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升訴百度案”:走向“幫助侵權”規則,“泰達”商標侵權案評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49:5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步升訴百度案”:走向“幫助侵權”規則,“泰達”商標侵權案評析
“步升訴百度案”:走向“幫助侵權”規則
#e# 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步升訴百度案”近日已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由于目前提供對音樂、影視作品的鏈接已成為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重要經濟收入來源,本案的最終審理結果將有可能對當前互聯網產業經營模式產生深遠影響。
同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目前正在起草過程之中,有關鏈接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正是各方爭論的焦點之一。
本文試就該案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進行討論。
“步升訴百度案”的事實背景非常簡單:百度(Www。baidu。com)是世界上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
除了普通信息搜索模式之外,百度還開設了“MP3”專欄。
在該專欄的頁面上,設有“新歌TOP100”、“歌曲TOP500”、“歌手TOP200”、“歌手列表”等欄目。
用戶只要點擊這些標題,就能進入相應的歌曲列表。
例如,點擊“歌手列表”,網頁就會按姓氏的拼音字母順序顯示流行歌手的姓名。
用戶再點擊歌手姓名,網頁就會按照下載速度列出該名歌手所演唱的歌曲鏈接。
用戶只要點擊其中任一鏈接,就可以將其下載到硬盤上加以保存。
上海步升公司是數張流行歌曲錄音制品的權利人,當發現公眾可以通過百度“MP3”專欄中的“歌手列表”欄目下載其享有錄制者權的歌曲后,就以百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在下載過程中,網頁上自動彈出的下載框注明相關的歌曲文件來自百度,百度的行為已超出了搜索引擎的服務范圍,“在未能明確相關MP3文件的合法來源、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此行為阻礙了原告在國際互聯網上傳播其錄音制品”。
因此,法院認定百度侵犯了步升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責令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一、本案的關鍵——設鏈者的“幫助侵權”行為 一審法院上述判決的關鍵依據在于百度的網頁上顯示被下載的MP3歌曲來自于百度。
如果MP3歌曲確實就是由百度放置在自己服務器上的,那么“步升訴百度案”就變成了一起再普通不過的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例,而根本不能被稱為是由提供搜索引擎服務引起的糾紛。
因為步升公司對涉案的錄音制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他人未經許可將其錄音制品以MP3格式置于自己的網絡服務器中供公眾下載將毫無疑問構成直接侵權。
問題在于:如果百度能夠證明被下載的MP3歌曲均未存儲在其服務器中,它只是通過“歌手列表”等欄目,人為地以條理化的方式列出了對其他網站上MP3歌曲的鏈接,法院將如何做出判決?這才是本案對現行中國著作權法提出的最大挑戰。
可惜的是,由于以被下載的MP3歌曲均來自于百度作為判案依據,一審法院實際上將一起復雜的網絡著作權糾紛高度簡單化了。
[page] 如果百度能夠證明所有涉案MP3歌曲均來自于百度之外的其他網站,則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侵犯的并非是百度,而是其他網站。
由于向公眾提供MP3歌曲,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的是直接將MP3歌曲置于網上傳播的其他網站經營者,即使百度不以設置“歌手列表”等欄目的形式提供鏈接,公眾仍然可以通過直接訪問這些網站進行下載。
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共同侵權”的解釋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
由于百度本身并沒有從事將MP3歌曲置于網站上的侵權行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應當是:百度人為地設置“歌手列表”、“新歌TOP100”,“歌曲TOP500”和“歌手TOP200”等欄目,使公眾可以通過點擊歌手姓名、熱門流行歌曲排行榜中列出的歌曲鏈接,輕而易舉地找到并下載未經授權就被置于網上傳播的MP3歌曲,是否構成“幫助侵權”?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將“幫助侵權”列為“共同侵權”的一種,但卻并未對“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加以詳細規定。
