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婷婷综合激情,91亚洲精品久久久蜜桃网站,国产欧美日韩精品专区,欧美××××黑人××性爽

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詳情參閱資訊中心公告

資訊中心

當前位置:專利申請 > 資訊中心 >

專利制度與經濟發展,專利制度與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研究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51:37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制度與經濟發展,專利制度與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研究

專利制度與經濟發展



一、專利制度的起源 專利制度起源很早,可以上溯到公元前六世紀。

英國人認為十三世紀時,英皇愛德華三世對于前來英倫傳授新技術、制造新產品的外國技術人員,所賜予的保護令(letter of protection),就是專利制度的濫觴。

一般人則公認,十五世紀,威尼斯政府對于發明人所授予之專賣權辦法,是現代專利制度的嚆矢。

獲頒專賣權的發明人可以不受基爾特的管制,自由地經營販賣其發明品。

一四二一年,意大利人取得第一個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

一四七四年威尼斯制訂世界最早的專利法,比英國專利法的前身一六二四年的獨占法(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還早了一百五十年。

由于威尼斯濱臨地中海,經營歐亞的貿易,世界各地商人匯集于此,因此商業非常發達,同時因威尼斯的玻璃水晶等工藝技術也是執世界之牛耳,而其技術人員為英、德、法等其它歐洲國家爭相聘請,所以威尼斯的專利制度也隨著各國商人的活動與威尼斯技術人員的外流而傳遍歐洲各地。

英國也受其影響。

不過由于英國國王濫用頒賜特許權的君權,作為籠絡人心之工具,甚至對一般商品也給予獨占權,以增加皇室收入,所以民怨四起,而招致國會干預,遂于一六二四年制訂獨占法,明文禁止國王特許權的行使,該法第6條是唯一的例外,該條規定英國國王祇能對新發明給予獨占特許權。

專利制度制度隨著移民,飄洋過海到北美新大陸。

一六七四年麻省仿英國法,制訂第一部專利法。

美國獨立后,其憲法第1條第8項第8款即特別賦予國會權力,訂定法律,授予作家與發明者于一定期間內之專賣權,以促進美國之科學與技藝之進步。

一七九○年美國國會據此制訂專利法與著作權法。

而法國大革命后,法國國會秉持人權宣言所揭橥的天賦人權思想,在一七九一年時,制定法國第一部專利法。

自工業革命后,隨著宗教與政治的改革,科技和交通的進步,經濟開放,自由貿易的需要日亟,因獨占不利于自由貿易,反專利獨占的聲浪四起。

于是德國全國在經濟會議中,一致決議通過廢除專利制度。

英國朝野也一致批判,要求修改一六二四年獨占法的專利制度,并于一八三五年制定第一部專利法。

瑞士、奧地利等國則延緩實施專利制度。

荷蘭則于一八九六年完全廢止專利制度。

十九世紀中葉,歐洲一片反對專利制度的聲浪幾乎使專利制度毀于一旦。

惟因經濟不景氣,各國紛紛采取經濟貿易保護措施,限制貿易自由。

因專利制度的獨占性,有利于保護主義,所以才得幸免于被廢止的命運。

不但如此,專利制度更隨著工業國家間國際貿易的發達,而日漸普遍與盛行。

二、專利制度的環境 從專利制度的發展史可以知道,專利制度的形成,基本上是政府與基爾特爭奪產業控制權的過程。

蓋政府給予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發明人獨占權,即讓發明人的新發明品不受基爾特的控制,并將之,移歸政府管理。

隨著科技的進步,時間的推移,新產品或新技術最終會全面取代舊產品,政府自然而然取代 各行業的基爾特,進而掌控國家產業。

因為專利權的核準影響到基爾特的權益,所以基爾特要求政府在核準專利前,準許基爾特就”發明”是否為真的發明 有異議權,這就是異議舉發制度(公開審查制度)的由來。

另外英國議會于一六二四年制定獨占法,插足專利制度,雖如前所述是因為國王的濫權,但從另 一角度觀察,其實也是皇室與國會(貴族)間的政治權力分配問題。

總之專利制度起源于重商主義(mercantilism)的社會在競爭對抗的過程(in the adversarial process)發展。

所以專利制度與社會的經濟環境、政治 制度、社會背景有密切的關系。

沒有類似的環境制度背景,要建立專利制度是 很耗力費時的,維持專利制度的運作更是一項艱苦且困難的工作。

以專利制度在中國的起源為例,傳統觀念對士大夫的遵敬,對知識的重視,但卻視發明為 雕蟲小技,置商人于四民之末;美國依據辛丑條約(一九0一年),于一九0三年與中國清政府訂定續議通商行船條約,要求中國制訂專利法,設立專利局保護美國政府核準的專利并在我國銷售的專利發明品。

