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時限,產品專利與方法專利的對比分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7:2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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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時限
申請專利是進行專利保護的最有效的方式,專利的實施方式也有很多種,有一種就是獨占實施許可,意思是只可以一個人使用,那么獨占實施可以有多久呢,就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時限、專利實施許可種類、專利強制許可的情況,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中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我國1984年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行初步審查加異議制,1992年專利法修正案取消了專利申請的異議制,專利局作出審查決定之日即專利授權之日。
專利實施許可的種類有四種類型,它們是: (一)獨占許可證,即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占性實施。
與此同時,不僅專利權人不能再許可第三人以同樣的方式實施該專利,而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不得實施。
(二)獨家許可證,也稱排他許可證或全權許可證。
是指持有該許可證的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享有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的排他實施權。
(三)普通許可證,即持有該許可證的被許可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
與此同時,專利權人不僅自己可以實施該專利,而且可以再允許第三人實施。
(四)分許可證,是指在專利許可證合同中,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再許可他人實施該項專利的一種許可證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產品專利與方法專利的對比分析
摘 要: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是兩種比較接近的專利形式,它們共同組成了專利制度的核心——發明專利。
兩者存在著某些相似和交叉,同時又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
這些問題交織在一起,很容易使人產生混淆。
本文從分析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的特征入手,探討和界定了相關的概念和規則,通過對比和分析,比較全面地分析了兩者之間的關系及相關問題。
關鍵詞:產品專利 方法專利 產品 方法 把發明專利區分為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這是《巴黎公約》中就有的內容, Trips協議又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可以說這一規定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也是許多國家目前共同采用的一種模式。
但是,產品專利與方法專利的出發點不同、作用方式不同,作用結果也不同,但是,兩者之間又存在著客觀上的銜接和交叉。
因此,厘清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就顯得很有必要。
下面就以我國現行的《專利法》(2000)、《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和現行的《專利審查指南》(2001)為基礎,分析和探討這一問題。
一、產品專利的含義及特征 (一)產品專利的概念 1、產品專利的應有含義 從邏輯上說,“產品專利”應該是“關于產品的專利”,在這里,“產品”是中心詞。
事實上,法律法規中對產品專利的理解也正是這種思路。
這一點與“產品的質量”、“產品的重量”、“產品的形狀”比較相似,都是以“產品”為中心的,而且都是以“產品”自身具有的并且能夠體現出來的特征為基礎的。
從這一點上來說,專利法上的“產品專利”也應該首先體現出該“產品”的法律特征,即該產品本身應該是可專利的,具有可專利性。
該產品具有可專利性,在專利法上,特別是針對發明的含義來說就是體現該產品的形狀、結構、成分等因素的技術特征組成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的基本要求,具有能夠被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
2、產品的應有含義 按照漢語的習慣理解,“產品”應該主要是指工農業生產上獲得的物質,體現的是物質性的東西,而不應該包括抽象的、無形的事物。
當然,現在有些提供服務的行業也把所提供的服務項目稱為“產品”,這是對傳統概念的拓展使用,本身也沒有錯誤。
而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特別是在專利法律制度中,對“產品” 的界定還是有明顯的范圍的,這種界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專利法中的“產品”與民商法中的“物”的概念是有區別的。
按照王澤鑒先生的概括,民商法中的物的含義是指“即物者,指除人之身體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及自然力而言。
”[①]而這里的自然力是“系指電、光、熱等,凡人類能予支配之自然力,雖無一定形體,亦與有體物同,皆屬法律上之物。
”[②]這樣,民商法中的“物”主要包括“有體物”和現實中客觀存在的無體的自然力。
而物權法中的物的范圍就小了一些,如王利明教授概括的:“作為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獨立物、有體物、特定物。
”[③] 概括地說,民商法選擇和確認某事物是否是“物”的出發點和基本思路是:①該事物能否被明確地與其它事物區別開,從而被界定;為了能夠滿足這一要求,一般要求該事物是有體物,原因是容易被辨認和確定。
②該事物能否被自己的所有權人所支配和掌握,以便確認和分配基于該事物誕生的權利的歸屬。
③該事物能否給所有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利益,以便確認基于該事物能否誕生權利。
如果能夠同時滿足上述三項要求,則就能被認定為屬于“物”的范疇。
而專利法律制度對“產品”的審查和確認則是采用的另外一個標準和思路:①這種事物必須是對社會有益的,不能是僅對個人有用或有益的;②這種事物必須是能夠進行大批量生產的,即這種事物本身具有可重復再現的特征。
這種大批量生產主要指工業性生產,也包括農業、礦業等其它生產方式。
這是專利法律制度對“產品”的基本要求,它是從產品的可生產性和社會效果出發的。
(2)在專利法律制度內部,對“產品”的界定又有區別 這種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要求“產品”必須是有形的物上。
在這一點上,發明專利沒有這種要求,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則都明確有這種要求。
例如,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中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從這里都可以看出“產品”應該是指具有一定形狀和體積的物質。
而對于發明專利來說,其中的產品專利中除了包含著有形的物品的專利以外,還包含著化學領域的化合物及組合物等內容,這些物品中有些并沒有一定的形狀,有些是液態的,有些是氣態的,因此,發明專利并不能要求“產品”都是有形的。
除了上述探討的內容以外,從邏輯上來說,“產品”和“專利產品”也是不同的,專利產品是產品中的一部分,應該是指與專利相關的那部分產品。
更準確地說,專利產品是指依法完整地實施專利技術方案后所獲得的產品。
如果進一步的分析就會發現,專利權和專利產品之間存在著下列關系:
專利法解讀:第二十七條【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交文件】
專利法解讀:第二十七條【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交文件】 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解讀】本條是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的專利文件的要求的規定。
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由于專利保護的對象不同,因此,專利法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所提交的文件與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有所不同。
申請外觀設計請求書的內容與格式原則上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類似,區別主要在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中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
二、應當提交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
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可見,外觀設計的圖片和照片的提供,對于該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至關重要的。
因此,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果是申請立體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正投影視圖和立體圖;申請產品的平面外觀設計,當要點涉及兩個面時,應當提交兩面視圖。
各視圖的名稱應當標注在相應視圖下面。
如果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三、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包括: (1)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的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2)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
四、請求書中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這是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一項特殊的要求。
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也就是要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該名稱應當準確地表明請求給予保護的產品。
產品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的要求: (1)產品的名稱應當符合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名稱; (2)產品的名稱應當與設計的內容相符合; (3)避免使用人名、地名、公司名稱、商標、代號、型號或以歷史時代命名的產品名稱,避免使用概括、抽象、附有功能、構造的名稱,不能使用附有產品規格、數量單位的名稱,不能使用以產品的形狀、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稱、省略寫法的名稱、以外國文字命名的名稱、附有外觀設計內容的名稱。
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時限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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