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獎勵制度30年回眸,專利侵權如何判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52:0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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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獎勵制度30年回眸
激勵創新一路前行 “雜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在獲得首屆國家最高科技獎后曾說:“獲獎令我深感榮幸,可我更為國家設立這個大獎的英明舉動高興!” 只有27個字的一句話,道出了科技工作者贊美我國科技獎勵制度30年發展歷程的心聲。
新中國成立初期,黨和政府就十分重視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科技獎勵體系雛形初顯。
但十年動亂,讓剛起步的國家科技獎勵事業被迫中斷。
改革開放的30年,也是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發展的30年。
1978年3月,科技工作者們盼望已久的全國科學大會終于召開,會上對7657項科技成果進行了隆重表彰。
這是科學春天的號角,標志著科技獎勵制度的恢復。
縱觀此后5年的工作,幾乎是我國科技獎勵制度的重建:重新頒布了多項條例,恢復了國家發明獎,正式設立國家自然科學獎,一大批科技成果獲得不同程度的獎勵。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科學獎勵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有了更寬闊的視野和更豐富的內涵,開始更多地依據科技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引導科技創新方向。
而這一原則,也成為我國科技獎勵工作一直延續至今的基本精神。
針對當時我國科技發展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跟蹤國外發展為主的特點,為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和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鼓勵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二次創新,1984年,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立。
該獎項的設立,也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我國科技獎勵體系基本構架已經建立。
為獎勵在發展農村經濟和鄉鎮企業中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成果,1987年,國家科技進步獎中增列“國家星火獎”; 為獎勵對中國科技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公民和組織,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設立。
然而,到了上世紀末,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科技獎勵制度已不能適應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
獎勵數量過多、缺乏權威的最高獎項、獎勵項目與經濟社會發展脫節、部門單位和境內外組織亂設獎等問題逐漸暴露出來。
以國家科技獎勵特等獎為例,該獎項的獎金額度為10—20萬元,而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何梁何利基金獎的最高獎———科學與技術成就獎的獎金高達100萬港幣,遠遠超過了國家獎。
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嵐清提出:應當加大對科技拔尖人才的獎勵力度。
我國科技獎勵制度面臨著一次“大手術”。
1999年,國務院對國家科技獎勵制度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其內容主要有: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完善四大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提高國家科技獎勵的獎勵力度和授獎標準;成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科技獎勵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加強對部門、地方和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勵的管理。
“我們期望科技獎勵制度改革要能夠突出對在一線工作的拔尖人才的獎勵,一方面要能夠真正改善科學家的個人生活,同時又能支持他繼續推進科研事業。
因此改革方案規定,國家最高獎500萬獎金中50萬歸個人,450萬用于研究。
”時任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副主任的劉燕美曾這樣表示。
再次本著國家發展需要的原則,對科技進步獎也作了調整———把獎勵行業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的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作為主要內容和條件。
經過此次改革,我國建立了一套較為科學合理的科技獎勵制度及評審體系,科技獎勵基本形成了一個“國家科技獎‘少而精’、省部級獎和社會力量設獎健康有序發展”的新局面。
2007年初,兩名工人和一位農民首次站在了國家科技獎勵大會的領獎臺上,摘得3項度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
普通工人農民的獲獎,是科技獎勵制度與時俱進的體現。
進入21世紀以來,科技獎勵制度的建設并沒有放慢腳步,而是仍在不斷的完善過程中。
新世紀以來,國家科技獎勵把推動自主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國家自然科學獎和國家技術發明獎加強對原始性創新成果和尖子人才的獎勵,國家科技進步獎重點獎勵系統集成的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的緊密結合。
專利侵權如何判定
發明人對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就是專利權。
如果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就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這就是侵犯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就專利侵權如何判定、專利侵權如何賠償、專利侵權行為,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專利本身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判斷專利是否侵權需要比對對方產品技術特征是否全面覆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如果必要技術特征構成全面覆蓋則可以判定構成侵權。
(二)涉案產品或者技術方案是否落入該專利權利要求書請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要對專利權利要求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進行技術特征劃分,然后將相應的技術特征進行特征對比,之后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對于專利權利要求是否構成相同侵權,在特定情形下,還需進一步判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對于專利權利要求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地制造、使用、許諾銷售涉案產品的。
我國《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該條規定了三種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 (一)被侵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 (二)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 (三)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一)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二)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三)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四)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五)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六)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七)冒充專利的行為。
以上就是由小編編輯整理的與專利侵權如何判定相關的法律知識。
判定專利侵權首先判斷涉案產品或者技術方案是否落入該專利權利要求書請求的保護范圍之內,再看是否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地制造、使用、許諾銷售涉案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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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準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
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遵循的原則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4、個人不繳費原則;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10、集中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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