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寬容對待軟件行業,美國版權產業緣何能唱經濟“主角”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3:58:1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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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寬容對待軟件行業
作為軟件行業的龍頭老大,微軟公司(以下簡稱為微軟)的案件從來都是各方關注的焦點,在微軟訴AT&T公司一案中同樣如此,最終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微軟勝訴。
這一判決表明美國法院對軟件行業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上是相當寬容的。
專利屬地主義是專利制度的基本原則,在專利屬地主義之下,各國均有權決定本國的專利制度,而專利權也僅在該國有效;如果專利受到侵害,只有該國法院才有管轄權。
專利權人如果想使自己的專利在他國得到保護,需要向他國提出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權。
美國也一直遵循屬地主義原則,但這種狀況從1972年的深南公司案開始有所改變。
深南公司案中的原告是一家在美國擁有蝦的加工機器專利的公司,被告深南公司在美國生產該機器的所有部件,并將這些部件出口到原告未申請專利的國家,由買方依照其提供的安裝手冊進行組裝。
原告認為,盡管被告在美國并未直接制造和組裝機器,但因為被告的協助與引誘,以至于形成在美國境外生產專利產品的事實,這構成對美國專利的非直接侵害。
但最高法院最后還是認為,美國的專利法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被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侵權。
深南公司案表明:出口專利產品的部件至境外組合的行為并不違反專利法。
美國國會認為這是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為了有效阻止仿冒專利產品部件的出口,遏制仿冒者通過從美國提供專利產品部件到境外組裝以規避專利法的行為,1984年美國專利法增訂了現行的271(f)條,將“從美國出口專利產品部件到國外組裝侵害成品專利”的行為,列為專利侵權行為。
該條規定成為美國專利法中的域外效力條款。
這一域外條款能否適用以及如何適用于具有無形性、易傳播性、易復制性的軟件行業一直存在很大的難題。
美國最高法院在微軟與AT&T的案件中對此作出了解釋。
AT&T在美國擁有一項語音數字編碼和壓縮專利,這種技術可以對語音文件進行壓縮,使之變小更容易進行傳輸和儲存。
微軟承認,由其開發的Windows操作系統中嵌入了語音處理技術。
該操作系統經過安裝,電腦就可以處理語音信號。
這樣的電腦就成為AT&T可主張權利的對象。
AT&T表示:微軟從美國境內提供侵犯AT&T專利保護的電腦部件(指Windows操作系統),供境外組裝(安裝到電腦中使之可以處理語音信號),違反專利法271(f)條,構成專利侵權。
而微軟辯稱,微軟只是將Windows操作系統以原始版本形式(MasterVersion,有的譯為母版或主版)發送給國外的制造商,由這些制造商制成Windows操作系統的拷貝版的光盤,不能直接為計算機讀取,因此不屬于專利法271(f)條所說的部件。
并且,國外制造商在境外進行安裝用的拷貝版,是在國外制造的,不是微軟從美國提供的,因此只能適用國外的專利法。
在地方法院以及上訴法院看來,微軟向國外制造商提供原始版本的行為符合專利法271(f)條所規定的“從美國向國外提供部件”的情形,軟件的復制行為已經包含在軟件的“供應行為”之中,因此判決微軟敗訴。
微軟認為,上訴法院的裁決是令人擔憂的,因為它強加給在美國進行研發活動的公司過多的責任,而在海外進行研發的公司卻無需承擔同樣的責任。
甚至微軟還不無威脅地表示,如果在這起案件中敗訴,微軟公司可能會將研發業務轉往國外,以躲避美國專利法的管轄。
在這起訴訟案中,布什政府認為,如果判決微軟敗訴,美國軟件公司將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闡述了以下四點: 第一,專利法271(f)條要求所提供的部件必須直接是用來組裝產品的。
微軟公司的原始版本不能直接安裝,所以不能認定為271(f)條所說的部件。
第二,拷貝相當于一種制造行為,與提供行為可作明顯區分。
271(f)條的規定是針對從美國提供的部件,并非是在國外生產或制造的,本案中在國外組裝的部件,事實上是由國外制造商所制造的拷貝版。
第三,關于本案中的域外效力。
最高法院解釋,在專利領域中,發生在國外的行為通常由國外法來管轄,如果適用271(f)條來審理本案,就必須擴張對“部件和從美國提供”的解釋,而這種擴張解釋已經超越了法院的職權。
如果AT&T想要防止軟件在國外拷貝,就只能通過獲得外國專利,行使外國專利的方式得到保護和取得救濟。
第四,關于本案是否會留下法律漏洞。
最高法院認為,這個問題應當交給國會。
如果國會認為本案判決使得“到國外制造軟件拷貝版”形成了法律漏洞,那么國會應當修改立法彌補這一漏洞。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挽回了微軟高達數10億美元的賠付損失,此判決不僅有利于微軟,更重要的是,也使美國的其他軟件公司因此擺脫涉嫌違反專利法271(f)條的困境。
美國版權產業緣何能唱經濟“主角”
近年來,以智力成果為資源、以知識創新為動力的版權產業迅速崛起,在許多發達國家國民經濟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近期發表的報告再一次彰顯,美國版權產業繼續成為美國最大的也是增長最快的經濟行業。
這一研究證明,知識密集型知識產權產品和服務的創新對于美國經濟增長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于我國業界了解美國版權產業現狀及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如今,以知識產權尤其是版權為核心的文化服務貿易,對于文化產業和創意產業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文化產品的引進和輸出已成為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2006年報告》(以下簡稱2006年報告)是由斯特伍·斯威克經濟學家公司為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準備的,是該經濟學家公司在過去16年來代表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簡稱IIPA)完成的一系列成果之一。
