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凱文化訴湖南家潤多侵犯著作財產權案,廣東中凱文化訴長沙通程控股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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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中凱文化訴湖南家潤多侵犯著作財產權案
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機場路118-122號廣東音像城3樓3號。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嘯,湖南全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石銳,湖南全勝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湖南家潤多家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八一路1號。
法定代表人胡子敬,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志文,湖南金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繆先進,湖南金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凱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以被告湖南家潤多家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潤多家電超市)侵犯其著作財產權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家潤多家電超市送達了相關法律文件,并指定其舉證期限至2009年9月19日止。
2009年9月21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中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嘯、石銳,被告家潤多家電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繆先進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凱公司訴稱,2009年1月3日,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位于長沙市八一路5號的家潤多家電超市內,為達到促銷“創維DVD 5180P”DVD、“中興DVD828”DVD盈利的目的,向購買該機的公眾贈送載有影視作品《長江七號》的侵權影碟。
該《長江七號》系原告在中國大陸范圍內享有合法版權的作品,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進行該作品的發行,同時被告贈送的《長江七號》影碟也非原告發行的正版影碟。
原告認為,被告以促銷其影碟機為目的向購機者贈送侵權影碟的行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權利。
故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受合法版權的影視作品《長江七號》的侵權行為;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0元;3、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4416元;4、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家潤多家電超市當庭答辯稱,從現有證據來看,原告不享有對《長江七號》的版權,原告方主體不適格;被告沒有隨機贈送光碟給購買“創維DVD 5180P”、“中興DVD828”DVD碟機的顧客;原告的賠償請求明顯過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關于原告主體資格的事實。
原告以電審故字[2007]第151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證明《長江七號》作品的出品單位為:中國電影集團公司、星輝海外有限公司(香港)、中凱世紀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鴻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著作權人中凱世紀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鴻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出具“版權代表人證明書”,著作權人星輝海外有限公司(香港)于2008年9月18日出具“版權代表人證明書”,證明中國電影集團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永久性獨占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行使該電影的相關著作權及權益;2008年1月1日,中國電影集團公司將《長江七號》音像制品的相關著作權轉授權予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電影營銷策劃分公司;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電影營銷策劃分公司又于2008年1月30日將相關的著作權及權益授權予本案原告中凱公司。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還提交了正版DVD光盤予以印證(原告的第一組證據)。
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這些權利證明文件都是由其出品單位出具的證明,屬于證據中的證人證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證人應該出庭接受法庭調查和詢問,故對原告提出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有異議,原告不能證明其就是電影《長江七號》的版權所有人。
對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對于證據的審核認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提交的權利證明文件屬于書面證據,是法人履行證明責任的證據方式,以書面陳述和法人簽章為形式要件。
而法律所稱的證人證言,指自然人向法院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這兩種證據分屬不同的證據類型,相應的形式及質證要求也不相同,故被告提出的該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審理程序中,本院已組織各方進行了質證,原告已提交了合乎法律規定的證據,證據的內容連續,能證明中凱公司已取得《長江七號》作品的音像制品相關音像版權。
通過當庭播放原告提交正版影碟,影碟前段明確顯示“中凱文化”文字。
相關的彩封及影碟內容均能與原告提交的授權證據相印證,故被告的否認并無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據之認定如下事實: 根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影管理局2007年12月21日出具的電審故字[2007]第151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記載,《長江七號》的出品人為中國電影集團公司、星輝海外有限公司(香港)、中凱世紀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鴻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
