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訴海口某茶藝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自己研制的技術為何自己未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7:2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胡某訴海口某茶藝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自己研制的技術為何自己未享有知識產權?
胡某訴海口某茶藝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胡某設計的茶葉包裝盒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0730005046.3。采用外觀設計專利的茶葉包裝盒推出市場后,以其外形美觀的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的歡迎,本專利產品銷量直線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經濟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產批發市場發現,該茶藝公司未經許可大量制造、銷售、使用胡某享有專利權的茶葉包裝盒,用本專利產品贏得市場之機,大量生產、銷售、使用親權產品,充斥市場。本專利產品由于受到這些仿制品的沖擊,銷量直線下降。
胡某為了維權,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李武平律師代理此案。
李武平律師接受代理后,認真研究案情,指導當事人收集、保全證據,經過努力,最后法院判決侵權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葉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原告胡某專利號為ZL200730005046.3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 [本案爭議焦點] 1、本案中海口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2、該公司的行為是否有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害? [法院審判結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
委托代理人:陳春麗。
被告:海口某茶葉公司。
原告胡某與被告海口某茶葉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1月18日、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明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6月11日,原告設計的茶葉包裝盒經依法初步審查,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0730005046.3。采用外觀設計專利的茶葉包裝盒推出市場后,以其外形美觀的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的歡迎,本專利產品銷量直線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經濟效益。但2008年9月,原告在海口市新港水產批發市場發現,被告未經許可大量制造、銷售、使用原告享有專利權的茶葉包裝盒,用本專利產品贏得市場之機,大量生產、銷售、使用親權產品,充斥市場。本專利產品由于受到這些仿制品的沖擊,銷量直線下降。被告的侵權行為已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2008年9月17日,瓊州公證處(2008)瓊州證字第3936號公證書對被告的侵權證據做了證據保全。原告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被告已經構成侵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0730005046.3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銷毀侵權產品并在海南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2、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3、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其他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500元(其中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律師服務費5000元,公證費、差旅費15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自己研制的技術為何自己未享有知識產權?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因技術成果權屬糾紛一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收回ZL98204066.0專利證書,確認本案所涉專利的技術成果權歸原告所有。
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間,原告李某自行研制開發了本案所涉出租車顯示報警器、防劫器。
之后,原告將該報警防劫器產品及相關資料交由被告王某申請專利。
被告王某于1998年4月28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并于2000年2月12日頒發專利證書,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但該專利公告中載明:設計人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專利權人為被告王某。
2000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局給被告發來通知書,告知本案所涉的專利權因未交納第3年度年費和滯納金,依照專利法第47條規定,該專利權于2000年4月28日終止,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8條的規定,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故原告享有技術成果的研制者身份權。
一項技術研制出來后,并不當然地代表研制者就擁有了自主的知識產權,研制者應當依法采取申請專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來占有該項技術上的知識產權。
由于原告讓被告對該技術成果進行專利申請工作,被告將該技術的專利權人申請在自己名下,專利公告中載明設計人為原告和被告。
由于被告未按規定交納專利年費,該出租車防劫防衛報警器所涉專利已終止,現已成為公知技術。
雖然原告是該技術的設計人,享有研制者的身份權,但由于該技術成果采用專利方式保護權利,根據專利法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權只進行形式審查,且技術的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故其研制者身份權并不表明其一定擁有技術成果的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而該技術成果的專利權由于專利授權機關已經授予被告,故原告以自己是該技術的研制者要求確認該技術成果權為自己所有,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在開庭審理后,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確認FJ-1型出租車防劫、防衛顯示聲光報警器技術成果權為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為什么自己研制的技術自己未成為專利權人? 其原因是,自己未親自辦理專利申請事宜,又未把好委托他人申請專利的資料報送這一關。
自己不懂得如何辦理專利申請的手續和相關知識,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作為技術的研制人必須有防止被他人剽竊的保護意識,其 個保護措施是專利申請資料要經自己審查后,最好由自己親自報送國家授權機關。
為什么自己研制的技術自己不能獲得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 科技成果上的權利與知識產權具有差別。
確認為科技成果,研制人享有科技成果研制人的署名權利,即在科技成果資料中有寫上研制人名字的權利,還有獲得國家獎勵的權利,但署名權利不等于技術的所有權,獲得獎勵的權利不等于科技成果權本身的價值。
因此確認了科技成果權利并不等于具有了知識產權上的一定期限的壟斷權或獨占權,不等于就能保護自己在所研制的技術上的財產權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利,是無形的財產權,具有財產上的利益。
當其研制出技術之后要想保護其在該技術上的財產權益,就必須運用知識產權來進行必要的產權保護,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申請專利保護或者運用保密措施進行保護。
本案李某采用了專利保護的方法,這無異是對的,但在運用專利保護的過程中出現了失誤,即沒有親自審查、報送專利申請資料而輕信于他人,導致其技術成果的專利權被授予他人,且最終成為公眾無償使用的公知技術。
顯然這不是技術研制人的初衷,但對該案中已經成為公知的技術任何人都有權使用。
當公眾取得了無償使用權,除法定情況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剝奪,技術研制人也不能再請求將該技術成果確認為自己所有的權利了。
這個案例告訴人們,技術本身不是權利,它只是權利所指向的無形物,要想對自己個人所研制的技術享有知識產權,只有依法合理地進行了正確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才能取得知識產權,才能使自己所研制的技術為自己帶來財產上的權益。
自有專利權抗辯是萬能的嗎?
