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婷婷综合激情,91亚洲精品久久久蜜桃网站,国产欧美日韩精品专区,欧美××××黑人××性爽

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詳情參閱資訊中心公告

資訊中心

當前位置:專利申請 > 資訊中心 >

福建東海油脂侵犯新加坡郭氏兄弟金龍魚注冊商標案,福建泰格動力與曾廣龍侵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6:19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福建東海油脂侵犯新加坡郭氏兄弟金龍魚注冊商標案,福建泰格動力與曾廣龍侵犯商標權糾紛案

福建東海油脂侵犯新加坡郭氏兄弟金龍魚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中國商標事務所代理新加坡郭氏兄弟糧油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郭氏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工商局投訴,訴稱福建省東海油脂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公司)在食用油脂商品上使用了“金花魚文字及圖形”商標,與其1991年11月在食用油脂商品上已注冊的“金龍魚文字及圖形”商標近似,要求福州市工商局查處。

根據其投訴,福州市工商局在東海公司內查獲了帶有“金花魚文字及圖形”商標標識的食用調和油490箱,同時予以就地封存,并在福州市臺江農貿市場永和食雜店(東海公司稱是寄存點)的倉庫內查獲并封存62箱帶有“金花魚文字及圖形”商標標識的食用調和油。

經查,郭氏公司于1991年11月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第29類食用油脂商品上已注冊了“金龍魚及圖形”商標。

該商標注冊后,郭氏公司許可南海油脂工業(赤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海公司)使用。

南海公司在使用中未按注冊證核定的文字及圖形使用,擅自改變組合,將注冊商標“金龍魚”美術文字豎狀改為橫狀,在原注冊的“AAWANA”后擅自加上“BRANI”等,并且未注“?”標記。

而東海公司自1994年9月開始至案發止,在第29類食用調和油商品上使用“金花魚及圖形”商標,其字體、圖形的組合結構完全仿冒南海公司。

經查實,東海公司經營帶有“金花魚及圖形”商標標識的食用調和油經營額為68700元(包括封存的食用調和油在內)。

福州市工商局認為,東海公司在29類食用調和油商品上作用的金花魚及圖形“商標與郭氏兄弟在同種商品已注冊的”金龍魚及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屬《商標法》第38條第(1)、(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39條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第(1)、(2)、(3)項及第2款、第3款規定,對東海公司處罰如下: 1。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 2。消除其被封存的552箱食用調和油上的”金花魚及圖形“商標標識,消除后商品退還; 3。處以27480元罰款; 4。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其賠償被侵權人損失,賠償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996年4月3日,東海公司對處罰不服,向福建省工商局申請復議。

主要理由是:南海公司被許可使用郭氏公司的注冊商標,未按核定的要求使用,擅自改變組合結構,并且不注注冊標記,是自動放棄注冊商標的使用權。

因此,南海公司現在使用的”金龍魚及圖形“商標等于未注冊商標,不應受保護,所以東海公司侵權不成立。

1996年5月13日,福建省工商局作出復議決定,認為南海公司擅自改變注冊商標且未標明注冊標記問題不影響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東海公司使用的”金花魚“文字及圖形組合與郭氏公司注冊的”金龍魚“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構成近似,屬侵權行為,維持了福州市工商局的處罰決定。

1996年6月25日,東海公司不服復議決定,主要以申請復議時的同樣理由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法院開庭審理,1996年10月11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維護福州市工商局四條處罰決定。

東海公司仍不服鼓樓區人民法院的一審行政判決,即上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合議庭公開審理,認定上訴人的侵權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符。

于1997年2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6年4月23日,被侵權人郭氏公司提出賠償請求。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如下: 1。被告立即停止在第29類商品上使用”金花魚"及圖形標識; 2。被告應在《福建日報》、《福建晚報》上刊登16cm×8cm道款聲明,并經法院審查; 3。被告應賠償郭氏公司損失185784.40元。

至此,福州市工商局處理的這起案件,在行政復議與訴訟中以全勝而告終。



福建泰格動力與曾廣龍侵犯商標權糾紛案



江 西 省 吉 安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福建泰格動力機械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電機電器城圖書館大廈3層。

