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專利權屬于生產資產么,淺析我國的夫妻財產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9:2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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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專利權屬于生產資產么
在我國知識產權當中,我們可以知道專利權它是屬于我國知識產權當中的其中一種,也是屬于財產權,那么對于專利進行轉讓的話,那么是指專利人將自己的相關權益轉讓給他人,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專利權屬于什么資產問題的解答,我們帶著問題一起往下看。
專利權屬于財產權,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
在這里要把轉讓專利與許可專利區別開,許可專利是將專利的使用權讓與一部分給他人,專利權人在許可合同中對專利權處分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轉讓專利權時專利權人處分的是所有權。
因此轉讓專利權收入屬于財產收入。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在TRIPS協議生效前,多數國家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或20年不等。
專利權不屬于生產資產,專利權屬于無形資產會計科目。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項目,必須具備其生產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件。
因為資產最基本的特征是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很可能流入企業,如果某一項目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不能流入企業,就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在會計實務中,要確定無形資產所創造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需要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做出合理估計,并且應當有明確的證據支持。
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因其成本無法可靠計量,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淺析我國的夫妻財產權
內容提要:民事權利以其是否具有財產利益內容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或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
財產權是通過對有體物和權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過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
夫妻財產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是發生在特定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具有一般財產的共性,同時也具有特殊性。
由于夫妻之間具有一定的特殊關系,所以,在生活實際當中和司法實務中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判斷都顯得十分重要。
本文擬根據我國的夫妻財產權的特點,對有關問題談以下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財產權、夫妻關系、夫妻財產權 一、 夫妻財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
夫妻財產權是夫妻對與其所有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夫妻財產權是夫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維持夫妻關系的重要物質基礎。
關于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從廣義的角度理解,他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權的享有和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獲得財產的權利。
而狹義的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對于共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我們認為。
理解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應該立足于夫妻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從夫妻關系的角度去把握和理解,不能脫離夫妻關系的現實,把他等同一般的財產關系。
所以,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應該是夫妻對于其所有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以及夫妻對于自己的財產性權益遭受侵犯時的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夫妻財產權的法律特征。
1、夫妻財產權存在于夫妻關系之間。
這是夫妻財產權不同于一般財產權的最明顯的特征,離開了夫妻關系就沒有夫妻財產權可言。
夫妻關系是夫妻財產權存在的基礎,夫妻財產權也是夫妻關系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
孟德斯鳩才說:“在共和國里,剝奪了一個公民必要的物質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壞事,就是破壞平等,平等是共和國的靈魂”。
盧梭進而認為,“財產權的確是所有公民權中最神圣的權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
