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發明到創新,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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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發明到創新
當提及電燈的發明者,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都是愛迪生。
精確說來,愛迪生其實是第23位發明電燈的人。
這位19世紀著名的美國發明家,一生創下了擁有1093項發明專利權的紀錄,至今無人能打破,而電燈可以說是其最重要的發明之一。
事實上,早在19世紀初期,漢弗萊。
戴維就發明了弧光燈,并被廣泛應用于廣場、劇院等公共場所的照明。
1860年,英國的科學家約瑟夫。
斯萬發明了我們今天所用的白熾燈的原型——半真空碳絲電燈,但由于真空技術的不成熟以及缺乏充足的電力來源,這種電燈的使用壽命十分短暫,而約瑟夫。
斯萬也因為資金和人手的不足,停止了在這一領域的繼續探索。
與之前二十余位僅僅在實驗室里點亮電燈的發明者所不同的是,愛迪生賦予了電燈這一技術成果以巨大的商業價值,他通過建立起一個使電燈的普及成為可能的電力輸送系統,并大量生產和銷售與之相配套的優質低價的電燈,改變了家庭和辦公的照明方式,讓大多數人用上了電燈。
他在面對電燈這一技術成果的市場定位、成本控制、風險管理以及營銷等問題時所表現出的經營才能,與他的發明天賦相比毫不遜色。
在當時的情況下,電燈作為一種新技術,要想走出實驗室進入老百姓的生活之中,還面臨著多重障礙。
首先,這項技術必須穩定好用。
無論是亮度,還是安全耐用性,電燈照明至少要優于當時已經是一個成熟而完善的產業的煤氣照明;其次,必須要建一個配套的電力傳輸系統;第三,電燈的價格要低到普通百姓能夠接受;第四,要有人愿意為電燈的商業化投資。
以上條件缺了哪一個,電燈的商業化都只會是空談。
在1878年宣布進入電氣照明領域之前,已經賺得第一桶金的愛迪生在新澤西成立了“發明工廠”,召集了100多名不同專業的科學家、工程師和技術人員,開始進行集體研究。
充足的資金保障和龐大的研發隊伍,使得愛迪生能夠收集各種實驗素材,進行成百上千次實驗。
而當1879年10月,他利用碳化后的棉線研制出世界上第一盞能夠持續點亮45個小時,真正具備實用價值的白熾燈時,愛迪生并沒有被動等待他人前來詢問與購買他的專利,從一開始,他就確定了一個“系統”。
他一方面與助手一起繼續尋找提高燈絲壽命的方法,另一方面為了盡快在市場中推廣電燈的使用,他開始設計一系列圍繞電燈使用的配套裝置,他的燈泡是專為電力公司使用而設計的。
愛迪生從發電機入手,當時的磁石式發電機能換效率最高也只能達到40%,1880年,愛迪生研制出第一臺改進版發電機;第二年,他繼續改進設計,開發出當時最大的發電機“長腰瑪麗。
安”,它的電能轉換率達到了82%,整整超出普通磁石式發電機的效率一倍以上。
之后,愛迪生又轉向輸電網絡的設計。
他設計出一種新的輸電系統,解決了輸電過程中電壓的降損以及銅線消耗這兩大問題。
同時,為了用電安全及便捷,愛迪生又設計了一系列安全機件,如停止及接通電流的電鑰、電擎、套座等等,并研制出電表,使得每一位電燈用戶都能像使用煤氣燈時一樣方便而準確地計算出用電量。
至此,一套完整可行的電力輸送與照明系統應運而生。
而在這其中,愛迪生運用了大量當時已有的不同領域的設計理念,例如他對燈泡螺紋后座的設計是取自傳統油燈瓶口的設計概念,而輸電網絡的設計原理又與先前的電報系統極為相似。
盡管從表面看來,愛迪生只是完成了將以往分散的知識整合成一個“系統”的工作,但作為電燈在商業化過程中最關鍵的一步,這一“整合”工作需要設計者根據當時的市場需求,對已經成熟或即將成熟的技術進行摘選,同時仔細斟酌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每一個問題,并通過解決這些問題,將這些既有知識合為一體。
為了讓電燈在與煤氣燈的競爭中獲得更多的優勢,愛迪生還考慮了電燈的市場定價問題。
他認為,燈泡的售價不能超過40美分,而紐約克白熾燈廠生產的第一批燈泡,生產成本約為每只1.25美元。
如果要按40美分的價格出售,他必須對燈泡生產保持控制權,并努力把生產成本降至有利可圖的水平,同時還必須承擔起虧損的風險。
通過不斷改進工藝及設計,同時因為生產規模的擴大,電燈的生產成本不斷地降低,使燈泡成為一個家家買得起的產品。
當愛迪生計劃在紐約城里率先推廣他的電燈系統時,他先進行了一系列的宣傳活動和市場調查。
他讓幾百個年輕人頭戴用燈泡點綴起來的盔形帽組成電燈表演方陣,進行“電燈大游行”;邀請紐約市的參議員到實驗室觀看電燈表演,以說服他們贊成在紐約街道下鋪設電線。
同時,他還派人到城里去調查了解哪些煤氣燈的用戶愿意改用電燈,并在地圖上一一作出標記。
工人們據此開掘地溝,開始鋪設新型的饋電系統。
為了計算各家各戶以及整個地區的照明用煤氣消耗量,愛迪生還雇人24小時監控街上點燃的煤氣燈盞數。
與此同時,愛迪生的秘書塞繆爾。
英索爾幫助他從各路投資者那里獲得了建立照明系統輔助設備的制造工廠以及中央發電站所需的資金。
還有其他一些專業投資公司也看到了其中的商機,比如說,當時的摩根投資公司就是愛迪生在美國建立的第一家白熾燈生產工廠的投資伙伴。
有了政策和資金的保障,又經過仔細的市場調研,1882年8月,紐約市的第一座配電中心開始運行,當年年底便擁有231家客戶,電燈總數達到3400盞。
兩年后,該配電中心的用戶數增長到500家,電燈總數超過1萬盞,其他配電站所點亮的電燈數目總計達到5.9萬盞——自此,電燈開始真正走入尋常百姓家。
與許多其他影響重大的發明,如電話、電影攝影機一樣,電燈從實驗室走向尋常大眾的過程遵循著一套標準的商業化路線:發明成功,申請專利,集中組織生產,依靠規模化、產業化來降低生產成本,并最終成為“價格低廉,耐用且操作簡便”的商品。
愛迪生將他與生俱來的發明家天賦和企業家精神相結合,促進了這一對人類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轉變的發生。
如今,當我們討論一項新發明如何轉變成商業上的成功創新時,或許能從電燈這一古老的發明及其商業化的過程中得到些許啟示。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內容是什么
專利是可以授權他人使用的,如果要把自己的專利授權給他人使用,要有相應的授權的書面文件,而且通過這種授權的方式,專利的所有者也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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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書到證書下來一般需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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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
