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合法權益 解讀知識產(chǎn)權典型案例,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7-27 00:54:4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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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合法權益 解讀知識產(chǎn)權典型案例
國家正在強調加大保護知識產(chǎn)權,而我的知識產(chǎn)權受損害如何保護?如何保護我的知識產(chǎn)權? 如何申請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具體回答如下:首先,通過知識產(chǎn)權的行政保護途徑。
(l)專利權的行政保護:主管機關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和地方知識產(chǎn)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專利糾紛進行行政調處。
專利糾紛主要包括:專利侵權糾紛、專利權屬糾紛等。
知識產(chǎn)權管理機關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條件如下:調處請求人必須是與糾紛和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jù);屬于知識產(chǎn)權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和受案范圍;當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2)商標權的行政保護:主管機關為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著作權的行政保護:主管機關為國家版權局和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其次,通過知識產(chǎn)權的司法保護途徑。
(1)管轄權的確定:因案件性質不同,分別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提起知識產(chǎn)權侵權訴訟應滿足的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
【分類號】 Y8108197103 【標題】 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 【時效性】 有效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19711029 【生效日期】 1971102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知識產(chǎn)權 【有效期限】 【名稱】 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 【題注】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章名】 公約 締約各國, 擔 心唱片的擅自復制廣泛漫延和日益增加以及由此給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利益帶來損害,相信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此類行為,也將有利于將其表演和作品錄制 在唱片上的表演者和作者,認識到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和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的價值,期望決不影響已經(jīng)生效的國際協(xié)定,特別是決不妨礙為 表演者、廣播組織以及唱片制作者提供保護的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羅馬公約更加廣泛地得到承認,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 (甲)“唱片”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的專門錄音; (乙)“唱片制作者”是指首次將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錄制下來的自然人或法人; (丙)“復制品”是指一件含有從某唱片上直接或間接取得聲音的物品,而且該物品含有錄制在該唱片上的聲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 (丁)“公開發(fā)行”是指將唱片的復制品直接或間接供給公眾或公眾中的任何一部分人的行為。
第二條 各締約國應當保護具有其他締約國公民身份的唱片制作者,防止未經(jīng)唱片制作者允許而制作復制品和防止此類復制品的進口,只要任何此類制作或進口的目的是為了公開發(fā)行;以及防止公開發(fā)行此類復制品。
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
1883年3月20日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魯塞爾修訂;1911年6月2日在華盛頓修訂;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訂;1934年6月2日在倫敦修訂;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訂;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1979年10月2日修正。
目 錄* 第一條本聯(lián)盟的建立;工業(yè)產(chǎn)權的范圍 第二條本聯(lián)盟各國國民的國民待遇 第三條某類人與本聯(lián)盟國家的國民同樣待遇 第四條A。 至1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發(fā)明人證書:優(yōu)先權。
── G。 專利:申請的分案 第四條之二專利:在不同的國家就同一發(fā)明取得的專利是相互獨立的 第四條之三專利:在專利上記載發(fā)明人 第四條之四專利:在法律禁止銷售情況下的專利性 第五條A。 專利:物品的進口;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強制許可。
──B。 工業(yè)品外觀設計:不實施;物品的進口。
──C。 商標: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
──D。 專利、實用新型、商標、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標記 第五條之二一切工業(yè)產(chǎn)權:繳納權利維持費的寬限期;專利:恢復 第五條之三專利:構成船舶、飛機或陸上車輛一部分的專利器械 第五條之四專利:利用進口國的專利方法制造產(chǎn)品的進口 第五條之五工業(yè)品外觀設計 第六條商標:注冊條件;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所受保護的獨立性 第六條之二商標:馳名商標 第六條之三商標:關于國徽、官方檢驗印章和政府間組織徽記的禁例 第六條之四商標:商標的轉讓 第六條之五商標:在本聯(lián)盟一個國家注冊的商標在本聯(lián)盟其他國家所受的保護 第六條之六商標:服務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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