所以,我們說,夫妻財產權和夫妻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兩者互相依存。
2、夫妻財產權是一種平等的權利。
民事權利最大的特點就是平等,平等、公平、等價有償的理念是民事法律追求的精神。
由于夫妻之間關系的特殊性,以及幾千年封建社會的影響,似乎在人們的意識中,在夫妻關系中,財產權只屬于丈夫,妻子在家庭當中只是處于被支配的地位,妻子在家庭當中根本沒有任何地位,更無論及妻子會有什么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從立法的角度,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看,傳統的男尊女卑的理念在早就應該拋棄了。
然而,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確給我們造成了思想上甚至精神上的影響。
對此我們應該加以重視。
3、夫妻財產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享有權利就應該履行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夫妻財產權的權利義務性最突出的表現就是,當夫妻一方享有權利,這種權利可以為支配權或者為使用收益權,亦或為請求權,就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我們說夫妻之間的財產權 應該是權利義務的統一。
4、夫妻財產權是行使的自由性和限定性的統一。
法律保護民事權利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允許其通過一定行為實現權利,其他人不得妨礙。
民事權利的私權屬性決定了民事權利主體享有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即其可以積極的主張權利,從而獲得法律上的利益,也可以不主張權利,甚至拋棄權利。
夫妻財產權,對于夫妻而言,在行使該權利時,應該征的得對方的同意,夫妻行使權利應該受到對方的制約和限制;同時,夫妻行使財產權不得濫用權利,夫妻濫用夫妻財產權是指夫或者妻不正當地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為。
古羅馬有“行使自己之權利,無論對于何人,皆非不法”的觀念。
禁止夫妻權利濫用,無疑是對此觀念的挑戰。
夫妻財產權可以自由行使,但是還要受到內和外兩個方面的制約。
對內而言就是夫或者妻的制約;就外部而言就是社會公共道德和良好風序的制約。
二、 我國夫妻財產權的類型和認定 (一)、國外夫妻財產權的發展情況。
就近現代各國夫妻財產權的內容看,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統一財產權。
統一財產權是指除特定財產外,將妻的婚錢財產估定價額,轉歸其夫所有,妻保有估價金額的返還請求權。
他將妻對婚前財產的所有權轉變為對夫的一種債權,具有濃厚的夫權主義的色彩,僅為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立法采用。
如法國1804年拿破侖民法典見規定為約定財產制的一種。
2、聯合財產權。
聯合財產權是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個享有其個人財產所有權,但將雙方財產聯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當夫妻關系終止時,妻的原有財產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繼承人繼承。
他源于歐洲中世紀日珥曼法,被早期的資本主義國家加以繼承和發展。
如1900年德國民法典。
3、共同財產權。
共同財產權是指除特有財產之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
婚姻關系終止時始加以分割。
由于他能夠反映夫妻關系的本質和特征,所以在當代婚姻立法中具有顯赫地位。
因共有的范圍不同,他又可以分為多種形式:(1)一般共有財產權,即無論是夫妻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所得財產,也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有,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婚后所得共有財產,即是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財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
(3)、婚前動產及婚后所得共同權,即是夫妻婚前的動產及婚后所得為雙方共同所有;(4)婚后勞動所得共同權,即是夫妻婚后的勞動、經營所得的財產為雙方共同財產,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承、受贈所得,則歸各自所有。
4、分別財產權。
分別財產權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并單獨行使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同時也不排除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或妻以契約的形式將其財產的管理權交與夫。
此財產權形式始于羅馬法后期,英美法系大多數國家和個別屬于大陸法系的國家以分別財產權作為法定夫妻財產權的形式。
(二)、我國的夫妻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權是婚后所得共同權。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規定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該條規定的財產權為約定財產權。
以及歸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
因此,我國的夫妻財產權有: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權;約定夫妻財產權;個人夫妻財產權。
1、 法定夫妻共有財產權及其共有財產的認定。
夫妻共同財產權是指夫妻雙方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其收益所享有的權利。
