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頤而康訴劉娟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漯河華強塑膠與河南惠強塑業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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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頤而康訴劉娟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原告湖南頤而康保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頤而康公司)訴被告劉娟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于200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頤而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學良、被告劉娟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頤而康公司訴稱,原告是一家以醫療保健按摩服務為主,集保健器械的研制和醫療保健按摩手法研究、開發、培訓等于一體的集團型連鎖企業。
原告先后在國內外建立了214家品牌店,遍及湖南、湖北、江西、浙江、北京、福建、云南等16個省、市,并已跨出國門。
“頤而康”商標由長沙頤而康保健中心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2003年3月14日獲準,注冊號為3048048,核定使用范圍為公共衛生浴、按摩等,注冊有效期至2013年3月13日。
2006年1月21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給原告,此后原告通過注冊取得“頤康”、“??怠钡缺Wo性商標。
2007年11月15日經評估機構資產評估,“頤而康”商標價值為7000多萬元。
2008年“頤而康”商標又成功注冊成為國際商標,獲得歐洲“比荷盧”商標證書。
為宣傳“頤而康”品牌,長沙頤而康保健中心和原告先后投入巨資通過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進行持續推廣和宣傳,覆蓋中國及歐洲荷蘭、英國等地區。
近三年內投入各類廣告費1934萬元。
2005年、2006年、2007年的營業收入分別為:8065萬元、17356萬元、25869萬元。
“頤而康”成為全國同行業最有影響力的品牌之一,也是同行業第一個有國際影響力的品牌。
2000年以來,原告的“頤而康”品牌獲得“省級文明單位”、“湖南省消費者信得過單位”、“湖南慈善獎”等諸多榮譽,2005年11月“頤而康”商標被評為“湖南省著名商標”。
原告還開展了大量的慈善捐助等公益活動,受到中央、省、市有關領導和外國朋友的肯定和贊許。
“頤而康”商標經過原告多年的宣傳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已成為馳名商標。
2008年9月被告未經原告授權,將“頤而康”在其銷售的枕頭和宣傳冊上作為商標突出使用,侵犯了原告的“頤而康”商標專用權。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和宣傳冊上使用“頤而康”商標的侵權行為;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劉娟辯稱:原告頤而康公司是一家以醫療保健服務為主的公司,被告只是銷售標有“頤而康”字樣的枕頭,兩者之間無直接關系,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原告“頤而康”商標權。
漯河華強塑膠與河南惠強塑業商標權侵權糾紛案
原告(反訴被告):漯河華強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凱,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濤,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吳海生,該公司銷售總監。
被告(反訴原告):河南惠強塑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紅兵,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霍正欣。
委托代理人:劉士武。
漯河華強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漯河華強公司)與河南惠強塑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稱為遂平惠強塑業發展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河南惠強塑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統稱河南惠強公司)財產損害賠償和商標權侵權糾紛一案,漯河華強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河南惠強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 5月21 