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專利侵權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法律規定專利轉讓流程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5:1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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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專利侵權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是權利人喪失了勝訴的權利,但不影響其實體的權利。
如果侵權行為成立并且被控侵權人自愿承擔侵權責任并履行了相應的義務的,法律予以保護,即被控侵權人不得以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權利人返還。
法律規定專利轉讓流程有哪些
一、專利轉讓流程有哪些 第一步:尋找專利轉讓的方法。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中最基本的一個環節,而且也非常容易實現。
宣召專利轉讓的方法其實有很多,例如可以在專利網站上進行轉讓,也可以委托專利申請公司,甚至還可以自己尋找相關的企業等方式。
第二步:專利轉讓人和專利受讓人簽署專利權轉讓合同。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關鍵一步。
只有專利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取得一致的意見之后才能有效地開展之后的轉讓相關工作。
在轉讓合同中,對于雙方的利益都應該有明確地文字內容。
第三步:雙方準備好專利轉讓需要的相關文件。
這些文件應該嚴格地按照規定的形式進行填寫,這樣就可以縮短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文件的時間,加快審核的速度。
第四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將相關的文件遞交給專利局。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中重要的一個部分。
因為只有專利局審核通過后才能讓專利轉讓具有法律依據。
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會在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選擇適當的專利代理機構也是這個過程中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細節。
第五步:等待專利轉讓結果。
當專利局審查后,會對審查結果做出通知。
如果審核通過的話,專利局一般會在2到6個月內發專利轉讓合格通知書。
并且可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庫中查詢到相關的變更結果。
二、專利轉讓注意事項: 1、避免求快-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建議最好委托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作,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2、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對于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的目的,除了是對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對社會、對生活有益處和貢獻,一項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市場容量的專利技術,在沒有轉化為社會生產力之前,只能是技術,因此實現產業化才是造福于社會和人類的最高標準,在某種程度上適當退讓和調低一些標底,同樣是很必要的,畢竟合作是需要雙方拿出誠意的 4、做好相關記錄-盡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于后續問題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轉讓之前,不要輕易進行價值評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輕易根據對方要求進行此類操作,如果確實需要進行評估,盡量明確評估費用擔負原則和擔負比例、以免上當受騙;在沒有完全完成轉讓手續前,不要輕易交付技術資料和相關圖紙等具體信息。
專利權在轉讓時,要明確專利權使用的地域和期限范圍。
地域范圍指某個國家或地區,買方的使用權不得超過這個地域范圍。
期限范圍一般要和該專利的法律保護期限相適應。
另外,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合同是依照參與雙方所在國的法律制定的法律文件,受法律保護。
一方毀約時另一方可循法律程序追回損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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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幾種
一、法院認定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現行專利法,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注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下述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對專利權的一項重要限制,被稱之為“專利權窮竭原則”。
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原則只適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場是專利產品。
合法投入市場的抓膘了產品包括:一是由專利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是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三是由先用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四是由強制許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五是由國家計劃許可的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等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而進行使用、銷售的,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先用權人的利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并且僅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
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
因為任何第撒播人沒有義務在使用或者銷售一件專利產品之前,弄清楚該專利產品是由什么方式進入流通領域的。
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這一限制,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
4。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
這也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規定的一項對專利權人的限制。
5。非商業目的的使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因為該行為不屬于商業行為。
非商業目的的利用專利,無非為了發展子科學技術,教育培養人才,有利于鼓勵科學研究和實驗外,還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為個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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