同年,清政府于 商會簡明章程第二十六條明示要給予能出版新著,發明制造新產品之商人專賣之權。

而后雖以行政命令等便宜措施,給予美國專利品保護,但迄清朝亡覆仍未制訂 專利法,設立專利局。

三、專利制度的理論 專利制度的爭議在十九世紀中葉最激烈。

參與論戰的人想盡辦法自圓其說,因而發展了許多學說與理論。

支持專利制度比較重要的有自然權利說、獨占報酬說、獨占獎勵說與正義公平說等,但沒有一個學說能夠完全解釋專利制 度。

有些經濟學者,則以經濟學闡釋知識的生產與行銷。

認為知識 (knowledge)有很強的公共財特性,容易造成供給過少的市場失靈。

詳細地說,知識有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y)、無法取得性(inappropriatbility)與不確定性(uncertainty);而且生產成本高但傳遞與使用的成本近乎,知識產品一旦生產上市,不會因使用而消耗,同時也不會妨礙他人使用;又因其無形,無從得知他人是否正在使用,所以很難收取使用代價。

總之,生產者決定資源投入時無 法預測其產出,因風險過大可能不愿投入生產,對整體社會而言,會有供給過少的損害。

為了解決供給過少的市場失靈,才由政府出面干涉,給予發明人獨 占權,排除他人制造、銷售、使用,使投資者能取得消費者賦予知識的價值,得以回收其投資報酬。

然而,一旦要求利用者付費,則依經濟學上價格法則,一般使用者對該產品的需求將因而減少,如此反而妨害知識的流通。

因此從經濟的觀點看知識的 生產與行銷,將陷于兩難的困境。

如何維持生產者的投資利益與普遍使用而增 加的社會公益,永遠是智能財產權制度無法解決的問題,也是所有沖突包括國 際間爭執的源頭。

四、專利制度的目的 從經濟學的角度觀察,智能財產權制度之功能在于引導社會資源(大小與方向)投入于知識的生產。

知識是經濟發展的主要原因,所以智能財產權制度 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專利制度的歷史也可以印證專利制度的目的在發展國家的科技與經濟。

十三世紀英皇愛德華三世的保護令,旨在吸引外國技術人員到英國從事制造,以發達英國產業;而獲頒保護令的外國人,除自行制造外,尚須教導當地人,因此另一方面,也是提高英國的工業技術。

而一六二四年獨占法所賦予的專利權,初期大部分是給予引進新技術(相對于英國而言)且在英國制造生產的人,而非外國的技術發明人,這就是英國的進口專 利(import patent)。

從專利制度的起源可以看出,專利制度的原來目的是促進國家工業化。

當英國的產業技術迎頭趕上歐陸各國后,英國自然成為世界各地發明家競相前來實施其發明,一展其抱負的樂園,英國遂取消進口專利制度,但嚴格要求發明必須在英國實施。

產業革命后,資本主義形成,英國挾其軍事力量向外尋求原料與市場。

為了保護其工業產品的國外市場,自然先從廢除專利法強制實施的規定著手,以要求外國政府給予其國民之發明專利權,而勿庸在當地國實施發明,自此專利制度的目的超越了原始促進國家工業化的目的,更成為工業發達國家發展經濟的重要工具。

[page] 五、專利制度與開發中國家 專利制度訴求之目的隨著國家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而有異。

但專利制度運作的基本方法仍然不變--以獎勵”發明”為中心,即給予發明人有控制其發明市場的力量。

而發明的定義也隨著經濟發展的階段而變遷,發明初期祇以實用性(utility)定義,而后要求相對的新穎性(指對核準專利的國家是否新穎,也稱國家主義),現在則要求絕對的新穎性(世界主義)。

就現行專利制度而言,在技術后進國家(開發中國家)是否能達到鼓勵研究發展的目的值得懷疑,因為無論就科學學術水準、產業技術能力、人力及財力等研究資源各方面,開發中國家都遠遠落后工業化國家;而新產品的產生,或依需求拉引,或依技術推動,或依產品生命周期決定,新產品均不可能來自開發中國家,反而絕大部份源自所得高且需求大的美國。

新產品在先進國家一旦成功上市,其它開發國家的競爭者,自然加入競爭,造成利潤下降,而當產品日趨標準化,生產技術逐漸機械化,生產所需的技術不若初期的高,開發中國家才有機會在外人投資、技術移轉、進口機械與關鍵零件等方式下加工制造。

現今通訊與交通科技精進,跨國公司盛行,各國經濟相互影響密不可分。

市場已被整合為超越國家疆界,形成數個區域市場甚至一個國際市場,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與行銷,自然以國際市場為目標。

在此情況下,產品生命周期自然無法完全解釋產品,資金與技術的國際貿易,而被宣告終止 (ending)。

然而已 開發國家努力建立維持的國際分工的產業結構卻仍然存在。

產品的開發仍然依國際分工的原則進行。

產品被支解為技術密集、資本密集、與勞力密集三部分,依各國的比較利益尋找策略聯盟,在世界各地加工制造,當然核心部分的研究開發或制造,仍然在已開發國家,至于外圍零組件的研究發展或許由新興工業國家競爭。