日作出(2009)漯民四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河南惠強公司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河南惠強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了(2009)豫法民管字第47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漯民四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本院受理后,河南惠強公司在答辯期內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0年11月1日、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漯河華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濤、吳海生,河南惠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紅兵、霍正欣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漯河華強公司訴稱:“惠強”牌商標系漯河華強公司與原遂平縣華強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遂平華強公司)經過十多年的艱辛努力所創就的河南省“著名商標”。
在創建商標過程中,兩華強公司憑借自身的實力和信譽為“惠強”牌商標贏得了良好的市場口碑,“華強”公司與“惠強”牌商標已成為塑膠袋市場眾所周知和消費者公認不可分割的整體。
在1999年10月,“惠強”牌商標使用權授權漯河華強公司,雙方不僅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而且在商標局及雙方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備案。
目前,遂平華強公司已注銷,其在注銷前已有限制的將商標轉讓給河南惠強公司,該限定條件是:漯河華強公司對“惠強”牌商標擁有無償使用權,故漯河華強公司是“惠強”牌商標的當然合法使用人。
河南惠強公司自2008年12月以來,以廣告、致函、致電等形式在商戶中宣稱其為“惠強”牌商標的唯一合法使用人。
此外河南惠強公司還通過惡意向工商部門舉報,致使漯河華強公司的產品被查封,并引起連鎖反應:大量客戶退貨或拒付貨款,同時還造成漯河華強公司銷量下降,漯河華強公司產品被迫降價銷售,截止目前已產生各項損失472萬元。
漯河華強公司為此支付調查取證費用8萬元,律師費11萬元,各項損失費用合計491萬元。
河南惠強公司捏造和散布漯河華強公司非法使用其注冊商標虛假事實的惡意行為,已嚴重的妨礙了漯河華強公司對“惠強”牌商標的正常使用,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河南惠強公司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該不正當競爭行為已構成了對漯河華強公司商標權的侵犯。
漯河華強公司據此請求:1、河南惠強公司停止對漯河華強公司合法使用“惠強”牌商標的侵權行為,并在省級以上報紙上發表道歉聲明;2、判令河南惠強公司賠償漯河華強公司各項損失及費用合計491萬元。
河南惠強公司答辯稱:一、河南惠強公司系“惠強”注冊商標合法受讓人,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2008年10月7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河南惠強公司受讓“惠強”注冊商標。
2009年5月13日,經河南惠強公司申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續展注冊有效期自200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
“惠強”商標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即在塑料袋、包裝用塑料膜、包裝用塑料紙商品上使用,同時“惠強”商標被評為“河南省著名商標”。
河南惠強公司是“惠強”注冊商標的唯一合法持有人。
由于“惠強”商標的知名度較高,在同等行業中享有極高的聲譽,故常受到全國各地的不法商販商戶假冒“惠強”商標及傍“惠強”著名商標行為的侵害。
河南惠強作為“惠強”商標專用權人,且在企業商號中使用了“惠強”字號,有權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惠強”商標專用權和良好的聲譽。
為維護“惠強”注冊商標及品牌的聲譽,根據《商標法》等相關規定,河南惠強公司依法針對侵害“惠強”注冊商標行為進行維權,對侵犯“惠強”注冊商標權益的經銷商販進行舉報,要求工商部門對侵犯“惠強”注冊商標的行為予以處理,是合法正當的維權行為,根本不存在侵權,更沒有惡意舉報漯河華強公司之說。
二、漯河華強公司訴稱其對“惠強”牌商標擁有無償使用權,實際是對河南惠強公司商標權的嚴重侵害,是非法使用及違約行為。
在2009年8月6日前,漯河華強公司作為被許可使用人,負有善意、合理、適當地使用“惠強”注冊商標的義務。
但漯河華強公司擅自在同一種產品上并列使用“惠強”注冊商標和“愛趣購”非注冊商標、并統稱“河南省著名商標”,漯河華強公司擅自改變“惠強”注冊商標的整體圖案,不僅傷及“惠強”注冊商標的圖案美譽度,而且套用“河南省著名商標”稱號,以此蒙騙誤導消費者,屬于對“惠強”注冊商標的嚴重不正當使用。
同時,漯河華強公司生產的使用“惠強”注冊商標的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引起消費者的強烈投訴,許多消費者在使用漯河華強公司生產的標有“惠強”注冊商標的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后,認為其為假“惠強”產品,嚴重損害“惠強”品牌聲譽。
而漯河華強拒不接受商標所有權人河南惠強公司對其使用“惠強”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
河南惠強公司曾多次要求漯河華強公司銷毀侵害“惠強”注冊商標及著名商標的非法組合,停止對惠強商標的不法侵害,但漯河華強公司置之不理,仍繼續非法使用。
漯河華強公司自2009年8月7日起,在已經完全喪失了使用“惠強”注冊商標權利的情況下,卻仍繼續大量生產、銷售使用“惠強”注冊商標的塑料袋產品,肆意侵犯“惠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屬惡意侵權。
