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釋義:第六十一條,專利代理是專利制度的重要支柱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7:0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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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釋義: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可能對其造成重大損害的即發侵權行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法院采取臨時措施的規定。
一、本條是在本次專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并與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依照本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的臨時措施有兩項:一是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即申請法院責令停止申請人認為是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二是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侵權產品等。
其中關于當事人在起訴前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問題,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中已有規定,在本條中只是增加了當事人可以在訴前申請法院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規定。
二、依照本條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與專利權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2。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并且證明這種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制止,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處理有關專利保護的臨時措施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包括:1?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申請。
2。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臨時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后,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所采取的臨時措施。
4。人民法院對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應當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5。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6。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專利代理是專利制度的重要支柱
——紀念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成立二十周年 從1985年4月1日專利法開始實施以來,在短短的1/4個世紀中,中國從“不知專利為何物”,已發展成為一個專利大國。
自1988年12月12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成立至今也整整20周年了。
筆者作為協會的創建者之一,回顧協會20年來的歷程,不禁為協會的發展壯大感到驕傲和自豪。
筆者從1985年至1989年在原中國專利局任職期間,一直分管專利代理。
為了配合專利法的實施,原中國專利局從1984年下半年開始,選派人員在全國各地巡回舉辦專利代理人培訓班。
2年間,全國有6000余人通過考試取得了專利代理人臨時證書,200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在原中國專利局登記備案。
自1986年下半年起,對持有專利代理人臨時證書的人員進行了考核換證工作,有5000余人換領了專利代理證書。
1986年6月成立了由原中國專利局、司法部、教育部和專利代理機構代表組成的全國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筆者被任命為第一屆委員會主任。
經過籌辦,1988年舉辦了第一次全國專利代理人統一考試。
自此,專利代理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
自專利法實施以來,為了解決專利代理機構面臨的共性問題,每年都召開一兩次各省市部委專利事務所所長聯席會議,大家深感為了團結全國專利代理人,解決專利代理行業中的一些問題,亟需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協會組織。
1988年夏,在西安召開的所長聯席會議上專門研究了籌建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問題。
經過一年多的籌備,經民政部批準,1988年12月12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在安徽省合肥市召開成立大會,并通過了協會章程及其它重要文件,柳谷書當選為第一任會長,時任國家科委副主任兼中國專利局局長的蔣民寬、中國專利局常務副局長的高盧麟專程參加了會議。
從1988年至1995年筆者擔任協會的副會長,1995年至1998年擔任會長,此后擔任協會顧問,對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一直是積極參加的,對協會的歷史狀況也比較熟悉,值此協會成立20周年之際,特談談自己的一些感想。
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建立是專利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我國早在建立專利制度之初就已經確認,專利代理是整個專利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專利法明確規定外國人或單位“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它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它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國際上100余年和我國20年來的實踐證明,專利事務從申請、確權、維權到轉讓需要高深廣泛的法律知識和科技知識,沒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隊伍來協助申請人和權利人辦理相關專利事務是不可能的。
20年來歷屆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都強調專利代理是整個專利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專利事業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如果沒有一支通曉專利法律法規、熟悉科學技術的專利代理隊伍,發明人和申請人要撰寫合格的申請文件、科學適度的權利要求是非常困難的;審查人員在審批專利申請文件時將會延長審批周期,降低審查工作的效率;法院和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將會遭遇很多困難;權利人在實施和轉讓其專利技術方面也會碰到許多障礙。
由于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專利代理人是代表委托人履行其與專利有關的民事行為,專利代理機構是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專利代理行業是社會服務性的中介行業,因此對大量、分散的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的管理,只能采取自律性行業管理的辦法。
這就是說,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建立是專利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建立創新型國家的客觀需要。
專利代理人協會是代表行業利益的自律性組織 專利代理人協會的主要宗旨有二:一是維護廣大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一是倡導專利代理人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與行業紀律,創建一個公平競爭的工作環境。
20年來專利代理人協會始終堅持與中央及地方財政部門磋商,根據物價指數及地方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專利代理的收費標準,使專利代理收費與物價變動的幅度相適應,使專利代理人能取得與其對社會貢獻相適應的合理收入。
專利代理機構與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脫鉤改制是關系到行業運作和廣大專利代理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代理人協會為此曾作過深入的調查研究,針對不同情況提出了不同的建議,通過典型案例的介紹討論,使不同類型專利代理機構的脫鉤改制有所遞循。
總的看來,全國專利代理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進展是順利的,沒有發生大的震蕩。
“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代理人協會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倡導全體專利代理人自覺地遵守職業道德與行業紀律,以維護專利代理人的社會信譽,營造整個行業的公平執業氛圍。
專利代理人協會早在成立之初,就為涉外代理機構制定了統一的最低收費標準,以防止惡性削價競爭,從而擾亂專利代理行業的經營秩序,這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協會就通過了專利代理人獎懲條例,規定了代理人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并且根據條例對代理人進行表揚和批評,例如表揚了在抗非典斗爭及支援西部專利建設中作出貢獻的事務所及代理人,對個別違背職業道德和損人利己的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給予通告批評和處分。
所有這些,都對維護專利代理人的社會聲譽和締造公平合理的工作環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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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被侵犯后如何維權
企業大家都知道對于知識產權需要引起重視,因為企業的知識產權如果不引起重視的話,會導致企業沒有核心競爭力,容易使企業被時代所淘汰。
那么,哪些企業需要專利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帶來哪些企業急需專利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有需要的企業基本都需要 當知識產權被侵犯了,我們應做到以下幾點: 固定取證現場發現的侵權商品的數量、經營規模。
在同一場所多次取證,如果現有證據證明侵權商品多、經營規模大、多次取證足以證明經營者持續銷售侵權商品,則可能獲得較多賠償; 固定經營者的經營信息,避免因當事人主體或其他程序問題影響訴訟效率; 固定被告的網站、宣傳資料或存留在相關部門的資料,如被告公開宣稱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經營范圍、銷售規模、利潤等數據,可以作為索賠的初步證據; 積極追索侵權商品的源頭,從源頭制止侵權,同時也可能獲得更多賠償。
知識產權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
當你發現自己所享有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時,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并申請行政查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向報社、網絡等新聞媒體曝光。
搜集、保存對方侵犯你所享有的知識產權的證據,有必要的話可以咨詢律師,請律師對侵犯知識產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委托公證。
與侵權行為人協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事宜或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維護自己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
專利法釋義:第六十一條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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