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商業方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客體問題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3-14 11:01:47

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移動互聯技術的發展,商業方法對技術產生了更高的依賴,越來越多的商業模式需要互聯網和計算機技術的支撐,包含創新技術的商業方法得到專利權的保護是技術與社會發展的必然。
2017年修改后的《專利審查指南》規定:“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專利審查指南》也朝著保護,利用計算機或者網絡技術實現的商業方法發明專利申請的方向在修改,帶有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客體問題如何判斷?是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關鍵。
專利法保護的客體,發明創造本身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使用它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時必須要體現出利用了自然規律,而不能是人為設定的規則。
商業方法客體判斷根據發明的定義,能夠對保護客體產生限制作用的主要是“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
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
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可分為:單純商業方法發明和商業方法相關發明專利申請。
商業方法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僅包含商業方法模式特征,也包含得以在技術上實現的技術特征。當所采用的技術僅為網絡或計算機技術時,并未對現有的網絡或計算機系統等內部性能帶來改進,也未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變,只是通過人為制定的規則進行交互或信息傳送,則并未構成技術手段,可以得出不屬于“技術方案”結論,進而不屬于專利權保護的客體。
人為制定的商業規則通過公知網絡或者計算機技術實施時,難以將解決方案轉化為技術方案,其解決的問題還是商業問題,并不是技術問題,從而不構成“技術方案”。
將計算機等設備作為商業規則的操作對象,亦是如此。商業方法發明客體判斷并無特殊性,但由于其申請本身具有商業問題和技術問題交織,商業方法流程、模式與計算機網絡融合這些特點,在判斷該類申請是否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時,具有一定的難度。
例:
權利要求1
一種進貨方法,該方法包括:
(1)店員觀察顧客購物習慣;
(2)記錄購買貨物的數量和時間;
(3)根據記錄的信息控制進貨量。
上述權利要求涉及單純的商業方法,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款第二條的規定。
如果對權利要求1進行修改:一種進貨方法,該方法包括:
(1)在收款設備中記錄顧客的購物信息,并將該購物信息按照貨物種類、購物時間進行分類存儲;
(2)按照存儲的購物信息生成進貨清單;
(3)并將該進貨清單通過網絡發送到供貨平臺。
則,該申請對收款設備進行了改進,解決了自動控制進貨的技術問題,利用計算機網絡的系統構架,采取了記錄、存儲等信息處理方式的技術手段,將該技術手段應用于進貨量的控制業務中,有效控制進貨信息的技術效果。 因此該解決方案具備了技術三要素,構成了技術方案,符合客體的規定。
可看出,關于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客體判斷,關鍵在于客體判斷三要素。商業方法專利申請客體判斷標準與其他領域發明專利相同,關鍵在于“技術”二字,商業應用的過程中是否使用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達到技術效果,三要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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