三、漯河華強公司訴稱河南惠強公司向工商部門進行惡意舉報,是對河南惠強公司請求工商機關查處假冒、盜用、侵害“惠強”注冊商標產品的合法維權行為的有意歪曲。
河南惠強公司從未針對對漯河華強公司向工商部門舉報,不存在主觀惡意,更談不上惡意舉報之說。
四、漯河華強公司稱大量客戶退貨或拒付貨款之說,與河南惠強公司無關。
如果說出現大量客戶退貨或拒付貨款,則與其經營管理、產品質量、銷售客戶的忠誠度及金融危機下的經濟環境、國家政策調控等諸多因素有關。
特別是在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機特定的歷史時期,在市場不景氣、消費需求不旺的情況下,很多企業會出現類似問題。
如果再加上企業自身經營思路有偏差,產品質量無法保證,則必然導致所稱的上述問題的產生。
漯河華強公司稱其銷售量下降,被迫降價銷售,更無事實根據。
實質上,漯河華強公司所謂的“被迫降價銷售”是該企業自身確定的錯誤的營銷策略所產生的后果,漯河華強公司意欲擴大規模,壟斷市場,擠壓對手,大搞低價傾銷。
而河南惠強公司早在2008年10月28日就向漯河華強公司提出簽訂新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兩個公司共同組建銷售機構,河南惠強公司的合作共贏善意不但未得到漯河華強公司的善意回應。
漯河華強公司自持有國有資本出資,采取各種高額度的自殺式傾銷措施,最終蒙受損失的是漯河華強公司自己。
漯河華強的所謂各項損失491萬元,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且與案件事實本身不具有關聯性,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綜上,漯河華強公司現已完全喪失了“惠強”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使用權,其訴訟請求均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漯河華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page] 河南惠強公司反訴稱:一、漯河華強公司在使用“惠強”注冊商標時,未經河南惠強公司同意,擅自在“惠強”注冊商標左側添加了“愛趣購”商標,并在兩個商標的下方標注由河南惠強公司取得的且專屬于“惠強”注冊商標榮譽的“河南省著名商標”字樣。
漯河華強公司在同一塑膠產品上并列使用“惠強”注冊商標和“愛趣購”非注冊商標,并統稱“河南省著名商標”,使社會公眾誤認為“愛趣購”商標與“惠強”注冊商標同為“河南省著名商標”,借用“惠強”注冊商標在我國塑膠行業的聲譽來擴大“愛趣購”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以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不正當使用“惠強”注冊商標,損害了河南惠強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漯河華強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拒不接受河南惠強公司對其商品質量的監督,所生產的“惠強”牌塑膠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損害了“惠強”注冊商標在廣大用戶中的良好聲譽。
二、原遂平縣華強塑膠有限公司與漯河華強公司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于2009年8月6日到期后,漯河華強公司未與河南惠強公司繼續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未取得“惠強”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河南惠強的許可,其明知已經喪失了“惠強”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使用權,仍繼續大量生產、銷售使用“惠強”注冊商標的塑膠產品,侵犯了河南惠強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河南惠強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三、漯河華強公司還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以歧視性語言詆毀“惠強”注冊商標,在全國各地大量散發宣傳材料,損害“惠強”注冊商標聲譽,進行不正常競爭。
河南惠強公司據此反訴請求:1、判令漯河華強公司停止侵犯河南惠強公司“惠強”注冊商標專用權;2、判令漯河華強公司停止詆毀“惠強”注冊商標聲譽,并在省級以上報紙公開向河南惠強公司道歉;3、判令漯河華強公司賠償河南惠強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4、本訴和反訴案件受理費由漯河華強公司承擔。
漯河華強公司針對河南惠強公司的反訴請求答辯稱: 一、本案構不成反訴關系。
1、二訴之間性質不同。
本案本訴不屬于商標權侵,漯河華強公司的合法使用權無爭議,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漯河華強公司在合法的使用“惠強”商標時,河南惠強公司無端宣傳漯河華強公司無權使用該商標,詆毀漯河華強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產生巨大的經濟損失,漯河華強公司據此請求河南惠強公司賠償系侵權賠償訴訟,河南惠強公司反訴是以“惠強”商標所有權人的身份提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二訴之間性質不同。
2、時間段不同。
本訴是漯河華強公司于2009年3月份提起訴訟,要求河南惠強公司賠償在此之前的損失,而河南惠強公司反訴要求漯河華強公司承擔2009年8月6日之后損失,這與本訴根本沒有聯系。
二、漯河華強公司沒有實施侵犯河南惠強公司商標的行為。
漯河華強公司一直合法使用“惠強”商標,沒有實施侵犯河南惠強公司商標的行為。