著作權人中凱世紀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鴻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出具“版權代表人證明書”,著作權人星輝海外有限公司(香港)于2008年9月18日出具“版權代表人證明書”,證明中國電影集團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代表著作權人獨占性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行使該電影的相關著作權及權益,獨家全權代表著作權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授權第三人行使包括該片的復制權、發行權、放映權、廣播權及該片音像制品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授權期限永久。
當上述權利及信息網絡傳播權遭受侵權時,中國電影集團公司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投訴、提起訴訟等維權權利并獲得賠償。
同時,版權代表人可以將獲得的獨家代表權轉授權給第三人行使。
2008年1月1日,中國電影集團公司將《長江七號》音像制品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及航空版權等著作權轉授權予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電影營銷策劃分公司,授權類型為獨占性許可,中國電影集團公司不再自行行使所授權的權利,亦不再許可第三人行使所授權的權利,授權期限為2008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
當上述權利及信息網絡傳播遭受侵權時,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電影營銷策劃分公司有權單獨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投訴、提起訴訟等維權權利并獲得賠償。
同時,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電影營銷策劃分公司可以將獲得的上述權利轉授權給第三人行使。
[page] 2008年1月30日,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電影營銷策劃分公司將電影《長江七號》相關的著作權和權益授予本案原告中凱公司。
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電影營銷策劃分公司的授權內容包括:1、被授權人中凱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針對實施非法復制、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的侵權行為人采取調查取證、行政投訴、提起訴訟等法律行動;2、授權期限為5年(2008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3、授權區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4、授權權利包括《長江七號》音像制品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5、授權人積極協助被授權人開展維權法律事務,并提供維權所需的必要版權材料;6、授權人不再自行行使所授權的權利,亦不再許可第三人行使所授權的權利。
被授權人可將獲得的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行使等。
通過播放原告提交的版號為ISRC CN-A08-08-0001-0/V。J9《長江七號》的DVD影碟,影碟中包含的相關權利信息包括:片頭有“中凱文化”、“中凱文化榮譽出品”、“中凱世紀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鴻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聯合出品”,片尾有“國內發行單位: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中國電影集團公司發行”等信息。
二、關于公證取證的有關事實。
原告以(2009)粵穗廣證內經字第1527號公證書(證據3)證明其于2009年1月3日在被告處購買了一臺創維DVD機,并取得《高清300首歌最新8部電影》、《350首歌最新12部電影》、《中文游戲300》光碟三張,其中《高清300首歌最新8部電影》光碟含有《長江七號》;購買了一臺中興DVD機,并取得了《高清300首歌最新8部電影》光碟一張,其中包含《長江七號》;以律師委托代理合同證明本案律師費為3000元;以購買創維DVD機發票368元、購買中興DVD機發票248元、公證費發票400元、40元的工商查詢費和220元組織機構代碼查詢費、140元的資料復印費等共同證明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被告認為,家潤多家電超市從未辦過購機送碟的活動,關于本案涉及到的贈送涉案光碟的行為,是單位員工為了提高個人業績而采取的個人行為。
關于合理費用問題,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訴訟主張。
廣東中凱文化訴長沙通程控股侵犯著作財產權案
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機場路118-122號廣東音像城3樓3號。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嘯,湖南全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石銳,湖南全勝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長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勞動西路589號。
法定代表人周兆達,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曾垂斌,湖南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曉靜,湖南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凱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以被告長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程公司)侵犯其著作財產權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7月13日向被告通程公司送達相關法律文件,并指定其舉證期限至2009年8月22日止。
2009年9月21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中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嘯、石銳,被告通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垂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凱公司訴稱,2009年1月3日,原告發現被告在長沙市板倉路150號的通程電器商店內,為達到促銷“金正DVD X5”DVD盈利的目的,向購買該機的公眾贈送載有影視作品《保持通話》的侵權影碟。
該《保持通話》系原告在中國大陸范圍內享有合法版權的作品,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進行該作品的發行,同時被告贈送的《保持通話》影碟也非原告發行的正版影碟。
原告認為,被告以促銷其影碟機為目的向購機者贈送侵權影碟的行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權利。
故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合法版權的影視作品《保持通話》的侵權行為;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元;3、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3838元;4、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通程公司當庭答辯稱,本案所涉及的DVD為金正DVD影碟機,如有法律責任也應由金正DVD廠家承擔責任;金正DVD在被告賣場進行銷售時,從未安排或準許銷售人員向用戶贈送與銷售影碟,根據其內部約定廠家給影碟機也只配備了一張試機碟,不屬于銷售行為;原告方主體不適格;公證書不具公正性、客觀性和完整性;原告所主張之賠償數額沒有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一、關于原告主體資格的事實。