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也就是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
(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后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
即規定實施某種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的數額多少。
這在著作權立法中尤為突出。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知識產權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侵害知識產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幅度)。
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在知識產權立法就此規定以前,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以彌補立法的不足。
(三)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無論關于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款規定得多么嚴密、具體(這實際不可能作到),無論是適用全部賠償原則還是適用法定賠償原則,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據開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對法律的具體適用,以及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幅度之內根據個案情況的裁量。
法官在斟酌確定損失賠償額時,根據總結的審判經驗,一般應當考慮以下要素: 1、受害人所受損害后果(包括財產和非財產)是否嚴重; 2、侵害行為所致某種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價值降低程度; 3、侵害出于營利或其他不當目的; 4、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如是過失,是重大過失還是一般過失); 5、侵害行為情節惡劣程度; 6、侵權人獲利情況; 7、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 8、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
(四)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是指對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精神權益損害,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國內專利產品能出口嗎
現在國內進出口的商品種類是很多的,這時候就涉及到了一個問題,出口貨物的限定是什么,而在國內已取得專利,但是未在國外申請專利的產品是否可以出口?接下來,就讓小編給大家帶來關于國內專利產品能出口嗎的詳細內容吧。
首先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可以的,其次是如果國外有其他人成功申請了同樣的專利,你就不能出口到這個國家了,不然會侵權的。
由于缺少相應知識產權的保護,可能因如下幾個原因面臨較大的知識產權風險和經營風險: (一)在知識產權制度比較完善的目標出口國/地區,買方企業或代理商往往要求提供相關產品和技術的知識產權證明、不侵權分析報告等材料。
產品缺少知識產權保駕護航,不但容易被仿冒、產品附加值低,而且往往很難真正打開國際市場或長久盈利。
(二)缺少海外專利布局往往使企業缺少知識產權對抗籌碼,一旦擁有知識產權籌碼的競爭對手在出口目標國/地區以此為武器提出訴訟、收繳許可費、侵權賠償費,或為相應產品出口設置貿易壁壘(如美國的“337調查”等),企業會因缺少交叉許可或對抗的籌碼而陷入被動。
(一)快速檢索 一般來講,如果要查詢國外專利的話,那么建議大家要登錄到這個國家專利的查詢網站,緊接著每一個查詢者就可以輸入幾個關鍵詞的組合,然后再進行快速檢索,同時也可以指定關鍵詞所出現的字段,比如可以指定關鍵詞的發明摘要,或者是發明人的姓名,也可以指定更多的專利權人,然后再選擇專利查詢,在檢索條件的設定之下可以搜索出各種結果,因為如果要進行查詢的話,只要有這個專利基本上他們都會顯示出來,而且這一部分的內容通常來說也都是專利文件的內容,在顯示的過程當中可能不會包含圖標。
(二)進階搜尋 在查詢國外專利的時候,基本上使用者可以輸入更多的關鍵詞,通過這種方式來指定各種關鍵詞進行每個字段的檢索,比如要進行搜尋的時候,要按照現有的專利名稱來進行搜索,這樣的話就能夠出現很多不同的專利,可以選擇專利的年份,然后再選擇專利的名稱,或者是選擇和專利相關的關鍵詞進行檢索,這種檢索方式通常來說能夠有效避免漏掉了一些專利,而且這樣的一種搜索方式較為全面,能夠被更多的人所應用,這也是最有效的一種搜索方式。
(一)收集證據 1、專利權屬證據。
證明原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2、侵權存在證據。
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證據。
3、賠償金額證據。
證明其提出的賠償金額有事實依據。
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二)協商與和解 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
這在我國專利法中并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
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
(三)行政裁決或協調 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行政處罰。
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四)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
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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