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斗贏PNY揭秘:一波三折的海外訴訟,朗科:赴美維權索賠 客場告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2:0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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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斗贏PNY揭秘:一波三折的海外訴訟
2008年3月26日,鄧國順在北京天安門前與他的律師團隊拍了一張合影。
照片里,風和日麗、陽光明媚,而鄧國順臉上的笑容則顯得更加燦爛。
這位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科”)的總裁剛剛在人民大會堂開完了新聞發布會,宣布赴美專利維權首戰告捷,并且與美國PNY公司(以下簡稱“PNY”)簽訂了專利許可協議。
“我們對這次結果很滿意,朗科不是把官司打到底,只是希望通過訴訟來維權,”鄧國順說這里的時候,臉上洋溢著自信的笑容。
據了解,目前朗科與PNY雙方已經達成和解,由PNY及PNY的供貨商分別和朗科簽署授權協議,并分別向朗科支付專利費。
這場持續了兩年時間的訴訟戰,讓朗科成為了第一家,同時也是唯一一家在海外專利維權案中獲得勝利的中國IT企業! 然而勝利的果實來之不易,這一切還要追溯到三年前…… 一波三折的海外訴訟 經過四年的漫長等待,朗科ZL99117225.6——“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的閃存基礎發明專利,于2004年12月7日在美國正式獲得了專利權(美國專利號為:US6829672),也正是從這個時候起,朗科開始在美國搜集一些侵權公司的資料。
2005年,朗科的工程師發現PNY在未經朗科授權的情況下銷售閃存產品。
盡管擁有“海歸”背景,但在美國打官司,首先要了解美國各地的法律和相關訴訟程序,在美國不同的州的不同法庭,其訴訟的程序也不盡相同。
因此鄧國順以及他帶領的團隊,在訴訟戰打響之前,首先開始做事前功課——全面熟悉美國的訴訟程序和相關法律。
得克薩斯州東區的聯邦法院的約翰·沃德法官在美國頗有名氣,尤其是在處理知識產權類的案件方面有很多經驗,并且約翰·沃德法官還根據以往案件處理的經驗,制定了一套獨特的審理程序。
他因審理案件速度很快,被外界譽為擁有“火箭速度”的法官。
在經過充分的驗證和準備以后,朗科于2006年2月選擇在美國得克薩斯州東區聯邦法院對PNY提出了訴訟,要求對方在美國立即停止銷售閃存產品,并向朗科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據朗科的代理律師團隊成員之一——資深律師何昕介紹,當地的陪審團成員中有很多人都是對美國忠誠度很高的軍屬,“他們非常相信美國政府的決定,由于專利是美國政府通過的,他們對專利權擁有者也有好感。
”這無疑為朗科的訴訟戰提供了有利條件。
然而,PNY卻不愿在這個對朗科而言有“天時、地利、人和”之利的地方打官司。
2006年7月,PNY提出動議,請求法庭將案件轉移到加州聯邦法院處理。
“PNY的一部分工廠在加州,為當地的經濟創造了價值,自然那里的陪審團很可能會偏向PNY一些。
”聯邦法院并沒有批準PNY的這一請求,讓朗科松了一口氣。
與中國法律所不同的是,在美國訴訟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有義務向對方和法院提供一些相關的材料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并反駁對方的觀點。
于是,在接下來的日子里,以何昕為代表的朗科代理律師團隊全力投入到了調查取證的準備工作當中。
為了搜集材料,何昕等人在朗科總部待了一個多星期。
他們通過“關鍵詞搜索”的方式,從朗科高管的私人電腦里拷貝了幾百GB容量的文件資料,然后對這些文件資料進行篩選,用了一個多月的時間整理出了長達76萬頁的電子文檔。
2006年12月5日,朗科和PNY的訴訟案進入最重要的調查取證階段。
“從起訴到訴訟,從取證到聽證……在這一系列過程當中,我們不斷地調整和適應。
”何昕笑言,PNY一直給朗科制造麻煩,這是一場專利維權戰,同時也是一場心理拉鋸戰。
2007年7月9日,PNY又提出動議,要求朗科提供中國相關訴訟的和解協議。
而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朗科與中國相關企業簽訂的協議屬于保密性質,如果提供給協議以外的第三方,那么朗科就會違約。
為了使約翰·沃德法官更好地理解中國的法律,朗科聘請了世界知名的知識產權界專家程永順作為專家證人,向約翰·沃德法官提交了證人證言。
朗科的努力取得了成果,最終法官批準了朗科的主張,判定朗科可以不提供與華旗等中國相關企業簽訂的和解協議。
同年10月,約翰·沃德法官召開確定專利權范圍的馬克曼聽證會。
首先雙方要確定有爭議的關鍵詞,確定以后雙方提出各自的論點主張,來解釋這些關鍵詞。
“這是一場對朗科十分重要的聽證會,專利關鍵詞的確定直接決定著朗科專利權的范圍斷定。
”讓何昕記憶猶新的是,為了這場聽證會,鄧國順以及朗科高管,與代理律師團隊召開了無數次電話會議,發了無數封電子郵件進行交流,對于動議中的關鍵詞要有哪些、應該怎么來界定等,鄧國順都親自一遍遍地與代理律師團隊進行核對。
在2007年11月的一次證人提問中,PNY向鄧國順提出了27大類的問題。
鄧國順和朗科的技術總監向峰為此在與PNY商定的證人提問地點——美國紐約待了整整一周,這是自官司開打以來,鄧國順在美國待的時間最長的一次。
所幸一切的辛苦沒有白費,法官在2007年12月13日作出了對朗科有利的專利權范圍斷定。
直至今年2月,朗科與PNY在夏威夷進行庭外調解,簽訂了專利授權許可證。
除PNY外,朗科還和多家在全球都具有影響力的企業簽訂了專利許可協議。
朗科的專利運營模式
朗科:赴美維權索賠 客場告捷
被境外媒體稱為“中國IT企業境外專利維權第一案”的朗科赴美國起訴PNY公司一案,在歷經2年多艱難訴訟后于25日正式宣布“告捷”。
朗科方面25日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雖不便透露更詳細的和解內容,但該公司已最終與PNY公司達成了專利授權許可協議,朗科在此次專利維權中已獲得實質性利益、達到了預期目標。
我國知識產權和IT界人士認為,在朗科主動出擊下結案的這一案件,為國內企業的自主創新知識產權維權,豎起了一個重要里程碑,將在國內外產生重要影響。
