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上訴案點評(上),侵犯商業秘密上訴案點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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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秘密上訴案點評(上)
【案情簡介】 廣西鴻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雁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從事鵝肥肝系列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等。
2002年4月,鴻雁公司與法國MIDI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MIDI公司轉讓用于養殖和填喂禽類的通風和隔熱建筑物、用于屠宰、分割、加工肥禽類加工場所的建筑物的工藝技術,并為鴻雁公司培訓養殖、填喂肥鵝和肥鴨以及該產品屠宰、分割、加工人員,轉讓費用為228 700歐元(折合人民幣186萬元),鴻雁公司為該項技術培訓花費人民幣492 234?67元。
為此,鴻雁公司把朗德鵝養殖技術,預飼飼養技術、技巧,填喂車間、加工車間,所有生產工藝流程設計圖紙資料,以及公司一切涉及技術、工藝、生產流程和方法性的信息和資料等作為公司的商業秘密,并制定系列保密措施,要求各部門及公司職員嚴守上述商業秘密。
被告人李智廷于2001年11月應聘到鴻雁公司工作,先后擔任基地部副經理、畜牧獸醫負責人、技術開發部經理等職務,負責全公司各生產環節的獸醫技術工作。
2003年10月,鴻雁公司與泰龍公司洽談準備合作生產鵝肥肝,后雙方因技術轉讓價格存在分歧而未能簽訂合同。
2004年2月,被告人李智廷私下與泰龍公司的子公司清源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人李智廷及其兩名助手向清源公司提供鵝反季生產技術、種鵝養殖孵化技術、原料鵝的養殖及防病治病技術、預飼、填喂技術、最新取肝技術、鵝肝、塊菌罐頭的試生產以及以上各項技術的培訓等,技術服務費總額為190 000元。
2004年3月,李智廷與其助手攜帶鴻雁公司的《朗德鵝的飼養和防疫技術規程》《廣西鵝肥肝產業化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養殖業無公害產品生產基地建設總結》、屠宰作業指導書、分割肉作業及包裝技術規范、工序操作規程、包裝、儲存、運輸衛生管理規范等有關規程規范到清源公司工作,分別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技術總監,使用鴻雁公司的生產技術及管理方法為清源公司生產鵝肥肝。
2004年3月~2005年9月,清源公司共支付給被告人李智廷技術服務費18萬元。
2006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智廷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智廷犯侵犯商業秘密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鴻雁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合浦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鴻雁公司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為商業秘密,被告人李智廷違反鴻雁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和使用其在鴻雁公司工作期間獲得的上述商業秘密,造成鴻雁公司重大經濟損失合計2 352 234?67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19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一審判決后,上訴人李智廷及其辯護人提出以下主要上訴意見:(1)鵝肥肝生產技術及管理方法已屬公知技術;(2)未對鴻雁公司鵝肥肝生產技術及管理方法按法定程序進行鑒定,就認定為商業秘密缺乏法律依據;(3)上訴人在鴻雁公司期間無法獲知鴻雁公司鵝肥肝生產的核心技術;(4)認定鴻雁公司遭受的經濟損失數額沒有事實根據。
根據這些意見,上訴人李智廷請求二審法院改判上訴人無罪,并駁回鴻雁公司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1?鴻雁公司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2?如何認定商業秘密權利人受到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1?被告人李智廷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0 000萬元; 2?被告人李智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鴻雁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 352 234?67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侵犯商業秘密上訴案點評(中)
【案例評析】 〖1〗一、鴻雁公司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這是本案的核心問題所在,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在本案中,鴻雁公司擁有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是該公司在與MIDI公司進行有償技術合作,并對鵝肥肝項目投資進行產業化開發之后所形成的。
由此可見,上述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的獲得是以鴻雁公司付出經濟成本為條件的,這與可以免費獲取的公知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和信息具有很大的區別。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鴻雁公司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具有實用性,它們為鴻雁公司帶來了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且依靠這些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鴻雁公司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已經確立了一定的優勢。
顯然,公知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和信息無法達到這些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維持市場競爭優勢,鴻雁公司將鵝肥肝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作為公司的商業秘密,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要求各部門及公司的職員嚴守這些商業秘密。
根據我國《刑法》第219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案當中鴻雁公司持有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關于商業秘密的定義和構成。
本案被告人曾在鴻雁公司任職,獲得并掌握了鴻雁公司的作為商業秘密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其違反鴻雁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和使用在鴻雁公司工作期間獲得的上述商業秘密,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第219條 規定,當然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二、如何認定商業秘密權利人受到的經濟損失 在本案中,上訴人李智廷對鴻雁公司遭受的經濟損失數額的認定提出了上訴意見。
這是本案涉及的另一個關鍵問題。
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中,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關于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是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獲得的利潤而加以確定的。
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利潤難以確定的,參照技術許可使用費或者研發成本確定。
考慮到本案中鴻雁公司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都無法通過有關的證據而加以認定,一審法院以鴻雁公司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確定了鴻雁公司因商業秘密被侵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這種認定既尊重了本案的實際情況,也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因而是一種可行的司法認定商業秘密權利人受到的經濟損失的方式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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