法定代表人黃華堂 ,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廖鳳玲,該公司職員。

被告曾廣龍,男,1966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縣永陽鎮古鎮52號,系永陽自行車修理店業主。

委托代理人王玉生。

原告福建泰格動力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泰格公司)與被告曾廣龍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7年6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福建泰格公司委托代理人廖鳳玲和被告曾廣龍的委托代理人王玉生等出庭參加訴訟。

原告福建泰格公司訴稱,福建泰格公司前身—福建泰格動力機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大型民營股份制企業,注冊資本3168萬元,占地200多畝,生產線12條,主打產品汽、柴油發電機組十幾個系列、一百多個品種。

原告自成立伊始,便得到 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發電機組上使用 商標,2003年,通過轉讓,原告從原商標所有人處取得了 商標在第7類馬達及其部件(包括發電機)等產品上的商標專用權。

與此同時,原告先后在1-38類產品上除第35類外的37個類別上注冊了113個商標,此外,還在非洲十六國及黎巴嫩等國家申請了國際注冊。

福建泰格公司秉承“更真誠、更完美”的追求理念,全套引進國外的先進生產檢測設備和高級科技開發人才,不斷提高技術開發能力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實行科學化管理,以達到產品的現代化、環保化和個性藝術化。

到目前為止,原告的產品已取得了二十幾項外觀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原告在保證自己產品質量和產品設計的個性化的同時,依據產品的特色不斷地加大廣告投入。

至2004年,原告的產品遠銷歐、美、中東、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 商標已在行業內享有了極高的知曉程度。

因為原告的 商標享有了極高的知曉程度,各地不法分子為謀取暴利,假冒 商標出口發電機產品至歐、美、中東、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嚴重地沖擊了原告產品的國際市場,造成國外客戶對原告產品認知的混亂。

為改變該種狀況,便于國外客戶區分產品來源,原告自2004年起改變商標標識,至今一直使用訟爭的 標識。

為加大客戶對新標識的認知,原告依據產品本身的特色通過衣服、領帶、鑰匙扣、鼠標墊、手表、臺歷、紙杯、便箋等禮品及參加各屆廣交會、迪拜展會等各種行業展會、網絡、行業雜志、戶外廣告等媒體,以每年一千多萬元的投入,對 商標進行宣傳。

原告的 發電機組得到了廣大國內外消費者的認可,取得在同行銷售排名第二、出口排名第一。

近三年,年銷售額由2004年的34295萬元,增至2005年的36373萬元人民幣,2006年的79006萬。

并先后榮獲“福建省05年出口市場占有率50強”、“2005年福建AA級信用企業”、“ 2005年福建省著名商標”、“2005-2006AAA級示范企業”、“2006年世界市場中國(電機)十大年度品牌”、“2006年中國最具創新力企業”、“2006年報社推薦信得過產品”、“2006年全國汽油發電機組十佳名優品牌”、“汽油發電機組最具競爭力品牌”、“全國機電產品信譽良好企業”、“2006年中國馳名品牌”、 “2006年中國知名商標”、“2006年中國著名品牌”、“2006年AAA級質量信譽資質單位”、“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CE認證”、“ 商標被選入中國知名商標數據庫”等榮譽稱號。

商標在相關公眾中享有極高的知曉程度,已成為事實上的馳名商標。

正因為 商標在相關公眾中享有了極高的知曉程度,各地不法生產商在與原告相同的產品--發電機組上使用與原告事實馳名未注冊 商標一樣標識的行為又有發生。

原告法務及市場維護工作者在市場調查中發現,被告曾廣龍在其經營地銷售帶有與福建泰格公司 標識一模一樣的發電機組。

原告認為,其侵犯了原告事實上馳名的 商標專用權。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認定原告的未注冊 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在中國注冊的 事實馳名商標的行為; 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和原告為該案所支付的合理的調查取證費用1000元,共計賠償11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曾廣龍辯稱,1、福建泰格公司訴曾廣龍銷售發電機產品構成對其商標侵權無法律依據,原告使用的 商標未在國內注冊。

