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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感光器材公司侵犯美國伊士曼柯達注冊商標案,祁天德訴瑞安羅南摩托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6:15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石獅市感光器材公司侵犯美國伊士曼柯達注冊商標案,祁天德訴瑞安羅南摩托車廠專利侵權糾紛案

石獅市感光器材公司侵犯美國伊士曼柯達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1992年1月20日,中國商標事務所代理美國伊士曼。

柯達公司向石獅市工商局投訴,要求查處石獅市感興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其“柯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石獅市工商局當日即查獲石獅市感興器材有限公司來料加工假冒“柯達”商標彩色膠卷成品182箱(計145734盒),包裝紙60379張,空暗盒106383個。

經查明,美國伊士曼。

柯達公司于1987年8月3日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在我國注冊“柯達”、“Kodak”商標。

1991年5月3日,福建省九州集團公司蘇聯東歐部經理朱牛牛以公司名義與石獅感光器材有限公司簽訂來料加工“柯達”采色膠卷36萬盒的違法合同,并提供原、輔材料和包裝材料及加工款、材料款152.1萬元。

石獅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按上述合同要求已加工假冒“柯達”商標彩色膠卷145734盒。

石獅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非法加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違反《商標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石獅市工商局根據《商標法》第39條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和《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國家工商局令原第2號,下同)第16條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1。對在扣的假冒“柯達”商標彩色膠卷145734盒、包裝紙60379張、空暗盒106383個,予以收繳并銷毀。

2。對福建省九州集團公司、石獅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各處罰款15萬元; 3。對石獅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用于加工假冒“柯達”商標膠卷的專用設備予以收繳。

石獅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九州集團公司不服于1992年10月向石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上述處罰決定。

理由如下: 1。朱牛牛自1991年5月以后兩次瞞著九州集團法人代表私自簽訂侵權違法合同。

侵權責任理應由朱牛牛個人承擔。

2。九州集團提供資金152.1萬元,是在1991年5月以前的事,系以正當來料加工為目的企業法人之間的合法經營活動,至于以后該筆資金被擅自非法利用生產假冒膠卷,違法責任應由利用人員抽象。

石獅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福建省九州集團公司以證據材料不足需被充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石篩市人民法院準許撤訴。



祁天德訴瑞安羅南摩托車廠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祁天德。

被告:瑞安市羅南摩托車配件廠。

7月14日,祁天德向國家專利局申請50型系列摩托車無級變速皮帶輪實用新型專利。

國家專利局于1991年6月12日公告,同年10月2日授予祁天德該項實用新型專型權,專利號為90216314.0。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1、一種50型系列改進型摩托車無級變速皮帶輪,它包括移動從動盤、從動盤、彈簧、彈簧座,其特征在于移動從動盤內的滑套和從動盤的輪轂外徑相配合,滑套內槽中用滑銷和從動盤外輪轂上的孔相配,從動盤的輪轂內徑和錐套外徑相配合等。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50型摩托車無級變速皮帶輪,其特征在于滑套采用粉末冶金件加工而成,其內槽形狀為腰形。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50型摩托車無級變速皮帶輪,其特征在于從動盤的輪轂端部開有安裝檔圈的卡槽。

1992年3月4日,祁天德與南昌市勝利金屬瓶罐廠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實施了該項專利。

瑞安市羅南摩托車配件廠(下稱配件廠)于1989年6月試制與祁天德專利產品相同的園柱滾動軸裝置的皮帶輪。

1991年6月改為生產花鍵軸(六鍵槽)裝置皮帶輪。

該皮帶輪與專利產品的相同之處在于亦包括移動從動盤、從動盤、彈簧座、彈簧,從動盤輪轂內徑和錐套外徑相配合,從動盤輪轂端部開有安裝檔圈的卡槽;不同之處在于花鍵軸皮帶輪的滑套和移動從動盤之間為緊壓件結合,移動從動盤內的滑套與從動盤上的輪轂均開有六鍵槽,將滑套和輪轂沿鍵槽配合插入即可使移動從動盤與從動盤之間沿軸向運動,而滑套內槽沒有滾銷、從動盤輪轂上沒有孔以及兩者的配合。

1991年3月至9月期間,祁天德在全國摩托車配件訂貨會及市場上發現配件廠生產銷售的“羅陵”牌50型摩托車外彈簧皮帶輪與其申請專利的皮帶輪結構相同。

后曾與專利事務所的人員一同找配件廠交涉,要求配件廠停止生產,被拒絕。

1992年4月的訂貨會上,祁天德又看到配件廠對外簽訂該種產品供貨合同,遂于1992年5月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配件廠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配件廠辯稱,其于1991年6月已停止生產50型摩托車外彈簧皮帶輪,改為花鍵外彈簧皮帶輪,該種皮帶輪與祁天德的專利產品結構不同,因此,沒有侵權。

「審判」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配件廠在祁天德被授予專利后所生產銷售的花鍵外彈簧皮帶輪,雖然改變了該項專利權利要求中滾銷與孔相配合的技術特征,但這種變更與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無實質性區別,故應屬侵權,配件廠應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條之規定,于1992年8月26日判決:一、配件廠停止侵權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祁天德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二、配件廠賠償祁天德經濟損失費計人民幣8萬元。

