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保護問題,半導體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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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保護問題
推薦閱讀: 醫藥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保護問題 作者:李洪奇 摘要: 醫藥知識產權是一個特殊而復雜的問題,其特殊性表現在醫藥知識產權具有明顯的行業屬性,法律規定有別于其他領域的知識產權;其復雜性表現醫藥知識產權的涵義非常廣泛,涉及知識產權衛生、預防保健、中西藥品、醫療器械、生物制品和醫療相關技術等。
在本文作者僅以醫藥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為討論議題,分析我國現行專利法律法規對醫藥、器械和生物技術的保護性規定,探討進一步完善醫藥產品領域專利權保護的可行性和具體措施。
Abstract: Health car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is deemed as a special and complex issue, which distinguishes itself from other kinds of IPR with its particular nature and diffe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covers a wide range of subjects, such as medical treatment, public health preventi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harmaceutical, medical instrument, biological technology and other health related products。
In this article, the writer tries addressing the topic of the IPR protection for health care industry, especially the topic of patent protection, based on a detailed analysis of existing laws,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n China, and exploring more viable a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otect against patent infringements。
關鍵詞: 醫藥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著作權;醫藥產品;醫療器械;中藥;西藥;生物技術;專利侵權 Key words: Health Car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patent; trade mark; copyright; health care product; medical instrumen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pharmaceutical; biological technology; infringement of patent; 專利權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民事權利,這種兼有物權和醫療特性的民事權利體現在藥品、醫療器械、生物制品和醫療相關技術等醫藥產品領域,更突顯其非凡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
知識產權是指特定法律主體對其在科學技術領域中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分為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工業產權涵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不僅限于工業領域,保護對象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商業秘密;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著作權又稱版權,保護對象包括作品、計算機程序等。
醫藥知識產權是前述各類權利在醫療衛生和生物醫藥領域的具體表現,包括:藥品、醫療器械、生物制品等醫藥產品的專利、技術秘密、工藝指標和參數;需要保密的配方、秘方、產品信息及說明書;各類醫藥商標、商號和商業秘密; 醫藥領域研究開發、市場營銷、技術合作和轉讓、項目投資等經營管理信息;醫藥科研文獻、計算機軟件、圖文作品等。
一,《專利法》的沿革及其對醫藥產品的專利保護 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現代意義的《專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實施,但當時的專利法對醫藥領域產品不予專利保護。
1992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關于修改《專利法》的決定,1993年1月1日實施,修正后的《專利法》開始對包括醫藥、生物、化學和醫療器械等醫療衛生領域的產品發明進行專利保護。
同時,為保護外國藥品獨占權人的合法權益,1993年1月1日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實施了《藥品行政保護條例》,為國外藥品生產商提供除專利保護外的另一種保護體系,目的是給予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的藥品在中國市場的專有權。
2000年08月25日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改《專利法》,修改后的《專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
半導體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推薦閱讀: 半導體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現代信息技術以計算機技術為基礎。
而所謂計算機技術分為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
關于軟件技術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本文不予討論。
而在硬件技術中,集成電路技術則是最為重要的核心技術。
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就曾有人斷言:“像現在OPEC(石油輸出國組織)左右世界一樣,將來掌握了半導體技術的國家將左右整個世界。
