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被委托方員工有權要求獎勵嗎,向誰要求?案例
案例:
某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研究開發一個項目,委托合同約定,項目研發成果包括專利申請權歸A公司所有。
B公司安排其員工C研發該項目。
研發成果移交A公司后,A公司就研發成果申請了發明專利并獲得授權。
后C辭職,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職務發明獎勵調解請求,將A公司和B公司列為被請求人,要求其支付獎勵。
A公司主張,C并非其單位員工,向其主張職務發明獎勵沒有法律依據。
B公司主張,自己并非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員工C無權向B公司主張職務發明獎勵。
分析與評述: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支付獎勵的主體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有權獲得獎勵的主體是本單位作為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員工。
該案中,C與A公司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與B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C只能向B公司主張支付獎勵請求。
但是,B公司并沒有獲得專利授權,其只是根據委托開發合同完成了研發項目。對此,有人認為,專利被授權后,受托方因不享有專利權而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和報酬支付;委托方雖享有專利權,但發明人、設計人不是委托方的職工,故亦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和報酬支付。這種處理方式不利于維護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的合法權益,激勵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的創新積極性,有悖于《專利法》第十六條的立法精神。
對于這種情形,合理的解釋是,由于《專利法》沒有明確規定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應當如何支付,因此在處理這種糾紛時,有必要尋求其他的法律依據。例如,當時《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中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
該案中,職務發明創造歸屬于B公司所有,并由B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轉讓給A公司。B公司因為該項技術成果的轉讓獲得了收益,應當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 知識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