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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驗鈔筆”侵權 專利人細說原委,“美人榆”維權,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49:56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神奇驗鈔筆”侵權 專利人細說原委,“美人榆”維權,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維權難

“神奇驗鈔筆”侵權 專利人細說原委



中國法院網訊重慶市個體工商戶徐先生因自己發明的辨鈔液配方未經許可被他人應用,于是將北京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9月17日,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判處該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未經徐先生許可,不得實施“辨鈔藥水”專利技術,并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及相關案件訴訟費。

徐先生1997年5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用水沾浸辨別真假幣,名稱為“辨鈔藥水”的發明專利。

2002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授予該項申請專利權。

徐先生于2001年12月成立了實用技術服務部,對外推廣該專利技術。

2002年5月,徐先生購買了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對外銷售一種名為“神奇驗鈔筆”的產品,發現筆中驗鈔液的配方與自己發明的配方如出一轍。

于是,徐先生起訴到法院稱該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對自己專利權的侵犯,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1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先生享有的“辨鈔藥水”的專利保護范圍體現為制造辨鈔藥水的配方和配比。

該技術開發公司在其制造、銷售的驗鈔液中使用的配方及配比已落入了徐先生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對徐先生專利權的侵犯,理應承擔民事責任。



“美人榆”維權,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維權難



“林業植物新品種維權第一案”折射出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難 近年來,一種葉色金黃且可“打扮”成不同造型的景觀樹,在北方許多城市綠化景觀中迅速風靡。

這個景觀樹不僅外觀喜人,還有個好聽的名字 美人榆。

因為景觀效果好,美人榆越來越受到各地園林部門青睞,其苗木生產、繁殖和交易、使用市場也隨之擴大。

然而,曾經培育出美人榆這個植物新品種的科研工作者們卻喜憂參半。

喜的是他們的科研成果逐步扮靚了越來越多的城市,憂的是他們的知識產權并未得到應有的維護。

日前,一場有關美人榆知識產權保護的再審案法槌落定,品種權人最終勝訴。

這場耗時4年半,被業界稱為“林業植物新品種維權第一案”的“官司”,折射出當前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面臨的尷尬。

美人榆之“美”的背后,還有人們看不到的美人榆之“累”。

一場維權“官司”打了四年半 “不容易,打知識產權的官司不易,打植物新品種維權官司更不易。

”終于等來勝訴判決后,河北好望角律師事務所律師于仁春連聲對記者說道。

今年3月28日,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與石家莊綠緣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訴吉林省九臺市園林綠化管理處侵害其植物新品種美人榆權益糾紛案再審宣判。

法院最終判定九臺園林處構成侵權,支付品種權人使用費20萬元。

為河北林科院代理訴訟的于仁春告訴記者,該案只是河北林科院近年持續開展美人榆系列維權行動中的一例。

而起始于2010年的美人榆系列維權案,在林業界有“植物新品種維權第一案”之稱。

美人榆又稱中華金葉榆,是河北省林科院與石家莊綠緣達公司聯合培育的彩葉植物新品種。

2004年經河北省科技成果鑒定命名為“中華金葉榆”。

2006年通過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定名“美人榆”,河北林科院和綠緣達公司成為美人榆共同品種權人,品種保護期限為20年。

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除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以及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情形外,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法院應當認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

9月,河北林科院與石家莊綠緣達公司以吉林省九臺市園林處管理的街道綠化帶內未經授權而大量種植美人榆為由,將九臺市園林處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使用費。

此案隨后一波三折,耗時四年半,歷經長春市中院一審駁回、吉林省高院二審發還、長春市中院重審駁回、吉林省高院二審維持四次庭審后,2013年初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同年11月,最高法指定山東省高院再審此案。

據于仁春介紹,一、二審時,被告辯稱侵權人不應是九臺園林處,而應當是銷售方,且園林部門作為事業單位,實施園林綠化具有公益性。

山東省高院則再審認為,九臺市園林處無法證明其種植美人榆的合法來源,其擅自種植美人榆的行為,屬于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同時,園林處在管理的街道綠化帶大量種植美人榆,美化了城市環境,提升了城市形象,優化了招商引資環境,從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角度看也具有商業目的。

