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要判刑嗎,專利侵權認定中適用的原則有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1 23:25:4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要判刑嗎,專利侵權認定中適用的原則有
專利侵權要判刑嗎
一般而言,專利侵權只會要求承擔民事責任,但在涉及假冒專利的情況下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綜上,可以看出,假冒專利就是沒專利說成有專利。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此,專利侵權是有可能會坐牢的。
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
這在我國專利法中并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
2、行政裁決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行政處罰。
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
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利侵權認定中適用的原則有
一、 專利侵權認定中適用的原則有: 1。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2。等同原則。
所謂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雖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該不同是非實質性的。
3。禁止反悔原則。
廣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技術方案自公開之日起,無論在權利成立過程中還是權利成立后的權利維持、侵權訴訟,都不允許對其內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別解釋。
4。捐獻原則。
二、 專利侵權起訴流程如下: 1。咨詢。
向律師詳細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確定最佳訴訟策略,簽訂委托代理書; 2。訴前。
確定管轄法院,就訴前保全進行充分溝通,訴前要固定好被訴方的侵權證據; 3。訴訟文書準備。
4。審理和判決。
三、 1。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提醒您,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依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包括侵權結果的發生地。
(1)原告僅起訴制造者的,侵權產品的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原告同時起訴制造者和銷售者的,制造地和銷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其 個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認定原則
1、折衷原則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圍。
社會或國家授予專利申請人專利權,專利申請人必須以技術公開為對價,在技術公開的同時,其專利保護的范圍也必須公開,以明確專利權利的邊界。
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范圍的公開是通過公開權利要求書來實現的,各國法律都承認權利要求書是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
例如,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因此,權利要求的內容是判斷是否侵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標準。
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說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經有過兩種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制”。
中心限定制,是指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的范圍時,以權利要求所陳述的基本內核為中心,可以向外作適當的擴大解釋。
中心限定制的理論依據是專利權人很難寫出恰倒好處的權利要求書,有時難免把個別不應當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非必要技術特征寫入獨立權利要求中,從而導致專利保護范圍過窄,實質上是對專利權人的寬恕政策。
采用中心限定制的結果使得專利權的范圍不局限于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對專利權人可以提供較多的保護。
采用中心限定制的立法,是以保護個人權利為中心的立法本位,隨著立法本位的轉移和法律理論的發展,很多國家逐步放棄了“中心限定制”的理論。
因為采用中心限定制,專利保護的邊界處于模糊狀態,公眾在閱讀了權利要求書之后,仍不能準確地判斷該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對社會公眾而言有時是不公平的。
為了克服“中心限定制”的缺陷,一些國家,如美國,后來采用了周邊限定制。
所謂周邊限定制,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確定,不能作擴大解釋,被控侵權行為必須重復再現了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才被認為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內。
采用周邊限定制,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權利要求書清楚地了解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必作隨意性的推測。
周邊限定制的理論基礎是:專利權是國家或社會用以換取技術公開的對價,作為對價的權利范圍應當是確定的和清晰的。
采用周邊限定制雖然對公眾有利,但對專利權的保護有時是不利的。
因為在社會實踐中,完全仿制他人的專利產品或者完全照搬他人的專利方法的侵權行為并不多見,而常見的是對他人專利的權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技術特征加以簡單的替換或變換,從而達到只有實施他人專利才能達到的目的。
如果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確定,專利權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
中心限定制對社會公眾有失公平,而周邊限定制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又不利,為了彌補上述兩種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曾采用中心限定制的德國和曾采用周邊限定制的美國,已轉向折衷原則。
有些地區性的國際公約,對權利要求應有的解釋也從理論上加以闡明。
《〈歐洲專利公約〉的補充議定書》對《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的解釋為:“公約第六十九條不應當被解釋為:歐洲專利給予的保護范圍必須按照權利要求書文字的字面含義來理解,說明書和附圖僅限于用作解釋權利要求中含混不清之處;另一方面,第六十九條也不應被解釋為權利要求只是一個向導,而將保護范圍擴大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仔細研究說明書和附圖后所能理解的范圍,也就是專利權人所希望的保護范圍。
相應地,應在兩個極端狀況之間尋求該條的解釋,既考慮給予專利權人以公正的保護,又給第三者以法律的穩定性。
”這一解釋表明,歐洲大陸國家已從“中心限定”原則轉向折衷原則。
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實際上采用的也是折衷原則。
其中“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確定了一個大前提,即不允許嚴重背離權利要求的內容,明確排除了將權利要求的文字所表達的保護范圍僅僅作為“中心”,隨后可以作出較大擴張的偏激作法。
其中“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是在承認上述大前提的條件下,允許利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表達的范圍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達到更加合理的結果。