案 情 幾年前,原告王某向當時的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推拉式異型材門窗密封件”實用新型專利,經審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 ZL97206221.1。同年年底,經審查原告還被授予了名稱為“一種推拉式異型材門窗密封件”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98250178.1。
被告山東省煙臺市利民門窗密封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原告授權的情況下,自行生產了包含有原告專利保護技術方案的密封件產品。
原告依法將被告告上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審理過程中,被告另案提出對ZL98250178.1專利權的權屬糾紛,本案暫時中止審理。
省高院判決ZL98250178.1號專利權歸被告所 有。
另外,被告申請名稱為“高密封性鋁塑鋼門窗”實用新型專利,經審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99221598.6。被告據此以其生產的密封件產品是 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號專利產品,而并未生產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號專利產品為由進行抗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生產的密封件產品落入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依法判定被告侵權成立。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近日,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以其被控侵權產品是按照被告自己的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號專利生產的為由抗辯不侵犯原告 享有的ZL97206221.1號專利權的主張不成立。
據此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一場歷經波折歷時近3年被告以自有專利 權進行抗辯的專利侵權案件終于以原告獲勝劃上句號。
分 析 自有專利權抗辯不成立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即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
被告在上訴狀中辯稱,一審判決上訴人侵犯ZL97206221.1號專利權是錯誤的,理由在于由省高院關于權屬糾紛(魯經終字第393號)判決確認 ZL98250178.1號專利權歸本案上訴人所有,本案上訴人所生產的密封件產品(即被上訴人一審所訴侵權產品)是專利號ZL98250178.1和上 訴人改進后申請的專利號ZL99221598.6專利產品,原審應根據專利權屬的變更,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否則,判決就是否定了省高院的判決。
山東省高院393號民事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是ZL98250178.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歸上訴人所有,并不涉及上訴人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被上訴人ZL97206221.1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題。
如果一種產品包含了一項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則此產品即落入該項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構成侵犯該專利權行為。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并不要求侵權產品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所保護技術方案完全相同,而要求它覆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
總之,以上論述得出如下結論:被控侵權產品本身是否含有其它專利權與其是否侵權無關;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權是以其是否落入受保護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為準,即以其是否覆蓋受保護專利權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為準。
專利侵權的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 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
對被告侵權產品是否覆蓋原告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判定,應當采用“特征分析法”進行分析判斷。
將被上訴人權利要求中構成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分解、排序羅 列,再將上訴人侵權產品組成的技術方案全部特征列出,兩者間進行對比分析,分析被上訴人的必要技術特征是否在上訴人侵權產品中具備,作用是否一致。
這里的 “一致”并不是簡單的語言文字的一模一樣,而是指兩者所表達的技術內容的相同、作用的相同。
本案的三項專利之間存在如下邏輯關系: 甲、乙兩項專利權,乙在甲的基礎上改進而成,甲、乙兩項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分別是A、B,A、B專利權人生產的產品是X、Y,產生的結果是,甲、乙都獲得專 利權,但甲是乙的原創性專利;專利權人A的專利產品X如果包含乙專利的特征,則侵犯B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乙,專利權人A的專利產品X如果不包含乙專利的特 征,則不侵犯B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乙;專利權人B專利產品Y必然包含甲專利的特征,則專利權人B實施專利產品Y一定侵犯專利權人A的專利權甲。
評 解 本案要點在于專利訴訟當事人均擁有專利權如何處理以及專利侵權判定中如何運用“特征分析法”將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與侵權產品之間一一對比進行分析判斷。
胡某訴海口某茶藝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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