2、原告使用的 商標知名度不高,根據福建泰格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 為馳名商標。

3、原告要求曾廣龍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也只是規定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并未規定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根據原告的訴稱和被告的辯稱,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福建泰格公司使用的 商標是否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曾廣龍銷售標有 商標標識的發電機產品是否侵害福建泰格公司的商標權,是否要停止侵害和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福建泰格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 :1、福建泰格動力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注冊資本3168萬元);2、企業簡介;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4、企業名稱變更證明;5、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6、組織機構代碼證;7、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8、原告對其子公司福建福安東大電機有限公司的占股情況證明;9、福建福安東大電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安東大公司)營業執照;10、原告對其子公司寧德市泰格動力機械有限公司的占股情況證明;11、寧德市泰格動力機械有限公司營業執照;12、加入泰格集團的協議。

以上證據1--6證明原告注冊資本3168萬元,具有自理報檢權,其作為一個合法的主體成立于1998年12月3日。

2004年2月4日,由最早的福建東源電機有限公司變更為福建泰格動力機械有限公司,2007年2月14日,更名為福建泰格動力集團有限公司的事實。

以上證據8—12證明原告在生產訟爭商標產品的兩個子公司的占股情況,在福安東大公司占股60%,寧德市泰格動力機械有限公司占股75%的事實。

[page] 第二組證據:13、中國內燃機工業協會小汽油機分會關于推薦 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的函一份;14、中國內燃機工業協會小汽油機分會信息簡報2006年第1期;15、福安市統計局出具的2001年—2006年的銷售收入的證明;16、寧德市蕉城區統計局出具的證明;17、閩東益泰會計師事務所對福安東大公司近三年的主營業務收入的審計報告;18、福安外匯管理支局出具的福安東大的出口額明細;19、福安外匯管理支局出具的福建泰格公司近三年出口額明細;20、寧德外匯管理支局出具的出口額明細;21、福安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2、(2005)安行執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23、(2005)閩民終字第98號民事調解書;24、(2005)榕民初字第423號民事調解書;25、(2004)寧民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書;26、(2005)甬民四初字第39號民事調解書;2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2007)第0887號關于第3997050號“TIGERfiercetiger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2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2007年19期商標公告;29、第14屆生產力大會中國組委會雜志《中國品牌走向世界》;30、訟爭商標近三年所獲得的榮譽:“福建省05年出口市場占有率50強”、“2005年福建AA級信用企業”、“ 商標2005年福建省著名商標”、“2005-2006AAA級示范企業”、“2006年世界市場中國(電機)十大年度品牌”、“2006年中國知名商標”、“2006年中國著名品牌”、“2006年中國馳名品牌”、“2006年中國最具有創新力企業”、“ 商標被選入中國知名商標數據庫”、“2006年報社推薦信得過產品”、“2006年全國汽油發電機組十佳名優品牌”、“汽油發電機組最具競爭力品牌”、“全國機電產品信譽良好企業”、“中國國際商會會員”、“2006年全國重質量守信用放心單位”、“2006年AAA級質量信譽資質單位”、“2006年福建省最佳商業信用聯盟企業”、“福建省企業評價協會理事單位”、“2006年品牌萬里行‘福建重點推薦品牌’”、“福建信息港網站理事單位”、“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CE認證”、“超億元企業”、“出口大戶”、“先進企業”、“明星企業”、“計量合格企業”等榮譽稱號;31、訟爭商標產品國外市場:A、原告國外客戶名單;B、國外市場銷售網絡圖;C、部分國外銷售合同;D、部分海關出口報關單及出口收匯核銷單;32、訟爭商標產品國內市場:A、國內銷售分布表;B、部分訂貨單;33、商標最早使用證明;34、訟爭商標在鼠標墊、鑰匙扣、圓珠筆、手表、帽子、T恤、襯衫、臺歷、手提袋、便箋、產品等載體上使用的照片和實物;35、廣告宣傳合同、發票、照片等;36、原告廠區規模及相關的辦公環境照片;37、原告具有較強的商標保護意識的證據;38、證明原告產品質量的證據: A、原告產品圖片;B、第(2005)MJDR-0631、(2005)MJDR-0632、(2006)MJDR-0021、(2006)MJDR-0890檢驗報告;C、第633643、506935、450724、428538、403308、401406、403258、403268、402189、437245、404701、403307、404697、403264、401477、403270、401448、341810、329367、326128、330451、330156、329084、326351、333689、329563號專利證書;39、原告及其關聯子公司的納稅情況證明;40、領導關懷的照片。