漯河華強公司為支持其訴訟和反訴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資產轉讓協議;3、《股權轉讓協議》備件資料。
證實漯河華強公司享有“惠強”商標的合法使用權。
第二組:4、河南惠強公司(原遂平惠強塑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統稱河南惠強公司)致全體菌種貸客戶的鄭重聲明;5、河南惠強公司向西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控告書;6、河南惠強公司及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向西峽縣工商局提出的緊急致函;7、漯河華強公司向西峽縣工商局提出擁有“惠強”商標使用權的說明;8、河南惠強公司向國家質檢部門提出的“緊急建議”;9、河南惠強公司向河南省工商局提出的“再次請求函”;10、河南惠強公司向漯河市工商局源江分局的“舉報函”;11、河南惠強公司委托律師向西峽工商局發出的律師函;12、西峽縣工商局對河南惠強公司舉報回復函。
以上證據證實河南惠強公司對漯河華強公司構成侵權。
潘篤華與張德芝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張紅生 [當事人及其訴訟地位] 上訴人 (原審被告):張德芝 被上訴人 (原審原告):潘烏華 被上訴人 (原審原告):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小家伙公司) [案情簡介] 潘篤華于1998年3月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為 “旋轉式吸管瓶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于1999年3月25日獲準授權,專利號為ZL08701649.2。
該專利權利要求書確認的保護范圍如下:1。一種旋轉式吸管瓶蓋,主要由瓶、封口膜、瓶蓋接頭、吸管、護蓋組成,其特征在于瓶口上粘貼有封口膜,瓶口上通過螺紋旋擰有瓶蓋接頭,瓶蓋接頭上通過螺紋旋擰有吸管,吸管上套插有護蓋;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旋轉式吸管瓶蓋其特征還在于吸管的內管上設有錐刺,吸管的外管內設有螺紋,吸管的外管外設有主撥頭;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旋轉式吸管瓶蓋,其特征還在于護蓋內設有主撥頭。
2007年3月25日,潘篤華作為許可人 (甲方)與小家伙公司 (乙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將其獲得的“旋轉式吸管瓶蓋”專利技術投放到乙方生產和銷售的“小家伙”果奶等兒童飲料市場;許可年限自2000年3月25日至2007年3月25日;乙方以使用甲方實用新型專利生產的產品銷售額的4%作為許可費等。
合同訂立后,小家伙公司即采用上述專利生產了“小家伙”牌鋅鐵鈣奶飲料并在包裝上注明為專利產品及專利號,投放全國市場。
1999年5月27日至1999年6月18日,浙江金義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稱為金義公司)等八單位針對潘篤華的上述專利向國家專利局提出撤銷專利權的請求,國家專利局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
該決定作出后,撤銷請求人之一的廣東樂百氏集團有限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日向專利復審委提出復審請求,專利復審委于7007年5月23日作出終局決定,維持上述撤銷請求審查決定。
同時,廣東樂百氏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請求人向專利復審委提出宣告潘篤華 “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無效的請求。
專利復審委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審查決定,維持該專利權有效。
張德芝于2001年開始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金義公司生產的“金義”牌AD鈣奶),至2002年10月銷售該產品500余箱。
該產品外觀特征為:由瓶、封口膜、瓶蓋接頭、吸管及護蓋五部分組成,瓶口粘貼有封口膜,瓶蓋接頭通過內螺紋與瓶口上的外螺紋連接,瓶蓋接頭上方突出的圓口設置內螺紋,設置有外螺紋的吸管在內部與其聯結,吸管下方帶有尖刺。
護蓋內設有固定的四棱柱,套插時,護蓋的四棱柱和成方型的吸管管道配合。
使用時通過旋轉護蓋,由四棱柱帶動吸管向下刺破封口膜,然后撥出護蓋,使瓶體傾斜,即可飲用瓶內飲料。
張德芝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系采用 “卡套式防漏瓶蓋”專利技術生產。
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記載的專利技術特征及實施方法為:一種卡套式防漏瓶蓋,由防塵罩、螺栓吸管、蓋體和封口膜組成,其特征為螺栓吸管是一個外帶螺絲扣,內孔是方形的圓柱體。
飲用時旋轉防塵罩,使防塵罩中間的方芯帶動螺栓吸管向下轉動,刺破瓶口的封口膜,取下防塵罩即可飲用。
該產品末標注專利名稱及專利號。
經查明,張德芝所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擁有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00254341.9,專利權人為金義公司。
2002年9月6日,小家伙公司在 《新安晚報》上刊登聲明,指出了潘篤華 “旋轉式吸管瓶蓋”專利的名稱和專利號,具體描述了專利產品的主要技術特征,并聲稱將追究侵權產品經銷商的法律責任。