”[1]正因為如此,各國對于集成電路的開發都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但與此同時,也有一些廠商采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技術秘密或者仿制他人產品,以牟取暴利。
一般而言,開發一種普通的超大規模集成電路至少需要投入數百萬美元,花費兩三年的時間[2];而非法仿制則只需花兩三萬美元,不到半年的時間,不法廠商便可以低價傾銷其產品。
這種情況致使研制開發商血本無歸。
因此,不少國家呼吁加強集成電路的法律保護。
我國政府曾積極參與起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并努力促成了該條約通過。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就對中國有了約束力,其中也包括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為保護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我國已頒布了《集成電路保護條例》。
討論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不僅有理論意義,更具有現實意義。
集成電路是一種電子產品,是指將晶體管、電阻、電容等其他元器件及其相互的連線固化在一固體材料上,從而使其具備某種電子功能的成品或半成品。
集成電路一般分為混合集成電路和半導體集成電路。
其中,半導體集成電路無論在用途、功能、產量、市場份額等方面都絕對占有統治地位,以至于人們常常以半導體集成電路作為電子工業發展水平的里程碑或者標志。
20世紀50年代以來,電子計算機的發展就一直是以集成電路的發展水平作為其標志的。
[3]本文中所稱集成電路除特別注明外,均指半導體集成電路。
一、傳統知識產權法對集成電路的保護 1。專利法的保護 原則上講,凡工業產品只要滿足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就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但是,由于集成電路產品自身的特點,使其絕大多數難以滿足專利制度所提出的要求。
具體地講,主要在于專利法所規定的保護條件,對于集成電路而言過于苛刻。
無論在哪個國家,其專利法都要求受保護的技術方案必須具備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
集成電路產品對于實用性和新穎性要求都不會有太大問題,問題的癥結在于創造性。
依照專利法的要求,具備創造性的產品必須在技術上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也就是說,對于本專業普通技術人員而言,該集成電路在設計上必須不是顯而易見的,或者說不是從現有技術中通過常規的邏輯推理所必然得出的結果。
這一要求導致大多數集成電路品種無法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具體原因有: 第一,集成電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在通常情況下最為關心的是集成電路的集成度或者集成規模的大小,也就是一個集成電路芯片(chip)①上所包含的電子元器件數量的多少。
集成規模的大小不僅是集成電路本身技術水平高低的標志,而且計算機劃代也是以其硬件所采用的不同規模的集成電路為標準的。
世界上僅有少數幾家企業正在生產或研制256M位和1G位以上的DRAM芯片,這是目前集成度最高、技術上最先進的芯片。
但是,如果就這種產品作為一個整體去申請專利,未必都能通過創造性審查,因為簡單的規模擴展是不具備創造性的。
半導體存儲器從大規模到超大規模,繼而再到特大規模、巨大規模,盡管在一定階段其設計方案會有一些變化或改進,但從存儲器整體上看,其基本技術在相當大程度上仍為已有技術。
因此,它未必能作為一個整體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集成電路產業中用來衡量技術發展水平的標準-集成度,與專利法中的創造性標準間的關系并不協調。
其表現為,集成度高的集成電路產品未必就一定具備專利法上的創造性。
第二,在集成電路設計中,尤其是設計一些規模較大的電路時,設計人常常采用一些現成的單元電路進行組合。
如今,設計集成電路布圖全部采用計算機輔助設計(CAD)方法,有關的常規單元電路均被收入CAD工具之中。
這些單元電路在實踐中已為人們所熟知,其 些已經是最優化設計,其表現形式是有限的,甚至是惟一的。
有時候,設計人為了追求電路的最佳功能狀態可能只有一種選擇,即采用這些已經成型的單元電路。
事實上,現在已沒有人再用傳統的刻制紅膜的方法制作版圖。
現在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幾乎都是以“搭積木”的方式將現有的電路單元組合而成。
在專利法中,由各種現有單元電路模塊組合成的集成電路即可視為一種組合發明。
這類單元電路組合所得結果,在通常情況下根據已有知識可以事先預測,不會產生意想不到的結果。
而在專利審查中,組合發明要通過創造性審查,必須取得對該發明創造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預先難以想到的效果。
[4]這對大多數集成電路產品來講,是難以達到的。
以上兩種情況在集成電路設計中是十分常見的。
這使眾多集成電路因為創造性達不到要求而不能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尤其是第一種情況,可能會導致最先進、最尖端的集成電路產品得不到法律保護。
當然,這絕不意味著所有的集成電路發明創造都不受專利法保護,那些確實具備創造性的集成電路產品仍可申請專利以尋求保護。
比如,第一個發明電荷耦合器件(CCD)②的發明人便可就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因為CCD在其發明時與原有的其他器件相比確有其實質性特點。
應當承認,專利法作為保護技術方案的傳統法律,在保護的力度上確實十分強。
如能獲得專利權,仍為保護集成電路產品的上佳選擇。
盡管大多數集成電路產品獲得專利存在著一定的困難,但對制造集成電路的工藝技術,仍可作為方法專利獲得保護。
僅靠方法專利不可能使集成電路得到充分保護。
因為在同樣的工藝下,改變布圖設計便可生產出不同的集成電路芯片或產品;反過來,相同品種的集成電路也可用不同的工藝方法來制造。
比如,離子注入技術既可用在淺結微波電路制造中,也可用于生產半導體存儲器。
即便是方法專利的效力延及用該方法制造的產品,制造商也很容易規避方法專利的侵權問題。
專利法固然在原則上可以適用于集成電路的保護,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著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因為集成電路產品在技術構成方面更注重規模的擴張,即量的增加。
而專利法的創造性條件則要求受保護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質的變化,即必須具備其自身的實質性特點。
這一要求便把眾多集成電路產品擋在了專利法大門之外。
[page] 2。著作權法的保護 正因為專利法對集成電路的保護不盡如人意,人們不得不另辟蹊徑來保護集成電路。