因此不論在二次大戰前,或戰后,甚至新興工業國家興起后,開發中國家的科技或產業政策似乎不在追求”發明”,而在追求世界已有的,但自己國家沒有的產業技術的開發,即建立自主技術能力。

國家自主技術的培養與建立,仍然必須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發展等系列的研究發展工作。

依專利法對發明的定義,一般而言,自主技術似乎很少稱得上發明,當然偶而也會有些世界性的發明,但畢竟是少數,此少數的發明是否值得國家建立與維持專利制度(成本的考量)實值思考。

有了專利制度就無法不給予外國發明專利,而一旦給予外國發明專利,就影響國人對新進技術的利用,輕者增加成本如計算機電子業化;重者被禁止使用如LED技術。

而且已開發國家或為了保護其國外市場或為了徹底從來源禁止仿冒,以各種理由或藉各種政治經濟力量威脅(例如GATT、301條款、不予技術移轉或投資),要求開發中國家制定專利法。

但專利制度的建立與維持需要依賴龐大的人力與財力,使原本資源不足的開發中國家無法負擔專利制度的運作,以臺灣為例,目前外匯存底雖然豐富,但因應專利審查所需的理工人才以及法律專家卻不足)。

在國際分工的世界經濟結構下,如上所述,臺灣早期經濟發展祇需進口機械或關鍵零組件,有時輔以技術移轉,即可為美、日代工,賺取相當豐厚利潤,產業進入市場容易,取得技術不難,且在代工成本比自行研究的成本低的環境下,若非有堅強的決心,無比的毅力,加上豐富的資源,實在很雖說服國人自行研究發展。

過去產品與技術依產品生命周期在世界市場流通從發明產生,經歷商業化,再輸至開發中國家,一般而言約十余年以上,幾已超越專利的年限,所以臺灣過去并沒有像現在常被歐美日大廠指控、羞辱或威脅。

六、專利制度與臺灣科技發展

專利制度與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研究



【摘要】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生物技術和遺傳資源方面各有所長,但因種種原因,二者在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時有沖突。

為了國際社會的和諧發展與南北經濟的共同繁榮,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價值取向應該重新定位,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應有合理尺度。

發達國家應善意

專利合作條約



專利合作條約 【分類號】 Y8108197002 【標題】 專利合作條約 【時效性】 有效 【簽訂地點】 華盛頓 【簽訂日期】 197006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有效期限】 【名稱】 專利合作條約 【題注】 1970年6月19日訂于華盛頓本條約曾于1979年10月2日和1984年2月3日兩次修改,我國務院于1993年8月2日加入經修改的文本。

【章名】 條約 締約各國 有志于對科學和技術的進步作出貢獻,有志于改善對發明的法律保護使之完備,有志于為要求在幾個國家取得保護的發明,簡化取得保護的手續并使之更加經濟,有志于便利并加速公眾獲得有關所發明的資料中的技術情報,有志于通過采取旨在提高發展中國家為保護發明而建立的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措施,來促進和加速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其辦法是,對適合它們特殊需要的技術資料提供方便易查的線索,以及為汲取數量日益膨脹的現代技術提供便利條件。

深信各國之間進行合作將大大促進達到這些目的。

茲訂立本條約如下: 【章名】 通 則 第一條 建立聯盟 (1)本條約當事各國(下稱締約各國)組成聯盟,對保護發明申請的提出、檢索和審查進行合作和提供特殊的技術服務。

此聯盟應稱為國際專利合作聯盟。

(2)本條約的條款不應解釋為削減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該公約任何當事國的任何國民或居民的權利。

第二條 定義 除另有明確規定者外,在本條約及其規則中: (i)“申請”是指要求保護一項發明的申請,凡提及“申請”時,其含義指請求頒發專利證書、發明人證書、實用證書、實用型式、增補專利證書或補充證書、增補發明人證書和增補實用證書等的申請;

專利制度與經濟發展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專利制度與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研究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發明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
主站蜘蛛池模板: 阳高县| 和政县| 乳山市| 麻栗坡县| 平顺县| 北宁市| 苏尼特右旗| 贵州省| 达拉特旗| 资溪县| 长岛县| 朝阳县| 榆林市| 阿克陶县| 南开区| 忻州市| 高邮市| 名山县| 科技| 米易县| 黔南| 盱眙县| 大田县| 襄垣县| 繁昌县| 安平县| 尚志市| 金堂县| 康乐县| 南平市| 南汇区| 绵竹市| 彭阳县| 中阳县| 庆安县| 霍林郭勒市| 工布江达县| 敦化市| 台江县| 乐山市| 福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