赴美維權索賠上億美元 1999年于深圳成立的朗科創始人鄧國順,在2002年7月獲得了中國發明專利——“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授權,該專利為原創的閃存盤基礎性發明專利。
以此為基礎,該專利申請經美國專利商標局4年多時間的審查,在2004年12月獲得了美國發明專利授權(美國專利號:US6829672)。
朗科首創的這一基于USB接口技術的專利在順利實現產業化后,直接導致新一代存儲產品——U盤的誕生,不僅完全取代軟盤,并在全球范圍內開創了一個全新的U盤產業,引發了一場移動存儲的“閃存革命”。
但據朗科方面表示,自上述閃存盤專利依美國專利法的法定程序公開以后,朗科的專利技術就一直遭受國內外有關廠商的侵權。
其中包括美國計算機存儲零售市場主要經銷商之一的PNY公司。
為保護朗科的合法權益,朗科于2006年2月10日在美國德克薩斯州東區法院以專利受到侵犯為由,對美國第二大移動存儲廠商——PNY公司進行起訴要求對方在美國立即停止銷售閃存盤及相關產品,并賠償損失。
據悉,朗科在此案中提出的有關要求賠償損失數額達上億美元。
和解協議達到預期目的 記者獲悉,由于專利訴訟需經過長時間的取證,聽證等嚴密的司法程序,此前,人們曾普遍認為,盡管朗科擁有發明專利,但遠涉重洋,跨國維權將困難重重,對處于“客場”維權的朗科將十分不利。
但出人意料的是,在聘請美國著名律師事務所為其作訴訟代理,并投入上百萬美元,經過近兩年的取證和聽證,朗科獲得了對自己有利的專利權范圍判定。
25日,朗科方面在北京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宣布,雖然不便透露案件和解的詳細條款,但該公司已與PNY達成庭外調解,并簽訂了專利授權許可協議。
這一結局,已達到了朗科預期的目的。
相關鏈接 朗科專利維權“進行時” ●2002年7月,朗科獲中國發明專利“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授權;2004年12月,相關專利申請獲美國發明專利授權。
●2009年9月,朗科公司以該發明專利權受到侵犯為由,在國內起訴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輝電子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
2004年6月,華旗等公司在一審中敗訴。
2006年6月,朗科與華旗資訊達成和解協議。
●2004年8月13日,朗科起訴索尼公司侵犯其專利權。
未交年費專利權終止,昆明6專家維權敗訴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昆明大學王某等6名副教授狀告北京三維天然數碼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市天碼軟件技術開發公司、武漢大學出版社、成都大恒計算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其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等6人的訴訟請求。
王某等6位昆明大學教授,在1988年完成了“全形漢字編碼系統”這一科研項目,兩年后又在此成果上研究完成了“全形(邊道)漢字編碼系統”。
兩個項目都經過了云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專家鑒定,而《全形漢字編碼系統技術說明》和《漢字邊道碼技術說明書》都在鑒定會上發放給了與會人員。
“全形漢字編碼系統”和“全形(邊道)漢字編碼系統”也分別于1992年和1995年獲得了中國專利局的授權,而兩項目的專利權皆因原告沒有交專利年費而終止。
王某等在1989年第2期《云南軟件產業》上發表了《全形漢字編碼系統》一文,在1992年第一期《昆明大學學報》和1993年第四期《中文信息》上發表了《全形(邊道)漢字編碼系統》一文,對兩系進行了介紹。
“全形(邊道)漢字編碼系統”也獲得了市政府授予的1991年度科學技術進步獎,省教育委員會頒發的1990—1992年度科研工作三等獎。
2003年8月,原告王某等人在昆明舉辦的“中國國際專利與名牌博覽會”上購買了由三維天然數碼公司、天碼公司研制,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成都大恒公司出售的《三維天然碼》和《語音天然碼》各一套,每套均有光盤、軟件和《打字當日通》說明書。
原告認為,《三維天然碼》的成碼依據和方法與“全形漢字編碼系統”和“全形(邊道)漢字編碼系統”具有完全一致性,故以被告侵害了其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和著作權為由訴至昆明中院,要求四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確認了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后,昆明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等6人的成果是在于通過定義漢字部件與通用鍵盤字符之間的相互關系而形成鍵盤輸入法,這并不是我國法律所定義的發現,因此,原告不享有發現權。
原告兩項科研成果均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但均因其未 按時交納年費而終止,專利權終止后原告就不再享有發明專利權。
原告在對其兩項輸入法已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情況下,并不再擁有獨立存在的科技成果權,因此不能以之作為單獨的權利進行主張。
原告雖然擁有上述發表文章的著作權,但被告方的產品說明《打字當日通》與原告的兩種編碼系統的文章相比,在文字表達方式上不存在相同和相似之處,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由于昆明大學6名副教授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昆明中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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