1979年,美國眾議院議員愛德華(Edward)、麥克羅斯基(McCloskey)和米內塔(Mineta)三人聯合首次提出采用修改著作權法的方式來保護集成電路芯片的議案。
這一議案要求拓寬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即將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擴充到集成電路的掩模圖形。
(3)通過保護布圖設計的方式來達到保護集成電路的目的。
由于著作權法的保護從不涉及作品的實用功能,故在聽證會上這一議案引起了激烈的爭論。
反對者認為用著作權法保護集成電路將構成對技術開發的限制。
因為在芯片開發過程中,常采用反向工程的方法來了解其他廠商的
華納唱片訴北京唐人街餐飲侵犯音樂著作權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永安里靈通觀5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華納唱片有限公司(Warner Music Hong Ko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尖沙咀中間道18號半島寫字樓大廈12樓。
上訴人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簡稱唐人街公司)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846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04年2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唐人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郭富城呼風喚愛卡拉OK精選1997 2VCD》光盤中的《愛的呼喚》、《有效日期》、《聽風的歌》三首MTV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作品形式。
根據涉案MTV光盤彩封上標注的版權標記,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為涉案MTV作品的創作完成人,唐人街公司對于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為涉案MTV 作品制作人的身份不持異議,因此應認定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對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權,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唐人街公司未經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許可,放映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涉案三首MTV作品,侵犯了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中的放映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唐人街公司自案外人處購買取得了包含涉案MTV作品的曲庫,但其放映行為并非為個人欣賞目的而合理使用涉案作品,其放映行為應當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唐人街公司提出其放映的涉案作品來源于自案外人處購買的曲庫,其不應就此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主張,依據不足,不予采納。
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請求判令唐人街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和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的主張,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關于賠禮道歉的方式,應根據唐人街公司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予以確定。
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鑒于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參考 MTV作品在香港卡拉OK歌廳的使用費標準確定本案賠償請求數額,依據不足,本院將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參考相關作品使用的付酬標準,綜合考慮唐人街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方式、持續時間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唐人街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數額。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唐人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未經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許可,不得放映涉案《愛的呼喚》、《有效日期》、《聽風的歌》三首MTV作品的行為;二、唐人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中國文化報》上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向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致歉內容須經本院核準,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本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負擔);三、唐人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二萬三千元;賠償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一萬五千元;四、駁回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唐人街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三項,如認定涉案MTV為作品,僅應賠償二百一十九元。
其上訴理由為: 1、MTV只是錄制、傳播歌詞歌曲作品的一種手段,屬于錄音錄像制品,華納唱片有限公司作為MTV的制作人,不享有許可他人放映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2、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為涉案MTV的制作者,不能證明其為著作權人。
