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需要向職務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人支付報酬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單位應當向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
1.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且在糾紛發生時專利權處于有效狀態;
2.專利已被轉讓、實施或被許可實施;
3.單位因專利轉讓、實施或許可實施獲得了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等經濟效益。
“實施”是指《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實施,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判斷專利權人(即單位)是否實施了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應以其制造、使用的產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判斷專利權人是否實施了外觀設計專利,應以其制造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專利外觀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為準。具體的判斷標準應當與專利侵權判斷標準一致。在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上進行一些改進,如果改進后的技術方案仍然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內,仍應認定為實施該專利。
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或者將專利權轉讓給他人的,應當視為專利權人(即單位)實施了該專利,無論被許可方或者受讓方是否實際實施。發明人或設計人有權從專利權人獲得的許可費或轉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數額作為報。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向所在單位主張報酬,不能直接向專利被許可方或受讓方主張報酬。
他人為生產經營目的非法實施專利,同樣屬于專利實施行為。專利權人起訴他人侵權獲得的侵權賠償減去合理的訴訟成本后,應當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訂有合同,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由發明人或設計人返還研發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的,不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單位不負有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單位明確表示放棄有關職務發明創造的權益,由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的,不負有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專利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