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人獎勵金額的,應當依據什么標準?案例
發明人或設計人獲得獎勵的具體方式和數額可以由發明人或設計人與所在單位通過合同或其他適當的形式約定,如在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中有所規定的。有約定的,獎勵的具體方式和數額根據約定來確定。約定的數額應當合理。
如果發明創造的完成歸功于發明人或設計人提出的建議,所在單位采納該建議后才得以完成該發明的,所在單位應當從優給予獎勵。這種建議是指,對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帶來了創造性貢獻,或者給外觀設計帶來了明顯區別于現有設計的美感,尤其是帶來了獨特的視覺效果,對完成發明創造具有積極意義或作用。從優發給獎金是指比約定標準要高,具體可以由單位根據所述發明創造對單位生產經營的影響、單位的經濟情況等因素決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約定獎勵的具體數額和方式的,應當按照法定方式和標準對發明人或設計人進行獎勵。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法定方式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在適用法定標準時,如果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源于發明人或設計人提出的建議,而該建議的采納又被認為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內容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則對該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金應適當高于上述法定標準。
案例:
2011年底,張某某進入某汽車公司工作,與汽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未約定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事項。
2012年底,汽車公司任命張某某為技術部部長。
2013年至2015年期間,汽車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系列專利,上述專利文件均記載:發明人張某某,專利權人汽車公司。
張某某2016年向汽車公司要求支付其涉案專利的獎勵和報酬。
汽車公司提交證據認為部分專利來源于對外委托設計成果。
分析與評述:
張某某系涉案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且在專利申請期間,張某某系該汽車公司的技術部長,其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約定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的獎勵及報酬。
雖然汽車公司提交的證據表明部分專利可能來源于對外委托設計的成果,但涉案專利均系汽車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申請,在專利申請期間張某某擔任其公司的技術部長,參與項目的部分研發過程。雖然張某某可能并未參與相關專利發明研發的全過程,但將張某某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進行專利申請是汽車公司對自身權利處分的結果,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權利證書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在汽車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據證明其進行的專利申請有誤,或者張某某未參與發明創造研發的情況下,應以專利權利證書登記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為準。應當根據《中專利法》第十六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發給張某某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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