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美國律師對中國企業的忠告:直面“337條款”,一家狂造假化妝品買通售貨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50:3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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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美國律師對中國企業的忠告:直面“337條款”
新華網上海3月31日電 題:直面“337條款”。一位美國律師對中國企業的忠告 本來是專利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337條款”,卻往往成為美國貿易保護主義者的大棒。
近十多年來,每年都有中國企業遭受“337條款”調查,不少企業受到該條款制裁。
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協會成員、艾伯特。捷克布斯律師事務所的小艾伯特。捷克布斯律師最近在上海表示,在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背景下,中國企業必須直面“337條款”,更加積極地參與應對。
“337條款” 貿易保護主義的“朋友” “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第19編1337節。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國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實用新型設計方案等知識產權),可能對美國產業造成抑制,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簡稱ITC)可以應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
”ITC一旦認定某項進口產品侵犯美國企業專利權,則可頒布命令,禁止進口該項產品。
在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舉辦的“應對‘337條款’知識產權訴訟的法律策略”研討會上,捷克布斯對記者表示,自從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美國對華貿易的非關稅壁壘“緊箍咒”一念再念。
其中,“337條款”正成為美國公司針對中國出口產品進行訴訟的主要武器。
他說,由于金融危機導致世界經濟的減速,一股貿易保護主義的逆流正在回潮。
“337條款”,正好成了貿易保護主義的“朋友”。
這是一個“有利于原告”的法庭 “在目前的背景下,可能會有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因‘337條款’被推向被告席,而‘337條款’的審查程序表明,它是一個有利于原告的法庭,中國企業要當心!”捷克布斯說。
根據“337條款”規定,有關訴訟分為行政法官審理階段、ITC審理階段和美國總統裁決階段三個階段。
訴訟程序中有三方當事人。。原告方、被告方和不公平進口調查處(OUII)。
“其中,OUII參與程序的每一個環節,它擁有專利律師,而這些律師通常是傾向于專利權人的。
” 捷克布斯說,在ITC啟動程序前,原告就已經擁有專家團并已經擬定好專家報告。
這些案件經過了原告的精心準備,不僅以冗長而詳細的訴狀為基礎,而且能通過申請臨時禁令把被告立即置于不利地位。
通過“337條款”訴訟,原告能從ITC獲得有限禁止令、一般禁止令和警告禁止令三種救濟方式。
“在這個有利于原告的法庭上,被告被置于嚴峻的劣勢中。
如果被告想要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必須迅速制定應訴策略和抗辯。
”捷克布斯對記者說。
中國企業一定要積極應訴 捷克布斯表示,不少外國企業在收到美國企業的訴狀后,采取了消極逃避的手法。
而根據“337條款”規定,逃避法庭就是自認敗訴,法庭會發出“永久排斥令”,產品將“永世”不得出口到美國。
“不管有多么艱難被動,企業一定要積極應訴!”捷克布斯說。
事實上,已經有中國企業嘗到積極應訴的甜頭。
2004年10月22日,ITC就中美電池企業專利權訴訟作出終審裁決,撤銷美方公司提出的中國企業侵權指控。
此前,美國勁量和永備公司于2003年6月申請調查,指控中國南孚、雙鹿等7家電池企業專利侵權。
在中國商務部、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的組織下,中國企業進行了積極抗辯。
捷克布斯給出的應訴策略是,首先,當被申訴到ITC后,中國企業應該設法盡快獲知申訴狀相關情況。
根據規定,在原告提交申訴后,ITC需要30天才能決定是否起動調查,此后被告方有20天左右的時間對申訴狀進行應訴。
因此,若能盡早獲悉申訴,被告方將有50天左右的時間準備應訴。
其次,中國公司應該選擇經驗豐富的ITC律師,對原告提交的申訴狀進行評價。
由于ITC程序涉及到三方和相關貿易問題的專業程序,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夠幫助公司降低訴訟成本,讓其盡早從訴訟中脫身。
第三,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比較可行的方式是“有限參與”,以期獲得有利于己方的和解或許可。
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找到強有力的抗辯理由,比如證明美國國內不存在相關企業,因為“337條款”規定,如果美國國內不存在相關企業時,則條款不產生效力。
