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版權考察紀行(十),美國電視節目版權的開發與利用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3:58:4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美國版權考察紀行(十),美國電視節目版權的開發與利用
美國版權考察紀行(十)
美國法律和版權保護 在美國,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200多年來,美國仍在使用第一部憲法,只是在其基礎上增加了18個修正案。
憲法處于法律最高層面,是美國其他法律的來源和依據,聯邦法、州法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在美國,50個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并在立法機關中設立了立法委員。
由州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只在本州的范圍內產生效力,如紐約州有立法機構,其通過的法案只能在紐約州執行。
因此,州法之間的差異也使得美國的著作權保護在各州存在一些區別。
美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組成,眾議院有435位議員,參議院中每州均有2位議員,共100位。
參議院通過的聯邦法適用于全美國,就著作權法而言,美國眾議院通過的著作權法案在全國執行,對各州法具有制約效力,各州法不能與之相抵觸。
美國的判例法是從英國延續而來的,判例法由具有約束力的各法庭判決組成。
在普通法系的法律體系中,法庭針對個案所做出的判決被視為法律的正式淵源之一,其總和即為判例法。
因此,法庭判決不僅解決業已發生的爭端,而且被作為先例,對以后發生的所有同類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這一效力來自于遵循先例原則,其基本精神是:同類案件相同對待。
歷史上美國的許多法案都是延續了英國的判例法,但后來隨著情況的變化,美國有許多法案已與英國的判例不同。
在憲法中,影響出版業最深的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后來有關出版方面的許多條文都是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影響。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于出版業和著作權的保護,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根據其規定,民眾有了解信息咨詢的權利,而媒體承擔了傳播資訊的責任。
政府對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是在版權登記等方面。
當然,如果個人的言論有惡意攻擊、誹謗他人等侵權嫌疑,這些言論有可能事前被停止出版。
美國的第一憲法修正案還改變了對影射、誹謗等的判決。
在現實中,公眾人物越來越不易打贏誹謗案的官司,即使是政府官員對贏得誹謗案的幾率也不高,反而是普通民眾提起誹謗訴訟容易勝訴。
因為在美國,由于公眾人物往往更容易吸引民眾的注意力,全社會對政府官員、公眾人物的要求高。
因此通常而言,如果出版物中涉及到政府官員、公眾人物自身不認同的問題,其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加以糾正,而不會采用訴訟的形式。
但對普通民眾而言,可能會因為他人隨意的一句話,而以誹謗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在美國,法律保護所有媒體,如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保護諸如報紙、雜志、圖書、音樂、唱片、設計圖、書法、圖片、攝影等載體上應受保護的所有內容;同時,也保護作者和出版商的合法權益。
通常,美國出版商有權出版涉及任何內容的出版品,即使有些出版品的內容不適用于一般大眾、或者不適用于政府等。
美國法律允許出版商出版談論名人、小道消息等內容的圖書,如世界聞名的辛普森殺妻案中,被告辛普森寫了《我真的殺了我的妻子嗎?》一書,也允許出版。
同時,在美國,關于出版的限制方面,除出版涉及誹謗他人的,以及政府機密的內容外,政府不可以禁止出版,即優先限制條款。
據了解,美國聯邦法院作為美國最高司法機構,截至目前,從未做過優先限制的判決。
當然,如果圖書出版后,其中涉及到侵權、誹謗等內容,還是會受到法律的約束。
此外,在美國,有關政府資訊等資料,公民、媒體也有權取得,當然其中也有例外限制。
在美國,關于誹謗的界定,各州的相關法律中就有50個定義。
而美國最高法院對誹謗的界定,則對州法律中的這些定義都有規范。
在美國,誹謗的界定通常是針對第三關系人的公眾出版品,而不是個人評論,對事實的陳述是錯誤的。
在有關誹謗的訴訟中,對于個人名義侵害的界定,需要有人舉證該行為侵害到個人權利,才能構成誹謗。
如果誹謗的訴訟牽扯到公眾人物,那么公眾人物所要舉證誹謗的標準則非常高,因此在美國,公眾人物要證明對方誹謗是十分困難的。
美國電視節目版權的開發與利用
一、版權貿易 版權貿易是美國版權開發最基本的手段。
