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審查中對現有技術領域和數量的判斷,現有技術結合的可能性和可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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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審查中對現有技術領域和數量的判斷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2003年9月19日作出的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涉及2002年12月26日被專利局撤銷的名稱為“罐式包裝遙控玩具車”的99258404.3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其申請日為1999年12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01年1月3日,專利權人是大陽工業株式會社。
該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為: “1。后輪可拆換式罐裝遙控玩具車,其特征在于:包括頂蓋(1),罐蓋(2),車體(3),底板(4),罐體(5),遙控器與罐蓋(2)構造為一體,遙控器天線可以從罐蓋(2)上的天線孔(7)擰下放入底板(4)上的凹糟(6)中,底板可以通過罐體內側之滑槽(8)裝入罐體內部,罐體上開有透明窗口(13),可看到內部玩具車模型,在罐蓋底部及罐體開口內側設有卡扣(9,10)使二者相扣,為防止二者松脫,在這兩部分的卡扣(9,10)上分別設有一微小凹口(12)和微小凸塊(11),使兩者相互咬合。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輪可拆換式罐裝遙控玩具車,其特征在于:后牙箱馬達(16)經兩級減速后帶動后車輪(15)轉動,后牙箱(14)通過牙箱外殼上兩個波子(23)與車底牙箱安裝座(22)內壁上的兩槽位(24)相扣,并可以從車體上拆下。
” 針對上述專利權,撤銷請求人分別于2001年2月13日、2001年3月13日、2001年6月25日向專利局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共提供了六份證據,其中包括證據5-日本刊物《無線罐裝車模大百科》八頁(99年8月出版)和證據6—美國專利US5529201(公開日為1996年6月25日)。
在撤銷程序中,專利權人于2002年3月26日最后一次修改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后輪可拆換式罐裝遙控玩具車,包括頂蓋(1),罐蓋(2),車體(3),底板(4),罐體(5),遙控器與罐蓋(2)構造為一體, 底板可以通過罐體內側之滑槽(8)裝入罐體內部,罐體上開有透明窗口(13),可看到內部玩具車模型,其特征在于:擰下的天線可以放入底板(4)上的凹糟(6)中,在罐蓋底部及罐體開口內側設有卡扣(9,10)使二者相扣,為防止二者松脫,在這兩部分的卡扣(9,10)上分別設有一微小凹口(12)和微小凸塊(11),使兩者相互咬合。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輪可拆換式罐裝遙控玩具車,其特征在于:后牙箱馬達(16)經兩級減速后帶動后車輪(15)轉動,后牙箱(14)通過牙箱外殼上兩個波子(23)與車底牙箱安裝座(22)內壁上的兩槽位(24)相扣,并可以從車體上拆下。
” 經過審查,撤銷審查小組于2002年12月26日作出《撤銷專利權請求的審查決定書》,以本專利權利要求1、2相對于證據5、6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撤銷了99258404.3號實用新型專利權。
大陽工業株式會社(下稱復審請求人)對專利局作出的上述撤銷審查決定不服,于2003年4月7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認為:(1)證據5作為一份現有技術,即作為一份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不正確的。
證據5《無線罐裝車模百科全書》是多種無線罐裝車模的集合,其中,第28、29頁記載的是不同時期發售的不同型號的兩種無線罐裝車模,第31頁記載了不同型號的四種無線罐裝車模,第116-117頁記載了控制器的使用方法,第152-153頁和第154-155頁記載了兩種型號(CT-R和AE86)車模的設計圖;(2)證據6的國際分類號為B65D41/06,專指“用于物體或物料儲存或運輸的容器”,而本專利國際分類號為A63H17/00,指的是“玩具”。
兩者分別處于兩個截然不同的技術領域,根本不存在相同、相似、相近的關系,不具有可比性。
另外,證據6與本專利相比,無論從技術領域、發明目的、技術效果還是技術手段均存在明顯的區別。
因此,證據6既不能作為本專利的對比文件,也無法與證據5結合。
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受理了該復審請求,經過審理,于2003年9月19日作出了維持專利局2002年12月16日作出的撤銷99258404.3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審查決定書,該決定為終局決定。
在決定中,合議組對證據5是一份對比文件還是多份對比文件以及證據6與本專利是否屬于同一技術領域、是否可以作為本專利的對比文件使用作出了認定。
合議組認為:(1)作為“一份對比文件”,一是其上記載的內容要與所評價的專利技術相關,二是在形式上應當具有完整性和獨立性。
例如,專利文獻、科技文獻中的論文或文章、教科書或專著中的某個或某幾個章節;(2)一份對比文件中可以包含一個技術方案,也可以包含多個技術方案;反之,一個技術方案可以構成一份對比文件,多個技術方案也可以構成一份對比文件。