未雨綢繆的“侵權搜索” 捷克布斯律師表示,為了防止被訴至ITC,中國公司最主要的戰略是進行侵權檢索。
也就是說,在大規模開發出口至美國的商品或工藝之前,中國公司需要研究相關專利、所涉專利的起訴歷史以及美國專利商標局引用的現有技術,由此可以發現有哪些權利要求覆蓋了中國公司的技術。
“如果侵權檢索表明存在涉嫌侵權的專利,公司就需要作出商業決策,并依靠其法律顧問的法律建議,研究在訴訟中公司勝訴可能性有多大,進而決定生產和出口策略。
” 此外,侵權檢索還可以提供關于不同市場的深度和商業潛力的信息,讓企業在了解現有技術的過程中激發創造性思維,有利于其當前計劃和長遠規劃。
如果中國公司被起訴至ITC,這些信息還可以作為強有力的抗辯基礎。
一家狂造假化妝品買通售貨員上專柜
昨日,東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通報破獲的一起假冒名牌化妝品制假售假案。
該案涉及的是一個家族式的制假售假團伙,專門仿冒雅詩蘭黛和玉蘭油,味道、色澤和質感幾乎和正品無差,甚至連商標持有人公司的管理人員一時也難辨真偽。
團伙通過買通專柜售貨員為手段,將假貨打進超市專柜銷售,銷往上海、湖南、湖北、浙江等省市。
經初步統計,該團伙涉案金額約2000萬元。
此案為公安部督辦案件,目前仍在擴線偵查中。
造假團伙全是親戚 專挑偏僻地點發貨 2012年年底,“玉蘭油”商標持有人向警方反映,有顧客反映在專柜購買到假化妝品。
隨后,東莞警方收到佛山警方轉來的線索,稱在佛山有一伙制造該品牌假化妝品的嫌疑人,在東莞也有加工廠。
高埗警方經過分析,認為只能從運輸的物流公司下手進行調查。
通過排查十多家物流公司的異常運單,終于查到了盧某波有重大嫌疑。
經調查,民警掌握到盧某波的加工廠位于高埗的某處出租屋內,工廠工人全是他的弟弟、弟媳等近親。
生產時,由他駕車將工人運到出租屋,加工完畢后離開,工人的宿舍與工廠間隔幾個村。
該團伙收發貨也專門挑選在凌晨,約快遞公司到一處偏僻無人的地方交接貨。
快遞單的發件和收件方都是只有姓氏和電話,無具體地址,原料和成品到貨后,他們都是通過電話與快遞公司協商收貨地址。
生產窩點和倉庫隱蔽 偵破兩年才告破 據辦案民警介紹,每次準備收網時卻發現該團伙的制假工廠已人去樓空,專案組只得再重新尋找線索。
因此該案偵辦了兩年多的時間才告破。
今年,東莞警方歷經波折,掌握到盧某波生產窩點和倉庫的地址。
12月5日15時許,警方對高埗鎮凌屋村某出租屋進行了突擊清查,現場抓獲涉嫌制售假冒偽劣日化用品嫌疑人盧某華、林某梅等7人,查封假冒“玉蘭油”、“雅詩蘭黛”等品牌護膚用品4606瓶,半成品、包裝31190個及制假工具、 原料一批。
盧某華供述,他從2012年開始造假。
警方僅查到該團伙2013年以來的賬本,初步統計,涉案金額約兩千萬元。
警方介紹,目前質監技術人員正在對這些假冒產品進行檢驗,以查明是否對人體有不良反映。
成本4元售百元 打假人員難辨真偽 經查,盧某波是整個團伙的首腦,負責接單和銷售,掌控全局。
盧某波是盧某華弟弟,由他負責在東莞生產假冒“玉蘭油”等品牌護膚用品。
盧某華、林某梅夫妻負責組織銷售,主要銷往上海、湖南、湖北、四川、福建、河北、浙江等省市,其假冒產品一般通過勾結銷售人員,在超市專柜摻假銷售。
另外,盧某華在佛山還有一家化妝品商店,另有一家網店,銷售自家生產的假冒產品。
警方介紹,盧某華生產的主要是玉蘭油多效修護霜、眼部滋養凝露、多效防曬霜三類暢銷商品,這些產品不但包裝逼真,連味道、色澤和質感和正品幾乎無差。
警方邀請了“玉蘭油”品牌持有人寶潔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到現場查看了這些產品,連他們也表示這些假貨的“仿真度”極高,如果不是公司未曾授權,一時還很難分辨真偽。
盧某華交待,從中山等地買來化妝品的膏體,從深圳、惠州等地進來化妝品的罐子和包裝盒,然后在凌屋村的出租屋作坊里手動罐裝、壓蓋及封盒,最后裝箱通過物流運往外地。
盧某華交待,這些假冒商品的成本僅有4元左右,以60元左右的價格批發給外地銷售人員,最后再以上百元價格出售給顧客,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種特富龍稀織物及其應用發明專利侵權案
「案情」 ??請求人郭曉明于2002年7月25日向深圳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訴被請求人深圳市××公司侵犯其名稱為“一種特富龍稀織物及其應用”(專利號ZL95104896.1)發明專利權(下稱本專利)。
請求人稱其擁有名稱為“一種特富龍稀織物及其應用”(專利號ZL95104896.1)的中國專利,請求人于2000年8月1日向被請求人銷售過一批專利產品,但雙方沒有再次合作。
其后被請求人從其他地方組織侵權產品銷售,并在其網站上發布了侵權產品的廣告,給請求人造成了損失,請求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判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發布并銷毀侵權產品的廣告宣傳資料,停止在其網站www。abrasive-kaidacn。com及其由被請求人授權的網站發布侵權產品廣告,責令被請求人賠償請求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并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
請求人同時提交經公證的被請求人網頁資料和被控產品樣品。
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在被請求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勘驗時暫扣玻璃纖維網片210片,其中φ410毫米×26毫米規格200片,410毫米×410毫米規格10片。
