品。

該專輯還收錄了由其他演員表演的另外兩個小品。

在《陳佩斯小品》中,《烤羊肉串》小品署名作者為焦乃積、陳佩斯、朱時茂。

同時,該小品的中間還出現“焦乃積和他的小品”的字樣。

另外兩個小品《大變活人》和《宇宙體操隊選拔賽》無作者署名。

而由中央電視臺授權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出版發行的《難忘今宵 中央電視臺歷屆春節聯歡晚會》VCD(下稱《難忘今宵》VCD)中,上述三個小品均無作者署名。

被告天鼎公司是一家具有零售兼批發音像制品經營范圍的企業。

該公司向被告中凱公司購進《陳佩斯小品》,然后在上海地區批發銷售。

在購買VCD時,中凱公司向天鼎公司提供了揚子江出版社的銷售委托書以及河北尊華影視音樂制作交流中心(下稱河北尊華)的授權書。

另查明:兩原告于1986年、1994年、1997年在春節聯歡晚會表演三個小品時,未與中央電視臺簽訂演出或許可協議,授權中央電視臺在演出之后可以復制發行兩原告表演的小品。

同時,兩原告也未收取演出報酬或許可使用費。

還查明:1999年7月,陳佩斯、朱時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認為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未經兩原告同意,擅自出版、發行兩原告創作、并在歷屆春節聯歡晚會上表演的8個小品,侵害了兩原告的著作權和表演者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佩斯和朱時茂是8個小品的作者和表演者,對小品享有著作權和表演者權。

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出版發行小品未征得陳佩斯、朱時茂的許可,侵害了兩原告的著作權和表演者權。

該院以(1999)一中知初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在上訴審理期間與陳佩斯、朱時茂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了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8個小品包括本案的《烤羊肉串》,該院判決認定《烤羊肉串》小品的作者是陳佩斯、朱時茂。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稱,以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發表的質證意見,本案事實方面和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焦點是:一、兩原告是否是三個小品的作者;二、被告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出版發行《陳佩斯小品》是否得到合法授權;三、被告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出版發行《陳佩斯小品》的數量和獲利;四、兩原告要求賠償人民幣100萬元有無事實依據;五、春節聯歡晚會和兩原告創作表演小品的法律性質;六、天鼎公司銷售侵權VCD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七、如何確定被告賠償額。

一、兩原告是否是三個小品的作者兩原告為證明其是三個小品的作者,提供了以下證據:1、刊載于1986年第10期《中國電視報》的《羊肉串上市記》一文;2、刊載于1999年10月30日《法制日報》的《陳佩斯、朱時茂小品創作表演情況》一文;3、刊載于2001年3月11日《北京晚報》的《陳佩斯、朱時茂》一文;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5、《難忘今宵》VCD和節目單。

[page] 被告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1、《羊肉串上市記》一文反而說明了,除陳佩斯、朱時茂外,中央電視臺領導、導演等都參與了《烤羊肉串》的創作,都是該小品的作者;2、《陳佩斯、朱時茂小品創作表演情況》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雖然記載、認定兩原告就是《烤羊肉串》的作者,但這與客觀事實不符;3、《陳佩斯、朱時茂》一文和《難忘今宵》VCD、節目單只能說明兩原告是三個小品的表演者,而不能證明兩原告的作者身份。

兩被告為證明其觀點,提供《陳佩斯小品》作為反證,證明除兩原告外,焦乃積也可能是《烤羊肉串》小品的作者。

被告天鼎公司認為,兩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兩原告就是三個小品的作者。

本院認為:(一)關于《烤羊肉串》小品作者的認定本案審理中,雖然兩原告未提供《烤羊肉串》小品的文字作品,但提供了《法制日報》刊登的《陳佩斯、朱時茂小品創作表演情況》一文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兩原告訴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侵犯著作權和表演者權一案后所作出的民事判決,上述兩份證據都確認《烤羊肉串》小品的作者為兩原告。

并且,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因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在上訴期間撤回上訴已生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于生效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原告無需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因此,本院根據上述證據認定兩原告就是《烤羊肉串》小品的作者。

