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犯罪,侵犯專利權的刑罰罪名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1:3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侵犯專利權犯罪,侵犯專利權的刑罰罪名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侵犯專利權犯罪
一罪與數罪的問題較為復雜,筆者擬以我國刑法第216條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罪為例進行論證說明。
1。行為人假冒他人專利,而生產銷售的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又是偽劣商品的,如何處理?在此種情況,筆者認為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只不過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一種方法行為或者手段行為,故而可按牽連犯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說按一重罪處罰,在此種狀況下,由于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這一節的罪要重于假冒他人專利罪(從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進行比較而得出的結論),因而應按照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有關犯罪進行定罪量刑。
2。如果行為人根本就不是某專利的專利權人,卻聲稱自己是該專利的專利權人,表示愿意轉讓該專利,受害人信以為真,購買其專利。
對此情形應如何處理?學者認為應分兩種情況:其一,如果確有專利的存在,而且在專利的保護期限內,這時屬于一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不同的罪名,即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與詐騙行為屬同一個行為,應按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這就是要按照詐騙罪來定罪量刑。
其二,如果聲稱的專利純屬子虛烏有,從我國關于專利法的規定來看,冒充專利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此種情況下,直接按詐騙罪處理即可。
3。在實踐中,經常發生以假冒專利方法詐騙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案件。
其具體手段是以虛假的專利權證書或者冒用他人專利權證書所表示的財產權利作為質押擔保,或者作為與他人聯營的出資,而詐騙財物。
筆者贊同有的學者的觀點,對此種情形的處理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①(1)如果所冒稱的專利確實存在并在有效期內,行為人之手段行為構成假冒他人專利罪,目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屬于牽連犯,應根據處罰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從一重處斷;(2)如果所冒稱的專利并不存在,則其手段行為只是專利法上的“冒充專利”的行為,不屬假冒專利行為,不單獨構成犯罪,因而只應對行為人以貸款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論處。
4。如果當廣告主發布廣告時,謊稱自己的產品或技術是專利產品或專利技術,而該產品技術專利權實為他人享有,應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實施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是虛假廣告的內容之一,此時屬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想象競合犯,此時既構成假冒他人專利罪,又構成虛假廣告罪,擇一重罪處理即可。
侵犯專利權的刑罰罪名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一、侵犯專利權的刑罰罪名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此,專利侵權是有可能會坐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侵犯專利侵權分類 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
直接侵權行為。
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其表現形式包括: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
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制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
專利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并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3。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相關的專利發明人,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申請,自身的專利證書。
申請后得到相關證書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有人侵犯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要求對方停止這類侵權行為。
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規定是什么?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時效是多久
實踐中,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越來越受到權利人的關注。
當事人在遇到專利方面的糾紛時,需要注意此時的行為時效,也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
要是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起訴的話,對自身來講是很不利的。
那到底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時效是多久呢?樂知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之前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創造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計算 兩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效,計算的起算日期便成了關鍵,在專利法及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計算。
法律中規定的知道,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侵權行為發生,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侵權行為在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由于主觀上的大意而沒有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過后知道了也應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產生之日計算訴訟時效。
如兩年前侵權人就侵權產品公開廣告或參加展銷,由于權利人主觀上的過錯沒有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兩年后知道了,其訴訟時效仍應從兩年前起算。
(三)兩年時效之后提起訴訟,法律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權利人越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之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的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人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 也就是說,權利人在兩年時效之后提起訴訟,如果該專利權在有效期內,人民法院仍應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要求可從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兩年計算,即超過兩年部分不予支持,兩年規定時效之后的仍應判決,以確保專利人的權益和對侵權者的懲罰。
從上文可知,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如果您的專利權受到不法侵害時,您應該積極在有效的訴訟期間內主張自己的權益,否則,您的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侵犯專利權賠償是怎么樣的 侵犯專利權抗辯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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