對于本案中的證據5來說,證據5是一本有關“無線罐裝車模大百科”,它只涉及無線罐裝車模的有關技術內容,盡管證據5中介紹了多種型號或款式的車模,但對于不同型號或款式車模,除外觀款式、馬達性能不同外,它們的罐裝結構及方式、零部件結構及安裝方式、搖控裝置結構及功能、搖控車工作原理和操作使用等方面均基本相同。
全書在編排上分為四個章節,但所介紹的內容均為無線罐裝車模這項技術,它涉及到本專利所提出的一種便于攜帶,易于收藏,且后牙箱可拆卸替換的罐式包裝遙控玩具車的技術方案。
因此,證據5作為本專利的一份對比文件不論從技術內容上,還是從形式上都是符合規定的,并且可以作為一項技術方案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技術方案進行比較。
關于證據6與本專利是否屬于同一技術領域,是否可以作為本專利的對比文件使用,合議組認為要界定一件產品或者一項技術所屬技術領域通常是很困難的,一是因為所要判斷的技術主體是否清楚;二是因為采用的分類方法不同,導致其技術領域不同,如應用分類、功能分類、使用分類、專業分類、學科分類、產品分類等等;三是因為一件產品中通常涉及到多個技術領域,如機電產品不僅涉及機械和電子技術,還可能涉及材料、冷熱加工技術等。
因此,判斷兩項技術是否屬于同一技術領域不能片面地看,而要全面地分析,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化。
證據6與本專利是否屬于同一技術領域,如果從產品類別看,兩者不是同一技術領域;如果從專利分類看,兩者也不是同一技術領域,等等。
但從功能結構方面看,證據6中的容器卡扣結構與本專利包裝罐卡扣結構都涉及蓋與容器的接合方式,兩者屬相同的技術領域。
因此,由于證據6公開的技術內容涉及到本專利包裝罐的蓋與罐體接合方式,因而可以作為本專利的對比文件使用。
在此基礎上,合議組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2的創造性進行了分析,并最終認定所述技術方案與證據5和6的結合相比不具有創造性。
案例評析 該決定涉及一份當事人針對專利局作出的撤銷實用新型專利權請求審查決定不服而提出的復審請求。
本案的爭議在于(1)證據5《無線罐裝車模百科全書》應當視為一項現有技術還是多項現有技術,(2)證據6與本專利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近,能否作為對比文件。
對于實用新型專利來說,考慮現有技術的數量、領域通常對其創造性具有一定影響。
對于爭議點(1),正如本復審決定所闡述的,一項現有技術(即一個技術方案)與一份證據(或稱一份對比文件)之間并不是一對一的關系,一份對比文件可能包括一個或多個技術方案。
對于專利文獻來說,由于其撰寫格式的要求,各個實施例區分比較清楚,所使用部分是否屬于多個技術方案比較容易判斷,而對于百科全書、教科書等內容豐富、分章節描述的證據,由不同章節構成的使用部分屬于多個技術方案還是一個技術方案,并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分析。
本案中,證據5不同章節描述了不同型號、不同款式的車模,但除了外觀款式、馬達性能不同外,所有車模的罐裝結構及方式、零部件結構及安裝方式、搖控裝置結構及功能、搖控車工作原理和操作使用等方面均基本相同。
而本專利正是涉及玩具車與其罐裝結構的配合,因此就與本專利相關的上述內容而言,證據5處于不同章節的上述內容均屬于對同一個與車模相配的罐裝結構的圖示或描述,因此其總和構成一個技術方案,而不是多個方案。
關于爭議點(2),在實用新型創造性評價中,一般考慮所屬技術領域,同時應當考慮相關的技術領域。
審查指南中沒有對“所屬技術領域” 、“相關領域”的界定。
目前無論發明還是實用新型,其往往涉及多學科、多領域,比如罐裝遙控玩具車涉及電學、機械、材料等領域,那么上述領域是“所屬技術領域”還是“相關領域”?通常來說,發明創造的主題所涉及的技術領域應當就是“所屬技術領域”,而將權利要求技術特征所涉及的領域考慮為“相關領域”應當比較合適。
因此在本決定中合議組認為,就本專利與最接近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征所涉及的領域而言,其與另一篇對比文件領域相同,則可以考慮該另一篇對比文件與最接近對比文件結合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
( 張梅珍)
現有技術結合的可能性和可預見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了第21627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該決定涉及申請日為2003年6月12日、名稱為“低頂蓋無機房型電梯構造”的03826607.5號發明專利申請(下稱本申請),申請人為奧蒂斯電梯公司。
經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以本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為由,于2009年3月13日駁回了本申請。
駁回所引用的主要對比文件:公開日期為2002年6月11日的JP2002-167137A(對比文件1);公開日期為2002年2月27日的CN1337916A(對比文件2);公開日期為2002年12月3日的US6488124B1(對比文件4)。
駁回決定所針對的獨立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包括可在豎井內移動的電梯轎廂的電梯系統,其包括: 用于驅動電梯轎廂通過豎井的機器; 在所述豎井內并具有轉向滑輪的配重; 安裝用于在所述豎井內移動并具有轉向滑輪的電梯轎廂; 一對相對的用于引導電梯轎廂的導軌,所述機器安裝在相對的導軌上,以及所述機器具有驅動滑輪,所述驅動滑輪和所述轉向滑輪都具有平行的轉動軸,連接件經過所述轉向滑輪和所述驅動滑輪以在所述豎井內驅動所述配重和所述轎廂,所述機器安裝在所述豎井內,并處于所述轎廂和形成所述豎井的墻之間的空間內,以便所述機器不直接位于所述轎廂上方,所述轎廂可在所述豎井內移動,使得當處于垂直最高位置時,所述轎廂與所述機器至少部分地水平對齊,且所述電梯轎廂的上表面具有在所述機器垂直上方的行程的垂直最高點。
