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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安訴無錫鍋爐侵犯其在先專利權案,宋志安訴無錫鍋爐廠專利侵權糾紛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59:19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宋志安訴無錫鍋爐侵犯其在先專利權案,宋志安訴無錫鍋爐廠專利侵權糾紛案

宋志安訴無錫鍋爐侵犯其在先專利權案



案情 原告:宋志安。

被告:無錫鍋爐一分廠(以下簡稱無錫鍋爐廠)。

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動力公司(以下簡稱通用公司)。

8月6日,原告宋志安向國家專利局提出一種“分層式鍋爐給煤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國家專利局經審查,于5月8日授予原告專利權,專利號93231575.5,并于同年7月3日公告。

該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分層式鍋爐給煤裝置,其技術特征是:它包括帶有進口和出口的外殼,外殼內靠近進口處固定有送煤機構,靠近出口處固定有與水平成一夾角的至少一層篩子。

原告取得該項專利后,于7月26日與丹陽鍋爐輔機廠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明確分層式鍋爐給煤裝置實用新型專利許可給該廠實施,該廠以入門費加提成費的方法向原告支付專利使用費。

至今,該廠已給原告支付專利使用費37萬元。

6月16日,第三人通用公司向國家專利局提出一種“正轉鏈條給煤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1995年3月3日,國家專利局授予其專利權,專利號ZL94214484.8,并于同月5日公告。

通用公司為推廣其技術,在申請專利后授予專利權前的10月10日,與被告無錫鍋爐廠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協議,向該廠轉讓“正轉鏈條給煤裝置”技術,并指定該廠為其在江南的定點生產廠。

通用公司依約向無錫鍋爐廠提供了全套技術圖紙,無錫鍋爐廠為此于4月20日付給通用公司技術轉讓費10萬元,于4月2日付給通用公司專利使用費2萬元。

無錫鍋爐廠用此技術先后生產和銷售了3臺35噸鍋爐給煤裝置。

無錫鍋爐廠按通用公司轉讓的技術生產的鍋爐給煤裝置,其技術特征包括一個給煤滾筒,在其下方有傾斜放置的雙層梳齒式振動篩,在其上方并列有固定梁形閘板和分段擺動箱形閘板,給煤滾筒的主軸的一端有棘輪,另一端與動力源相聯接;雙層梳齒式振動篩在棘輪、棘爪和振動臂的帶動下繞振動篩轉軸間歇振動,分段浮動箱形閘板可以繞軸銷上下擺動。

原告宋志安認為被告無錫鍋爐廠生產的產品與其專利產品一致,即于4月6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無錫鍋爐廠未經其許可,擅自制售其專利產品,嚴重侵犯其專利權,給其造成巨大損失。

請求判令無錫鍋爐廠立即停止侵權產品的制售,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40007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無錫鍋爐廠答辯稱:正轉鏈條鍋爐給煤裝置是我廠與通用公司簽訂專利權許可協議而生產的產品,屬合法使用,且根據用戶要求作了改進,談不上侵犯原告專利權。

審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鑒于被告答辯稱其使用的專利技術是通用公司轉讓的,即追加通用公司作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后又裁定通用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通用公司述稱:我公司的正轉鏈條給煤裝置專利技術合法有效,與無錫鍋爐廠簽訂的專利技術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由于該廠未按期支付專利使用費,我公司對該廠的產品是否按照我公司提供的專利技術和圖紙生產,是否侵犯原告的專利技術等情況并不知曉。

我公司曾與原告簽訂過和解協議,互不追究諸如侵權、專利無效等事宜。

因此,無錫鍋爐廠的行為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對其行為不負責任。

案件受理后,因被告向中國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的申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11日裁定中止訴訟。

1997年9月5日,中國專利局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維持原告的第93231575.5號實用新型專利專用權。

該院于同年1月10日裁定恢復本案訴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無錫鍋爐廠生產的正轉鏈條鍋爐給煤裝置中的給煤滾筒,即原告專利中所述的送煤機構;雙層梳齒式振動篩是在原告專利中“篩子”特征上進行的改進;原告專利中的外殼、進口、出口等技術特征,在無錫鍋爐廠的產品中均存在。

與原告專利產品不同的是,無錫鍋爐廠的產品增加了棘輪振動、傳動裝置。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實用新型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應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將被告無錫鍋爐廠生產的給煤裝置與原告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進行對比,在組成部分、結構位置等技術特征均與原告專利相似。

雖然無錫鍋爐廠的產品在其中添加了棘輪振動、傳動裝置等,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但該產品的技術特征仍完全覆蓋了原告專利的技術特征,已經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了對原告專利的侵權。

