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全面覆蓋原則抗辯專利侵權訴訟,用別人的舊瓶裝新酒來賣 侵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5:1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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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全面覆蓋原則抗辯專利侵權訴訟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日益強化,專利權人自我防范意識的日益提高,涉嫌專利侵權的訴訟案件也日益增多。
因此,如果自己的企業突然收到法院的涉嫌專利侵權應訴通知書也是很正常的事,不用驚慌失措,關鍵是要依法按時答辯和積極應訴,維護自己企業的正當權益。
首先要運用全面覆蓋原則,分辨出本企業被指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人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的區別。
因為我國法院以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作為一個整體技術方案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只有當被指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或與其等同的技術特征,才能認定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而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應當依法視為必要技術特征,不論該技術特征在實現發明目的和效果方面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侵權產品缺少該技術特征,則應認定不侵權,這就是“全面覆蓋原則”。
??下面引用近日的一件涉嫌專利侵權的訴訟案件為例,供企業界參考: ??2004年6月3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件涉嫌專利侵權的訴訟案件,原告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全文如下: ??“1、帶氣泵、螺旋直通氣閥式煤油汽化爐罐,其特征在于:在爐罐(1)的外側,增加一個可拆卸的氣泵(7),在爐罐(1)的頂部,安裝螺旋直通氣閥(2),螺旋直通氣閥(2)是由手柄(17)螺旋閥桿(10)、閥殼(11)組成的,螺旋閥桿(10)上部與手柄(17)連接,螺旋閥桿(10)中部是螺桿(12),下部是圓錐(13),閥殼(11)上部內,外圓周都有螺紋,閥殼(11)的外螺紋與帶有密封膠圈的密封螺母(14)配合,閥殼(11)中部有進氣管(15),下部內底有一個與圓錐頂(13)配合的圓錐孔(16)。
” 我們把上述的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劃分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的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比較: ??上述的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有:①在爐罐的外側增加一個可拆卸的氣泵;②在爐罐頂部安裝螺旋直通閥螺旋直通氣閥(2);③直通閥螺旋直通氣閥(2)是由手柄(17)螺旋閥桿(10)、閥殼(11)組成的;④螺旋閥桿(10)上部與手柄(17)連接,螺旋閥桿(10)中部是螺桿(12),下部是圓錐(13);⑤閥殼(11)上部內,外圓周都有螺紋,閥殼(11)的外螺紋與帶有密封膠圈的密封螺母(14)配合,閥殼(11)中部有進氣管(15),下部內底有一個與圓錐頂(13)配合的圓錐孔(16)。
??被控侵權企業是廣州市增城某爐具廠,該廠采用普通的自行車用進氣管作為壓力罐的進氣閥,在壓力罐的外側有個可拆卸的氣泵。
其進氣管結構如下:①空氣是從進氣管頂部進入中心通道,從下部側邊一個出氣小孔中出氣;②進氣管的下部有一個小膠管套在出氣小孔的外部;③進氣管安裝在進油蓋上。
采用自行車進氣管的優點是:①成本低,每只0.2元,而原告的螺旋直通氣閥每只3元;②使用、更換都非常簡單、方便,而原告的螺旋直通氣閥必須用手旋扭進氣和關氣;③比原告的螺旋直通氣閥節省材料,減輕重量。
??答辯人的產品只不過“在爐罐的外側增加一個可拆卸的氣泵”這點與原告的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①相同,其他的必要技術特征完全不同,根據“全面覆蓋原則”,答辯人認為不存在侵權行為。
因此,對原告指控“生產銷售原告的專利產品”的說法不予認可,并積極應訴。
??2004年7月1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述的運用全面覆蓋原則抗辯專利侵權訴訟的案例表明,只要企業依法應訴抗辯,法律是公正、平等的。
同時也提醒專利權人,在起訴他人涉嫌專利侵權之前,也要運用全面覆蓋原則與被控侵權的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對比,做到心中有數,否則難以勝訴。
用別人的舊瓶裝新酒來賣 侵權
記者14日從四川綿陽市知識產權局獲悉,備受關注的三臺一酒廠回收利用酒瓶侵犯專利權案件塵埃落定:1月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上訴人三臺縣魯湖酒廠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三臺縣魯湖酒廠是一家生產銷售白酒的企業,該廠生產了一種白酒,采用了豐谷酒業公司使用過的并獲得專利權保護的酒瓶,該酒瓶上標有“豐谷酒業”字樣,在未經豐谷酒業公司許可的情況下,貼牌后進行銷售。
2006年6月,豐谷酒業公司以侵犯專利權為由,請求綿陽市知識產權局保護其合法權利。
該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名稱為“酒瓶(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03年4月23日被授予專利權,該專利為有效專利。
2007年1月23日,綿陽市知識產權局對豐谷酒業公司與三臺縣魯湖酒廠專利侵權爭議作出了處理決定,要求魯湖酒廠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魯湖酒廠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訴訟。
2007年5月9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綿陽市知識產權局的處理決定。
