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無效的情形有哪些種類,推動科技創新,以法律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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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無效的情形有哪些種類
申請專利無效的情形有的種類包括: 1。申請人不具有申請資格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3。申請材料不齊全、不合法、不真實; 4。申請程序違法; 5。其他情形。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專利權被侵權訴訟時效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四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專利無效的后果如下: 1。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推動科技創新,以法律的名義
——《科技進步法》亮點解讀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充分吸收了我國科技發展和改革的成功經驗,針對當前制約我國科技進步的制度性問題,結合新時期加強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需要,進行了一系列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創新。
《科技進步法》修訂突出了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對不同類型的企業規定了相應的扶持措施;強調了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和原則,明確了財政性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規定了項目承擔者轉化和應用科技成果的義務;確立了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制,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資源的協調機制,規定了科學技術資源管理單位的開放共享義務;在要求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同時,強調營造寬容失敗、鼓勵探索的學術環境。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采取財政資助、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發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多種措施,激勵和保障自主創新。
為準確把握《科技進步法》修訂的精神實質和各項制度的內涵,科技部組織有關專家就《科技進步法》的創新激勵制度進行解析,以使科技界、經濟界充分掌握和運用各項制度規定和扶持措施。
———編者 如果知識產權束之高閣,難以發揮經濟效益,也就失去了鼓勵創造知 識產權的實際意義。
《科技進步法》明確了財政性資金取得的知識產 權歸屬問題,這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突破,將本屬于國家所 有的知識產權,授予項目承擔者,作為創新活動的利益保障,使更多的人愿意 進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科研不僅需要踏實,還要有膽識。
對于在科研活動中弄虛作假,剽竊他 人學術成果的,法律決不手軟;但對于勇于探索的科技人員,法律確 立了允許失敗、寬容失敗的理念和制度,形成有利于科技創新的寬松環境。
大型科學儀器等重復建設、閑置無用,造成了科技資源的浪費。
為整 合科技資源,提高科技資源的使用效率,《科技進步法》明確了科技 資源公開和共享的范圍,確立了科技基礎條件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
明確歸屬,鼓勵知識產權創造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保護發明創造、鼓勵科技成果擴散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促進科技進步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3年通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國家和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知識產權。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第七條在保留原法“保護知識產權”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企業事業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科技進步法》明確了財政性資金取得的知識產權歸屬問題,這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突破,目的是把在政府財政支持和幫助下完成的發明和發現從實驗室里解放出來。
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歸項目承擔者 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政策,是調整各方利益關系的重要杠桿。
長期以來,我國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知識產權過分強調國家所有,實踐中形成了名義上國家所有,實際上單位持有。
這種權利與義務、權限與職責不清的狀況,一方面造成單位主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國家對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針對上述問題,《科技進步法》第二十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 在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中,國家與項目承擔者之間屬于委托研究開發關系,對委托研究開發中產生的有關知識產權,該條規定由承擔者享有和國家享有兩種情況:其中“屬于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項目下達部門通過文件規定或合同等形式明確國家享有,對其他項目的知識產權,本條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本條列舉的各類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且產業應用價值大,將這類知識產權授予項目承擔者,有利于調動承擔者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實施產業化的積極性。
關于本條規定的項目承擔者,是指與項目下達部門簽訂科研任務書的合同一方,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
目前我國各類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主要由機構承擔,因此上述知識產權相應地由承擔機構享有。
對于課題負責人等項目實施人員的權益,項目承擔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對職務成果完成人獎酬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機構和個人之間的約定執行。
規范知識產權運用和管理 國家資助科學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促進科技成果的產生和利用,以此推動全社會的科技進步。
