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未實際實施發明專利申請技術而不給發明人報酬,如何維權?案例
“實施”是指《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實施,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判斷專利權人(即單位)是否實施了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應以其制造、使用的產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判斷專利權人是否實施了外觀設計專利,應以其制造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專利外觀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為準。具體的判斷標準應當與專利侵權判斷標準一致。在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上進行一些改進,如果改進后的技術方案仍然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內,仍應認定為實施該專利。
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或者將專利權轉讓給他人的,應當視為專利權人(即單位)實施了該專利,無論被許可方或者受讓方是否實際實施。
他人為生產經營目的非法實施專利,同樣屬于專利實施行為。專利權人起訴他人侵權獲得的侵權賠償減去合理的訴訟成本后,應當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
案例:
某發明專利報酬糾紛案中,請求人要求所在公司支付職務發明人報酬。
該公司認為,涉案專利“一種摩托車用高能點火系統”只是個理想化的名稱,其核心為磁電機和點火器,點火線圈和火花塞只是摩托車點火系統的常規部件,不涉及技術創新。而磁電機和點火器均非該公司生產,該公司只是按市場價采購了零部件磁電機和點火器后,安裝于涉案摩托車上,安裝程序及方式均為固有程序,不涉及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述的技術特征,故公司并未實施涉案專利。
另外,該公司還以涉案專利“存在重大技術瑕疵”為由,主張“專利產品生產者實際未按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實施”。
分析與評述:
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判斷是否實施了該專利也應以實施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如果單位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了職務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則應當認為單位實施了該專利。
該案中,根據權利要求書的記載,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為:順序電連接的磁電機、點火器、點火線圈與火花塞,其特征是將磁電機點火繞阻串聯或并聯后并聯在點火器的兩個不接地的輸入端上。故涉案專利并非僅包括磁電機和點火器,而應指由上述四項組成要素聯接成的整體。
公司按照專利技術所述方式將磁電機、點火器與點火線圈、火花塞聯接成高能點火系統后安裝于摩托車的行為涉及制造、使用涉案專利產品,屬于實施專利的行為。
涉案專利存在技術缺陷的事實僅證明單位實施專利過程中曾因技術的不完善而影響效益,不能證明其未實施涉案專利。
關鍵詞: 知識產權 專利 專利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