由于無錫鍋爐廠的該產品是按通用公司轉讓的技術生產的,通用公司通過合同已獲取無錫鍋爐廠12萬元技術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因此,通用公司對無錫鍋爐廠生產、銷售鍋爐給煤裝置,造成專利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院依法追加其參加訴訟,查明其與無錫鍋爐廠在實施技術轉讓合同中對造成的專利侵權主觀上并無共同故意,不構成共同侵權,故將通用公司改列為本案第三人。

通用公司與無錫鍋爐廠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因內容違法而無效,雙方必須停止該協議的履行。

無錫鍋爐廠以其生產的產品技術來源合法,不構成對原告專利的侵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但其作為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并已支付對價,因此所造成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由通用公司承擔,無錫鍋爐廠應停止侵權行為。

由于通用公司專利的申請日在原告的專利申請日之后,故其以自己擁有合法專利權,不應對無錫鍋爐廠侵權行為負責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與通用公司所簽和解協議,經查與本案不是同一事實,不能免除通用公司的賠償責任。

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但原告要求賠償數額過高,且相關證據不足,故應按其合理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使用費確定賠償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該院于1998年8月12日判決如下: 一、無錫鍋爐廠停止對宋志安93231575.5號專利的侵權行為。

二、無錫鍋爐廠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江蘇經濟報》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本院將公布主要判決內容,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第三人通用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宋志安經濟損失14萬元。

判決后第三人北京通用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其與宋志安曾簽訂過和解協議,宋志安放棄了對我公司要求賠償的實體權利。

我公司已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中止本案的審理。

無錫鍋爐廠生產給煤裝置的技術,不能認定是我公司提供的。

[page] 二審經調解,三方當事人于1998年11月19日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一、無錫鍋爐廠停止對宋志安93231575.5號專利的侵權行為。

二、無錫鍋爐廠就其侵權行為書面向宋志安賠禮道歉。

三、無錫鍋爐廠賠償宋志安經濟損失11萬元,通用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宋志安訴無錫鍋爐廠專利侵權糾紛案



原告:宋志安,44歲,山東省章丘圣火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被告:江蘇省無錫鍋爐廠一分廠。

法定代表人:黃仁高,廠長。

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動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俊斌,北京通用能源動力公司鍋爐工程部副主任。

原告宋志安于1993年8月6日提出“分層式鍋爐給煤裝置”實行新型專利申請,中國專利局于1994年5月8日授予專利權,專利號93231575.5,并于同年7月3日公告。

其后,宋志安發現被告江蘇省無錫鍋爐一分廠(以下簡稱鍋爐廠)1995年開始生產的產品與該專利產品一致,認為鍋爐廠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遂于1995年4月6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后,因鍋爐廠向中國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請求,故裁定中止訴訟。

1997年9月5日,中國專利局復審委員會經審查決定,維持第93231575.5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法院于同年11月10日恢復訴訟。

審理中,由于鍋爐廠提出使用的專利技術是北京通用能源動力公司(以下簡稱通用公司)轉讓的,法院遂依法通知通用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宋志安訴稱:被告鍋爐廠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制售原告享有專利權的產品,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害。

請求判令鍋爐廠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40007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鍋爐廠辯稱:正轉鏈條鍋爐給煤裝置是我廠與通用公司簽訂了專利權許可使用協議后而生產的產品,因此是合法使用,談不上侵犯宋志安的專利權。

第三人通用公司稱:正轉鏈條鍋爐給煤裝置是第三人的專利技術,與原告的專利權無關。

被告鍋爐廠雖然是通過簽訂轉讓協議使用第三人的此項技術,但是該廠并未定期向第三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第三人對被告的生產情況以及有無侵犯原告專利技術等情節并不知曉。

第三人曾與原告簽訂過和解協議,互不追究諸如侵權、專利無效等事宜。

被告的行為與第三人無關,第三人不應對被告的行為負責。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宋志安取得的93231575.5號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分層式鍋爐給煤裝置,其特征是:它包括帶有進口和出口的外殼,外殼內靠近進口處固定有送煤機構,靠近出口處固定有與水平成一夾角的至少一層篩子。

被告鍋爐廠生產的鍋爐給煤裝置,技術特征包括一個給煤滾筒,下方有傾斜設置的雙層梳齒式振動篩,上方并列有固定梁形閘板和分段擺動箱形閘板,給煤滾筒主軸的一端有棘輪,另一端與動力源相聯接;雙層梳齒式振動篩在棘輪、棘抓和振動臂的帶動下繞振動篩轉軸間歇振動,分段擺動箱形閘板繞軸銷上下擺動。

該給煤裝置中的給煤滾筒,即宋志安的專利中所述的送煤機構,雙層梳齒式振動篩是在宋志安專利中“篩子”的特征上進行的改進,宋志安專利中的外殼、進口、出口等技術特征,該給煤裝置中均存在。