” 駁回決定的主要理由是:本申請權利要求1和對比文件1的區別在于:一對相對的用于引導轎廂的導軌,所述機器安裝在相對的導軌上。
該區別技術特征已被對比文件4公開,并且其在對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與在本發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結合對比文件1和4得出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
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于2009年6月26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同時在獨立權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術特征“臺板連接所述相對的導軌,所述機器安裝在所述臺板上,且所述連接件的兩個端部終止于所述臺板”。
原審查部門對此做出前置審查意見,堅持駁回決定,其理由是:權利要求1中增加的兩個技術特征已經分別被對比文件4和2公開,因此仍然不具備創造性。
經合議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了第21627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宣布撤銷原駁回決定。
該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目前已經生效,且本申請最終獲得了授權。
該決定的具體理由如下(由于篇幅過長,僅摘錄主要內容): 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述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區別:①本申請具有“一對相對的用于引導電梯轎廂的導軌,臺板連接所述相對的導軌,所述機器安裝在所述臺板上”,而在對比文件1中,引導轎廂的轎廂側導軌設置在轎廂的左右方向(即電梯豎井的左右方向),配重側導軌設置在電梯豎井的前后方向上,機器則是安裝于配重側導軌上端的連接梁上;②本申請中“所述連接件的兩個端部終止于所述臺板”,而在對比文件1中,纜繩的一端被固定在連接梁上,另一端被固定在轎廂右側導軌上端部的轎廂側纜繩懸掛裝置上。
上述區別表明:對比文件1和本申請雖然都涉及同樣的技術問題——“減小電梯豎井頂部的上下方向的尺寸”,但是它們各自采用了不同的解決方式;本申請是將機器設置在引導轎廂的導軌上,使得機器處于轎廂和形成豎井的墻之間,而不處于轎廂上方(隱含了轎廂側導軌也處于轎廂和形成豎井的墻之間),并且采用了相互平行的滑輪結構,此外,纜繩的起止點都設置在轎廂側導軌上端的臺板上,確保纜繩只是在轎廂和形成豎井的墻之間運動;對比文件1則是將機器設置在引導配重的導軌上(該導軌位于轎廂和形成豎井的墻之間),也使得機器處于轎廂和形成豎井的墻之間,而不占用轎廂上方的空間,并且也采用了相互平行的滑輪結構,此外,對比文件1還涉及如何穩定地懸掛轎廂,即轎廂側導軌沿著電梯豎井的左右方向設置,纜繩從轎廂底部繞過以對其形成支承,并且纜繩的一端固定在右側轎廂導軌的上端,從而通過轎廂側導軌和纜繩支承相配合的方式更穩定地懸掛轎廂。
對比文件4中雖然公開了“一對相對的用于引導電梯轎廂的導軌,臺板連接所述相對的導軌,所述機器安裝在所述臺板上”,該特征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便于機器的安裝和固定”,對比文件2中也公開了“所述連接件的兩個端部終止于所述臺板”。
但是,如前所述,對比文件1和本申請只是針對同樣的技術問題采用了不同思路的技術方案,一方面,在對比文件1中機器已經安裝和固定在配重側導軌上,使得機器不處于轎廂上方,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改變對比文件1中轎廂側導軌的安裝位置并轉而將機器安裝在轎廂側導軌上,此外,對比文件1中采用了轎廂側導軌和纜繩支承相配合的轎廂懸掛方式,這種懸掛方式使得纜繩的起止點位于不同的部件上,而對比文件2采用了背包式懸掛,并不需要采用纜繩來支承轎廂,由于對比文件1和2在轎廂懸掛方式上的差異,本領域技術人員也沒有動機將對比文件1中纜繩的兩個端部設置在同一部件上;另一方面,即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對比文件4和2的上述特征應用于對比文件1中,還需要克服一些技術上的障礙,例如,對比文件1中采用轎廂側導軌和纜繩支承相配合的轎廂懸掛方式,如果改變轎廂側導軌的安裝位置和纜繩的固定位置,轎廂的懸掛方式將需要重新設計,還會導致轎廂無法上升到轎廂上表面高于機器的位置(參見對比文件4的圖20),而克服這些障礙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
綜上所述,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對比文件4和2中的上述特征結合到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中去,或者即使有動機結合也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以克服技術障礙,從而無法顯而易見地得到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在此基礎上,其從屬權利要求2-10也具備創造性。
案例評析 創造性判斷通常涉及多份現有技術的結合,與新穎性判斷相比更容易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
為了盡可能削弱這種影響,使得不同的人根據同樣的現有技術也能夠得出基本一致的創造性結論,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均采用“三步法”: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作為判斷創造性的基礎;分析發明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特征,進而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啟示。
