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究竟歸誰享有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2-22 17:08:1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究竟歸誰享有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在沒有另作規定的情況下,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一般應歸作者,即歸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假如經過代理的話)。
但是,對此,人們仍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應歸發明人,有的認為應歸專利局,還有的認為應歸專利代理人所在單位——專利代理機構。
究竟歸誰,還是通過分析再下結論。
發明人一般不是專利申請文件的作者,除非他自己直接申請專利(如非職務發明未委托專利代理人代理申請專利的,但此時其身份為申請人)。
既然不是作者,認為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歸其享有就缺乏根據。
有人提出反駁:
專利申請文件是根據發明人做出的發明創造而完成的,沒有發明人提供的構思和素材,就不可能有該專利申請文件。
情況的確如此,但這不是發明人享有專利申請文件著作權的根據。
《著作權法》不保護構思、素材本身,而是構思、素材的表現形式。
專利申請文件就是這種表現形式之一,而這種表現形式的完成者往往不是發明人。
因此,主張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歸發明人享有就顯得過于勉強。
至于申請人是否享有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要分幾種情況考慮:
①由于非職務發明人往往又是申請人,如果沒有委托專利代理人代理,而是由申請人自己起草專利申請文件,那么他就是專利申請文件的作者,從而享有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
②對于職務發明,申請人一般是發明人所在的單位,如果沒有委托專利代理人代理,而是由申請人自己主持,按照自己的意志并由自己承擔責任而完成的專利申請文件,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因此,該申請人即發明人所在單位可視為專利申請文件的作者,從而享有著作權。
③如果專利申請文件是委托專利代理人完成的,按《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
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因此,不論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如果在委托合同中約定了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則按約定辦理。
否則,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歸專利代理人享有。
那么,為什么專利代理人所代理的專利申請文件,其著作權不歸代理人所在的單位即專利代理機構享有呢?第一,盡管專利代理機構對專利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工作要承擔責任,但專利申請文件并不代表代理機構的意志,而是由代理人自己獨立意志表示的結果,因而專利申請文件不屬于法人作品。
④第二,盡管所代理的專利申請文件是屬于職務作品,但按《著作權法》第16條關于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這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仍歸作者即專利代理人享有。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應當屬于專利局,其理由是:
申請人為取得專利權,作為前提條件;
默示同意將專利申請文件的著作權轉讓給專利局。
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第一,如前所述,申請人并不一定是專利申請文件的原始著作權人,因而也就不一定有權轉讓著作權,第二,我國《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著作權可以全部轉讓,即使允許轉讓,也應當有書面合同,并要履行一定的手續。
實際上,專利局只有相當于期刊的編輯出版權,申請人或代理人為使專利申請得以依法審批,必須向專利局進行特殊形式的“投稿”,默示同意專利局將其創作的專利申請文件出版發行。
如未經專利申請文件著作權人的許可,專利局無權行使專利申請文件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明確的結論:
專利申請文件如果是委托專利代理人完成的,其著作權歸屬按委托合同的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其著作權歸代理人;
其他情況下則為申請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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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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