財產權的內容為財產或者收益,因此,為了更好的把握夫妻財產權,必須明確夫妻的共有財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但是,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就是我國法定的共同財產的范圍。
具體來講就是:一是工資、獎金 。
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所得。
工資獎金是我國普遍實行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上將其 提出來以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
按照立法精神,屬于勞動報酬東西的實物、津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二是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等多種經營形式,凡是在婚后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都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是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獲得的報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的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取得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是繼承或者贈與所獲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
繼承和贈與都是無償取得他人財產,只是被繼承人和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后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只歸夫妻一方,那么所繼承和受贈與的全部財產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五是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是一條概括性的規定,立法意圖是為了涵蓋其他所有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上的濫用該條款,《婚姻法注釋(二)》第十一條對此作樂明確規定,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獲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婚姻發生效力的期間,即從登記結婚之日起算起,到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之日為止的期間。
他既不包括婚前訂婚或談戀愛的期間,也不包括雙方離異或一方死亡后的時間。
婚姻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或在上訴期間,即使夫妻分居也是婚姻存續期間。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雙方以登記結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禮金、禮物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所得的財產。
所謂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
而非對于財產的實際占有。
如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種財產權利,如繼承已經開始,即使該財產在婚后才實際占有,如遺產在婚后分割,他也不能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如果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了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該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于以上財產享有財產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據此,婚姻法約定的財產權有三種情況:一般共同財產權、限定共同財產權、和分別共同財產權。
我們先看第一種情況: (一)、一般共同財產權。
即指夫妻雙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特有財產除外的一種財產權法律制度。
不論夫妻各自婚前還是婚后財產,也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歸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雙方共同平等的行使財產的所有權,只是法律另有規定的財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對于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限定共同財產權。
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范圍外的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權法律制度。
這種制度與婚后所得的共同制度的區別在于工友財產的范圍不同。
法定所得的共有發玩味嚴格限定在婚后所得財產的財產,婚前財產依法屬于個人所有。
而限定共同財產制度下的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全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將婚前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也可以將婚后部分約定為雙方共有。
(三)、分別財產權。
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以及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分別財產權的終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雙方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協商變更夫妻財產。