為了確保科研項目成果切實發揮應有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項目承擔者所享有的上述知識產權,《科技進步法》規定了承擔者的義務和國家保留的權利:第一,要求承擔者依法保護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積極予以產業化,并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以便國家對其實施情況實行監督;第二,鼓勵承擔者對上述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使用,使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成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了避免上述知識產權為國外所壟斷,規定上述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獨占許可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對承擔者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知識產權,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其中合理期限將根據項目的領域、技術成熟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第四,無論承擔者實施情況如何,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第四種情況主要指發生重大疫情、自然災害等情況下國家對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知識產權保留使用的權利。
鼓勵無形資產質押貸款 中小型科技企業融資困難,往往是由于可以用于抵押擔保的固定資產不足而致;但同時,這類企業通常擁有大量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因此,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價值,推識產權質押業務,是拓展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的融資渠道的重要手段。
《科技進步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中國專利局于1996年制定發布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考慮到知識產權代償能力的特殊性,在知識產權質押中應當注意對知識產權的評估和許可使用的監控。
作為質押的知識產權一般應當有相當長的有效期,屬于核心技術,已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
知識產權質押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需要政府的扶持引導和銀行的積極參與。
北京市10月北京市科委與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共同推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截止到2007年6月8日,貸款余額已突破億元,有力地扶持了一批中小科技企業的發展。
寬嚴并舉,營造安心的科研環境 弘揚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需要既為科技人員創造寬松的學術環境,又要加強科技人員職業道德和科研誠信建設。
1993年的《科技進步法》在“法律責任”一章對采取欺騙手段獲取優惠待遇或者獎勵、在成果鑒定中弄虛作假以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作出處罰的規定。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既強調科研誠信建設,又倡導寬容失敗,從科技活動的規范和保護兩個方面為科技人員的自主創新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鼓勵科技人員“冒險” “失敗是成功之母”,這一規律在科學技術領域尤為突出。
科學上很多失敗的經歷更寶貴,避免再走彎路,為今后的探索奠定了基礎。
同時,科學技術活動具有高風險性,也要求對有原因的科研失敗給予理解、寬容和保護。
如果僅把成功作為評價項目的唯一目標,必然導致科研活動急功近利,弄虛作假。
為解除科技人員的思想負擔,鼓勵科技人員進行大膽創新,《科技進步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于承擔風險。
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給予寬容”。
其中,“原始記錄”是指項目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記錄、實驗數據情況等;“給予寬容”既包括不影響項目的結題驗收,也包括不影響對項目承擔人員的評價、申報新的課題等。
科研誠信寫入法律 近些年,學術浮躁等現象在科技界不同程度地存在,這種現象對科技進步極為不利。
所以,在寬容失敗的同時,《科技進步法》明確規定了科技人員的科研誠信建設義務。
第五十五條規定,“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該條既明確了科技人員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的學術性要求,又規定了法律禁止的活動,是科技人員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
此外,第六十二條還規定建立健全科技基金項目、科技計劃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問責制度。
建立學術誠信檔案 對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實施中出現的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是提高國家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的需要,也是樹立良好科研道德風尚的必要措施。
《科技進步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條分別從建立誠信檔案、對科研不端行為予以查處兩個方面,對參與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的科技人員的誠信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為參與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科學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等的依據”。
第七十條進一步規定了違反誠信的法律責任,即“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獲得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回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國家科學技術基金項目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資源共享,為創新“鋪路” 科技資源是科技發展所必須具備的物質基礎,推進科技資源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是推進自主創新的重要保障。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分別從政府和科技資源管理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多個方面,構建了科技資源共享制度的法律基礎。
政府有責任推進科技資源共享 財政性資金投入形成的科技資源,是科技資源共享的重點。
為此,《科技進步法》規定,政府建立科技資源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公開。
《科技進步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
”該條明確了公開和共享的科技資源的范圍,規定了推進科技資源共享的方式和渠道,確立了推進資源共享的職能部門。
目前科技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科技資源開展摸底調查,并籌建基于信息網絡技術的科技信息系統,作為各類科技資源信息集中展示和發布的統一窗口,方便科技人員找到所需的各類科技資源分布信息和提供有關共享服務。
為防止科研設備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科技進步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國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制定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規劃,并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有義務公開信息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的信息公開,是實現科技資源共享的前提。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本購置科技資源,科技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承擔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共享服務的義務。