[起訴與答辯] 小家伙公司、潘篤華訴稱,原告潘篤華是 “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由于該專利設計新穎獨特,飲用方便衛生 加之巨額的廣告費投人,使采用該項專利技術包裝的果奶暢銷全國各地。
被告張德芝置專利法于不顧,幾年來一直經銷仿冒上述專利技術的“金義”牌系列產品,損害了原告專利產品的聲譽,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為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采用 “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進行包裝的“金義打牌系列產品;以其侵權所得利潤100000元向原告進行賠償;在安徽衛視、《新安晚報》、《宣城日報》等安徽省主要新聞媒體上公開向專利權人賠禮道歉,回收宣城市場的侵權產品,并承諾不再進行銷售。
張德芝辯稱,1?!苯鹆x“牌AD鈣奶瓶蓋采用的技術不構成對原告 ”旋轉式吸管瓶蓋“專利技術的侵犯。
理由是:(1)“金義”牌AD鈣奶的瓶蓋是采用公知技術生產的。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乒嘉谋竟嫉纳暾埲掌跒?993年7月15日的DE4323666A1號專利文獻的”描述“部分記載:”利用封閉裝置也己經為人所知將瓶蓋 (固定)部分旋緊在瓶口上。
在使用時,把帽用螺紋向內旋擰使得安置在蓋內部的尖端刺破膜。
此時,產品通過預置的導管取出,所述導管穿過蓋罩伸進去,而不把它取出和與瓶子分開。
把這段描述與“金義”牌AD奶瓶蓋采用的技術稍作比對,即可現兩者技術特征完全相同。
(2)“金義”牌AD奶瓶蓋采用的技術與 “旋轉式吸管瓶蓋”專利技術有本質區別,前者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后者的技術特征,兩者在蓋體、吸管、護罩、連接方式諸方面均不同,故即使無上述公知技術,“金義”牌AD鈣奶瓶采用的技術也末侵犯原告的專利權。
2。退而言之,即使“金義”牌AD鈣奶瓶蓋的生產技術確實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原告要求償100000元也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銷售的“金義”牌AD鈣奶瓶蓋是根據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又是從金義公司直接購進,被告不可能知道 “金義”牌AD鈣奶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
兩原告求被告賠償100000元無任何依據。
3。基于以上理由及原告起訴另一案件的被告王翠群己依法向專利復審委提出宣告“旋轉式吸瓶蓋”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法院應依法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或中止本案訴訟。
[一審判決要旨和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一)潘篤華作為專利權人與小家伙公司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法有效,小家伙公司與潘篤華作為本案共同原告適格。
潘篤華于1998年3月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于1999年3月25日獲得授權,其專利權合法有效。
本案訴訟發生前,金義公司及廣東樂百氏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曾向國家專利局和專利復審委就 “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提出撤銷請求和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專利局及專利復審委均對上述專利權的有效性予以維持,表明潘篤華的專利符合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條件,具有穩定性。
張德芝主張該專利技術系公知技術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二)原審法院將潘篤華 “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張德芝銷售的金義公司生產的“金義”牌AD鈣奶瓶蓋的技術特征對比后認為,張德芝銷售的產品的特征完全覆蓋了潘篤華 “旋轉式吸管瓶蓋”專利權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因而構成侵權。
(三)潘篤華的“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于1999年3月25日獲得授權,并于同年3月31日公告。
2002年3月25日,潘篤華又與小家伙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由該公司生產專利產品并投放市場,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注明了產品為專利產品并標注有專利號,小家伙公司起訴前已在報紙上刊登聲明,聲明中具體描述了“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并聲稱將追究侵權產品銷售商的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具有公示效力,張德芝作為相關產品的經銷商應當知曉潘篤華擁有上述專利及該專利的主要技術特征。
張德芝關于案涉“金義”牌AD鈣奶瓶蓋也是根據專利技術進行生產,故其銷售該產品主觀上并無侵權故意的抗辯理由不足以免除其主觀過借。
(四)張德芝銷售的 “金義”牌AD鈣奶確系根據金義公司“卡套式防漏瓶蓋”實用新型專利進行生產的,該專利申請日為2000年9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01年11月14日,與潘篤華“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相比屬在后權利,但又不屬于從屬專利,應認定是對在先專利的侵權。