以上證據13-21證明原告的 牌內燃機產品2004年—2005年居全國內燃機行業排行第二,主要經濟指標及市場占有率多年來穩居全國前列,出口中東、非洲、東南亞、歐洲、南美等多個國家和地區。

內燃機2001年—2006年的銷售收入分別為21041萬元、27324萬元、32117萬元、34295萬元、36373萬元、79006萬元。

寧德市泰格動力機械有限公司近三年工業生產總值分別為2004年:10029.3萬元、2005年:18001.7萬元、2006年:24000萬元。

2004年-2006年出口總額為:1180.6877萬美元。

福安東大公司近三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2004年:1.774億元、2005年:1.68億元、2006年:2.1236億元,出口額2004年-2006年:4047.39569萬美元。

福建泰格公司2004年-2006年出口總額:4953.54385萬美元。

福安是中國機電生產基地,作為中國機電生產基地的龍頭企業的原告,在相關的政府機關中享有極高的知曉程度,為讓原告帶動福安市電機產業的聚集發展,市政府在用地緊張的福安劃出500畝土地予以支持原告的進一步擴大規模的事實。

以上證據22―28證明,因為原告的產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各地不法分子仿冒生產原告品牌的內燃機,導致終端消費者對原告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認識混亂,原告進行了一系列依法維護商標權益的活動。

為改變這種狀況,讓消費者對原告的產品有一個可區別的認識,原告將原來的 注冊商標標識變成了 ,并于2004年4月5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2006年2月5日被駁回,經原告申請復審,2007年4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07)第0887號復審決定認為訟爭商標經原告的使用在全國同行業中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準予注冊并進行了公告的事實。

以上證據29-32證明,原告的 內燃機產品作為“2006年世界市場中國(電機)十大年度品牌”的獲得者列入《中國品牌走向世界》,原告 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占有量大且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很高的知曉程度的事實。

以上證據33-37證明,訟爭商標一直持續使用,原告為訟爭商標做了包括路牌廣告、平面媒體廣告和參加國內外會展等形式的各種廣告宣傳,2004-2006年廣告總投入超過3000萬元,并在國內不同類別上注冊了與訟爭商標近似的防御性商標共115個,原告還對 商標在非洲十六國及黎巴嫩等國家和地區申請了國際注冊,原告具有極強的商標保護意識的事實。



福建省第一起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 一審情況: 原告訴稱:其傾注了大量心血創作了福安市賽歧鎮大橋頭的三牛塑像,被告人古田縣鶴燙鎮鶴塘村民委員會未經其允許,私自叫人到賽歧拍下三牛塑像,并在村委會大樓前雕塑了在構圖、造型、動作、擺列等方面完全一致的三牛塑像。

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被告人辯稱:原告稱其是作者依據不足。

其村委會大樓前的三牛雕像與賽歧環島的三牛雕像雖有些相象,但并不相同,不存在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情況。

因此,原告訴請無理,請求駁回。

事實: 1997年12月前后,原告為賽歧鎮人民政府創作該鎮大橋頭三角坪塑像圖像,最后選擇了三牛圖像。

并于同年12月31日雙方簽訂合同,總造價258000元。

原告鄭楚雄便于1998年6月7日與石匠翁金訂立石雕三牛合同,總造價為12萬元。

三牛塑像于同年3月完工。

同年12月,古田縣鶴塘鎮村委會擬在其村委會大樓前建造牛的塑像,黃某根據被告的授意,按賽歧三牛雕塑的形狀加工,從中付給黃某48000元勞務費。

判案: 寧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原告鄭楚雄是福安市賽歧三牛雕塑的作者,其三牛雕塑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古田縣鶴塘鎮村委會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雕塑了風格和擺設等主要內容與原告的三牛作品基本相同的三牛雕像,不屬于可以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的合理使用范圍。