在我國的審查實踐中,對于上述“三步法”的最后一個步驟,通常又細分為二步:首先,確定其它現有技術是否公開了所述區別特征;然后,分析所述區別特征在該現有技術中的作用是否與在本發明中的作用相同,如果相同,一般就認為現有技術給出了相應的技術啟示。
這種分析方式簡單易行,但若使用不當的話卻容易導致創造性判斷的機械和僵化,從而得出不適當的結論。
原因在于,一方面,技術特征通常不是孤立地存在于技術方案中,它與其它技術特征之間可能有著或強或弱的聯系,即使在其它現有技術中找到了相同的區別特征,該特征也未必能夠從該現有技術的方案中獨立出來、并適用于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方案,即多份現有技術之間的結合應當存在技術上的可能性——“能夠”結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區別特征在其它現有技術中的作用與在本發明中的作用相同,并不意味著現有技術之間必然存在結合的啟示,而應當根據本發明和現有技術的整體內容,考慮現有技術在整體上是否給出了足夠的教導或啟示,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現有技術結合以得到本發明,即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所述結合應當具有可預見性——它們“會”結合在一起。
顯然,上述兩方面的判斷,僅分析區別特征的作用是不夠的。
就本案而言,雖然本申請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文件1)之間的一個區別特征在對比文件4中公開了,且僅就該特征的作用來看也是相同的,都是用于“安裝和固定機器”。
但是,對比文件1和本申請實際上針對同樣的技術問題采用了不同思路的技術方案,它們具有類似平行的技術路線,故本領域技術人員很難有改進對比文件1以得到本申請的動機;且對比文件1和4之間由于轎廂懸掛方式的較大差異,也很難尋找到將其中懸掛方式的某個細節相互結合使用的啟示,故對于將對比文件1和4結合來得到本申請,本領域技術人員缺乏足夠的可預見性。
并且,電梯系統中導軌、轎廂、滑輪、驅動機器和纜繩等零部件之間的位置/連接關系非常密切,通常改動其中的一個部件就會牽涉到多個零件的調整,由于對比文件1和4在轎廂懸掛方式上差別很大,如果僅將對比文件4中有關導軌和機器安裝的特征直接應用于對比文件1中,在技術上是難以行通的,幾乎需要將對比文件1的全部機構進行重新布置,故所述現有技術之間的結合也缺乏技術上的可能性。
因此經綜合考慮,本案合議組認為上述現有技術之間不能顯而易見地結合并獲得本申請的技術方案。
( 作者 唐軼)
技術開發合同(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項目名稱:__________。
(注:本參考格式適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活動。
) 2。本技術開發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研究開發成果應達到的技術水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投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甲方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總投資額中:甲方占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_%。
(注:所謂投資,不僅包括以貨幣、設備、場地進行的物質投資,還可以包括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進行的技術投資,采取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5。雙方的具體分工 (1)甲方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以自己的技術力量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共同制定研究開發計劃,共同解決研究開發中發生問題,或按照分工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不同階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并與其他當事人協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開發項目。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或全體當事人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都必須認真履行。
) 6。保密條款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當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完成后________年內應當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7。雙方的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總額______%的違約金;
實用新型審查中對現有技術領域和數量的判斷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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