根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理,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意欲實施侵權行為,卻仍然提供實質性幫助,即構成“幫助侵權”。
(注: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Torts,§876;Fowler Harper,Fleming James Oscar Gray,The Law of Torts(2nd Edition),§10.1,Little Brown and Co。(1986),并參見王遷:《論版權法中的“間接責任”》,《科技與法律》2005年第2期)顯然,在行為人具有幫助他人侵權的主觀意圖和實施了幫助行為的情況下,將其幫助行為定性為侵權行為,并要求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是合理的。
這一“幫助侵權”規則目前已成為各國法院在處理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時公認的準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絡司法解釋》)第5條有關“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的規定,正是“幫助侵權”規則的體現。
因為內容服務提供者如果明知有用戶在其服務器中存儲了侵權內容而不予移除,等于是在以不作為的方式幫助該名用戶實施侵權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
[page] 二、百度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那么,百度人為地設置眾多MP3歌曲欄目的行為,是不是一種在明知他人正在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提供實質性幫助的行為呢?對此,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錄音制品轉成MP3格式,并置于網上供公眾下載,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犯。
而國內熱門流行歌曲的著作權人、表演者和唱片公司至今尚未授權任何一家網站在線免費提供歌曲的下載服務,這是很多人都知道并可通過簡單調查就可明白的事實。
換言之,目前網絡中出現的所有免費MP3熱門流行歌曲均是未經授權的,這是一個百度清楚地知曉,至少是不可能不知曉的事實。
其次,百度在明知其他網站上出現的MP3流行歌曲均未經過授權的情況下,仍然人為地設置“歌手列表”等一系列欄目,將大量熱門流行歌曲加以系統化地歸類、排列,并在其中列出對MP3歌曲文件本身的直接鏈接,使公眾能夠通過歌手姓名、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方式便捷地尋找和直接下載熱門流行歌曲,大大簡化了原本復雜的搜索過程。
例如,公眾總是希望在網上找到能夠免費下載的當前最熱門的流行歌曲。
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公眾并不十分清楚目前熱門流行歌曲的排行情況,更不知道有哪些網站提供這些歌曲的免費下載服務。
他們只能先在其他音樂網站或電視、報紙等媒體上找到歌曲排行榜,然后再逐一在搜索引擎中輸入歌曲名稱,在由此得到的海量鏈接中尋找最相關的網頁,最后才可能發現一個有效的鏈接。
這一過程不僅費時費力,而且往往還無法得到滿意的結果。
而在百度的“MP3”專欄中,只要進入“新歌TOP100”和“歌曲TOP500”,立即就能分別找到100首和500首最受歡迎的新歌和熱門歌曲的名稱及有效鏈接,并輕而易舉地進行下載。
百度的這種做法所導致的必然后果,就是極大地擴大了其他網站侵權行為的損害范圍。
它使侵權MP3歌曲能夠被更多的用戶所下載,對正版錄音制品市場造成了更大的影響。
因此,百度對“MP3”專欄中各種欄目的設置和安排,構成了實質性地幫助其他網站實施著作權侵權的行為。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MP3”欄目中對所有MP3歌曲的鏈接均為系統自動生成,百度的行為仍然構成“幫助侵權”。
這不僅是因為百度人為地設置各種欄目,還因為百度的經營管理人員只要看到過欄目中所列出的歌曲名稱、歌手名稱,就能憑借最基本的常識知道這些鏈接所指向的MP3歌曲均為侵權內容。
這是一個任何心智正常的人都不可能不發現的事實。
而百度在明知被鏈接的MP3歌曲侵權的情況下,繼續維持鏈接而不予斷開,也符合“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
[page] 三、國際公認的“避風港”并不適用于百度的行為 雖然目前各國普遍對“信息定位服務者”規定了豁免侵權責任的“避風港”,但它對于百度的上述行為是根本不適用的。