且被告不能合理解釋其村委會大樓前的三牛雕塑與原告創作的三牛雕塑,為何會在主要表現內容上基本一致。

原告提出要求判令被告賠償3萬元經濟損失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其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情況: 上訴人訴稱:(1)上訴人未在“鶴塘牛”雕塑上署名,且“鶴塘牛”與“賽歧牛”在創作上有許多不同之處,一審認定“鶴塘牛”屬剽竊行為,沒有事實依據。

(2)“賽歧牛”作者不明。

(3)一審判令鶴塘村委會賠償3萬元缺乏依據。

(4)“鶴塘牛”只有在擺列、布局方面借鑒了“賽歧牛”的表現,應屬法律上的非直接接觸方式的臨摹,且是置于室外公共場所,不具有任何營利性質。

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是“賽歧牛”的作者。

“鶴塘牛”在構圖、造型、動作、擺列等方面與“賽歧牛”完全一致,應屬剽竊行為;上訴人剽竊其智力成果,一審判決賠償3萬元恰當:“鶴塘牛”的創作屬于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正確,維持原判。

事實: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7年12月,被上訴人鄭楚雄應福安市賽歧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創作該鎮大橋頭三角坪群牛塑像,最后選擇了三牛方案。

三牛塑像于1998年6月完工。

1998年12月,上訴人鶴塘村委會大樓前建造牛的塑像,并叫莆田縣黃某做了模型,經上訴人確定后,由黃某加工制作,上訴人付給黃某5.06萬元勞務費。

設置在上訴人村委大樓前的三牛塑像沒有任何文字說明或署名。

判案: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被上訴人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了其是賽歧三牛雕塑作品的作者。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者身份的懷疑,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設置在上訴人鶴塘村委會大樓前的“三牛雕塑”,鶴塘村委會以其未在三牛雕塑前署名為由,否認設置在上訴人鶴塘村委會大樓前的“三牛雕塑”是其作品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賽歧三牛雕塑與鶴塘三牛雕塑,二者無論在整體布局和設置風格上,如牛的數量、相應位置、高低錯落等,還是在三牛各自的體態和神態上,如牛頭的朝向、各牛的姿態等,都很相似,所有的差別都是細節的、局部的,沒有涉及作品的獨創性。

一審有關上訴人剽竊他人作品的認定是正確的。

上訴人依據某些非法律書籍,認為即使鶴塘三牛雕塑與賽歧三牛雕塑有相同之處,也屬于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

但這些書籍對“臨摹”含義的解釋既不是法理解釋,更不是法律有效解釋。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中對“臨摹”的理解,無論是從立法本意上或者從詞義上都是指對平面作品的平面復制的一種方式。

故上訴人有關鶴塘三牛雕塑是對賽歧三牛雕塑的“合理使用”的抗辯意見缺乏依據。

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人民幣3萬元缺乏依據。

根據本案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侵權的情節及影響以及侵權可能給作者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綜合考慮,賠償額應當降低。



福建東海油脂侵犯新加坡郭氏兄弟金龍魚注冊商標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福建泰格動力與曾廣龍侵犯商標權糾紛案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代理 ?
主站蜘蛛池模板: 台南县| 西吉县| 广西| 喀什市| 香港| 平潭县| 武川县| 无极县| 衡阳市| 长春市| 鹤庆县| 福州市| 南阳市| 昌宁县| 靖宇县| 寿阳县| 南开区| 和平区| 明光市| 祁门县| 昌图县| 都昌县| 肃宁县| 嘉义县| 常德市| 双江| 荥经县| 从化市| 奈曼旗| 中方县| 石家庄市| 武汉市| 陈巴尔虎旗| 盖州市| 太康县| 武鸣县| 安丘市| 庆云县| 启东市| 措美县| 莒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