一審敗訴后,魯湖酒廠又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魯湖酒廠上訴稱,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是該廠回收利用他人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舊酒瓶,并從事廢物利用的銷售經營活動。
我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對廢物利用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豐谷酒業公司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酒瓶不是單獨向消費者銷售,而是與酒一起整體出售,酒瓶與酒密不可分。
魯湖酒廠以營利為目的銷售該種白酒,該酒瓶采用回收豐谷酒業公司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酒瓶,容易與專利權人生產銷售的產品混淆,給消費者造成誤導,影響專利權人相關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損害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應視為侵犯專利權人的專利權。
綿陽市知識產權局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由專利權的擴張所引發的思考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
它是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發展,又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調整。
因此,每當人類歷史上出現重大科學技術的突破時,知識產權法律都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尤其是被認為是當今影響科學和經濟發展的三大最新科學技術:微電子技術、信息技術和現代生物技術。
這些高新技術的產生與發展,同時也打破了原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給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不斷產生和發展的高新技術,使得傳統知識產權中的三大權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延伸和擴張。
比如:版權在信息技術的直接“催生”下,擴大了原有的權利內容,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
同時,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網絡環境,也帶給了傳統版權極大的挑戰,諸如:權利的保護、權利的限制與例外等傳統的版權規定在網絡環境中都不得不加以改變、修正,才能適應復雜的網絡環境。
商標權的擴張則主要表現在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上,不容置疑的是擁有馳名商標的廣大企業,確實一方面其產品質量非常可靠、耐用;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容易遭人侵權。
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被授予馳名商標的企業在經營一段時間后,通常會出現產品質量日益低下、企業信譽日益下降的問題,而且擁有馳名商標不應是靜止和一成不變的,弱勢群體——社會公眾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理應受到相應的重視。
專利權的權利客體在科學技術不斷的發展進步中,也得到了極大的擴展。
從傳統的技術發明專利到商業方法專利、生物、基因*專利,可謂不勝枚舉。
在這其中尤其是現存的生物、基因都被授予了專利權,更讓人不可思議。
此外,在國際公約和各國知識產權立法中,以上三種傳統知識產權也紛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首肯。
比如:1996年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首次在國際公約中確立了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1998年通過的《歐盟關于生物技術發明的法律保護指令》(EC/98/44),可以說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對生物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專利保護)規定最全面、最詳細的一個地區性國際條約。
美國的《聯邦商標反淡化法》、中國新的《商標法》等等都分別給予了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
因此,可以說目前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上有著一股“勢不可擋”的擴張趨勢。
在其中,尤以專利權的擴張為甚。
如上所述,專利權的擴張主要表現在不斷發展著的新的專利對象上,即:專利權客體。
一向作為市場開拓利器的專利,歷來都是發達國家跨國大公司壟斷市場、驅逐競爭的利器。
專利在不斷擴展“疆土”的過程中,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從最早的1624年英國《壟斷法案》到20世紀80年代,在這近三百年的歷史中,專利權一向只授予技術發明專利。
換句話說,就是只有技術才有可能取得專利權的資格。
直到20世紀8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的一個授予一種能消化油脂的細菌有機體成為專利品的判例,才打開了生物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大門。
此后,微生物、基因、細胞、器官、胚胎、商業方法與規則紛紛成為了發達國家跨國大公司的專利對象。
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過程中,這些跨國大公司紛紛憑借手中擁有的這些專利向廣大發展中國家“施壓”。
尤其是擁有很多治療艾滋病醫藥專利的大公司。
盡管專利來源和藥品原材料中大部分來自發展中國家,但它們在收取高額專利許可費時,卻并不手軟。
這樣直接導致了發展中國家患有艾滋病的人因得不到治療,而大量死亡。
通過以上列舉,不難看出,專利權的擴張給發達國家中擁有資金、技術優勢的跨國公司帶來的是源源不斷的利潤,而給其他人,乃至整個人類社會帶來的卻是“災難”。
一方面,專利權越來越集中于少數大型跨國公司手中,而這很容易破壞正常的合法競爭,造成市場的壟斷。