由于在分別財產權的情況下,夫妻的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是分開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清算,但是如果出現某項財產的歸屬不名的情況,則該項財產應被推定為共同財產。
自然就需要分割。
同時,如果夫妻一方對婚姻家庭作出特別貢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已作出特別貢獻的一方享有補償請求權。
但此補償請求權只能在終止分別財產制度的情況下行使。
3、夫妻財產約定的條件。
夫妻對于財產的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他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隨著婚姻關系的成立而成立的。
在未結婚之前,雙方也可以就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進行約定,但該約定只是再雙方結婚之后才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婚姻不成立,或屬于無效婚姻,或屬于可撤消婚姻而被依法撤消的,該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里。
如果夫妻離婚,該約定對當事人不在具有約束力。
二是夫妻進行財產約定時,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夫妻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不能對財產進行約定,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入彀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后成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就不能同對方進行財產約定。
三是財產約定的內容應該合法。
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里的范圍。
夫妻不能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
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的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撫養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
夫妻也不能利用約定規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4、夫妻約定財產的范圍。
夫妻約定的財產包括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約定為婚后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個人所有;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特有的財產約定為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個人所有;將一方特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或者部分為另一方所有。
淺談怎樣看待創新
創新這個詞對于我們現代人來說并不算陌生,甚至我們開始喜歡它,近些年來,有不少學者從哲學角度對創新概念進行了探討與研究。
有人認為創新是將新的觀念和方法訴諸實踐,創造出與現存事物不同的新東西,從而改善現狀。
還有人認為社會主體憑借理念和實踐超常而首創性地對事物進行舊質形態向新質形態轉化的活動。
創新是指人們在實踐中通過研究發現了關于自然、社會和人本身及其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的新過程、新本質和新的規律,以及運用這種新的認識發明了新的技術,首創了新的實踐方法,創造出了新的事物與過程,是就其過程更是就其最終成果而言的。
這也體現了現代人敢想敢做的一種釋放。
對于我們90年代的人說,首先,創新是一個系統。
創新由創新主體、創新對象、創新手段與創新環境四個基本要素構成,其中,創新主體是系統中唯一具有能動性的、活的要素,而人的意識的能動性形式是一切事物中最高級最復雜的能動性形式,可以開辟創新的深度、廣度等可能性空間。
在創新系統中,創新的各個要素是通過人的認識的創新和實踐的創新的組織結合而形成有機整體的。
認識的創新是一種具有開創性意義的思維活動,是人們以知識和經驗的積累為前提,運用新的認識方法、手段以及特有的思維視角,開拓新的認知對象和領域,取得新的認識成果的思維活動,其表現形式是新的思維方法、新的世界觀的產生以及新的理論、新的學說的建立。
它是創新的先導并貫穿于整個創新活動之中,是取得新成果的關鍵。
例如,哥白尼提出的日心說,打破了對于感官直接提示給我們的東西的無限信賴。
哥白尼的發現確立了抽象思維的更大的決定性作用,使人類認識能夠透過直接的外觀,進入到現象后面的本質,重新審視和描繪世界圖景。
實踐的創新則是各種具體創新的共性概括與哲學表述,是構想和現實相統一、意識和能力相融合的產物,是認識的創新的實踐性展開,其表現形式是具有直接現實性的新成果。
其次,創新是一個過程。
它是從思想到行動、從構想到現實的知行統一的發展過程。
從哲學的角度看,創新是使整個世界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由舊質到新質,有規律地運動變化的發展過程。
因而,創新意味著發展,不僅是人的主觀世界認識發展的過程,也是實踐改變客觀世界發展的過程,是改造主觀世界與改造客觀世界統一、認識與實踐統一的運動發展過程。
最后,認識的創新與實踐的創新彼此影響、交互作用,共同推動著創新系統的運動變化與發展。
思維的創新、理論的創新的作用體現于人們的認識活動領域,發生的是客觀見之于主觀及客體主體化活動,最本質特征是具有主觀能動性;實踐的創新的作用體現于人們的實踐活動領域,發生的是主觀見之于客觀及主體客體化活動。
由于認識活動具有不可直接感知性,而實踐活動具有直接感知性,這就使認識活動的本質特征只有通過實踐活動才能得以實現,從而表現為實踐活動的能動性。
實踐是一切創新的基礎,創新是“實踐的事情”。
從現實意義上講,認識與實踐不可分割,堅持實踐第一的觀點實際上就應是堅持“實踐是由認識活動作指導的一切現實中的感性活動”,認識對實踐起著指導作用。
所以,認識的創新是創新過程的根本,創新是屬于意識的,是創新主體對客體在實踐基礎之上的“能動的反映”,這與創新是“實踐的事情”并不矛盾。
