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有哪些類型,專利侵權有哪些行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23:00:1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有哪些類型,專利侵權有哪些行為
專利侵權有哪些類型
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根據侵權行為是否有行為人本身的行為所造成,將專利侵權行為劃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
1、直接侵權行為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 這里說的“實施”相對于不同性質的專利,含義也有所不同。
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產品專利,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
對方法專利來說,是指對其專利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是直接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不適于此列。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實施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這一“產品”僅指申請外觀設計時所指定的產品。
(2)假冒專利 假冒專利是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表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2、間接侵權行為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為即是直接專利侵權行為。
除此以外,還有一種間接專利侵權行為,簡稱為“間接侵權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積極誘導或者促使他人實施直接專利侵權的行為。
具體來說,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可能并不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害,但其行為卻誘導或促使他人實施了對專利權的直接侵害。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就是對他人專利權的直接侵害,無論是否誘導、慫恿或者促使第三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行為人都是直接專利侵權行為。
《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有哪些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
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
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
直接侵權行為。
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其表現形式包括: (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法》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知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專利侵權有哪些行為特征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
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
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這里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范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得多。
考慮到無過錯給他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困難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容易,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采用了特殊規定。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不知道他人享有專利權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本身就沒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義務,是有過錯的,因為專利授權公告是完全開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1、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在十五日期滿后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當事人之間不能或者不愿意調解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知局中止有關專利權審查,批準的程序,當事人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知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具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的文件副本。
在管理專利工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知局遞交書面的請求恢復程序的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請求書應附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專利法》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知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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