綜上,張德芝銷售本案系爭的“金義”牌AD鈣奶的行為侵犯了潘篤華 “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權,也侵害了被許可人小家伙公司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潘篤華、小家伙公司訴訟請求及舉證、質證范圍,對其要求判令張德芝立即停止銷售采用 “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金義”牌AD鈣奶及在媒體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侵權賠償額,因潘篤華、小家伙公司未提供遭受損失或張德芝獲利的相關證據,張德芝為侵權產品的銷售商,也不宜比照專利實施許可費用確定賠償數額,故根據張德芝的侵權情節酌情決定。
對于已售出的侵權產品,因其銷售面較廣,不利于長期保存,回收的執行存在較大困難,故對其要求張德芝回收宣城市場的侵權產品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 (十)項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張德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潘篤華 “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金義”牌AD鈣奶;二、被告張德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小家伙公司和潘篤華經濟損失5000元;三、被告張德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 《新安晚報》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小家伙公司和潘篤華賠禮道歉;四、駁回兩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10元,其他費用100元,兩項合計4110元,由原告小家伙公司和潘篤華承擔1000元,被告張德芝承擔3110元。
[上訴與答辯] 張德芝上訴稱,(一)其銷售的金義公司產品采用了公知技水德國的DE4323666A1號專利明確記載:“利用封閉裝置,也己經為人所知,將瓶蓋固定部分旋轉在瓶口上,在使用時,把帽用螺紋向內旋擰使得安置在蓋內部的尖端刺破膜,此時產品通過預置的導管取出,所屬導管通過蓋罩伸進去,而不把它驅除與瓶子分開。
”德國專利的這段描述,反映的功能是從瓶中取出飲料產品,其具體的方法即技術特征主要體現在:(1)瓶蓋固定旋擰在瓶口上;(2)蓋內部設有尖端;(3)設有封口膜;(4)以帽旋擰帶動蓋內部尖端旋轉從而刺破膜;(5)蓋內設有導管,用以取出產品;(6)取出產品時導管不與瓶子分開。
其涉及到的構造部件有瓶、瓶蓋、尖端、膜、帽、導管。
由此可見,金義果奶瓶蓋所采用的技術沒有超過上述技術特征的范圍,應屬于公知技術。
(二)一審法院關于《新安晚報》 “聲明”的效力認定缺乏依據。
首先,法律沒有規定專利權被侵犯后,權利人可以用登報公告的方式曉喻他人,并據此判定他人知曉侵權事實存在。
其次,即使張德芝看到《新安晚報》相關生命,小家伙公司在該聲明中僅提到 “旋轉式吸管瓶蓋”的問題。
由于所銷售的是專利產品,而且在產品的構造與公告的專利技術也不相同的情況下,要求其搞清楚不相同的部分是專利的獨立權利還是從屬權利顯然是一種苛求。
一審法院否定張德芝知道自己銷售的是金義公司的專利產品,并依此認定明知銷售的產品侵犯了潘篤華的專利,顯然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小家伙公司和潘篤華辯稱,(一)張德芝關于使用公知技術的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首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已有技術抗辯僅適用于等同專利侵權,不適用相同專利侵權的情況。
而張德芝的被控侵權產品是采用了本案專利98202249.2權項1完全相同的技術方案,完全覆蓋了該專利權項1的所有技術特征,是相同專利侵權的情況,因此,不適用于現有技術抗辯。
其次,德國專利DE4323666要解決的問題是 “一旦膜片被除去或者被刺破,有的人可能會濫用,重新將瓶子罐裝”,該文獻是解決防偽問題,與98202249.2專利的發明目的相差甚遠。
從具體技術方案而言,德國專利并沒有公開具體技術方案,至少從其方案中沒有也不能推定設有“瓶蓋接頭”這一技術特征,而該技術特征既是連接瓶與蓋的關鍵部件,同時又是起實現旋轉護蓋帶動吸管向下移動以戳破封口膜功能效果的關鍵部件;而被控侵權物和98202249.2專利均具有該關鍵部件,且結構相同。
因此,德國專利與被控侵權物及98202249.2專利不相同也不等同,公知技術抗辯不成立,也不影響98202249.2號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二)潘篤華所擁有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并不缺少必要的技術特征。
首先,有關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的技術特征的裁定權應屬授權單位,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該委員會已裁定98202249.2專利的獨立機利要求已記載了所有必要的技術特征。
其次,從技術角度而言,從屬權利要求2和3主要記載的是護蓋帶動吸管旋轉的一種具體實施例,然而在獨立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護蓋套插在吸管上”這一技術特征已說明“護蓋”和“吸管”是緊密配合,“護蓋”和“吸管”間必然存在摩擦力,再加上使用時人手的按捏力,使 “護蓋”和“吸管”間的摩擦力進一步增大,其足以克服 “吸管”和“瓶蓋接頭”間的螺紋旋轉阻力,實現 “吸管”戳破 “封口膜”的功能效果,即,獨立權利要求1已記載了實現權2和權3功能的技術特征,所以獨立權利要求1中并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三)張德芝是明知或應負有注意被控侵權物構成侵權的事實。