被請求人于2002年8月14日提交答辯書稱:(1)被請求人于2000年7月3日曾向請求人投資的公司“深圳金臺纖維有限公司”購買了特富龍稀織物墊片,規格為φ360mm的產品10250片,規格為φ410mm的產品5250片,這些產品已于2001年2月12日前分三批出口到泰國,并有出口報關單據和出口發票為證;(2)被請求人于2001年7月初和2002年2月20日從“東莞市天盛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分兩次購買了“玻璃纖維含浸網片”并已全部出口銷售,該產品與專利所指產品不同,不屬侵權;(3)深圳市知識產權局于2002年7月30日到被請求人經營場所現場取得的產品是朱波先生于2002年7月26日叫人送給被請求人的樣品;(4)自1999年10月18日開始,請求人曾多次口頭請被請求人在國外推銷特富龍稀織物及其他產品,因此被請求人在自己的網站上宣傳“特富龍稀織物”是合乎貿易慣例的,況且網上未明確指出其產品的規格、制造工藝,也沒列出請求人專利名稱;該產品很早就有很多企業生產和使用,在許多出版物上也有記載;請求人請被請求人推銷特富龍稀織物產品時并未告知是專利產品,如又要求被請求人停止宣傳和銷售,有違商業慣例,損害了被請求人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利益;(5)被請求人不知道“特富龍稀織物”產品是請求人的專利產品。
請求深圳市知識產權局駁回請求人的所有請求。
本案于2002年12月3日進行了口頭審理。
被請求人提交了一張日期為2002年7月26日的送貨單,該標明貨物名稱為“聚四氟乙烯墊片”,數量為“410毫米×26毫米規格200片、410毫米×410毫米規格10片”,送貨人簽名為“李樹友”,并主張該送貨單對應深圳市知識產權局于2002年7月30日調查勘驗取得的產品。
被請求人同時提交《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據此請求中止本案處理程序。
雙方對此送貨單和《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被請求人主張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中“網孔數目為2~12目/cm”的描述含義不清,因此本專利不具有實用性,并且被請求人的網頁中也沒有包含本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
「處理及結果」 經審理查明,名稱為“一種特富龍稀織物及其應用”(專利號ZL95104896.1)發明專利申請日為1995年5月15日,授權日為2000年12月22日,專利權人為郭曉明,現為有效專利。
本專利的權利要求有兩項,均為獨立權利要求:(1)一種特富龍稀織物,主要由特富龍樹脂和玻璃纖維稀織物按重量百分比含量為特富龍樹脂30%~70%、玻璃纖維稀織物30%~70%的配比,經浸漬、烘干、燒結定型的生產流程而制得,其特征在于制成的特富龍稀織物的網孔數目為2~12目/厘米。
(2)一種對于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特富龍稀織物的應用,其特征在于作為燒制樹脂薄片砂輪時的隔墊。
被控產品同為特富龍玻璃纖維網狀材料,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描述的是同類產品。
深圳市知識產權局于2003年1月20日從暫扣樣品中抽取一片,委托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該樣品進行檢驗,其可燃物含量為55.48%。
深圳市知識產權局認為,對于被請求人于2001年7月初和2002年2月20日從“東莞市天盛玻璃纖維有限公司”購買并已全部出口銷售的“玻璃纖維含浸網片”產品,由于僅有商業單據,沒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其結構,因此不能進行侵權判定。
以下僅針對2002年7月30日在被請求人經營場所暫扣玻璃纖維網片被控產品進行判定。
由于被控產品在經向和緯向并無差別,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特富龍稀織物的網孔數目為2~12目/厘米”的表述,其含義是確定的,本行業普通技術人員不會產生理解上的歧義。
經測量暫扣樣品,其網孔數目為5~6目/厘米。
被控產品包含特富龍和玻璃纖維兩種成分,其中特富龍為可燃物,玻璃纖維為不可燃物。
根據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委托檢驗鑒定結果報告,可燃物(即特富龍)含量為55.48%,從而不可燃物(即玻璃纖維)含量為44.52%。將被控產品樣品與本專利相比較,被控產品已落入本專利的保護范圍。
被請求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銷售的特富龍稀織物的行為已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對于請求人關于責令被請求人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請求,因超出了專利行政機關的職能范圍,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1)被請求人停止銷售特富龍稀織物產品; (2)被請求人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 (3)被請求人刪除宣傳該產品的網頁資料; (4)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一位美國律師對中國企業的忠告:直面“337條款”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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