所謂“避風港”是指:只要提供“信息定位服務”的網絡服務商不知道鏈接指向的特定對象是侵犯著作權的內容,并且在得知被鏈接的內容侵權,或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后迅速斷開鏈接,就可以免于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注:需要指出的是:美國等國還規定:“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適用“避風港”的條件還包括提供者沒有從“信息定位服務”中獲得直接經濟利益,這是因為美國等國除了“幫助侵權”規則之外,還有“替代責任”規則。
因我國《民法通則》尚未對“替代責任”做出全面規定,因此本文并不討論百度是否應當承擔“替代責任”的問題。
)顯然,適用“避風港”的前提是網絡服務商并不知道被鏈接的內容侵權。
而且,在這一領域具有代表性的立法——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和歐盟的《電子商務指令》均明確地規定:即使無法證明網絡服務商“明知”鏈接的對象侵權,只要網絡服務商意識到了能夠明顯從中推斷出被鏈接的內容侵權的事實或情況而不采取相應措施,就應當為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注:17 U。S。C。§512(c)(1)(A)(ii);E-Commerce Directive,Article 14.1(a))美國國會對此的解釋是:如果(被鏈接的對象為)侵權內容的事實已經像一面鮮亮色的紅旗在網絡服務商面前公然飄揚,以致于網絡服務商顯然能夠發現,網絡服務商就應當立即斷開鏈接,否則仍然構成“幫助侵權”。
(注:Commerce Rep。(DMCA),p。53;S。Rep。(DMCA), p。44)換言之,雖然網絡服務商并沒有積極查找侵權內容的義務,但也不能采取“鴕鳥政策”,像鴕鳥一樣將頭埋入沙子之中對顯而易見的侵權內容故意視而不見。
在本案中,百度對于其他網站中存在的熱門流行MP3歌曲均為侵權內容不可能不知曉,但卻仍然人為地設置“歌手列表”等便于公眾下載的欄目,并維持其中對侵權MP3歌曲的鏈接。
因此,國際上所通行的“避風港”對百度的這種行為并無適用的余地。
但是,如果百度并未人為地設置“新歌TOP100”、“歌曲TOP500”、“歌手TOP200”和“歌手列表”等欄目,未在其中設置并維持對熱門流行MP3歌曲的鏈接,公眾僅能通過在搜索欄中輸入自己喜歡的歌曲名稱或歌手姓名以獲得相關的歌曲的信息,即使搜索結果列出了指向未經許可的MP3歌曲的鏈接,百度的服務則不構成“幫助侵權”。
只有當相關權利人向百度發出了通知,告之其搜索出的特定MP3歌曲是未經許可的,而百度拒絕斷開鏈接,或者相關權利人能夠證明百度在明知被鏈接的MP3歌曲為侵權內容的情況下,仍然沒有斷開鏈接時,百度的行為才構成“幫助侵權”。
[page] 人為設置“歌手列表”等欄目與純粹依靠系統自動搜索的區別在于:在前一種情況下,網絡服務商明知其他網站中所有的熱門流行MP3歌曲均未經過授權,卻仍然人為設置各種有關欄目、將熱門流行MP3歌曲加以系統化地歸類、維持對這些歌曲的鏈接。
這屬于實質性地幫助其他網站實施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完全符合“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
而在后一種情況下,對歌曲的搜索由中立的技術過程進行,網絡服務商沒有為其他網站傳播未經授權的MP3歌曲提供任何特殊便利。
盡管搜索引擎的使用者可能通過指定文件格式、歌手姓名、歌曲名稱等方式搜索到特定的MP3歌曲并下載,但由于網絡中存在著大量已過保護期的歌曲文件,以及對特定歌手和歌曲的一般性介紹文字,不能僅以使用者可以通過搜索引擎獲得侵權MP3歌曲為由,推定搜索引擎的提供者具有幫助其他網站實施侵權的主觀意圖。
四、結論:“步升訴百度案”將促進我國互聯網產業經營模式的轉變
“泰達”商標侵權案評析
案情: “TEDA”是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英文縮寫,中文“泰達”是其譯音。
“TEDA”、“泰達”及“大地(圖形)”一直作為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區域標志。
自1996年開始,國資公司將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上述區域標志以單獨或組合形式,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為商標,并相繼取得23大類200余個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泰達”系列商標)。
1998年2月國資公司取得“泰達”文字商標、“大地(圖形)+TEDA”組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注冊證號為第32類啤酒及制啤酒用原料等商品。
2001年4月,原告國資公司將“泰達”、“大地(圖形)+TEDA”商標使用在天津泰達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泰達啤酒上。
2001年4月14日,天津圣中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經申請取得國家商標局頒發的“泰達+大地(圖形)+TEDA”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液體等商品。
