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專利侵權賠償多少?,根據法律規定專利權必須轉讓?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5:0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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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專利侵權賠償多少?
一、根據法律規定專利侵權賠償多少? 根據法律規定專利侵權賠償是根據當事人損失金額來進行確定的。
賠償損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停止侵權 是指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消除影響 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 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注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當代社會專利侵權,包括有未經他人的許可,就擅自的對于他人的專利權進行使用。
對當事人因此而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具體的賠償的標準按照實際損失的數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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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專利權必須轉讓?
一、根據法律規定專利權必須轉讓? 根據法律規定專利權不是必須轉讓,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二、專利許可使用 (一)專利許可使用:是許可方(即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使用權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
(二)專利許可的分類: 1、按照實施期限分,有在專利整個有效期間實施許可及在專利有效期間某一時間段實施許可;按照實施地區分,有在我國境內的實施許可和在特定地區實施許可; 2、按照實施范圍分,有制造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及制造、使用、銷售全部許可;按照實施專利用途多少分,有一般實施許可和特定實施許可; 3、按照實施條件分,有普遍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分售實施許可和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由于專利實施許可有多種類型,所以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必須明確實施范圍。
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有專門格式,按規定認真填寫。
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均需通過簽訂書面的方式予以認定。
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后才能生效。
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我們國家對于一般的專利權的轉讓方面的規定還是比較的嚴格的,它主要是指將自己的一種發明創造而帶來的收益允許他人來進行一個使用,所以在簽訂相關的轉讓合同的時候,必須要注意一些具體的報酬方面以及使用方式的約定。
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多長呢? 專利權糾紛訴訟時效
梁介福藥業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梁介福藥業(私人)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一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原告梁介福藥業(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橋南路84號梁介福大廈00-03室。
法定代表人梁慶經,董事主席 委托代理人成明新,廣州三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華,該委員會外觀申訴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楊存吉,該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第三人汕頭市五環制藥廠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龍新工業區蒲江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鄭海秋。
原告梁介福藥業(私人)有限公司(簡稱梁介福公司)不服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6年3月8日作出的第811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8116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按照法律有關規定通知汕頭市五環制藥廠有限公司(簡稱五環制藥廠)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梁介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明新,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田華、楊存吉,到庭參加了訴訟。
第三人五環制藥廠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5年1月26日,第三人五環制藥廠對原告梁介福公司擁有的名稱為“瓶(斧標)”的第02338652.5號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本案專利)向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06年3月8日,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116號決定,認為: 五環制藥廠提交的附件4是2001年3月5日的《羊城晚報》復印件,又提交了“(2005)津河西證經字第2348號”公證書,公證書證明附件4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其上的天津圖書館的印鑒屬實。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附件4是真實可靠的證據,其公開日期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故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出版物,適用于本案,其廣告中公開了一包裝瓶的外觀設計(簡稱對比文件),與本案專利產品相比,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可以進行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較。
本案專利所示瓶的整體形狀為近似長方體,其上有一多邊形瓶蓋,瓶體透明,在四角有切邊棱線,瓶身上還有文字和英文設計。
對比文件所示瓶的整體形狀為近似長方體,其上有一多邊形瓶蓋,瓶體透明,有切角棱線,瓶身上還有英文設計。
對比文件雖只公開了瓶的立體圖,但該瓶身是透明的,根據該立體圖的角度可以充分得知其外觀設計。
由上面的描述可知,本案專利與對比文件整體形狀相同,瓶蓋、瓶頸和瓶身等部分設計基本相同,只是對比文件未示出底面視圖和瓶身上的文字設計,這種不同在二者整體視覺效果中不具有顯著的影響,因此,二者應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五環制藥廠提交的證據能證明在本案專利申請日前在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與本案專利相近似外觀設計的主張,故本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基于上述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116號決定,宣告本案專利權無效。
原告梁介福公司不服該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稱:從本案專利公報與申請文件所示瓶的整體形狀為長方形正方體,其上設有一凸出的瓶頸與一多邊形瓶蓋,瓶體透明,有切角楞線,瓶體的下部分還有中文“斧標”與英文“AEX OIL”的設計圖案,這是本案專利設計要素組成的重要部分,也是區別以往產品外觀設計的主要部分,瓶蓋頂部與瓶體底部均有“人手舉斧頭”的標志性圖案,也是本案專利的重要組成圖案要素。
而五環制藥廠所提交的對比文件所示瓶的形狀與圖案,該瓶顯示的只是一個平面圖,整體形狀近似長方形,該平面圖的顯示并不能證明其為瓶的立體圖,也看不出瓶身是透明的,更不能說從這一平面圖的效果就可以充分得知其外觀設計,這只是一個平面圖,瓶身上方的瓶蓋也看不出為多邊形形狀,瓶體面上沒有圖案,只貼有一張紙,所以本案專利與對比文件從形狀、圖案上根本就無法比較。
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8116號決定書存在明顯的錯誤,五環制藥廠所提交的證據根本就不能證明本案專利在其申請日之前在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
本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8116號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對比文件雖然只公開了瓶的立體圖,但該瓶身是透明的,根據該立體圖的角度可以充分得知其外觀設計。
本案專利與對比文件整體形狀相同,瓶蓋、瓶頸和瓶身等部分設計基本相同,只是對比文件未顯示底面視圖和瓶身上的文字設計,這種不同在二者整體視覺效果中不具有顯著的影響,因此二者應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梁介福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第8116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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