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申請時間有多久?,獨占專利許可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5:2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版權申請時間有多久?,獨占專利許可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版權申請時間有多久?
版權就是著作權,是著作者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
著作者想享有版權,必須需要向版權機關進行申請,那么,版權申請時間有多久?對于這個問題,樂知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版權申請時間有多久? 國家版權局文件規定是30天之內。
二、版權的侵權行為表現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獨占專利許可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獨占專利許可合同。
獨占許可合同,是國際許可合同,也就是在一定的地域內,對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其他人不允許在這個范圍內使用或銷售及制造該權利,如果支付了費用則可以使用。
此許可證類型是獨占許可證,標明了技術使用范圍,授予的獨占地區,以及技術援助許可方的保障等。
獨占專利許可合同: 許可方是_________號中國專利的惟一專利權人。
許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_________號專利項下的發明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號是_________,中國專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批準_________號專利權。
許可方有權和同意給予上述專利實施許可證。
被許可方同意得到許可方上述專利實施許可證。
雙方通過協商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許可證的類型 1。本許可證系一項獨占許可證。
2。許可方不得在第三條所列的合同地區內制造、使用和銷售本許可證產品。
3。被許可方有權授予分許可證。
4。本獨占許可證未經許可方允許不得轉讓。
第二條 技術使用范圍 1。許可方確定_________號專利的保護范圍是_________。
2。許可方已在合同地區以外的地區使用_________號專利技術,許可方根據使用結果確定達到以下技術水平。
3。_________號專利的全部技術使用范圍為本合同許可證的技術使用范圍。
第三條 合同地區 1。本獨占許可證授予以下地區:_________。
2。被許可方不得在上述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制造、使用和銷售本許可證產品。
3。被許可方可以向下列國家出口本許可證產品:_________。
第四條 技術援助 1。許可方有義務向被許可方提供實施_________號專利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其具體內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
2。許可方負責接受、安排被許可方技術人員赴許可方企業培訓。
許可方應盡最大努力滿足被許可方培訓的要求,使被許可方人員能掌握_________號專利技術。
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
3。許可方負責派遣技術人員赴被許可方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3。
王春富與深圳明華環保汽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春富,男,漢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區長城大廈2棟B座403室。
? 身份證號碼:410202296202250514。
委托代理人:楊會波,廣東巨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景路廣東邊防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李楚權,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占元,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上步中路1001號科技大廈807?808室。
法定代表人:蔡曉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占元,該公司專利代理人。
上訴人王春富與被上訴人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因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春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會波、被上訴人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占元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 5月25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一種清潔省油多能源復合動力電動車” 的實用新型專利,1999年9月10日,原告與深圳市明華幕墻有限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雙方約定,如果上述專利的申請獲得授權, 原告許可該公司使用該專利。
1999年10月1日,原告與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簡稱第二被告)簽訂專利權轉讓協議,雙方約定:1、原告將其擁有的專利號為? ZL99211216.8,名稱為“一種清潔省油多能源復合動力電動車”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轉讓給被告;2、從轉讓生效之日起被告繳納該專利維持的各項費用,并負責保護該專利。
2000年1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原告上述專利的專利權,專利號為ZL99211216.8。
2000年 10月 18日,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兩份專利代理委托書,第一份委托書是第二被告授權第一被告代為辦理ZL9921216.8號專利權轉讓、專利權人變更及后續事項;第二份委托書是原告授權第一被告代為辦理 ZL99211216.8號專利權人變更手續。
庭審中,原告對其出具的專利代理委托書表示異議,認為該委托書是第二被告偽造,原告在委托書上的簽名系假冒。
在同日,第一被告指派專利代理人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上述專利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第一被告向該局出具了原告與第二被告簽章的轉讓合同,新權利人(第二被告)的專利代理委托書,專利權人(原告)的專利代理委托書,申請將99211216.8號專利的專利權人由原告變更為第二被告。
2000年11月 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辦理了該專利的轉讓登記手續,將專利權人變更為第二被告。
第二被告公司原名稱為深圳市明華幕墻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 7月?? 19 日,公司經營范圍為彩色鋁合金門窗和玻璃鋁板幕墻等,1999年? 9月 30 日,該公司變更了企業名稱和公司經營范圍,企業名稱變更為現有名稱,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為研究、開發、設計油電復合電動汽車及其零部件。
以上事實,有ZL99211216.8號專利的專利證書和專利登記本副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轉讓協議、專利代理委托書兩份、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及原審法院庭審筆錄在卷予以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和行政變更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導致專利權轉讓行為無效三個問題。
關于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在原告與第二被告簽訂的書面合同即專利權轉讓協議中,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庭審中也對該轉讓協議明確予以確認,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即合同已經成立,原告應當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協助第二被告辦理專利權著錄項目的變更登記手續,將專利權轉讓給第二被告,以實現合同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該規定中的登記是使轉讓行為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是權利變動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問題。
如果沒有登記,合同仍然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只是權利的變動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本案中,原告與第二被告簽訂專利權轉讓協議后,原告就必須承擔相應義務。
當然,該合同在登記前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國家知識產權局隨后憑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專利權轉讓合同進行了登記,該專利權轉讓已經生效。
原告出具委托代理書給第一被告,委托其辦理專利權變更手續,是行政變更程序上的代理行為,與民事代理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該程序是原告必須履行的合同義務,即使辦理委托手續的簽名是假,也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對權利轉讓的真實意思表示,更不能因此否定專利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性。
由于上述合同已經登記,合同和專利權轉讓行為已經生效,專利法的上述規定并沒有要求專利轉讓的當事人必須委托專利代理人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在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即使有相關行政規章和文件,該問題也不能使已經國家行政部門登記的合同無效,而且原告也必須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即出具真實簽名的專利權變更登記的授權委托書,或者本人和第二被告共同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相關手續,因此上述簽名的真假,不影響專利權轉讓合同與專利權轉讓行為的效力。
