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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權的保護期是怎么樣規(guī)定,論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責任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6-15 00:51:25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發(fā)表權的保護期是怎么樣規(guī)定,論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責任

發(fā)表權的保護期是怎么樣規(guī)定



對于知識產權來說是包括著作權的,在著作權下面也是包括人身權以及相關的財政權,那么在作品發(fā)表權這個問題上面,有很多人會比較好奇發(fā)表權,是否可以進行轉讓流程呢?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作品發(fā)表權能否轉讓問題的解答,我們帶著問題一起往下看。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fā)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

所以,如果作品本身是自己的,即使你轉讓了著作權,以上權利你還是仍然享有的。

發(fā)表權是作者享有的最重要的著作人身權,作者將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其發(fā)表權,則其他任何著作人身權或著作財產權均無從行使。

然而,為什么許多立法例,包括《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均未規(guī)定發(fā)表權?這是由發(fā)表權的特殊性質決定的。

發(fā)表權是屬于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身權交錯領域里的權能,任何利用未發(fā)表作品的決定,都意味著必須做出發(fā)表該作品的決定,故英美法系國家通常將發(fā)表權作為使用專有權來保護,使之包含于財產權權能當中。

由于發(fā)表權的行使往往與作者的聲望和名譽密切相關,涉及到作者的人身權利,故我國著作權法將發(fā)表權作為著作人身權而不是作為著作財產權來保護。

正因為發(fā)表權是屬于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身權交錯領域里的權能,故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者的發(fā)表權與其他著作人身權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同,其他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是永久的、不受限制的,而發(fā)表權的保護期限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相同。

由于發(fā)表權的保護期限不是永久的,故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侵犯作者的發(fā)表權時,必須先確定該行為是否發(fā)生在發(fā)表權的保護期限之內,這是必須考慮的首要因素。

其次,發(fā)表權的本質特征在于將尚未發(fā)表的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因此,只要某一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凡未經作者的許可,將其尚未發(fā)表的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的行為,均將侵犯作者的發(fā)表權。

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fā)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fā)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論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責任



一、 問題的提出 《人民法院案例選》上有這樣一起案例:原告金善朝訴被告鄭光榮房屋買賣付款后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要求確認買賣有效案。

案情大致如下:新羅國際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新羅公司)系被告鄭光榮在香港注冊的獨資公司,該公司于1995年10月31日結束營業(yè)。

1994年月9日,新羅公司授權董新華與原告金善朝辦理該房產買賣事宜,雙方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合同約定:新羅公司將房產一處賣給金善朝,總價款人民幣160萬元,新羅公司同年7月28日前交房,并約定了違約金。

此后,金善朝陸續(xù)向新羅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貨款。

1994年10月4日,金善朝拿到該房的房產證,發(fā)現(xiàn)建筑面積不足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即向董新華提出異議。

同年11月10日金善朝開始使用管理該房。

雙方因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未達成協(xié)議,金善朝向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房歸其所有,由新羅公司返還多收取的房款及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因新羅公司經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并公告送達判決書。

新羅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回重審。

重審期間,因新羅公司已結束營業(yè),鄭光榮承擔參加訴訟。

在庭審中,原告訴稱,其已陸續(xù)支付了148萬余元,但被告卻一再違約,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返還多付房款,并支付違約金。

被告鄭光榮辯稱,房屋至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

現(xiàn)要求確認房屋買賣關系無效,將購房款返還給原告。

購房合同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

思明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新羅公司簽訂購房買賣合同后,雖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訟爭房屋,但雙方至今未能前往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xù),應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各自返還因此取得的財產。

據此,該院于1997年7月23日判決,宣告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無效,雙方各自返還因此取得的財產。

一審判決后,原告金善朝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繼續(xù)履行購房合同。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買賣雙方雖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但金善朝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且鄭光榮還將房屋交金善朝使用,并將房屋所有權證交付金善朝。

現(xiàn)鄭光榮又已訟爭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為由反悔,無正當理由,且合同又能夠履行,應當繼續(xù)履行,可由雙方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該院于1997年11月30日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雙方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起到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補辦房產交易手續(xù)(其他內容略)。