雖然法律上對折衷原則沒有下準確的定義,不同的人對折衷原則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但折衷原則是對“中心限定制”和“周邊限定制”的折衷應該是沒有異議的,具體來說,在判斷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既不能完全按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來理解,也不能由專利權人或法官完全按其主觀意志作任意擴大解釋。
采用折衷原則順應了20世紀民法的立法本位從以保護個人權利為中心的個人本位向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中心的社會本位轉移的發展趨勢,同時也體現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因此,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采用以權利要求書為基礎、以說明書和附圖為補充的折衷原則,是在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尋求利益平衡點的較好方法。
2、禁止反悔原則 在適用折衷原則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解釋時還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所謂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該一致。
專利權人不能為了獲得專利,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對權利要求作出狹義的或較窄的解釋;而在以后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為了使權利要求能夠覆蓋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又對權利要求作出廣義的、較寬的解釋。
對那些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已經作出修改或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以后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反悔。
這一原則在很多國家采用,《實質性專利法協調條約(SPLT)草案》也將禁止反悔原則寫入其中,我國專利法沒有對禁止反悔原則作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是應當采用的。
禁止反悔原則旨在防止專利權人采用出爾反爾的策略,這實際上是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應用,我國在以后的專利立法中應增加禁止反悔原則的規定。
3、相同原則 所謂相同原則,是指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能夠找出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個技術特征相同的對應特征時,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侵權的判定原則。
根據相同原則判定的侵權稱為相同侵權。
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含有的技術特征最少,其保護范圍也最寬,獨立權利要求中既包括專利技術區別于現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即區別特征,也包括專利技術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即共有特征,專利法所保護的既不是區別特征,更不是共有特征,而是保護包括在權利要求中的由區別特征和共有特征組合而成的完整的技術方案,每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就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
在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應將整個獨立權利要求作為比對對象,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只有利用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即完全覆蓋了專利權保護范圍,才構成侵權,因此,相同原則又稱全面覆蓋原則。
根據相同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這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規定:“一般(上位)概念的公開并不影響采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例如,對比文件中使用和公開的是“鹵素”,發明專利申請中選用的是“氟”,因“鹵素”相對于“氟”是上位概念,則對比文件中“鹵素”的公開并不損害用“氟”對其作限定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但是,如果一項專利權利要求中公開的技術特征是“鹵素”,而被控侵權方法使用的是“氟”,顯然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這也就是說,即使具有新穎性的技術方案,也可能構成相同侵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還規定,若一項專利申請“限定的技術特征為連續的數值范圍,對比文件中公開了一個較寬的數值范圍,并且該兩數值范圍無共同端點或部分重疊的,則以較窄數值范圍為限定技術特征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
……上述基準同樣適用于創造性判斷中對該類技術特征是否相同的判斷”。
例如,對比文件中公開的濃度范圍是X=10%~80%,而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的濃度范圍是Y=30%~60%,同時給出該范圍內的特定值50%,其余的技術特征均相同,則以Y=30%~60%和50%為限定特征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并可授予專利權。
但是,這種情況下,若對比文件是一有效的專利,后取得專利的技術方案仍全部落入前一專利的保護范圍,若未經前一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實施該專利,仍構成相同侵權。
4、等同原則 正像世上完全相同的事物并不多見而相似的事物卻很多一樣,在司法實踐中,完全仿制他人的專利產品或完全照搬他人專利方法的侵權行為并多見,而常見的是,對他人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或某些技術特征加以簡單的替換或變換,從而達到只有實施他人專利才能達到的目的。
如果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相同原則,那么專利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專利權人以公開其發明創造所換來的專利權就會落空,這與專利制度鼓勵公開發明的宗旨相悖。
如何認定上述行為屬于專利侵權,于是,等同原則應運而生。
5、多余指定原則 多余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
適用多余指定原則的結果使得被控侵權技術雖然缺少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一項或幾項技術特征,仍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實質是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
因此,許多國家在司法實踐中并不采納這一原則,在我國亦有很大一部分人對該原則的適用持反對態度。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
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
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專利侵權要判刑嗎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專利侵權認定中適用的原則有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