為此,《科技進步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并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考慮到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是國家重要的科研基地,集中了大量的科技資源,因此,第四十六條專門規定這類機構“應當建立有利于科學技術資源共享的機制,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
在強調開放共享的同時,《科技進步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對科技資源可能涉及到的國家秘密給予了充分保護,對管理單位的開放義務作了例外規定,即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資源及其使用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
為強化對科技資源管理單位履行開放共享義務的監督,《科技進步法》第六十八條進一步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后,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明確了科技資源管理單位的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規定了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明確資源管理者與使用者權益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在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過程中,將發生一系列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使用規則、保密義務、損害賠償、爭議處理等事項。
對此,《科技進步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上述事項可以通過雙方簽訂協議予以約定。
在科技資源共享使用中,知識產權和收費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使用者在利用管理單位的儀器等科技資源進行科研活動中可能產生大量的知識產權,而這類知識產權依托于管理單位的科技資源而獲得,與資源管理單位關系密切。
那么,知識產權歸屬如何呢? 為了消除使用者的疑慮,《科技進步法》第六十五條特別規定,“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不得侵犯科學技術資源使用者的知識產權”,除此之外的知識產權,如共享使用中涉及到管理單位的知識產權,雙方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或通過約定予以保護。
關于共享使用的收費,因由財政性資金資助而形成的科技資源屬于公共科技資源,在確定收費標準時應當充分考慮公共資源為社會服務的目標,符合國家關于公共資源收費的規定。
因此,第六十五條規定科技資源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相關鏈接 國外科技進步綜合立法情況 日本 日本1994年提出科學技術創造立國的口號,強調日本要告別模仿與改良,在基礎研究和高技術研究方面取得世界領先地位。
日本1995《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獲得科學技術的更高水平,通過規定促進科技發展的基本政策要求和綜合性、系統化科技進步措施,從而促進日本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推動國家的福利事業、科技發展以及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該法提出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下加強科技發展的規劃,確保研發經費的投入,并從人才、信息、基礎設施等方面營造良好的環境。
日本在立法中確立科技發展的基本政策框架,《科學技術基本法》4章19條中大多數條款規定政府應當采取的措施。
如第14條規定“國家應實施必要的政策推動各種交流,如科技人員的交流,研究機構的設施共享”。
關于政府科技投入的方向,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9條第6款規定,“為了保障必要的實施基本計劃的資金投入,政府每財政年度都將采取必要措施,如在國家財務限度內在預算中設置專款確保基本計劃的順利實施”;第12條規定“國家應該實施必要政策改進研發機構的研究設施并對研發基礎進行升級,如順利提供研究材料確保有效地促進研發工作的開展”。
日本根據其《科學技術基本法》關于科技基本計劃的規定,在1996年至2000年間成功實施了第一個科技五年計劃,總投入17萬億日元;2001年啟動的第二期科技五年計劃預定總投入24萬億日元。
根據基本法第17條的規定,1999年出臺了《民間學術研究機構支援法》,明確了研究開發補助金的制度,建立了創造技術研究開發費補助金、加強產業基礎技術開發項目、開創新事業研究開發項目、尖端技術型研究開發補助金、民間基礎研究支援制度、產業技術實用化開發補助制度等。
同時,政府制定各種稅收、貸款等優惠措施,引導企業開展研發活動。
韓國 韓國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實施“科技立國”戰略,90年代出臺了一系列科技改革措施,其科技發展戰略轉向以自主創新為重點。
韓國2001年《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條即強調,“創新科學技術,加強國家競爭力,謀求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國民生活質量”。
關于對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的支持,韓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6規定,“政府為支援企業等民間技術開發,獎勵企業間的技術共享和共同使用,制定和促進人才提供、稅收、金融支援、優先采購等多種支援細則。
政府對利用技術集約型中小企業和新技術創業企業,優先予以支持”。
此外,韓國《科學技術基本法》還對技術預測和技術影響及水平評價做了規定。
如第14條規定“政府應事前評價新的科學技術發展對經濟、社會、文化、倫理、環境的影響,并在政策中反映其結果。
為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政府應評價重要核心技術的技術水平”;并在第20條規定了成立韓國科學技術企劃評價院。
韓國《科學技術基本法》頒布以來,制定和修正了科學技術領域的多部法律法規,形成了系列、配套的法規和細則。
法國 法國1982年和1985年分別頒布了《科技方針與規劃法》與《科研與技術發展法》。
根據科技創新的需要,1999年法國在此基礎上進行重大修訂并取名為《技術創新與科技法》。
關于科技評價,法國《科研與技術發展法》第14條規定“根據科研項目制定的客觀標準對各類研發計劃項目進行評估”,“上述每個項目計劃至少應在實施兩年時對其科技、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總結評估,以后每三年進行一次,其主要結果應公開發表”。
第15條規定對公共研究機構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報告主要內容應公布于眾。
關于財政科技投入及其使用,法國《科研與技術發展法》第1條規定了R&D占GDP到上世紀90年代初達到3%,并在第12條進一步規定“為達到本法令第1條規定的目標,在三年科技發展計劃期間,民用研發預算的計劃內項目經費和日常運行經費開支的年均增長率最小為4%”。
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適用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權利人取證困難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許多案件原告在訴前或訴訟的同時,經常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各種理由阻礙證據保全裁定的執行時有發生,且各地法院對證據保全的執法標準不盡統一。