與宋志安專利的不同點在于,該給煤裝置增加了棘輪振動、傳動裝置。

1994年6月16日,第三人通用公司向中國專利局提出“正轉鏈條給煤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1995年3月3日,中國專利局授予其專利權,同年3月15日公告,專利號為ZL94214484.8。1994年10月10日,通用公司為推廣該技術,與被告鍋爐廠簽定技術轉讓協議,向該廠提供了全套技術圖紙,并指定該廠為江南定點生產廠,雙方還對各自的權益以及費用的支付作了約定。

此后,鍋爐廠生產和銷售給無錫國棉二廠、無錫市電化廠、南京城南熱電廠35T鍋爐給煤裝置各1臺,并于1995年4月20日向通用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10萬元、1996年4月2日支付專利使用費2萬元。

鍋爐廠生產的鍋爐給煤裝置的技術特性,與通用公司轉讓的技術一致。

宋志安取得此項專利后,于1995年7月26日與丹陽鍋爐輔機廠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許可該廠實施分層式鍋爐給煤裝置專利,使用費采取入門費加提成費的方式支付,其中入門費8萬元,提成費按35T鍋爐每臺2萬元、20T鍋爐每臺1.5萬元、10T鍋爐每臺1萬元計算。

丹陽鍋爐輔機廠至今已向宋志安支付專利使用費37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獨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將被告鍋爐廠使用第三人通用公司的專利技術生產的給煤裝置的技術特性與原告宋志安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進行對比,除了添加棘輪振動、傳動裝置等新的技術特征外,其他組成部分、結構位置等技術特征均與宋志安的專利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已經完全覆蓋了該專利的技術特征,落入其保護范圍。

盡管宋志安與通用公司的兩個專利申請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宋志安的專利申請先于通用公司的專利申請,前者是基本專利,后者是從屬專利,后者的實施必須依賴實施前者的專利技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先申請原則,從屬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時,應當得到基本專利權人的許可,否則即構成侵權。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鍋爐廠未經宋志安許可生產和銷售的給煤裝置,已經構成對宋志安專利的侵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

宋志安有請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三人通用公司與鍋爐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因轉讓的技術中主要部分內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法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技術合同無效的規定,該部分內容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雙方不得再繼續履行。

鍋爐廠是通過簽訂協議,按照通用公司轉讓的技術生產該鍋爐給煤裝置,通用公司也已經按照協議取得了技術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12萬元。

通用公司與本案有一定利害關系,因此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鍋爐廠雖然沒有與通用公司共同侵權的故意,但是實施了侵犯宋志安專利權的行為,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該廠作為受讓方,已經按照協議的約定為使用此項技術支付了對價,因此本案的其他侵權責任,應當由通用公司承擔。

鍋爐廠關于其產品技術來源合法、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通用公司的技術完全覆蓋了宋志安在先申請的專利,因此其以自己擁有合法專利權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也不能成立。

通用公司提出曾與宋志安就此專利簽訂過互不追究責任的和解協議一節,經查該協議與本案不是同一事實,不能免除通用公司的賠償責任。

宋志安提出的請求賠償數額過高,且其超額部分沒有相關的證據支持,故只能參照其依法與丹陽鍋爐輔機廠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的專利使用費確定。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2日判決:@@一、被告鍋爐廠停止對原告宋志安第93231575.5號專利的侵權行為;@@二、被告鍋爐廠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江蘇經濟報》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宋志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本院將公布主要判決內容,費用由被告負擔;@@三、第三人通用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宋志安經濟損失14萬元。

訴訟費8510元,由被告鍋爐廠負擔4255元、第三人通用公司負擔4255元。



宋維河訴東北餃子館模仿經營風格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宋維河,系??谑袞|北人餐廳業主。

被告:廣州市越秀區東北菜風味餃子館。

原告宋維河在海口市開辦了海口市東北人餐廳(該餐廳的企業性質為個體工商戶),1997年4月7日獲得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的“東北人”服務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的餐飲、快餐,1999年5月24日,原海口市東北人餐廳變更為現在的海口東北人餐廳,企業性質仍然為個體工商戶,并于1999年9月28日在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辦理了“東北人”服務商標的轉讓手續,海口市東北人餐廳成為“東北人”服務商標的權利人。

早在1995年9月,原告單位的設計師紀文靜為??谑袞|北人餐廳設計了一套VI識別系統,內容包括:以熱烈的大紅色作為企業形象的主要色彩,以特有的行書“東北人”作為企業的商號,把黑色作為主要文字書寫色彩。