3、國際唱片業協會亞太地區負責人饒銳強“平均一個包房播放使用費一天 5元左右”的說法是這個行業在中國市場MTV播放權價格的一般行情,另本案沒有必要選擇登報賠禮道歉的方式。
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1997年,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制作發行了《郭富城呼風喚愛卡拉OK精選1997 2VCD》光盤。
該光盤含24首MTV,其中包括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著作權的《愛的呼喚》、《有效日期》、《聽風的歌》三首MTV。該光盤背面彩封標注有“ P ? 1997 Warner Music Hong Kong Limited”。
該光盤開始播放時,屏幕上出現“PRESENTED BY WARNER MUSIC HONG KONG”字樣;涉案3首MTV播放時,在屏幕左上角均出現“WARNER MUSIC HONG KONG”字樣,且《愛的呼喚》、《有效日期》曲目名稱下載明:“OP:Davy Music (admin。 by Warner/Chappell Music H。K。 Ltd。)/ Warner/ Chappell Music H。K。 Ltd。”;《聽風的歌》曲目名稱下載明:“BMG Music Publishing H。K。 Ltd。/ Warner/ Chappell Music H。K。 Ltd。”,其中OP為Original Publisher的縮寫,意為原始發行人。
唐人街公司以卡拉OK形式播放了華納唱片有限公司主張著作權的《愛的呼喚》、《有效日期》、《聽風的歌》三首MTV。
2000年9月20日,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根據與北京昆達星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定貨合同書》,自北京昆達星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購買“全電腦KTV視頻點播系統”一套,該系統包括播控中心設備、前臺中心設備、點歌客房設備、網絡設備等,其中播控中心設備包括“5000首專用曲庫”一套。
涉案三首MTV包含在其所購買的上述專用曲庫中。
2002年5月31日,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更名為唐人街公司。
唐人街公司稱其 KTV包間約為70間,營業面積約為1000平方米。
2003年7月17日,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出具證明。
該證明載明:該協會各會員公司對其創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廳等娛樂場所提供商業性優先使用時,慣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許可,使用期為1個月至3個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費亦由港幣5萬元至50萬元不等。
其后,會員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經由會員授權公開放映之場所使用。
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為本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支出調查、公證、認證費用港幣11 190元,在北京支出公證費和翻譯費人民幣1000元,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萬元。
本院認為:是否包含創作,是判斷是否構成作品的重要條件。
作為鄰接權對象的錄像制品是對表演或其他景象、形象、聲音進行簡單、機械的錄制產生的,它只是忠實地錄制現存的音像,并不具有創作的成分。
而涉案三首MTV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服裝、燈光、特技、合成等創造性勞動,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創作,是視聽結合的一種藝術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
原審法院認定涉案三首MTV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是正確的,上訴人唐人街公司關于MTV屬于錄音錄像制品、華納唱片有限公司不享有許可他人放映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主張不能成立。
[page]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涉案《郭富城呼風喚愛卡拉OK精選1997 2VCD》光盤彩封及涉案三首MTV在播放時均有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的署名,上訴人唐人街公司對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為涉案三首MTV制作人的身份亦予以承認,因此可以認定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權人,上訴人唐人街公司主張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MTV的制作者、不能證明其是著作權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唐人街公司未經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的許可,放映涉案三首MTV,侵犯了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的著作權,原審法院判決判令上訴人唐人街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和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是正確的。
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參考相關作品使用的付酬標準,綜合考慮上訴人唐人街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方式、持續時間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上訴人唐人街公司賠償損失和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數額并無不妥。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醫藥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保護問題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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