雖然兩被告把兩原告提供的《羊肉串上市記》一文作為反證,但是,該文只是一篇新聞報道,且只是反映了兩原告在創作、排演《烤羊肉串》時曾得到了他人的幫助。

根據該文內容無法確定兩原告之外的其他人曾與兩原告達成合作創作小品的合意并參與創作。

因此,被告依據該證據所陳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兩被告還提供了他們出版、發行的《陳佩斯小品》作為反證。

因《陳佩斯小品》是兩被告出版、發行的,且小品的署名情況與得到中央電視臺授權的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出版發行的《難忘今宵》VCD不一致。

《難忘今宵》VCD的內容與歷屆春節聯歡晚會節目相同,《烤羊肉串》小品并沒有署名焦乃積是作者。

因此,本院難以確認《陳佩斯小品》中的署名是真實的,也難以確認焦乃積是《烤羊肉串》小品的作者。

(二)關于《大變活人》和《宇宙體操隊選拔賽》小品作者的認定本院認為:兩原告主張兩個小品是兩原告創作并首次表演,無文字作品。

為此,兩原告在法庭審理時詳細陳述了小品構思、修改、創作的過程。

該陳述是兩原告證明其是小品作者的證據。

三被告對兩原告是小品的首次表演者和主要創作者未表示異議,只是認為中央電視臺的編導、臺領導等也是作者,但對此未提供相應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當事人無需舉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4號《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本院綜合本案情況,認定兩原告就是《大變活人》和《宇宙體操隊選拔賽》兩個小品的作者。

二、被告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出版發行《陳佩斯小品》是否得到合法授權兩被告為證明其得到授權,主要提供了:1、河北尊華授權中凱公司出版發行小品的“授權書”;2、企業名稱為“河北涿州市尊華影視音樂制作中心”的“營業執照”復印件;3、蓋有“華誠國際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業務三部”印章的“使用證明”復印件。

兩原告認為:“營業執照”復印件上的單位名稱與“授權書”上的名稱不一致,無法證明河北尊華是客觀存在的。

因此,盡管“授權書”是原件,但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使用證明”是復印件,被告提供不出原件,對其真實性也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兩被告雖然提供了與三個小品有關的“授權書”,但是,兩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上的單位名稱與“授權書”上授權人的名稱不一致,而且,兩被告又未證明不同名稱的兩單位就是同一單位。

因此,本院對河北尊華是否客觀存在難以確定,對授權書的真實性也難以認定。

同樣,因“使用證明”是復印件,兩被告未能提供原件,故本院對“華誠國際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客觀存在,以及其簽署的“使用證明”的真實性也難以認定。

而且,兩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河北尊華和“華誠國際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權利的合法來源,故上述證據也不能證明兩被告出版發行兩原告小品得到了合法授權。

三、被告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出版發行《陳佩斯小品》的數量和獲利。

本案受理后,本院根據兩原告申請,作出查封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與出版、發行《陳佩斯小品》有關的財務帳冊和相關憑證的證據保全裁定。

本院執行人員赴兩被告處執行時,揚子江出版社稱具體出版發行工作由中凱公司負責,故其無相應的財務帳冊,但提供了由其出具的委托廣東珠影白天鵝光盤有限公司(下稱珠影白天鵝公司)復制“開心一刻”VCD(1-6)各20,000盒的“委托書”;中凱公司法定代表人則稱其財務人員不在,并故意躲避本院執行人員,未向本院提供財務帳冊和憑證。

本案證據交換和庭審時,上述兩被告提供了:1、揚子江出版社委托珠影白天鵝公司復制“開心一刻”VCD的“委托書”;2、珠影白天鵝公司的“情況說明”;3、珠影白天鵝公司給中凱公司的“送貨單”和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下稱華麗金音公司)給中凱公司的“出庫單”;4、由廣東新聞出版局蓋章的珠影白天鵝公司2000年二季度音像電子出版物季報表。