據此,山東省高院認定,九臺園林處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侵害了品種權人的利益,但同時考慮其行為具有公益性質,判定九臺市園林處支付品種權人使用費20萬元。

長期從事農業科技法律事務代理的于仁春告訴記者,美人榆是我國遭受侵權面積最大、侵權金額最大、侵權人數最多的林木新品種之一。

此案再審判決是我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上的一個突破,它改變了傳統維權的思路,創新了維權觀念,擴大了維權對象,拓展了維權空間,這將進一步激勵植物新品種權人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有利于促進林業科研創新。

侵權成本之低VS維權成本之高 因對環境適應性強,景觀效果好,美人榆越來越受到各地園林部門的青睞,其苗木生產、繁殖、交易、使用市場隨之擴大。

但日益做大的美人榆市場“蛋糕”卻沒有讓產權單位嘗到多少實際“甜頭”。

2009年初,產權單位發現侵權企業和個人越來越多,全國各地生產面積越來越廣大。

面對如此態勢,產權單位開始意識到必須要用法律手段保護合法權益。

河北林科院、綠緣達公司在2012年上報給國家林業局的一份維權報告稱,美人榆2007年進入綠化市場,短短幾年便遍及東北和西北地區。

與此同時,侵權現象日益增多。

截至2011年年底,據不完全統計,有黑龍江、天津、甘肅、湖南等16個省份在生產銷售美人榆,侵權生產企業約有2000家,侵權金額超過25億元。



“老鄉村”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劉洪翠訴稱:我于1996年開始經營濟南市中老鄉村餐館,并于1998年10月7日獲得“老鄉村”服務商標。

被告設立的山東富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老鄉村酒店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給原告的經營帶來嚴重影響,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被告富達公司辯稱:我公司下屬的老鄉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

我公司注冊時,原告的商標權根本不存在。

當商標權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原告委托濟南市商標事務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老鄉村”服務商標。

1998年7月7日,國家商標局對“老鄉村”服務商標進行初審公告,1998年 10月7日核準注冊,有效期至2008年10月6日,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餐館、自主餐館、備辦宴席、雞尾酒會服務)。

山東富達裝飾有限公司老鄉村酒店是被告富達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于1997年7月10日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經營范圍為餐飲、煙酒零售。

【審判】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為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

原告劉洪翠申請注冊的“老鄉村”服務商標,于1998年7月7日由國家商標局初審公告,其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為1998年10月7日。

而被告富達公司設立的下屬老鄉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僅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老鄉村”字號。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的規定,被告富達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

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欠當,與法律、相關政策規定的精神相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劉洪翠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洪翠負擔。

劉洪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理由是:上訴人早在1996年就開始經營濟南市中老鄉村餐館,并且為“老鄉村”服務商標的商標權人。

而被上訴人卻于1997年7月10日才經省工商局核準成立,其注冊時間遠遠晚于我公司的設立時間。

被上訴人使用與上訴人相同的商號,不但侵犯了上訴人的商標專用權,而且也侵犯了上訴人的字號權。

國家工商局的內部規定,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性質,不能作為一審裁判的依據,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在其廣告宣傳、酒店用品上使用上訴人的服務商標,而且在張莊路開設分店,其侵權事實清楚,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

富達公司答辯稱:我公司的老鄉村酒店注冊時間早于商標注冊日,我公司依法享有在先權利,該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上訴人主張其享有“老鄉村”字號權與本案無關。

國家工商局對商標管理的規范性意見,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使用,一審適用法律正確。

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主張被上訴人侵犯其“老鄉村”服務商標專用權,被上訴人以其享有先于商標權的“老鄉村”字號權否認侵權,使本案的審理涉及到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問題,即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

字號是企業名稱組成中的核心部分,是民事主體在經營活動中用于區別其他民事主體的特定名稱。

因其具有區分市場主體的顯著性特征,字號可以起到顯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反映企業的商業信譽、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質量的差別。

因此,字號具有一定的物質和精神利益,字號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因“老鄉村”字號的注冊早于“老鄉村”商標的核準日,故在商標權之前被上訴人已經取得了在先權利。

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國家工商行局就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問題,亦提出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和有關行政規章就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問題,均明確了在先取得權利者優先的原則。