2 創新的根本 概念是對客觀事物本質屬性的反映,是科學抽象的一種結果,是理論思維最基本的形式,是科學認識的支點。
概念至少有兩類:一類是對對象各種抽象規定的概念,另一類是理性的具體的概念。
這兩類概念是同一思維過程中的兩種不同的產物,是經過相互逆反的兩條道路,第一條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發為抽象的規定”,第二條道路是“抽象的規定在思維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而最終形成,在這個過程中包含著思維的創造,有新東西產生,突出地表現了人的思維的能動性——能發現、發明、創造新東西。
思維的自由是創新之母。
思維的自由是在實踐基礎上產生的,一旦它獲得相對獨立,就有能動性,表現為自由——為認識活動、思維活動提供空間和活動范圍。
認識的過程是一個辯證的發展過程,也就是不斷超越的過程。
所謂超越有三層含義:一是說“超越”來自于自身,就認識而言,是說認識發展的源泉,推動科學進展的靈魂主要來自于認識自身的否定性;二是說“超越”使認識的內容能夠進到事物的內部聯系和必然性,即超越現象達到本質和真理;三是說“超越”使認識不再單純地是對原來有限事物的認識,而是超出了有限,趨向無限,達到了新的東西。
這三層含義歸結為一點,就是辯證的認識過程是一個創新的過程,是發現和產生新東西的過程。
建構是創造的形成。
現代認識論圍繞著對人的主體性的研究,將認識由被動式進入到了主動進行式,角度、方式、坐標發生了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確立了三維結構,主體及其思維結構成了觀念形態的東西與物質形態的東西之間的信息轉換體,主體是主動的,是信息轉換的加工、調節系統。
思維的建構性也就是主體在實踐的基礎上以自己的方式對客體的實在內容——信息所進行的能動的反映過程。
可見,思維的建構性是主體能動性的高度體現,建構使創造得以形成。
想象是創造的深化。
事實上,人類的一切創造性的思維活動,都不可能僅僅在抽象的概念和理論世界中周旋,而是需要豐富的想象活動的參與的。
所有偉大的思想家們,歷來都強調創造性思維與創造性想象的密切不可分割的聯系。
例如,康德指出,在創造性的思維過程中,存在著聯想和生產的想象力,“這種想象力在努力達到最偉大東西里追逐著理性的前奏——在完全性里來具體化,這些東西在自然里是找不到范例的。
”因而,認識過程中的創新,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尋求兩個世界——現實世界與理想世界的獨特連接方式;創新的成果,就是尋求這兩個世界的獨一無二的連接點。
而這種創新必然依賴想象,與此同時,辯證法作為想象活動的規律,始終在默默地支配著它。
所以,想象是創新得以深化與實現的關鍵。
3 創新的意義 把人的認識(能力問題納入到創新范疇之中,無論是從其概念的規定性上看,還是從其理論淵源上看,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科學的。
時值今日,人類社會進入了21世紀,知識資本以顯性化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且被人們普遍接受,知識與經濟緊密結合至高度融合,形成了知識的經濟化和經濟的知識化,引發的社會的重大變革成了一組連續不斷的鏈條。
知識經濟的精髓——創新,已不僅僅是科學的發現、技術的發明、科技知識在經濟中的運用,而是上升到了“意識”、“精神”、“靈魂”的高度,成為了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個政黨的根本所在。
創新不僅僅是企業之事、科技界之事,不僅僅是科技人員的歷史使命,而且是全黨、全社會、全國人民共同的歷史使命。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江澤民號召全黨全國人民要樹立創新意識,創新、創新、再創新。
“沒有創新,就沒有發展,就沒有生命力”。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中國共產黨真正把創新作為了一種優良的作風來培育,在宏觀上不斷改善創新的社會環境的同時,在微觀上不斷增加社會中每個人的創新意識、創新精神、創新思維、創新能力,使之融入全民族的思想與行為之中,成為廣大人民的重要素質,成為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的創新思想的源泉。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全社會上下需要統一認識,不僅要鼓勵自然科學方面的創新,而且更要鼓勵社會科學方面的創新;不僅要及時迅速地把自然科學的創新成果投入社會經濟領域,轉化為生產力,而且更要及時迅速地把社會科學的創新成果投入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轉化為生產力、制度力、精神力。
一般情況是,從社會發展的整體趨勢和總體狀態來看,人類社會主要是表現為第一種狀態。
即從總體和整體看,人類社會是在向著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斷提升的方向演進。
但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片斷和局部來看,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較為具多。
第四種情況對人類社會發展而言,只具有局部和短暫的意義。
每逢在社會大的轉型和變革時期,第四種情況發生的幾率相對較高。
轉型本身就是一個總體問題,既包括生產方式的變革,也包括生活方式的變革。
所以,轉型為個人利益的擴張提供了秩序空間,這時就有可能造成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的嚴重侵蝕。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有可能使生產系統呈現出對個人利益的高效率但對社會利益的低效率,從而使才對社會的貢獻度趨于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價值系統的紊亂,有可能導致德的無所適從,其結果只能使德的彰顯趨于萎縮。
當然,轉型有可能使德的價值系統得到重建,但這需要一個過程,并且只能是在轉型完成以后。
但不管怎樣,德的價值系統穩定性是保證德的投入量增加的重要條件。
因為只有穩定的德的價值系統才能為德的投入與產出提供穩定預期;反之,則反之。
要實現第一種情況,社會競爭制度必須應當為德和才的投入都提供足夠的回報。
如果一個社會只對德提供足夠的激勵,而對才激勵不足,其結果就會導致第二種情況;如果一個社會只對才提供足夠激勵,而對德激勵不足,其結果就會產生第三種情況。
社會競爭制度如何才能為德與才的投入提供足夠的激勵,關鍵是社會制度應體現公平性、競爭性、人道性以及實現三者的有機統一。