2001年11月26日,經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變更核準,天津圣中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為平安公司。
2001年12月29日,被告以平安公司名義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
2001年12月,被告平安公司、四川泰達公司作為生產單位,被告泰慶公司作為經銷單位開始生產銷售白酒、冰酒(葡萄酒),三被告將“泰達”和“TEDA”分別作為白酒和冰酒的商品名稱。
三被告在生產銷售泰達白酒、TEDA冰酒期間,被告泰慶公司與天津市中乒文化體育廣告有限公司簽訂《天津市廣告承攬合同》,并在天津主流媒體上多次刊登廣告。
法院認為:“TEDA”、“泰達”及“大地”圖形是開發區的區域標志,作為原告無形資產,經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取得了“泰達”系列商標專用權,經授權廣泛使用于企業和商品上,其中包括泰達啤酒。
被告平安公司將上述注冊商標個別字體、圖形略加改動后,組合成“泰達+大地(圖形)+TEDA”進行商標注冊,并使用在泰達白酒、TEDA冰酒上,因其與原告注冊商標別無二致,顯然造成普遍消費者的誤認,因此,在法律上構成注冊商標的近似。
關于啤酒類與白酒類以相同商標分類注冊是否構成侵權問題,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中的商品分類表,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是商標分類注冊、管理、檢索的依據,只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時的參考,不能作為商標侵權與否的法律依據。
雖然原告申請啤酒商品注冊商標為32類,被告白酒商品注冊商標為33類。
但在消費者看來,無論是啤酒、白酒還是葡萄酒均屬同類產品,即酒類。
因此,泰達白酒與泰達啤酒構成商品的類似。
綜上所述,三被告具有共同侵權的主觀惡意,以誤導消費者從中獲利,其行為有悖誠信原則,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
故依法判決三被告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的“泰達+大地(圖形)+TEDA”商品名稱,銷毀標識及其瓶貼和包裝;并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評析: 綜觀全案,法律事實清楚,法院定性準確,筆者僅就法律問題從不同角度談點個人看法。
其一,有關惡意搶注問題。
這是商標注冊中常見的侵權現象,主要是侵權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采取相關手段搶先申請商標注冊借以排斥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該行為無論在經濟生活中還是審判實踐上均具極大的迷惑性,即通常以合法外衣掩蓋非法目的(主觀惡意)進而規避法律獲取不當利益。
本案被告正是以此種方式通過國家商標局注冊將非法目的合法化,如被告復制、剽竊泰達商標行為被注冊行為所掩飾。
這也正是本案侵權責任的核心要點,為此引發了本案無法回避的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碰撞問題。
對此,筆者認為鑒于法院獨有的司法審判終極權地位,訴訟中可一并審查工商管理機關賦予當事人該項權利時,其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且本著審判不得回避違法的原則予之裁判。
應當看到,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的法律規定完全適用本案情形。
同時尚需注意的是“名稱權”也屬于在先權的一種,這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已成慣例。
本案原告享有的“泰達”商標與企業名稱使用在先的情形毋庸置疑。
由此可見惡意搶注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告商標專用權的喪失。
“海盜灣”網站觸犯了瑞典的版權法
新華網斯德哥爾摩11月26日電(記者吳平)瑞典上訴法院26日駁回瑞典“海盜灣”網站3名經營者的上訴,維持對其侵犯知識產權的判決,但縮短了他們的刑期。
瑞典上訴法院在當天宣布的判決中說,卡爾·倫德斯特倫、弗雷德里克·內伊和彼得·松德等人所經營的“海盜灣”網站允許其用戶免費下載電影、音樂和電腦軟件,觸犯了瑞典的版權法,應當受到處罰。
不過,瑞典上訴法院把瑞典一家地方法院對這3人判處的刑期從1年縮短為4到10個月不等,但同時把要求他們支付的賠償金從地方法院判處的3000萬瑞典克朗(1美元約合7瑞典克朗)增加到4600萬瑞典克朗。
“步升訴百度案”:走向“幫助侵權”規則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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