1 這起案子歷經幾次審理,爭議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即如何認定該購房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判決分別代表了兩種對立的觀點。

在此,筆者不想從現(xiàn)行法的角度分析這兩種觀點孰是孰非,而主要從應然的角度探討一下我們如何看待這種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同時,該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為題,在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其規(guī)定。

”第45、46條規(guī)定,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生效。

從這些規(guī)定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出到,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僅在時間上不同,而且在效力上也有較大差別,那么,這里所說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生效”的分別是什么含義呢?同時,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一章又對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問題作了系統(tǒng)的規(guī)定,這里所稱的合同有效與無效,又指何意,是指法律約束力還是指生效的效力?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從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談起。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合同的成立,不涉及任何的國家干預,完全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

由于合同的成立關注的只是當事人間有沒有達成合意,故從理論上講,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有一個,那就是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一致。

有人認為,合同成立的效力是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拘束力)。

必須注意的是,這種說法是有前提的,即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何謂依法成立呢?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合同的效力(有效、無效)制度。

我國合同法上關于合同效力共有四種情形:合同有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無效。

其中,有效合同屬于“依法成立”,從而具有法律約束力沒有任何問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當事人行使變更權和撤銷權前屬于有效合同,故也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合同自然不屬于依法成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的情況則比較復雜,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享有追人權,而且善意相對人還有撤銷的權利,故在相對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合同應當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反之,如果相對人是惡意,則不享有撤銷權,合同對其有法律約束力。

2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合同有效與無效中的“效力”顯然是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拘束力)。

那么,這里的法律約束力含義是什么呢?有學者認為“契約之拘束力(受契約之拘束),系指除當事人同意或另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請求解約,無故撤銷。

易言之,即當事人之一方不能片面廢止契約。

”3也有學者認為,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xiàn)為:“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

”4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前一種過狹,后一種又失之于寬泛,都不足取。

具體說來,首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應只包括當事人一方不能片面廢止契約,還應包括更積極的內容,如必須履行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能生效的合同,當事人負有完成這些手續(xù),使合同生效的義務。

其次,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當成為合同法律約束力的內容。

因為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屬于合同效力的內容,沒必要用合同約束力來解釋。

綜上,筆者認為,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主要包括兩項內容:1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在合同生效以前,當事人負有保持履行意愿的法定義務,或是以自己的行為積極表現(xiàn),或是不得表現(xiàn)出具有相反意思的行為(關于此點,后文將有詳述)。

所謂合同的生效,系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之發(fā)生以及債權人給付受領權的產生。

這里的“生效”之“效”顯然不同于上文所稱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以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為例,在合同附生效條件或生效期限的情況下,合同成立之時,合同已經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合同生效之前,這種權利義務雖由合同約定,但卻只是一種可能性(附條件合同)或是將來發(fā)生的必然性(附期限合同),只有在條件成就、期限到來,即合同生效后,它們才變?yōu)橐环N現(xiàn)實性。

”5同時,合同生效也意味著債權人有權受領,我國《合同法》第71條第1款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這句話從反面解釋即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即有受領的權利,而不會被認為構成不當?shù)美?br />
由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的成立效力與生效效力是不同的。

合同的依法成立意味著合同法律約束力的產生,合同的生效意味著約定權利義務的發(fā)生以及債權人給付受領權的產生。

有學者把前一種效力稱作廣義的合同效力,把后一種效力稱作狹義的合同效力。

6也有學者把前一種效力稱作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把后一種效力稱作合同的“實質拘束力”。

7正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存在著這樣的差別,從而產生了合同雖已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形。

三、合同成立未生效責任的類型 所謂合同成立未生效責任,筆者認為,是指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一方當事人基于不履行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使合同生效,從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合同成立未生效責任作為一種責任類型,不同于在合同成立后未生效階段的責任。

在該階段,某些行為如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履行不能,因并不涉及到合同的生效問題,故不屬于合同成立未生效責任。

合同成立未生效責任,實踐中主要有如下兩種類型: 1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需辦理特別手續(xù)才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拒不辦理該手續(xù)的 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無疑,這里的“依照其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完成上述手續(xù)才生效”。