宣判后,配件廠不服,以本廠制造的產品不具備祁天德專利產品的必要技術特征,不構成侵權,一審判決錯誤等為理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祁天德辯稱,配件廠在專利申請公告后,制造、銷售的摩托車外彈簧皮帶輪,其花鍵槽結構與專利技術的功能和效果相同,構成侵權,要求維持原審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祁天德的50型摩托車無級變速皮帶輪實用新型專利,必要技術特征在于移動從動盤內的滑套和從動盤輪轂外徑相配合,滑套內槽用滾銷和從動盤輪轂上的孔相配合,從動盤的輪轂內徑和錐套外徑相配合。

配件廠生產的花鍵軸外彈簧皮帶輪,必要技術特征在于移動從動盤的輪轂和從動盤內的緊壓件結合的滑套均開有六鍵槽,滑套和輪轂沿鍵槽配合插入,從動盤輪轂內徑和錐套外徑相配合。

配件廠產品缺少專利產品的滾銷、從動盤外輪轂上的孔及其結合的必要技術特征,兩者結合方法上有明顯區別。

據此,配件廠行為不構成侵權。

原審法院認定配件廠侵犯了祁天德專利權,判決配件廠賠償損失不當。

配件廠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于1993年1月27日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駁回祁天德的訴訟請求。



禁止反悔原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適用



案情簡介 2001年12月19日,原告解文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的發明專利(簡稱本專利)。

2003年5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解文武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載明:權利要求1、3、23、24、45相對于對比文件1(FR2791509)、對比文件2(JP1034128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2003年7月25日,解文武對專利申請文件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后提交。

2003年12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并予以公告,專利號為ZL01802972.8號。

本專利授權的權利要求書載明了44項權利要求,包括兩項獨立權利要求,即權利要求1及權利要求23。

2005年3月14日,解文武在大中電器中關村店購買海爾信鴿3100手機(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一部,并取得大中電器公司銷售專用票、發票及手機宣傳單。

經實際操作,解文武發現該手機具有的“智能防盜”功能,不僅是對其發明專利的仿制,且存在難以防盜報失的技術障礙,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海爾通信公司、大中電器公司停止銷售海爾信鴿3100手機(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

解文武主張該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侵犯了本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解文武將本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劃分為6項必要技術特征。

被告海爾通信公司向法院提出中止訴訟的申請,當庭辯稱?涉案產品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與本專利不同,且解文武在專利授權審查時已將涉案侵權產品的部分功能排除,專利侵權訴訟中禁止反悔。

另外,專利法保護的是技術方案而非功能,涉案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本專利保護范圍。

請求法院駁回解文武的訴訟請求。

海爾通信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應劃分為十組30個必要技術特征。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解文武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一)確定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專利侵權訴訟首先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就本案而言,解文武的發明專利是一項方法發明專利,包括兩項獨立權利要求;而解文武在本案中僅主張獨立權利要求1,故僅涉及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是否落入本專利的權利要求。

根據本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內容,其權利要求1應劃分為4項必要技術特征。

解文武及海爾通信公司對其劃分均有不妥之處,故法院不予采信。

(二)確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的異同:由于本專利是“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解文武應舉證證明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所使用的智能防盜方法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方法相同或者等同。

根據法院當庭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該手機智能防盜方法進行的勘驗及手機用戶使用指南記載的內容,將其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4項必要技術特征相比較,存在以下區別:本專利在檢測數據或電話號碼不一致時,可正常使用并按設定的功能參數自動隱形撥號;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在插入非法用戶卡后不能正常使用,并在預定時間內顯形撥號。

解文武主張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系對本專利的變劣,故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與本專利的技術特征等同,應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該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侵犯本專利權。

海爾通信公司則主張由于解文武在專利審批階段對權利要求1進行了部分限定和放棄,在侵權訴訟中應禁止反悔。

(三)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并因此獲得專利權。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即專利權人對其在申請專利、審查、無效過程中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之間的往來文件中所作的承諾、放棄、認可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侵權糾紛中不得反悔。

一般認為,禁止反悔原則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限制。

相同侵權成立時無需考慮禁止反悔原則;當相同侵權不成立,需要以等同原則判斷侵權時,才需考慮禁止反悔原則。

本案由于不構成相同侵權,故原告主張等同侵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印發的《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4條規定: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由于原告主張的等同原則與被告主張的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本案應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根據解文武在本專利實質審查階段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意見陳述書,可以認定,非法用戶可以正常使用與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是兩種效果完全不同的技術方案。

解文武系在明確將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排除在本專利保護范圍之外的情形下,才獲得本專利權。

在侵權訴訟中,解文武主張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系對本專利的變劣,故被控侵權產品的方法與本專利的技術特征是等同的,該主張是解文武對自己在專利審批階段陳述的反悔。

另外,解文武主張其專利發明曾獲多項榮譽,本專利在手機自身安全防范領域屬于開拓性的重大發明;在進行等同侵權判斷時,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適當放寬。

法院認為,開拓性發明系指一種全新的技術解決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

而本專利僅是一種“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是為解決防止手機丟失的目的而在現有技術上的進一步創新發明,而無論本專利審批階段時的對比文件1、2,還是本案被告提交的證據1以及本專利說明書中載明的其它方法,均可實現手機防盜,本專利是眾多解決此問題的手段中的一種,不具備開拓性發明的條件。

由于本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智能防盜方法在技術特征上存在的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及隱形撥號與顯形撥號的特征上的本質區別,被控侵權產品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并未落入本專利保護范圍。

因此,海爾通信公司制造、銷售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大中電器公司銷售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行為未侵犯解文武享有的第ZL01802972.8號發明專利權,兩級法院均未支持解文武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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