本案的被上訴人為涉案商標的在先權利人,其享有在先的權利字號權。

被上訴人設立老鄉村酒店分店,在酒店用品、酒店招牌上使用“老鄉村”字號,均是對其字號權的正常使用,并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

因此,被上訴人依法行使其字號權的行為,并不構成對上訴人商標權的侵犯。

上訴人主張其應為“老鄉村”字號的合法權利人,因本案系商標侵權糾紛,與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上訴人可通過行政或相關訴訟途徑另行主張權利。

一審判決對本案的法律關系認定正確,應予維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是認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規定,一審僅適用該條法律規定作為裁判的法律依據尚不充分,應予補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劉洪翠承擔。

【評析】 此商標權糾紛案件的最大特點,是涉及到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權利沖突問題,涉及到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

商標具有識別功能,它是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

而商號是商事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獨特法律地位的名稱或名號。

兩者的取得條件、取得程序、構成要素、保護范圍和使用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分別受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由不同的行政機關管理。

兩者都是“識別性標記權”,屬于同一個層面的民事權利,在通常情況下可以合法共存,不會發生權利沖突。

商標權的權利范圍:我國《商標法》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商標權的權利范圍,一方面是專用權,另一方面為禁用權。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產品為限”。

因此,在核定使用的產品上,商標權人對其商標有專有權,他人不得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從反面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就構成商標侵權。

可見,盡管商標權人自己不能擅自改變自己的注冊商標,使用近似的標識,也不享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其商標的專用權,但其有權禁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這就是商標權人的禁止權范圍。

專用權和禁用權,構成商標權的整體保護范圍。

[page] 商號權的權利范圍:企業管理制度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的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相近似。

可見,商號權的排他效力與登記機關的管轄范圍有密切的聯系。

關于商號的權利范圍,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企業名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我們可以確定,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如:冠以省、自治區,市、縣名稱的,在同一轄區內不得重名;冠以“中華”、“中國”字樣的,在全國范圍內不得重名,商號權人對其名稱享有專用權。

同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也給予了商號權人的禁止權,即: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使用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業名稱。

該禁止權,即對“同名同行同地域”的企業名稱享有禁止權。

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原因:1、商標和商號的取得條件、程序的不同。

商標是由注冊申請人依法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局審查,初步審查并公告,未提出異議,再頒發證書。

而企業名稱是分級管理,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如果沒有人投訴,就核準登記,并無公告程序。

商標和商號分別管理的制度,有可能導致在不同的行政區域內,同行業的企業取得相同的商標和企業名稱。

2、商標和商號法律調整的范圍不同。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商號權包含在企業名稱制度中,商標權屬于商標法律調整,兩者分屬不同的主管部門管理,由不同的法律調整。

有關商標的有《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企業名稱(商號)的有《民法通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

與商標和商號都有關的只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這些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等,并沒有明確規定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解決程序。

3、商標權與商號權高度相似性。

商標權與商號權同屬于“商業標記權”,兩者盡管在取得程序、構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但使用功能上,尤其對廣大的消費者而言,都能起到標示產品來源和質量,降低搜尋成本的作用。

隨著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擴大,企業字號逐漸與商業信譽、產品或服務質量緊密相連,消費者通常把某種品牌的商品與某些廠家聯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區別。

比如人們見到“海爾”就自然聯想到海爾公司及其家電產品,消費者并不刻意去區分商標與商號的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看,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他人的商標登記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并簡化使用企業名稱,經營相同的產品。

二是將他人的商號注冊為自己的商標,并經營相同的產品或者服務。

在本案中,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以第一種方式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

如何解決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沖突問題,筆者認為,應當以利益平衡為基本的原則,即應當保護在先的權利。

法律在保護特定權利的同時,應當尊重和保護他人在先的各種民事權利,這是在先權利制度存在的基礎。

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9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

可見,商標法已經明確了在先權利制度,即為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確定了“先取得者優先”的原則。

在本案中,“老鄉村”字號的注冊早于“老鄉村”商標的核準日,“老鄉村”商號權相對于涉案的“老鄉村”商標權來說,應當是在先權利。

因此,被上訴人合法的商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其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號。

而且被上訴人又不存在突出使用字號、隨便簡化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等不正當使用行為,因此,判定被上訴人不構成商標侵權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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