也就是說,法律規(guī)定的批準、登記是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這也符合批準、登記的性質,“批準、登記都是介入合同的國家意志或者外來因素,批準作為反映國家意志的行政行為,意在通過國家權力對私人生活的干預,使合同關系在符合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也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登記作為法定機關辦理的特別手續(xù),意在使特定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取得公眾周知的公平和公信效果。

”8故批準和登記只能是決定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決定其成立的要件。

由于登記在我國立法和實踐中比較混亂,筆者擬專就登記問題進行詳細探討。

根據學者概括,在我國牽涉到登記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商標、專利使用權許可合同;(2)不動產及個別需要登記的動產產權轉讓合同;(3)抵押合同和特殊動產(疑為”權利“-引者注)的質押合同,如知識產權的質押;(4)還有些合同因其重要性或特殊性需要登記,如房屋預售合同。

”9應當注意的是,這些登記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合同本身需要登記,一類是合同中物權或知識產權變動需要進行的登記。

有學者把前一類登記稱為合同登記,把后一類登記稱為權利登記,并且認為,“合同登記主要審查合同的合法性,對合同本身進行登記備案,實現(xiàn)政府對某類市場的管制;權利登記對合同并不進行審查,合同只是登記的依據,登記的目的在于公示權利取得、喪失、設定負擔等變動……合同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或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權利登記只是依據合同對合同引起的權利變動進行登記。

”10筆者同意這種區(qū)分,但是這種區(qū)分應當只在區(qū)別登記內容、登記效力時有意義,而在一方當事人不登記的場合,不論屬于合同登記還是權利登記,后果應當是一樣的,即該當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合同依法成立,就產生了法律約束力,而不論哪種登記都是這一法律約束力的內容之一,即是當事人的一項義務。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才生效的,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筆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區(qū)分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分別產生兩種效力的作法并不妥當。

事實上,不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應登記做如何規(guī)定,未登記的效力只應是約定的權利義務不發(fā)生(即不發(fā)生前文所稱的合同生效的效力),而不應是合同未產生法律約束力。

當然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下,一個“妥協(xié)”的辦法是把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生效”解釋為約定的權利義務未發(fā)生。

那么,為什么批準、登記會成為當事人的一項義務,從而不履行會產生一定的法律責任呢?筆者認為,這涉及到一個價值判斷的問題,正如王澤鑒教授所言,“法律之適用,非純?yōu)楦拍钸壿嬛蒲荩瑢嵪祪r值判斷及當事人間利益之衡量。

”11下面我們就從價值衡量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

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教授在論及“當事人兩愿離婚,已訂立書面,并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一方如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之申請時,他方可否提起離婚戶籍登記之訴”問題時,12曾否認了當事人的登記請求權。

王教授所持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理由為“‘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立法目的,不在于使離婚因登記而具有公信力,而是在于嚴格離婚要件,使當事人慎重其事,在為登記前,是否離婚,仍有考慮機會,不因一時沖動而致輕率離婚。

”13筆者認為,王教授所做理由雖主要是針對離婚問題,但對于上述需批準、登記合同也是適用的,即如果認為批準、登記是當事人的一項義務,那么其價值主要在于“再給當事人一個考慮機會”。

但是,上述合同還涉及到一個當事人信賴的保護問題。

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一個待批準、登記合同都是認真的,那么無疑任何一方都想使其生效、得到履行,都不希望對方在合同成立后擺脫合同約束,而且雙方也產生了這種信賴。

也就是說,如果認為批準、登記是當事人的一項義務,那么其價值主要在于“保護當事人間的信賴。

” 現(xiàn)在當事人是否應承擔使合同得到批準、登記的義務問題就演變?yōu)閷Α霸俳o當事人一個考慮的機會”和“保護當事人間的信賴”兩個價值的衡量問題。

筆者認為,我們應當傾向于后者,因為我們在后一個價值上還可以加上如下重要的“砝碼”:第一,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維護合同自由。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合同法中,國家賦予當事人間合法的協(xié)議以法律約束力,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了合同自由。