首先,專利局對本案的授權公告己經從法律上告知98202249.2號專利所記載的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相關經營者應負有注意相關技術被授權的義務。
由于上述專利的技術方案十分新穎,經營者應該主動檢索查詢專利授權狀況,以避免被控侵權。
其次,鑒于產品銷售者眾多的事實,法律上應該給予權利人一種可行的告知方式。
最有效的方式即是通過報紙公示,潘篤華、小家伙公司在全國性的報紙上和其所在地報紙上均公示了上述專利權利,應該認定潘篤華、小家伙公司已履行告知義務。
再次,專利權人的產品在全國各地均有銷售,特別是在張德芝所在的同一經營市場上也大量銷售,專利權人的產品上,均標注了專利號;張德芝作為同一類型產品的經營者,理應注意到這一事實。
綜上,張德芝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要旨和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物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與專利獨立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特征一一對應并相同,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貫。
本案中,潘篤華 “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旋轉式吸管瓶蓋,主要由瓶、封口膜、瓶蓋接頭、吸管、護蓋組成,其特征在于瓶口上粘貼有封口膜,瓶口上通過螺紋旋擰有瓶蓋接頭,瓶蓋接頭上通過螺紋旋擰有吸管,吸管上套有護蓋。
從屬權利要求為:旋轉式吸管瓶蓋吸管的內管上設有錐刺,吸管的外管內設有螺紋,吸管的外管外設有撥頭;護蓋內設有主撥頭。
張德芝銷售的金義公司生產的“金義”牌AD鈣奶的瓶蓋具有以下特征:由瓶、封口膜、瓶蓋接頭、吸管、護蓋五部分組成;該五部分在連接方式方面表現的特征為,瓶口上粘貼有封口膜,瓶口上同螺紋旋擰有瓶蓋接頭,瓶蓋接頭上通過螺紋旋擰有吸管,吸管上套插有護蓋。
經比較,張德芝銷售的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潘篤華“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書中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
盡管被控侵權物設有四棱柱,沒有撥頭,吸管沒有內外管之分,吸管外側沒有撥頭,但僅與潘篤華“旋轉式吸管瓶蓋” 專利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同,屬于新增技術特征,仍應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張德芝銷售行為構成侵權。
盡管張德芝所銷售的產品亦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因屬于在后專利,完全覆蓋了潘篤華所擁有的ZL98202249.2在先專利的保護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均有實用新型專利權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對于相同或者類似的產品,不同的發明人都擁有專利權,如在后專利完全覆蓋在先專利的保護范圍,又不屬于從屬專利的,應認定在后專利對在先專利的侵權。
因此,張德芝所售產品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并不妨礙法院根據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作出判決。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
無論是否存在侵犯專利權的故意或者過失,銷售商都不得免除停止侵權的責任。
因此,張德芝一經確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為目的銷售了專利侵權產品,除非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外,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張德芝未能證實存在侵權免責情形;其關于所銷售的金義果奶瓶蓋所采用的公知技術的抗辯理由亦不能成立。
因為,專利法意義上的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
只有清楚、完整地公開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的對比文件,才能足以影響被申請宣告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新穎性。
引用對比文件所記載的內容判斷被申請宣告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新穎性時,應以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內容為準。
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從公開內容中推定出的隱含的技術內容必須是無歧義的,而且不得隨意將對比文件的內容擴大或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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