原告以電審故字[2008]第078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證明《保持通話》作品的著作權人為:中國電影集團公司、中影華納橫店影視有限公司、北京鐵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英皇電影(國際)有限公司;以上述各著作權人于2008年8月26日出具“電影《保持通話》著作權聲明書”證明中影華納橫店影視有限公司自該電影拍攝完成日起,獨占性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行使該電影的著作權及權益;中影華納橫店影視有限公司將這些權利轉授權予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又于2008年9月16日將相關的音像版權授權予本案原告中凱公司。
上述著作權聲明及授權過程,由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出具的(2008)粵穗廣證內經字第120714號-120718號進行原件公證,并提交正版DVD影碟予以印證(原告的第一組證據)。
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這些權利證明雖有原件,但被告無法確認權利人授權的真偽,因此原告不能證明自己是合法的權利人,原告也無法證明其提供的《保持通話》影碟系正版光盤,該光盤播放時出現的“中凱文化”,也不能證明中凱文化就是原告。
對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對于證據的審核認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本案審理程序中,本院已組織各方進行了質證,原告已提交了合乎法律規定的證據原件,證據的內容連續,能證明中凱公司已取得《保持通話》作品的家庭音像制品相關音像版權,通過當庭播放原告提交正版影碟,影碟前段明確顯示“中凱文化”文字,而之后出現的授權頁中,出現了由原告中凱公司授權凱高DVD廠家的《關系聲明》,落款就是本案原告。
相關的彩封及影碟內容均能與原告提交的授權證據相印證,故被告的否認并無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據之認定如下事實: 根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影管理局2008年8月26日出具的電審故字[2008]第078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記載,《保持通話》的出品人為中國電影集團公司、中影華納橫店影視有限公司、北京鐵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英皇電影(國際)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6日,英皇電影(國際)有限公司、中國電影集團公司、北京鐵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就電影《保持通話》發表著作權聲明書,確認中國電影集團公司、中影華納橫店影視有限公司、英皇電影(國際)有限公司、北京鐵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是電影《保持通話》的聯合出品方及共有著作權人,共同按投資比例擁有該電影于全世界的著作權,并對中影華納橫店影視有限公司自該電影拍攝完成日起,獨占性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行使該電影的著作權的權利及權益,包括轉授權等事實予以聲明確認,其中包括確認中影華納橫店影視有限公司取得了作品音像制品發行權;中影華納橫店影視有限公司有權授權他人對該電影的盜版行為追究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并提起訴訟及享有賠償權益。
同日,中影華納橫店影視有限公司就電影《保持通話》出具著作權聲明書,聲明該電影于2008年9月28日公映,授權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自該電影拍攝完成起,獨占性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行使該電影的著作權的權利及權益,包括轉授權;其中音像制品復制權、發行權自該電影公映第7天后方可上市發行,國語普通話及簡體中文字幕,期限為7年;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可將取得的著作權轉授權給第三方行使,有權授權他人對上述電影于授權期限內的盜版行為追究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并提起訴訟及享有賠償權益。
2008年9月16日,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授權中凱公司獨家擁有《保持通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境內音像版權,其中包括以VCD、DVD為發行媒體的家庭音像制品,只限家庭式放映等權利;授權期限為5年,自2008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止;中凱公司有權單獨以自己名義就該作品于授權期內的盜版行為追究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并提起訴訟。
[page] 通過播放原告提交的版號為ISRC CN-A08-08-0025-0/V。J9 DVD影碟,影碟中包含的相關權利信息包括:片頭有“中凱文化”、“中凱文化榮譽出品”、有原告簽章的“關于凱高數碼與中凱文化的關系聲明”、片尾有“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發行”、“中國電影集團公司、中影華納橫店影視有限公司、北京鐵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英皇電影(國際)有限公司聯合攝制”、“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版權獨家提供”等信息。
二、關于本案公證書所涉及的有關事實。
廣東省今日集團冒充注冊商標案
廣東今日(集團)有限公司從1994年9月至1994年11月,在未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正式核準注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的“生命核能”營養液包裝上使用了注冊商標標記“r”,將“生命核能”這一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并將冒充注冊商標的產品——“生命核能”營養液大量發到該公司成都經營部(非獨立核算單位)進行銷售,至1995年4月12日止,其經營額已達人民幣59萬元。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廣東今日(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34條第91)項所指的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并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32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責令廣東今日(集團)有限公司消除現有“生命核能”營養液上冒充注冊商標的“?”注冊標記,責令其限期于1995年6月1日以前改正,并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4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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