兩被告用上述證據證明,揚子江出版社雖曾出具委托書委托珠影白天鵝公司復制《陳佩斯小品》20,000盒,但因珠影白天鵝公司機器出現故障,珠影白天鵝公司遂轉委托華麗金音公司復制了2,000盒,之后珠影白天鵝公司自己又復制了3,000盒,兩被告實際復制數量是5,000盒。

《陳佩斯小品》的每盒成本是2.98元,而批發價不高于3.5元,因此,每盒毛利是0.5元,5,000盒的獲利是2,500元。

如果扣除銷售費用,被告不僅無營利還虧損12,500元。

[page] 兩原告認為,揚子江出版社出具的“委托書”是要求珠影白天鵝公司復制《陳佩斯小品》20,000盒,而珠影白天鵝公司卻在“委托書”上自行蓋章轉委托華麗金音公司復制2,000盒,并聲明其未復制過該VCD。之后,珠影白天鵝公司又承認復制過3,000盒。

被告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因此,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著作權案中的非法廣告:領導人照片豈能當招牌



1、《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極品”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于“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問題的答復工商廣字 第207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極品”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于“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

“極品”兩字,與上述用語含義相同,屬于絕對化用語,故適用上述規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產品包裝物出現“極品”字樣問題的處理意見工商廣字[2000]第30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發現一些企業在其產品的包裝物上使用“極品酒”、“極品香煙”等字樣,現對此類問題提出規范意見如下: 商品包裝中使用“極品酒”、“極品香煙”等字樣,與“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含義相同,屬于絕對化語言,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

凡含有以上內容的產品包裝,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著作權法與公有領域研究



關鍵詞: 著作權法/公有領域/公共利益/二分法 內容提要: 公有領域不僅在當代的著作權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中存在,作為支撐著作權制度的基石,在早期著作權法中即被確立。

基于公有領域不斷遭到削弱的現實,著作權法中確立公有領域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原創性作品中包含的公有素材構成了公有領域的基礎。

公有領域原理還可以從洛克理論以及利益平衡原理加以認識。

公有領域與公共利益以及思想與表達二分法之間也存在密切聯系。

大體上,可以將著作權法覆蓋的“著作權世界”分為作者與其他著作權人、受到保護的表達以及以“原始資料”為核心的公有領域。

[1]從與權利配置相關的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價值構造看,著作權法中的作品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分類:構成了表達性作品的部分、作品的特定方面、構成了公有領域的部分。

由于公有領域是保障公眾獲得與使用著作權作品的重要保障,也是潛在作者創作作品的重要保障,它對于實現著作權立法宗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因此,著作權法中的公有領域問題值得研究。

本文擬對此作出初步探討。

一、著作權法中公有領域的性質 在著作權法中,公有領域具有獨到的特點和重要性。

特別是考慮到在當前知識產權保護主義抬頭的大背景下,著作權法的發展趨勢越來越表現為增加對作品著作權的保護而相應地忽視了公有領域的重要性并減弱了公有領域范圍,研究著作權法中的公有領域更具有現實意義。

對著作權法中公有領域的忽視,反映了對公有領域關注不夠的現實。

同時,對著作權法中公有領域的關注和研究,在一定的意義上是對著作權保護的擴張以及相應的著作權擴張保護理論的一個直覺的反映和應對措施。

針對著作權保護的急劇擴張,相應地提出了公有領域的保護問題,以與專有權的范圍獲得一種對價與平衡。

關于著作權法公有領域的一個傳統解釋是授予著作權而給公眾付出的對價。

著作權保護的真正領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領域,不被保護的領域是公有領域。

[2]公有領域保護理論并不限于確定著作權保護的邊界以及在具體的案件中用于確定保護與不保護內容的理論,而是可以以此為基石建立整個著作權法理論框架的著作權法理論。

公有領域理論的建構表明,認為著作權法只有在促進新作品創作時才能為其提供正當性,這值得懷疑。

公有領域涉及到公眾的權利,但在公有領域中公眾權利幾乎不能被賦予財產權。

需要找到的一種辦法是:保護投資在公有領域作品中使用者的合法利益,而仍然留存作者在那些作品中的權利。

公有領域理論能夠比較好地解釋著作權法的一系列問題,如就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而言,從公有領域角度看,設立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合理性在于作品對社會公眾來說十分重要,他們需要在一定的條件下不受限制地、盡快地接近著作權人的作品,而不能永久性地由著作權人及其權利繼受人控制。

