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NBA有關的商標爭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51:0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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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NBA有關的商標爭議
“湖人隊”牌啤酒會不會讓你聯想到與NBA的湖人隊有什么關系呢? 北京時間11月22日,美國NBA以亂發商標許可為由,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福建湖人隊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訴至一中院。
原因是該福建公司“湖人隊HURENDUI” 和 “LAKERS TEAM”商標在咖啡茶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被商評委批準了。
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國企業,著名的NBA聯賽正是其旗下聯賽,同時該公司還經營涉及體育用品、服裝等多種商品。
美商公司所使用的NBA系列商標,包括NBA、NBA及圖商標,是其創造并使用的享譽世界的商標。
而上屆NBA冠軍球隊Los AngelesLakers(洛杉磯湖人隊)是其下屬球隊,球隊的中文名稱即為洛杉磯湖人隊。
美商公司曾在中國境內唱片和教育等領域注冊了“洛杉磯湖人隊LosAngeles Lakers”商標以及“Los Angeles Lakers及圖”。
此后,美商公司發現,福建湖人隊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也對湖人隊商標進行了注冊申請,申請使用范圍在咖啡、茶、啤酒、可樂以及服裝制作、皮革加工、白蘭地、米酒等商品上。
2006年9月,美商公司以福建湖人體育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對其已注冊馳名商標的摹仿、翻譯為由,向商評委提出異議申請,請求商評委對上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商評委經審理認定,美商公司提交的證據僅可以證明其 Los Angeles Lakers洛杉磯湖人隊在籃球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證明福建公司商標申請日之前,湖人隊相關商標經使用并具有較高的聲譽和知名度,構成馳名商標。
而且,福建公司注冊商標與美商公司湖人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明顯差別,不會造成公眾的混淆誤認。
因此,裁定駁回美商公司的異議申請,對福建公司的商標注冊予以核準。
美商公司不服商評委的決定,向法院提起多個訴訟,堅持復審申請中的意見,主張該公司的商標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標準,雖然與福建公司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范圍不同,但后者是對馳名商標的惡意摹仿和翻譯,會對公眾造成誤導,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各涉案裁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各成員方, 本著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及障礙的愿望,考慮到有必要促進對知識產 權有效和充分的保護,以及確保實施保護產權的措施及程序本身不致成為合 法貿易的障礙; 認識到為此目的,有必要制定關于下列的新規則及規范: (1) 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及有關的國際知識產權協議和公約的適 用性; (2)關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的適當標準及原則 的規定; (3)關于在考慮到各國法律體系差異的同時,使用有效并適當的方法, 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規定; (4)關于采取多邊性的防止和解決各國間爭端的有效并迅捷的程序的規 定; (5)旨在使談判結果有最廣泛的參加者的過渡安排; 認識到建立應付國際仿冒商品貿易的原則、規則及規范的多邊框架的必 要性; 認識到知識產權為私有權; 認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國家體制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標,包括發展和技術 方面的目標; 還認識到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方為建立一個穩固可行的技術基礎而在國內
專利、創新與價格
推薦閱讀: 專利、創新與價格 專利是與知識和技術創新聯系最密切的一種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對專利的保護被許多學者解釋成是發明人與社會訂立的一個契約;依據這個契約,社會允許發明人對于自己的發明創造享有某種獨占的權利并享受因此而帶來的經濟和其他利益,而發明人則承諾將自己的發明創造適當地加以公布,以惠澤他人,促成技術的進一步創新。
然而在實踐中,這種公布并不總是符合專利制度設計的預期,因為技術的核心內容和法律對披露內容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發明人公開發明創造的程度只要符合專利法對內容和程序的要求即可,是否完整披露事實上并不是獲得專利權的要件之一。
“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一個公司的專利知識產權不用公開太多的內容就足以保護這家公司對專利的所有權了”。
[1] 而作為專利保護的價值起點,發明對于創新的促進作用事實上更加令人懷疑。
一方面,雖然創新可能促成某項發明的誕生,但發明和創新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
發明是一種前所未有的創造(知識或技術的,不包括科學發現),而創新卻只意味著某個產品或服務在某個市場或者對某類使用者而言是新的。
所以,創新不一定就是發明。
由于專利保護的地域差異性,發明與創新的不一致可能導致奇怪的結果甚至因此而創造巨大的商機。
例如,在我國,新藥是指在國內首次生產的藥品,這就是說,在國外但未在中國獲得專利的藥品,即使已經在中國大面積銷售也可以因某個藥品生產者的申請而被我國的藥品監管機構認定為新藥,享受長達五年的監測期保護。
[2] 另一方面,盡管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權授予條件要求發明和實用新型必須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但具有創造性的專利本身卻不一定會促進知識和技術的創新。
正如經濟和發展組織的一份報告所指出的,經濟學家和政策制訂者在創新的問題上面臨著一個共同的難題:如何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允許人們最大限度地使用具有創新性的知識和技術之間尋求契合點,也就是說,如何既通過限制對專利的任意使用和保護因專利使用而產生的利益,又能靠降低專利使用的價格而保證技術不斷得到傳播,模仿和提升。
因此,這種公、私利益,社會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適當平衡要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必須不僅能使新技術不斷產生,而且得保證競爭者有能力使用和提高這些新技術。
有關技術革新的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知識和技術的創新與傳播本身是一體的兩面;創新會導致知識和技術的傳播,而這種傳播最終又會提高知識和技術創新的水平。
[3] 八十年代曾有人就專利在不同工業領域對創新的貢獻作過一個調查。
調查預設的問題是,如果沒有專利保護,那么在不同的行業會有多大比例的發明無法被創造出來。
結果有點出人意料。
盡管調查只是針對十二個行業部門進行的,但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發明與創新之間的若即若離。
除了在醫藥領域,由于專利技術能夠得到細致劃分、精確描述和因其特殊性而受到的格外保護與監管,發明對創新的作用明顯而重要之外(60%),其他的工業部門,如儀器、金屬、電器、機械、石油、化工等部門都不太倚仗專利制度來進行技術創新。
在許多行業部門,如紡織、橡膠、摩托車和辦公設備制造,專利保護對于創新的貢獻甚至為零。
[4] 既然發明在多數情況下并不是創新的源泉,那么生產者,特別是小企業(大公司往往是專利的集中擁有者和使用者,雄厚的資金和技術實力使專利對于小企業的作用問題顯得更為突出)又從哪里獲得進行創新的資料和技術呢?1996年英國對此作了兩項郵件調查。
第一項調查包括了615家小企業,這些企業在1990從英國或歐洲至少獲得了一項專利,而另一項調查則針對2000家小型的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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