另一方面,生物專利的授予,即:發達國家生物公司在野生物種和遺傳基因資源上的“跑馬圈地”,從某種程度上講,將會嚴重破壞地球原有的生物的多樣性,只會造成生物的單一,而最終會毀滅整個地球。
這不是危言聳聽。
因此,專利權的這種“極度”擴張,不得不引起注意,引發全人類的質疑。
面對疑惑,我們首先從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入手,來仔細研究并領悟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真諦。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其他法律制度的創立一樣,也有著深厚的根基,即:將人與經濟和社會的關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組織起來,以對有限的可利用的資源進行公平、合理分配的整體性原理。
它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立的社會和經濟性原理。
在此基礎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才得以最終確立,并延伸分為三個基本宗旨:(1)保護發明人和創造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防止其權利濫用;(2)保護一定的智力勞動投資;(3)鼓勵社會創造與發明。
可以說,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其宗旨在于為整個社會帶來利益,促進社會的前進與發展。
很顯然,包括專利權在內的整個知識產權擴張,都從根本上違背了這一制度創設的宗旨,從而淪落為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壟斷全球市場的工具,而這也必然會反作用于整個“扭曲”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正如有的學者曾經提到的,“犧牲社會公眾獲取智慧信息的限制是為了使智慧信息得以更多的被表達;犧牲最少的利益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
這就是知識產權特別權利必須保護的”正當理由“,也是它正當性的前提。
”①事實正是這樣,不斷擴張的知識產權,必然會失去其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正當性,從而也必然從根本上動搖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根基。
通過上面的分析,很明顯可以看出,以專利權為首的整個知識產權權利的擴張,其背后是有著深層次的經濟利益所驅動的。
發達國家跨國公司憑借手中擁有的技術和資金優勢,在獲取大量的專利后,便紛紛轉向向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出售專利、收取高額的專利許可費,從而最終利益受害的仍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廣大人民。
保護知識產權,不應過分講究“民族主義”或“打民族牌”,這歷來是倡導知識產權強法律保護的群體的聲音。
確實,在科學技術日益發展的當代,發展經濟理應充分重視并保護知識產權,目前給予知識產權正當和必要的法律保護是很有必要的。
尊重、保護知識產權也必將對社會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有著重要的積極促進作用。
但是不是保護知識產權,就絕對無條件的呢?不是。
下面可以從馬克思主義的最基本的社會原理——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相互關系來解釋。
馬克思主義的這條基本原理認為:在特定的社會中,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獨立于經濟基礎,同時又會反作用于經濟基礎。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法律制度的一種,獨立于當代社會的經濟之上,但又不可避免的要受當代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因為它畢竟產生、發展于一定社會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之上,并必然的要受特定社會的經濟和技術條件的限制。
但同時,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又必然會反作用于擁有特定經濟和技術條件的特定社會。
顯然,過分對知識產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制度,因為其脫離于產生該制度的特定社會,從而最終必將損害整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即特定社會的經濟和技術條件。
“過猶不及”作為一句古諺,同樣也適用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page] 知識產權權利的不斷擴張和日益加強的法律保護,是當今世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趨勢。
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一員,作為弱勢的一方面對這樣的社會發展,是否就只能“作以待斃”了呢?肯定不行。
那麼是否可以就消極等待,等待有一天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降下來呢?當然也不行。
面對跨國公司日益咄咄逼人的知識產權擴張的態勢。
我們應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貿易發展促進委員會等類似的國際組織,伸張正義,要求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特別優惠(中國入世時,就是以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加入的),另一方面在國內也要積極應對,加大知識產權的宣傳力度,廣泛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高企業對科技研發的投入,鼓勵人們積極發明和創造,提高國家的自主知識產權研發水平。
同時,加快制定一系列有效保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如《反壟斷法》等,充分利用與國際接軌的各項法律和社會制度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積極采取面對專利權擴張現實的有針對性和有效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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