還如就著作權法中的思想與表達二分法來說,作品中被表達或體現的思想對公眾來說是如此重要,以致授予任何形式的財產權都是不合適的,而只能永久性地留存于公有領域。

二、著作權法中公有領域的產生 (一) 公有領域問題在著作權立法中的體現 公有領域不僅在當代的著作權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中存在,作為支撐著作權制度的基石,在早期著作權法中就確立了。

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權法《安娜女王法》即有代表性。

《安娜女王法》之所以被視為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因為它第一次明確地肯定了作者是第一個對其作品享有無形財產權的主人。

然而,這一特點并沒有否認該法通過限制受著作權保護的期限和確立形式要件等方式在作品著作權保護中創立公有領域。

《安娜女王法》對公有領域的創設旨在確保其增進學習等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

在該法實施以前,普通法永久性質的著作權使得作品可以被特定主體永久性控制。

在那時,作品可以永久性地屬于某一書商如文具商公司,并且實行圖書審查制度。

《安娜女王法》的頒布與實施則不但確認了作者在作品著作權中的主導地位,而且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確立了著作權法中的公有領域。

這種制度設計主要有:第一,規定著作權的有限保護期限,以保證所有的作品最終可以被公眾自由地使用以及出版者自由地出版;第二,規定獲得著作權必須符合創作的要件,以保障獲得保護的作品是真正值得保護的東西;第三,規定著作權人有限的權利,包括印刷、出版、出租等,以確保作品在被用戶獲得后不再受到著作權人的控制。

該法通過限制出版者的出版壟斷權和保障公眾以合理的價格獲得作品并且最終自由獲得公有領域的作品,在將著作權法作為圖書貿易規則的同時也創造了特定的公有領域,保障了著作權法所服務的公共利益。

通過進一步考察各國著作權法發展的歷史以及政策變化可以發現,雖然著作權法的發展史總體趨向上是一部擴張著作權的歷史,在另一層含義上也是公有領域的擴張史。

如合理使用和其他限制著作權的形式的提出,以及諸如“促進學習的政策”、“保留公有領域的政策”、“默示接近作品的權利”、“有限保護原則”、“法定壟斷原則”等涉及著作權法的公共政策和原則在著作權法中的不斷確立和完善,實實在在地體現了對著作權法中公有領域的確保。

(二) 從著作權限制角度看著作權的擴張與公有領域的減弱 1。 著作權擴張使公有領域空間不斷被擠壓 在總體趨向上,在專有權擴張與公有領域建構的博弈中,著作權擴張最終占了上風。

考察限制著作權的歷史可以發現,在著作權法中使用者的利益始終處于被動接受的狀態,該利益被推定轉移到了公有領域,結果導致了在著作權法中的不適當發展。

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不能認為《安娜女王法》是一部創制公有領域的法律。

帕特森和林佰格教授的在《著作權的性質》一文中在考察該法和著作權法政策的基礎之上,認為著作權制度早期主要不是對作品保護的擴張,而且著作權的歷史代表了一種持續的對文具商公司享有的壟斷權的攻擊與限制。

[3]應當說,這一結論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在整體上看,著作權保護的歷史代表了被保護著作權的持續擴張以及作品中體現的公有領域的不斷減少。

在著作權的擴張與公有領域的“地盤之爭”中,權利限制充當了“調停人”和“平衡器”的角色。

從著作權法的歷史看,著作權制度從一開始就存在對著作權的限制形式。

現代的著作權法更是存在越來越多的限制形式。

對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和效力施加一些限制,這也是著作權法發展變化過程的重要規律。

