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和專利審查的立法完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1-30 23:54:5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申請和審查的立法完善
(一)專利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包括:專利外國優先權和專利國內優先權。
專利外國優先權,指根據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創造在某一締約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后,在一定期限內又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申請人有權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其在后申請的日期。
本國優先權,指申請人就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在本國提出專利申請后的一段時間內,又以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基礎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在后申請的日期。
從我國專利法與TRIPS中對專利優先權立法比較來看。
我們應當利用各種途徑來協調我國專利優先權的區際沖突問題,以便更好地貫徹TRIPS所認可的專利優先權制度。
我們要通過四法域所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來協調專利優先權沖突、努力協調各法域的實體法,根據平等互惠原則或由其單方面承認在外域提交的專利申請在本法域享有優先權。
(二)專利權臨時保護: 指專利申請自公布到取得專利權之前階段.專利申請人可以基于“實施自己的發明的事實”而要求其他人支付其必要費用的規定。
在技術發明人提出申請到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階段,對專利申請人是否保護?如何保護? 則成為消除技術發明人申請專利與否顧慮關鍵。
為了更好的貫徹TRIPS對專利臨時保護的要求,我們可以借鑒日本、德國專利立法內容以及《歐洲專利公約》的準專利的臨時保護立法模式。
在專利申請公開后,如發現有人仿造時,為盡快解決這種糾紛,以保障發明人或公眾的利益,專利局可責令審查員不按審查請求的法定程序對該申請案進行審查,而可以對該申請優先進行審查。
可以通過建立“準專利保護制度”來完善我國專利權臨時保護立法。
主要包括:
1.把專利申請公開以后、尚未獲得授權時段取得臨時保護的發明,視為一種準專利權,比照我國合同法的效力待定原則確定其權利效力。
2.明確規定對“對準專利權的未經許可的實施”是一種侵權行為。
3.建立專利的優先審查制度。
樂知網 擴展閱讀:
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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