所謂公平性就是社會應當為每一個人提供公平發展的機會,同時,社會應當真正體現按勞分配和按貢獻分配的原則。
所謂競爭性就是社會應當充分引入競爭機制,應當在盡可能的條件下,允許人們去積極競爭并為競爭者提供良好的競爭條件。
所謂人道性就是社會應當有完善的社會救助體系,應當能讓弱者得到充分的利益表達和利益保護。
公平性和人道性是秩序之源,而秩序又是催生道德的前提和基礎。
一個社會如果失去了公平和人道,同時也就失去了秩序和道德。
競爭性是社會活力之源。
一個社會如果失去競爭性,社會就失去了發展的動力,社會只能以停滯和循環的形式存在。
同時,社會的競爭性既為德的產生提供需求,又為才的產生提供供給。
所以,一個良好的社會制度,應當是公平性、競爭性和人道性的有機統一。
如何實現社會制度的公平性、競爭性和人道性以及三者的有機統一,起主導作用的是政府。
制度本身是人類長期利益博弈的一種均衡,但政府在制度供給方面有巨大的規模效應和乘數效應。
所以,在制度創新方面,政府應充分發揮這種優勢,并努力使這種優勢轉化為社會效益。
問題是,政府也是一個由大量“經濟人”組成的聯合體,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所以,有政府參與的利益博弈并不能保證制度創新的公平性、競爭性和人道性。
對此,可有三種解決辦法:一是要大力發展民間各種非政府組織。
組織化是變弱性為強勢的一個基本條件。
民間力量弱小與分散化有直接關系。
大力發展民間各種非政府組織,主要應靠民間的自組織;同時,政府應當努力排除自身利益的干擾,給予民間非政府組織發展提供各種可能的支持。
二是寄希望于政府內部握有核心權力的領袖人物的有力推動。
政府的改革必將涉及政府官員的整體利益,但改革的成本落到每一個官員身上,其體現的效用水平是不一樣的。
有的官員更偏好名,有的官員更偏好利。
同時,對于改革而言,改不改,如何改,對其產生決策的最主要影響力來自于核心權力及握有核心權力的領袖人物。
所以,這時領袖人物的偏好就成了影響改革的關鍵變量。
如果領袖人物更偏好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富于個人犧牲精神,又能采取有力措施推進改革,這時,一種良性的制度創新就有可能出現。
三是寄希望于民間組織與領袖人物的有力互動。
創新的指針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在新世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奮斗目標。
要實現這一偉大的奮斗目標,就必須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創新思維的結晶,又是進行創新思維的指針。
創新就要形成鼓勵創新的良性體制和文化氛圍。
體制與創新關系密切:好的體制是創新的動力機制,對創新起著規范、引導、激勵等作用;壞的體制則阻礙理論和實踐創新。
進行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科技體制的改革,都必須建立有利于創新的制度和環境,形成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和支持人們干事業的機制,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文化氛圍對創新也至關重要。
中國傳統文化既有提倡“茍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積極方面,也有不鼓勵創新的“槍打出頭鳥”、“出頭的椽子先爛”的消極因素,創新就必須破除那些陳舊的思想,樹立“敢為天下先”的觀念。
我們要鼓勵和支持冒尖,鼓勵和支持當領頭雁,鼓勵和支持一馬當先,為創新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環境。
創新就要有一大批勇于和善于創新的人才。
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一項長期的事業,需要一代又一代人堅持不懈地為之奮斗。
實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部署,必須有大批的人才。
創新的問題,說到底還是人才的問題。
當今世界,人才和人的能力的培養,在綜合國力競爭中越來越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我國人力資源豐富,但人才資源并不十分豐富,特別是人才結構不合理,創新能力亟待提高,這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能力增強的一個主要因素。
這就要求我們更新人才觀念,借鑒國外人才資源開發的經驗,探索更加靈活的人才工作思路,營造符合有利于人才成長的環境。
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著眼于黨和國家事業的長遠發展和人才的總體需要,緊緊抓住培養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個環節,大力實施人才戰略,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實的人才保證。
創新就要求共產黨員和領導干部作好表率。
中國共產黨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者、組織者和實施者,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在各項工作中起先鋒模范作用,更要“努力成為勇于創新、善于創新的典范”。
(《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第703頁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精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具有遠大的共產主義理想,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必須掌握唯物辯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具有做好本職工作的科學精神和專業知識;必須在思想上和政治上與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一致,把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與各自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開創新局面,取得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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