第二,建立誠信社會,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如果說待批準、登記的合同,當事人可以不去辦理批準、登記而法律不加以強制的話,那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

第三,維護公平。

如果合同一方拒不去批準、登記,而另一方無任何救濟手段,也不能擺脫合同的束縛,這對其顯然是不公平的。

第四,鼓勵交易,節(jié)約成本。

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鼓勵交易,首先是指應當鼓勵合法、正當?shù)慕灰祝黄浯问枪膭钭灾鳌⒆栽傅慕灰祝嗉丛诋斒氯苏鎸嵰馑家恢碌幕A上產生的交易。

”14如果認為待批準、登記的合同無任何法律約束力,無疑不利于鼓勵交易,也是對交易成本的浪費。

第五,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就默示地包含了這樣一個條款,即雙方當事人都有義務使合同生效的義務(雖不能控制結果,但至少要有行為),這樣一個條款也是符合當事人意思和社會利益的。

15第六,“再給當事人一個考慮的機會”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幾乎沒有一個人會隨隨便便簽一個合同,然后等批準、登記時再去反悔。

事實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有充足的考慮機會。

當事人約定合同必須履行某種特殊形式的問題也比較復雜。

比如經常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筆者認為,這樣一個約定并沒有使合同當事人產生一項公證的義務,而是賦予當事人選擇權,可公證也可不公證,而且當事人間也不會產生信賴。

但是,如果合同約定“本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甲方(或乙方)負有辦理公證的義務。

”那么,甲(或乙)就產生了公證的義務,如果不去辦理公證,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綜上,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特殊手續(xù)會產生法律責任的話,那么這種責任的形式有那些呢?筆者認為,首先,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特殊手續(xù);16當然,考慮到人身的不可強制性,另一方當事人也可轉而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當事人惡意阻礙條件成就 我國《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這樣,在附生效條件合同成立后,條件尚未成就前,就存在一個“效力”(指約定權利義務的確定)的真空。

有疑問的是,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 對這個問題,我國《合同法》給出的答案是對合同條件成就的擬制,即“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

”但是,筆者認為,這種擬制雖然在通常情況下是符合當事人利益的,但是有時候也會違背當事人意志,甚至造成不合理的后果,尤其是在有償合同中,這種不合理性就更加明顯,試舉一例說明。



專利申請的原則包括哪些



我們知道專利是要向專利局申請的,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并且需要專利局給予時間審查,然后公告。

一般發(fā)明專利審查時間較長,中間往返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次數(shù)較多,接下來就由小編整理的關于專利提交后多久受理的相關內容。

1、提供交底書,委托代理機構撰寫申請文件,一般要20天-一個月時間 2、遞交申請文件,取得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確定申請日,遞交文件當日也可以遞交提前公開聲明,及請求實質審查,這樣可以加快審查進程 3、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約2-3個月,初審合格后進入公開準備階段 4、專利局公開發(fā)明申請文件,約在6-8個月 5、專利局對發(fā)明專利文件進行實質審查,約一年半到兩年,期間審查員就發(fā)明的實質內容即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問題與申請人溝通(委托代理機構的跟代理機構溝通,以確定發(fā)明合適的保護范圍),來回溝通可能往復數(shù)次,直至修改到審查員滿意為止 6、專利局發(fā)出授權通知書 7、申請人辦理領取專利證書手續(xù) 8、約2-3個月后拿到專利證書, 整個過程持續(xù)約2年半到3年,具體時間取決于審查員的審查速度與申請人交底資料的翔實程度。

專利申請是獲得專利權的必須程序。

專利權的獲得,要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經國家專利機關批準并頒發(fā)證書。

申請人在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專利申請時,還應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等。

在專利的申請方面,世界各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

1、形式法定原則 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xù),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xù),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xù)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2、單一性原則 這是指一件專利申請只能限于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

但是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觯挥糜谕活悇e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觥?br />
3、先申請原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給最先申請的人。

4、優(yōu)先權原則 專利優(yōu)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其在后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yōu)先權。

專利優(yōu)先權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注冊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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