在餐廳的裝飾、布置以及服務人員的服飾等方面突出了濃郁的東北民間風俗特色,包括以紅、綠、藍為底色,鑲以風凰和牡丹圖案為主的花土布作為服務人員的服飾和桌布以及其他裝飾用的布料,并特別在男服務員的服飾上印上“粗糧、野菜、水餃棒!”的廣告用語;餐廳的紙巾樣式為白色并寫有紅色“東北人風味連鎖餐廳”;玻璃窗上均貼上雙喜、玉米、蘑菇、白菜、蘿卜、鯉魚的窗花;在餐廳的廣告宣傳上以通俗的“粗糧、野菜、水餃一棒!”、“要想營養好,請來東北人吃粗糧、野菜、水餃!”等作為廣告用語;其他的裝飾還有裝燒酒的大酒壇、放酒瓶的木架、東北土炕,墻上掛的貼有倒“?!弊值聂せ?、蓋簾和玉米等等。

原告餐廳自1997年開始許可廣州市東北人企業有限公司使用“東北人”的商標及其相關的企業名稱和包裝、裝潢等VI設計,并負責提供經營管理模式以保證連鎖經營的一致性。

1999年3月16日,原廣州市越秀區日日潮牛肉店變更為現在的被告廣州市越秀區東北菜風味餃子館。

1999年3月26日被告在開業的宣傳中自稱是“東北人風味餃子館”,其中的“東北人”三個字的字體與原告餐廳的商標字樣相同。

后經原告本人及廣州市天河東北人風味餃子坊與之交涉,被告改變了牌匾中“東北人”字樣。

被告在其經營中所使用的菜單上也以紅色為底色,并印有鳳凰、牡丹、貼著紅紙的酒缸、拿簸箕的小女孩以及“食粗糧、野菜、水餃,飲東北小燒玉米酒”的廣告詞,并附有總店和分店的分布情況。

被告的菜單除了菜的內容有區別以外其他均相同。

另外,被告所使用的餐巾紙包裝上也設計為紅白相間,并印有紅色的“東北菜風味餃子館”字樣;其他的裝飾諸如服務員的衣飾式樣、窗花以及酒壇、土炕、玉米、貼著倒“?!弊值聂せ蕊椢?,都與原告的餐廳擺設、布置相仿。

原告起訴稱:被告在餐館的經營上模仿原告,二者不僅僅在經營風味品種上都是東北風味的,而且在餐館的整體裝飾、裝潢上也模仿原告的經營風格和特色,被告還對外稱其是“東北人”的分店。

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廣州市越秀區東北萊風味餃子館停止豈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廣州市越秀區東北菜風味餃子館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100萬元;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答辯稱:原告宋維河不是“東北人”的商標專用權人,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提起訴訟。

原告經營的是餐飲業,向消費者提供的是飲食而不是餐廳的裝飾和裝修,而且原告的餐廳裝飾和裝修都取材于東北的民俗文化,表現的是東北的地方特色,不具有獨創性。

被告經營的也是東北風味的餐館,原、被告雙方的餐廳內部裝飾都是體現了東北地方民俗特色,是東北風味餐廳的通常裝飾,故不能據此認定原告餐廳在??诨驈V州享有對東北的地方民俗文化的獨占使用權。

「審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都是東北風味餐飲的經營者,客觀上存在著同行業的競爭關系。

盡管原被告雙方不在同一城市,但是在我國城市之間交通發達的情況下,地域的差異并不影響競爭關系的存在,而且原告已經將其所有的“東北人”注冊商標和經營管理模式、VI設計等均許可給廣州市東北人企業有限公司使用,使原告經營的特色和風格影響到廣州地區,這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著競爭關系。

原告選擇部分具有濃郁東北特色風俗的裝飾對自己的餐館進行了企業整體形象設計,形成了自己特別的風格,并對這些設計進行了廣告宣傳,在消費者的意識中已經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已經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企業形象。

但是被告在對自己的企業進行包裝、裝潢時。

選擇了與原告的諸多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

被告的模仿行為實際上是在冒用原告的經營理念和企業形象,其行為已構成了對原告的??跂|北人餐廳的不正當競爭。

關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的企業性質是個體工商戶,依據民訴法的規定,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業主。

本案原告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進行訴訟并無不當。

由于原告的商標登記時間早于廣州市越秀區東北人風味餃子館企業登記的時間,廣州市越秀區東北人風味餃子館在其開業宣傳和餐廳的牌匾上均使用了與原告“東北人”商標字體相同的商標,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被告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至于賠償數額,雙方均沒有向本院提交足以采信的證據,本院根據被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告的影響,被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手段和情節及被告的主觀過錯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十)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市越秀區東北人風味餃子構成對原告宋維河所經營的??跂|北人餐廳的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廣州市越秀區東北人風味餃子館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宋維河經濟損失10萬元; 三、被告廣州市越秀區東北人風味餃子館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羊城晚報》上刊登啟示,公開向原告宋維河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定); 四、駁回原告宋維河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廣州市越秀區東北人風味餃子館不服一審判決,以原答辯理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宋維河同意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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