原告請求解除其與第二被告所簽的專利權轉讓協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第一被告的行為,是受第二被告的委托而進行的行為,在存在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情況下,第一被告已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同時其行為后果也應由第二被告承擔。
如前所述,在第二被告不存在專利權轉讓無效而構成侵權行為的情況下,第一被告的侵權行為也不能成立。
綜上,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春富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 1000元,由原告王春富承擔。
上訴人王春富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確認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權代理轉讓行為無效及確認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單方授權轉讓行為無效,專利權不發生轉讓;由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理由是:一、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的審判期限,影響案件的公正性,應予撤銷。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1、被上訴人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在未經上訴人授權委托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代理上訴人專利權轉讓行為無效,并構成侵權。
2、本案專利權轉讓行為無效、轉讓協議應予撤銷,應恢復上訴人的專利權人的地位。
被上訴人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答辯稱: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與上訴人王春富之間并無委托代理關系。
被上訴人從未與上訴人王春富簽訂過任何委托代理協議,也從未收取過王春富的任何代理費,王春富所稱的“假冒”其簽名的《專利代理委托書》系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提供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是按明華公司的要求將其提供給國家知識產權局,實質上是代理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辦理專利事務的代理行為,該代理行為合法有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專利權轉讓協議的簽署必然導致專利權人的變更,上訴人的行為是對專利權轉讓協議的反悔,該行為不應得到支持。
被上訴人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答辯稱:被上訴人與王春富之間無委托代理關系,上訴人提出的所謂假冒簽名的專利代理委托書系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提供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代理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專利轉讓合法有效,專利權轉讓協議是上訴人王春富與被上訴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轉讓協議,該協議的簽署必然導致專利權人的變更,根據2001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第3.7。2.5條規定,專利權轉讓變更,只要有專利轉讓協議,受讓方即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手續,無需原權利人的配合,故專利轉讓變更登記屬有效登記。
總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王春富于2002年12月5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確認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在未經原告王春富授權委托下所進行的代理專利權轉讓行為無效并構成侵權;2、確認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原告與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之間的專利權轉讓行為無效,解除原告與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之間的專利權轉讓合同;3、確認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專利權的侵權;4、判令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專利權轉讓糾紛。
我國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根據該條規定,專利權要發生轉讓效力,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書面轉讓合同,二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登記。
在本案中,引起專利權轉讓的原因是上訴人王春富與被上訴人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在1999年10月10日簽訂的專利權轉讓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
專利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登記無關,登記是專利權產生轉讓效力即發生權利變動的生效要件,但不是專利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轉讓效力的產生,除須有合法的書面轉讓協議外,還須登記。
因為專利權是一種具有對世性的財產權,專利權的轉讓不僅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同時還涉及公眾利益和國家知識產權監管,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均有重大影響,因此,專利權變動應依法進行公示,而且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不能象動產那樣采取交付的公示方法,只能采取登記的公示方法。
根據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登記是專利權產生轉讓效力的生效要件,轉讓協議在未辦理轉讓登記之前,只能在簽訂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而不能產生專利權權利變動效力。
在本案中,當事人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是采取專利代理的形式來完成的。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專利代理的性質屬于委托代理,作為代理人應有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權。
本案中,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辦理專利權轉讓事宜中存在兩個代理行為:一是代理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辦理專利轉讓變更登記的代理行為。
該代理行為,有被代理人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真實有效的授權,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該代理辦理轉讓登記行為合法有效;二是代理王春富辦理專利轉讓變更登記的代理行為。
被代理人王春富否認委托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辦理專利權轉讓事宜,并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系被上訴人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偽造 。
作為代理人的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承認其與王春富之間無代理關系,王春富的授權委托書是由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提供的,故根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作為代理人的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不曾獲得王春富的委托授權,其無權代理王春富向專利局申請辦理專利轉讓登記手續。
應予指出的是,專利權轉讓變更登記屬于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
在專利權轉讓協議真實有效的情況下,專利權變更登記是由受讓方一方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即可辦理變更登記,還是須轉讓合同的雙方共同向專利局提出申請才能辦理,有關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的程序、手續諸問題,由專利登記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查決定。
當事人對于辦理轉讓登記過程中的爭議,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予審查。
在本案中,因為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已經辦理完畢本案專利權之轉讓登記手續,變更登記與專利權轉讓協議的約定相一致,其法律效果便是王春富與深圳明華環保汽車有限公司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所約定的專利權轉讓得以完成,也就是合同目的得到實現,整個過程中不存在王春富所稱其合法權益被損害的事實。
沒有損害就沒有救濟!顯然,人民法院應當維護變更登記之后新的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利,這是維護和諧的專利管理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
上訴人王春富通過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專利轉讓登記無效而恢復其專利權人地位的主張,本院不能支持。
關于案件審理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該規定,原審法院無法在六個月內審結本案,已依法辦理延長手續,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不屬于違反法定程序,也未影響判決結果的公正性。
上訴人王春富認為原審法院超過法定審限,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判決的公正性理由不成立。
版權申請時間有多久?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獨占專利許可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