分析表明,這種保護與限制的背后是利益平衡機制在起作用。

然而,這種利益平衡機制在運行當中,總體上是傾向于著作權的保護與擴張的。

著作權的擴張與著作權的權利限制只有在維持一種平衡狀態下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地調整因著作權作品而產生的利益關系,使公有領域維持在一個適當水平上。

在權利過度擴張時,著作權的限制不足以平衡圍繞作品而產生的利益關系,從而會使著作權法保障的公有領域受到不適當抑制。

考察著作權限制的演變史,雖然著作權法從最初誕生到現在已經形成了一套相當嚴密的權利限制系統,但總體上權利限制在著作權法的發展中總是居于滯后地位,是對每一次著作權擴張的被動回應。

在這個意義上,每一次著作權限制最終成為著作權擴張范圍的一部分,是著作權擴張和公有領域被減弱的體現。

[page] 2。 著作權擴張、限制與公有領域互動關系的實證分析:以美國《著作權法》為例 以美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為例,在1790 年《著作權法》中由于法定著作權范圍僅包括印刷、重印、出版和售賣的權利,合理使用的規定在那時的意義并不大,因為除印刷等權能外,其他使用都自動地視為合理使用。

只是后來美國《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不斷擴張,涵蓋作品使用的范圍越來越大時,才逐漸轉變為以合理使用為核心的著作權限制原則。

如在法定的著作權保護范圍方面,保護范圍擴展到包含了演繹作品的權利、翻譯權、表演權等;在可以授予著作權的作品方面,擴張到了包含如音樂、雕塑、計算機程序、建筑作品等很多種類的作品,而這些在早期的作品中都沒有涵蓋。

美國《著作權法》中強制許可制度也是如此。

強制許可的性質是限制著作權的一種方法,但它在美國《著作權法》的歷史上更主要的卻不是限制著作權的一種方法,而是著作權擴張到新的領域時一種比較謹慎的協調方法,是伴隨著著作權擴張到新的領域而采用的限制著作權的方法。

例如,早期美國最高法院沒有將機械復制視為復制,但隨著錄音技術的發展,隨著對錄音機械復制的出現引進了錄音強制許可。

電纜強制許可證制度的建立則旨在為電纜的重新傳輸提供一些補償,而美國最高法院在此前審理的案件中并沒有將其包含在著作權限制中。

[4] 3。 著作權限制回應著作權擴展的被動性以及與公有領域的關系 從上面的討論可以看出,不能簡單地將早期著作權法的特點概括為限制而不是擴張的原則,在早期《安娜女王法》所實施的著作權原則顯然與那個時代的作品可以被利用的方法有限存在直接聯系。

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作品傳播手段的改進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著作權人通過作品獲得效益的空間越來越大,著作權擴張因應了這一需要。

技術發展以及市場環境的完善也為保留更大的公有領域空間奠定了基礎。

權利限制在調整著作權人的專有領域和社會公眾的公有領域空間時起了關鍵性作用,但法律的滯后性使得它總是處于被動的地位。

權利擴張與權利限制的“時差”不可避免地擠壓了公有領域。

有學者認為,對著作權這一專有權的每一個限制均創制了一個有限的公有領域。

這是對公有領域概念的不適當理解。

在公有領域方面,被普遍確認的觀念之一是,公有領域代表了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

有限使用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作品的一個特征,因為該作品是受到著作權限制的。

公眾有權確定什么是對于著作權作品的合理使用,但這不是創制了一個單獨的公有領域。

它所確認的是對著作權作品的公共利益,實現該利益能夠通過限制著作權人的專有權來實現。

[5]應當說,這是從權利限制最終要實現的目的來考慮的,即保障著作權法需要實現的公共利益。

但權利限制本身還直接創制了一個公有領域,在一般的意義上還是成立的。

事實上,關注著作權擴張保護理論的學者與關注公有領域的學者的著眼點是不同的,前者關心以前被認為是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或者是作品的一些方面,后者關注作品著作權人不能或者不應延伸到的方面。

如表達是可著作權性的,而思想不是。

三、確立著作權法中公有領域的緣由

著作權復制權、發行權糾紛和鄰接權糾紛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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