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釋義:第五條,評論:科研不是為了打開利益大門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6:5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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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釋義:第五條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一條關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規定,制定專利法,對發明創造給予專利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法律當然不予保護,不能授予其專利權。
二、本條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包括: 1。違反國家法律的。
這里講的“國家法律”,僅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其他規范性文件。
所謂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是指該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
例如,專用于賭博的設備或工具;吸毒的器具;偽造國家貨幣的設備等都屬于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如果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由于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屬于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
例如,以國防為目的的各種武器、以醫療為目的的各種毒藥、麻醉品、鎮靜劑、興奮劑和以娛樂為目的的棋牌等。
此外,按照我國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如果僅因法律禁止專利產品的銷售,或者禁止依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的銷售,那么對這種產品的發明創造或者制造這種產品的方法發明不應拒絕授予專利權。
2。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
“社會公德”,是指公眾普遍認為是正當的,并被接受的倫理道德觀念。
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在客觀上與社會公德相違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例如,帶有暴力兇殺或者淫穢的圖片或者照片的外觀設計,非醫療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與動物交配的方法等發明創造違反道德風俗,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公共利益”,是指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
包括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公共秩序等。
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是指該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給公眾或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會使社會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響。
例如,一種可使盜竊者雙目失明或者會給使用不慎者造成失明的防盜竊裝置,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一種因其實施或使用會導致嚴重環境污染的發明創造,也不能授予專利。
但是,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僅由于被濫用而可能造成危害的,或在產生積極效果的同時存在某種缺點的,則不應認為是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4。如果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一部分屬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社會公共利益,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按照原國家專利局發布的《專利審查指南》的要求,審查人員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刪除違反專利法規定的部分。
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刪去違反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評論:科研不是為了打開利益大門
原春琳 弗朗西斯·克里克是1962年諾貝爾生理學和醫學獎得主,DNA雙螺旋結構的發現者之一。
獲獎后,蜂擁而至的社會活動讓克里克不勝其煩,為了擺脫無休止的糾纏,他干脆設計了一封通用的謝絕書,明確拒絕16種活動:“克里克博士對來函表示感謝。
但十分遺憾,他不能應您的盛情邀請而給您簽名、為您的事業出力、贈送相片、閱讀您的文稿、為您治病、作一次報告、接受采訪、參加會議、發布廣播談話、擔任主席、在電視中露面、充當編輯、赴宴后作演講、寫一本書、充當證人和接受名譽學位。
” 克里克的煩惱不是孤立的個案。
實際上,獲得諾貝爾獎就好像打開一扇門,經濟上的和榮譽性的種種新的利益和義務如洪水般地一涌而至。
美國科學社會學家朱克曼在上個世紀對美國的41位諾貝爾獎獲得者的研究表明,獲獎者的創造力在獲獎后的5年內急劇下降,他們發表的論文數,與獲獎前的5年相比,平均下降了三分之一。
有批評者認為這種誘惑給獲獎者科學事業帶來了損害。
盡管這不是諾貝爾獎設立的初衷——諾貝爾獎是要嘉獎過去對科學做出的貢獻,也要鼓勵今后繼續為科學做貢獻。
實際上,多年來,各種誘惑一直在持續。
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在堅守諾貝爾獎的初衷,他們的工作只是出于對科學的熱愛,與榮譽、誘惑無關。
今年的諾貝爾化學獎得主下村修19年來一直重復一個工作:每到夏季,他和同事都要去華盛頓的海灘,捕撈5萬只左右的水母。
下村修說自己的堅守并不是為應用或是任何好處,他只是希望通過研究,了解水母為什么發光。
退休后,他把家里的地下室改造成了實驗室,繼續探索未知世界的秘密。
2007年諾貝爾化學獎授予德國的格哈德·埃特爾教授。
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諾貝爾化學獎并不是授予某一項具體的科研成果,而是對埃特爾在表面化學的多年研究給予肯定。
此前,另外一位科學家的獲獎呼聲非常高,他的論文數量要超過埃特爾,但是為指標而指標的東西沒有用,這位科學家并沒有贏得諾貝爾獎。
格哈德·埃特爾很清醒地認識到,盡管自己不想改變現在的生活,但聽那些曾經獲獎的人提及,不想改變都難。
他最大的心愿就是堅持自己的研究。
2003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美國科學家彼得·阿格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他獲得諾貝爾獎后,自己供職的美國霍普金斯大學也就是獎勵一個專用停車位而已,而自己也不覺得比以前就有多么了不起。
專利實例的撰寫技巧是怎么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給予獎勵和報酬如下規定:一、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根據這一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該單位是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授予專利權人的一切權利。
但是,發明創造從根本上來說,是發明人、設計人智力活動的成果。
一項發明創造的完成,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知識、智慧以及辛勤的勞動,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但對其智力勞動,應當給予相應的回報,這有利于發揮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
因此,本條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在專利實施后,根據實施情況,給予合理的報酬。
這里講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依照本條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不管其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有沒有實施,有沒有創造出經濟效益,都應當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獎勵。
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以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還應根據該發明創造專利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的大小,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這里所說的“經濟效益”,既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廣義上也包括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專利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
關于全民所有制單位被授予專利權后,應當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對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問題,國務院批準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作了具體規定。
該細則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
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二百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五十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05%~0.2%,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該實施細則還規定,對上述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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