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擅播他人歌曲要賠償,LV包當廣告道具 房產商被判賠償5萬元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49:0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KTV擅播他人歌曲要賠償,LV包當廣告道具 房產商被判賠償5萬元
KTV擅播他人歌曲要賠償
《傷心情歌MV精選》是由中唱藝能公司出品,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DVD專輯,專輯中收錄了《愛過就足夠》、《青藏高原》、《走進西藏》等音樂電視作品。
2011年,中唱藝能公司與北京至上寓樂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中唱藝能公司將上述作品在中國卡拉OK領域的放映權、復制權、廣播權信托給至上寓樂公司管理,并允許其將合同項下權利或義務之一部分或全部,轉授、分授或轉讓給第三方。
不久,至上寓樂公司、河南省民權縣文浩文化廣告公司、中唱藝能公司三方簽訂了《音像著作權轉授權合同》,至上寓樂公司將其擁有的上述作品在河南省卡拉OK領域的放映權、復制權、廣播權信托給民權縣文浩文化廣告公司管理。
之后,民權縣文浩文化廣告公司發現河南省西峽縣金帝娛樂城未經其授權,亦未經中唱藝能公司及至上寓樂公司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的場所以卡拉OK 方式放映《傷心情歌MV精選》中《愛過就足夠》、《青藏高原》、《走進西藏》等22首音樂電視作品,于是將其訴至法院。
南陽市中級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停止放映并從KTV曲庫中刪除《愛過就足夠》、《青藏高原》、《走進西藏》等22首音樂電視作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3萬元及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2000元。
法官認為,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播放設備在其經營的公開場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的22首音樂電視作品,已經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權及相應財產權利,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傷心情歌MV精選》DVD光盤的封套背頁標注了“本專輯所有作品的詞、曲著作權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均屬中唱藝能公司所有”的字樣,其中包含了涉案的22首作品,可以認定中唱藝能公司為涉案22首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
我國著作權法第49條對侵權賠償確定的原則是,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主要賠償依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MGM制片公司訴戈洛克斯特版權侵權案
當某一產品既可用于合法用途又可用于非法用途時,經銷商在什么情況下承擔因第三人使用其產品而構成版權侵權的法律責任?就這一問題,美國最高法院2005年 6月在MGM Studios Inc。訴Grokster案(下稱Grokster案)的裁定書中揭示了這樣一個新的指導原則:“經銷商如果在經銷其產品的過程中已明確或采取肯定步驟幫助他人侵犯版權、促使他人構成侵權,則應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 Grokster案 本案被告是Grokster司和Streamcast公司。
兩家均為P2P軟件提供商。
原告是20多家版權權利人,多為電影制作商、錄音公司、詞曲作者、音樂發行商等。
網絡用戶通過使用Grokster軟件,進行相互間的數字/電子資料共享;而下載的數字/電子資料不是通過任何中控的服務網來完成的;網絡用戶下載的作品中只有10%屬于授權作品,而大部分共享作品是未經授權的。
原告主張:被告向網絡用戶提供軟件使其得以復制、傳播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版權。
原告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2003年6月,一審法院做出判決:網絡用戶是原告版權的直接侵權人;而被告向其用戶提供軟件對第三人的侵權不產生任何法律責任。
理由是:提供方只是提供軟件,而并不了解侵權的實際行為。
一年后,二審法院裁定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是,只有當被告知道第三人的直接侵權行為并且實質地促成了侵權行為,才會作為“協助侵權的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審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1984年的Sony Corp。 of America 訴 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下稱Sony案)所確定的原則:“向公眾提供某一主要用途為非侵權的商品的提供者不應因商品在使用中發生的侵權行為負法律責任,除非該商品的提供者實際知道侵權的具體情形并且在知情的情況下未采取任何措施”。
Sony案回顧 美國最高法院1984年審理的 Sony案件主要試圖解決向公眾提供某一商品本身是否有可能產生“從屬侵權責任”問題。
在Sony案中所涉及的產品就是我們今天稱之為VCR的錄像機。
版權人主張Sony公司作為產品的生產廠商應對VCR用戶復制享有版權的節目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為用戶用以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是由Sony提供的,并且Sony公司事先知道這樣的侵權行為是會發生的。
法院認為,這種復制行為不構成版權侵權,屬“合理使用”。
法院指出:證據中沒有發現Sony曾明示或暗示引誘用戶侵權。
唯一的可能是明知一些用戶會將VCR用于某種非法用途,而仍然出售其產品而產生的“縱容侵權”理論。
不過,由于VCR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商業上的非侵權方面,最高法院最終判決該等生產廠商不會僅僅由于經銷了這一商品就被追究法律責任。
這就是美國司法實踐中所確立的“技術中立原則”。
KTV擅播他人歌曲要賠償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LV包當廣告道具 房產商被判賠償5萬元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