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一、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而采取的對證據進行固定的措施。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證據保全雖有明文規定,但對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及具備什么條件法院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沒有進一步明確界定,這給法官審查是否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
基于知識產權案件侵權行為隱蔽性較強、取證不易的特點,修改后的商標法、著作權法就知識產權案件訴前證據保全問題作了專門規定,而專利法對此問題卻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訴前禁令規定中提及了在申請訴前禁令的同時,可以進行證據保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也對訴中證據保全作了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在進行證據保全時,根據案情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程協助取證。
二、證據保全的啟動程序 1。證據保全主要依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 知識產權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原告發現被告侵權,但難以取得證據,因此,原告為了證明被告侵權事實的存在,在訴前或起訴的同時會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否則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實踐中,人民法院很少依職權進行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時,法院應告知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申請書中載明保全的事項、保全標的價值、保全標的所在地、證據保全目的等相關內容。
至于證據保全是否應該收取保全費用,去年4月1日國務院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收取30元;超過1000元的按照涉及財產的一定比例由申請人交納保全費,但保全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2。證據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規定》規定,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商標法、著作權法分別在訴前證據保全中規定,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的,駁回申請。
這說明保全證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裁決。
筆者認為,凡是涉及到財產證據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擔保形式中應提供一定比例的現金和其他財產或信譽擔保;凡涉及到非財產證據保全的,如復制財務賬冊、證人證言等,考慮到此類保全不會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通常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3。對證據保全申請的審查 知識產權案件多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及相關權利侵權賠償訴訟,是否應當采取證據保全,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首先,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查,由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權利證明,即審查申請人是否是爭訟之權利的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其次,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書記載的保全事項是否全面,如是否有需要保全證據的內容,證據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采取證據保全的理由等;再次,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審查將要保全的證據是否可能滅失或者以后將難以取得;最后,在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基礎上,通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保全費及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證據保全的條件或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等,則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不予保全的理由。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證據保全的范圍一般僅限于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但由于知識產權權利人賠償損失數額的加大,申請人提出保全財務賬冊作為其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損失的審計依據時,是否應該采取保全措施,應根據個案情況具體解決。
三、證據保全的方法 證據保全的方法一般是采用相應的民事查證技術、措施保存證據或證據信息。
《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不同的證據種類,對不同種類的證據應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但無論采取何種保全方法,都應客觀真實地反映證據的情況。
如筆者在審理李金明與溫興友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中,采取了查封被告銷售的侵權產品,并進行了現場拍照兩種證據保全的方法;而在審理陜西統率資訊有限公司與西安方天科技有限公司、盧夢帆等侵犯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糾紛案中,則采取了由雙方當事人到場相互認可后復制被申請人使用軟件的源代碼程序和目標程序的方法進行了證據保全,并作為司法鑒定的依據。
四、司法實踐中遇到問題的解決路徑 1。申請人同時提出證據保全和訴訟保全的保全順序 在上述提及的案件中,申請人同時提出證據保全和訴訟保全兩項申請,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提出證據保全的目的多數是為了證明侵權事實的成立,而訴訟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以后判決的順利執行,也就是說,只有在侵權成立的前提下,才能涉及賠償的問題。
因此,出現上述情況,在保全順序上應先進行證據保全,而后進行訴訟保全。
2。被申請人拒絕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在采取證據保全時,經常發生被申請人拒不配合的現象,這對權利人顯然不利。
遇到此種情形,法院應告知被申請人拒不執行裁定的法律后果,如被申請人仍以各種不正當的理由拒不執行裁定時,法院可制作筆錄,并推定被申請人認可了證據保全所要證明的內容,并視情節對相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3。涉及案外人的財產如何進行證據保全 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證據涉及案外人的財產,案外人愿意配合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則不存在問題。
如果案外人不愿意配合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征求申請人的意見,是否同意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參與訴訟,若同意,則按上述辦法執行;若不同意追加,申請人也無充分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則視為其放棄舉證,由申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申請專利無效的情形有哪些種類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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