這個最新報告再一次證實,在對經濟實際增長和整個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方面,版權產業都超過了美國其他經濟行業。
版權產業繼續雇傭大量工人,而這些工人的傭金大大超過美國其他行業工人的平均水平。
版權產業的四大類 在此前有關版權產業10份經濟報告的9份中,筆者把版權產業分為四大類:核心版權產業、部分版權產業、與發行有關的版權產業、版權及相關,這是在1990年第一個報告中界定的分類法。
在2004年報告中,筆者仍然使用了四分法,但為了與國際標準一致,采用由WIPO界定的4種版權產業分類:核心版權產業、部分版權產業、邊緣版權產業、交叉版權產業。
核心版權產業是指那些主要目的是為了原創、生產、發行、或展覽版權產品的產業,這些產業包括:報紙、圖書、期刊、攝影、錄音、音樂出版、廣播和電視播放、商用及娛樂軟件等;部分版權產業是指那些部分產品為版權產品的產業,這部分產業包括紡織品、珠寶首飾、家具、玩具、游戲等;邊緣版權產業包括那些將受版權保護和部分不受版權保護的產品發行給商家和消費者的產業,這里的例子包括為發行版權產品服務的運輸服務、電訊業、批發商和零售商,正如往前的研究一樣,這些行業產生的全部產值中只有一部分被視作版權產業的產值;交叉版權產業是指那些生產、制造和銷售其主要功能是為了促進有版權的作品的創造、生產、或者使用的設備的產業,這些產業包括制造業,CD機、電視機、VCR機、個人電腦和批發商和零售商,此外這些設備還包括空白磁帶和打印紙。
以上4個部分合稱全部版權產業。
據統計,2004年,美國的全部版權產業產值為13余萬億美元,其中核心版權產業產值為7.605萬億美元、部分版權產業產值為4723億美元、邊緣版權產業產值為2.4余萬億美元、交叉版權產業產值為2.48余萬億美元。
2005年,美國的全部版權產業產值為13.9余萬億美元,其中核心版權產業產值為8.19萬億美元,其余部分版權產業、邊緣版權產業、交叉版權產業產值之和為5.69萬億美元。
產業經濟增值較高 衡量一個產業對國家經濟貢獻的最好的方式就是計算該產業的增值,增值反映了特定產業在就業和資本兩個方面的貢獻。
美國所有產業的增值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GDP),增值是衡量美國經濟規模的標準,因此,通常采用與美國政府的全國收入和產品統計相一致的方式,以便比較不同產業的相對規模和經濟增長率。
筆者的研究第一次直接使用了由美國經濟分析局提供的有關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和全部版權產業對美國經濟貢獻的增值。
美國BEA對統計中的定值美元和現值美元進行了分類,使用這一數據的另一個好處是BEA能夠對主要產業進行準確分析。
在這份報告中,筆者計算核心和全部版權產業逐年實際增長率的依據是使用了定值美元。
這一數據通常用作衡量版權產業對整個美國經濟年實際增長的貢獻。
根據改進的計算方法,筆者評估核心版權產業在美國GDP中所占的比例從2002年的6.39%上升到了2005年的6.56%。
而在同一時期,全部版權產業在美國GDP中所占的比例從2002年的11.6%上升到了2005年11.12%。
值得注意的是,本報告所介紹的使用現值美元評估方法與已出版的2004年報告的評估方法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十分重要的。
2003年、2004年、2005年的增值都是采用新的方法評估的。
筆者報告了2002年至2004年和2002年至2005年美國版權產業的實際年增長率(按定值美元計算),同時也報告了美國全部國民經濟的實際年增長率,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和全部版權產業每年的增長率達到了7.0%。
如此相對照,2002年至2004年、2002年至2005年美國全部國民經濟的增長率分別只有3.46%和3.48%。
從2002年起,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和全部版權產業的增長率是美國同期全部國民經濟增長率的2倍。
鑒于美國版權產業的增長率是全部國民經濟增長率的2倍,筆者認為版權產業對美國經濟的貢獻價值巨大。
核心版權產業對美國經濟的實際的增率的貢獻從2003年的14.12%波動到2005年的12.96%,而全部版權產業對美國經濟的實際年增長率從2003年的23.28%增加到2005年的23.7%。
考慮到美國2005年的實際GDP值從10.755萬億美元增加到了11.135萬億美元,幾乎增加了380億美元,據此,如果加入適當的參數,筆者認為美國全部版權產業的貢獻率接近了24%。
有利于勞動就業 象過去一樣,筆者主要是評估2002年至2005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和全部版權產業雇傭工人的數量。
這份報告的評估程序采用了2004年經濟報告的方法,力求獲得的雇傭工人數量與NAICS和ISIC分類體系保持一致。
2002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的就業人數為550.34萬人。
核心版權產業在2003年和2004年其雇傭的全部人數有所下降,但到2005年有所回升。
2005年,核心版權產業雇傭的人數達到了538.04萬人。
比2004年增長了36.4萬人。
2002年,美國全部版權產業雇傭的人數為1154.8萬人,其總數在2003年有所下降,但在2004年和2005年有所回升。
2005年,全部版權產業雇傭工人的人數為1132.56萬人,比2004年的總人數增長了119.1萬人。
美國版權考察紀行(九)
法律分析:如果是未成年人,家長的行為構成違法,對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造成學生輟學的行為,強制主體是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由他們對違法的父母或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政府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提前公益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美國法院寬容對待軟件行業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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