版權產業創造的經濟效益已經成為美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節目辛迪加是美國電視節目版權貿易的一個獨特渠道。
辛迪加組織購買節目再向市場銷售其播出權,通過開發電視節目多輪次播放的市場價值來獲得利潤,并力爭使節目市場效益最大化,在每一輪次的銷售中,節目制作商都可以從中分得利益。
隨著國際交流的開展,美國電視節目不斷出口國際市場,其跨國市場的開發更給制作商提供了額外的利潤來源。
2000年夏天,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推出了游戲節目《幸存者》,這個節目在美國播出引起反響后,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電視機構購買了節目的版權,瑞典、瑞士、丹麥、挪威中國等國家的電視臺都在黃金時間播出了這個節目。
二、版權的產業鏈延伸 美國的商業電視在類型化、專業化生產中不單單局限于節目本身,還充分發掘市場潛力,對同一媒介產品的上下游市場進行充分開發和整合,使得每一個電視產品的利潤空間都得以充分的挖掘。
美國電視節目版權的衍生業務主要是以電視節目或內容為衍生源,依托電視節目的影響力,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與經營。
美國電視節目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市場開發體系,建立了一條從節目策劃、制作、播出到衍生品開發、銷售的產業鏈,從而使電視節目產品轉化為商品。
美國的版權衍生業甚至成為支柱性產業之一,市場的總量每年都在數百億乃至數千億美元以上。
三、版權的資本運營 1。發行機構和服務機構 節目的發行機構即節目未來的買主,他們可能是播放臺辛迪加公司、有線網公司、音像發行公司等。
如果他們對節目的構思和樣品有信心,便可能在制作時即開始投資。
作為回報,制作方在銷售節目時必須給這些投資人極為優惠的價格。
投資人有時還會要求分享從其他渠道銷售獲得的利潤。
此外,傳播市場上還有為節目制作提供各類服務的企業,如擁有制作場地的公司、后期制作提供商、錄音棚運輸公司等。
如果制作方許諾節目銷售后的利潤分成,這些企業就會允許制作方以低廉的價格使用其服務,或允許制作方有了資金后再支付服務費用。
這些利益交換在制作節目樣本的過程中最為常見。
2。銀行和其他借貸機構 在市場經濟中,銀行是主要的投資人,但這類機構在節目投資方面相對保守。
銀行和借貸機構的投資有一套信用和抵押審核制度。
節目制作方必須有良好的信用紀錄,必須擁有可在市場上迅速兌現的資產作抵押才可能成為投資對象。
銀行投資廣播電視業通常是以制片廠、電視網、節目辛迪加和技術設施為對象,對具體節目的投資相對少見。
3。其他外部投資者和國外投資者 外部的資金投資節目生產是風險很大的一種行為。
成熟老練的外部投資者,往往只給業績顯著的制作單位投資,其投資也主要用來資助制作方啟動節目生產,為其進一步在業內融資創造條件。
這樣,便可以推動業內的利益團體涉足節目生產,使投資回收得到一定的保證。
隨著媒體產業日漸全球化,美國制造的電視節目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國際市場上,于是外國投資人也成了美國節目制作人融資的對象。
四、版權合作 隨著近些年全球電視的發展和新媒體的突飛猛進,美國電視節目不斷強化自身的版權合作,這一版權開發模式成為當前美國電視節目產業化的重要特征。
美國電視節目的版權合作表現出兩個趨勢,一個是與網絡媒體展開版權合作,另一個是實行跨國版權合作。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提高以及人們休閑娛樂方式的變化,傳統電視和新興的互聯網兩大領域越走越近,既相互競爭也分享資源,呈現出競合的新潮流,網絡媒體和傳統電視媒體的緊密合作也早已展開。
這種版權合作模式從一個側面表明,電視和互聯網近年來出現了不斷靠攏和交叉的跡象,正在實現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的優勢互補、資源整合。
美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簡介
核心提示: 科技日報2006年12月21日訊 美國是一個律師建國、憲法立國的國家。
《獨立宣言》宣布了美國的成立,而《憲法》則讓最早的13個州形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國家。
如今,被譽為法制社會的美國的法律不但繁多,同時隨著社會 科技日報2006年12月21日訊 美國是一個律師建國、憲法立國的國家。
《獨立宣言》宣布了美國的成立,而《憲法》則讓最早的13個州形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國家。
如今,被譽為法制社會的美國的法律不但繁多,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還在不斷改變和健全。
在這樣的環境中,知識產權(IP)不僅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還是重點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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