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與對策有哪些,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應如何進行舉證和證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1 23:25:5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訴訟與對策有哪些,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應如何進行舉證和證明
專利侵權訴訟與對策有哪些
訴訟的對策策略是訴訟最重要的內容,因此訴訟需要特別注意這方面的內容。
那么專利侵權訴訟與對策有哪些?以下是 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專利侵權訴訟與對策有哪些的相關內容。
一、專利侵權訴訟與對策之訴訟策略包括的內容 訴訟策略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起訴地的選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該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 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對于專利侵權案件,如果選擇被告的住所地起訴,往往會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另外,根據具體案情,并結合起訴對象的不同可選擇最佳的起訴地點,從而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時機的選擇 選擇什么樣的時機起訴,起訴前是否要發律師函,以及是先談判后訴訟還是先訴訟后談判等問題,也是訴訟開始前要考慮的。
時機的選擇,有時決定案件的成敗。
有些情況利用律師函、談判等手段固定證據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收集證據的方法。
總之,何時訴訟,要根據案情合理選擇。
(三)起訴對象的選擇 對起訴對象的選擇也是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成功的一個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 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根據這條法律規定,針對不同案情選擇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還是銷售者抑或列為共同被告是必須研究的問題。
對于存在眾多侵權者的案件來說,是全部同時起訴以免有些侵權者掩蓋證據還是只起訴幾個侵權者以達到“敲山震虎”的目的也是要研究的問題。
另外,起訴哪些侵權者會降低侵權認定難度,排除地方保護干擾均是應當研究的問題。
二、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訴訟技巧 專利侵權訴訟中主要是訴訟技巧。
(一)研透專利技術 專利訴訟技術性很強,研究分析并吃透專利技術及與其相關的背景技術是非常重要的。
專利訴訟要求律師不僅懂得法律條文及有關規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師必須理解專利技術。
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專利技術同樣勝任不了專利訴訟。
單從法律條文上是不能解決專利訴訟的有關問題的,特別是在認定某一技術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屬于公知技術、是否屬于顯而易見的技術等等,都需要相當的技術知識。
不鉆研專利技術是很難勝任專利訴訟的,因而研透專利技術是專利侵權訴訟成功的前提。
(二)固定侵權證據 對于原告專利權人一方的律師,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權的證據。
購買到侵權產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權產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產品,上面所寫的生產廠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權廠家。
因此,最好直接到生產廠家購買涉嫌侵權的產品,并采取公證取證(必要時進行隱蔽取證),或者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行使其他職責時,順便獲取侵權證據。
獲得侵權與侵權數額的證據是 原告取勝的關鍵。
(三)巧用訴前禁令 《專利法》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幾乎所有的專利權人都非常關心訴前禁令的問題,因為訴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強,幾乎所有的專利權人都希望通過訴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權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
要申請訴前禁令,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侵權的證據必須是確鑿的、清楚的,關于侵權的判定也必須是明顯的和有說服力的;其次,要有證據證明。
如果不采取訴前禁令,會有無法彌補的損失,多數案件難以滿足后一條件。
(四)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筆者的實踐,不建議當事人在訴訟中把損害賠償要求提得過高。
《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該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從我國目前專利審判的實踐來看,提出高額的損害賠償除了新聞炒作外,對當事人沒有更多的好處。
因為按照中國現行《專利法》的規定和賠償計算方式,舉證實在是太困難了,所以專利侵權案件的賠償絕大多數都是法院的酌定賠償,酌定賠償的上限是50萬元人民幣,所以要提出幾千萬元的損害賠償,除了付出高額的訴訟費外,最終實際能得到的賠償會和提出的數字相差很遠。
在很多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當的損害賠償的提出是比較恰當的。
據我們分析,專利損害賠償額一般在20萬元到30萬元人民幣左右作為訴訟請求提出比較有利。
三、專利侵權訴訟的作用 權利人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是有效打擊專利侵權、維護權利的一個重要途徑,與向知識產權局提起的行政投訴相比,其具有以下特點:
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應如何進行舉證和證明
專利侵權訴訟應當準備充分的侵權證據來提供勝訴的可能性。
那么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應如何進行舉證和證明?以下是 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應如何進行舉證和證明的相關內容。
一、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應如何進行舉證和證明之權利證據 (一)原告主體資格證明 自然人的為身份證,企事業單位的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
(二)專利權證書 證明專利權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三)專利登記薄副本 一定意義上來說,專利登記薄副本是比專利證書更為重要的證據。
因為,專利登記薄副本記載了專利授權之后,專利權屬狀況發生的改變。
(四)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包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的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五)專利年費收據 證明專利持續有效。
如果提供了專利登記薄副本,則可以不提供年費收據。
(六)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提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知局作出的檢索報告。
二、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應如何進行舉證和證明之侵權證據 (一)書證 通常是公證書。
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現了侵權行為后,可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
在公證取證的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取產品宣傳冊、銷售侵權產品人員的名片、購貨發票或收據,以進一步的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要求公證機關對前述資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作出說明,一并記載在公證書中。
(二)物證 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得的侵權產品。
購得的侵權產品應由公證人員封存,并拍照。
在提交給法院之前,原告應確保封條完好無損,否則被告將可能在質證時提出異議,對侵權產品不予認可。
三、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應如何進行舉證和證明之損失證據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侵權訴訟中止對被告的好處是什么
訴訟中止并不是隨意就可以的,需要達成一定的條件的。
那么專利侵權訴訟中止對被告的好處是什么?以下是 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中止對被告的好處是什么的相關內容。
一、什么是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二、專利侵權訴訟中止對被告的好處是什么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抵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后,再恢復訴訟。
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
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
恢復訴訟后,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所以訴訟中止對被告有充分的時間應對訴訟,準備抗辯事由。
三、訴訟中止的規定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還規定了下列幾種適用訴訟中止的情形: 1、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貸案件訴訟中止的司法解釋已于2022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釋廢止,新的司法解釋中上述規定已被刪除) 2、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后,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后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符合上述情況的,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訴訟。
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恢復后,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后繼續有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有效。
專利侵權訴訟與對策有哪些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應如何進行舉證和證明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代理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